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文謂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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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及控罪四,兩項控罪都是串謀詐騙罪,涉及的詐騙是有關假結婚。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257/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Sep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5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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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文謂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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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6年9月8日上午11時3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蔡天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秀群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4]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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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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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及控罪四,兩項控罪都是串謀詐騙罪,涉及的詐騙是有關假結婚。

2.被告人不承認控罪二和控罪三,亦是串謀詐騙罪,同樣涉及的都是假結婚事項,不過控辯雙方同意這兩項控罪可以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檢控。

案情

3.2004年中,被告人同意中間人阿忠的安排,和國內的女子假結婚,使他們可以來港,在阿忠的安排下,被告人向香港的婚姻註冊處申請發出證明他並冇任何結婚紀錄。

控罪一

4.在阿忠的安排下,被告人在2004年6月28日和控罪一所指的國內女子符蓉女士在海南假結婚,被告人獲得10,000元酬勞,他一直和符女士沒有解除婚約。

5.符女士因此假結婚的串謀,成功在2006年1月至2010年4月28日向香港的入境事務處,以配偶團聚理由申請來港探親簽證。她前後來了香港十五次。她在2010年7月27日離開香港後,沒再來港。

控罪四

6.同樣,在阿忠的安排下,被告人和控罪四所指的陳影群女士假結婚。他在港遞交擬結婚通知書,該文件的日期為2007年9月6日,入境處收到該文件。被告人報稱未婚,香港的婚姻註冊處批准此結婚申請。陳女士在2007年10月4日來港;10月6日和被告人在港舉行假結婚。陳女士在2007年10月7日離港。被告人獲得15,000元酬勞。

7.從2008年6月6日起,陳女士憑此假結婚的安排,向香港入境事務處,以配偶團聚理由申請探親簽證。她成功前後十三次來港,最後一次抵港是2011年7月3日。她在同年9月27日離開香港,之後沒有再來。

拘捕

8.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被拘捕,他坦白承認控罪一和控罪四。

案底

9.被告人現年53歲,2009年有一次涉及「洗黑錢」的案底,被判監3個月。

求情

10.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獨身,他和其他兄弟姊妹已經沒有聯絡,被告人自己一個人生活,他曾任運輸工人,因工作勞損而腳部有點不便,因此被告人只能當散工,案發時被告人沒有拿綜援金,並因生活困苦而需要露宿,後來被告人才申請到綜援金。案發時,被告人為金錢而犯下兩罪。

11.律師說,被告人被捕後和警方合作,坦白承認控罪,現已十分後悔。律師指,被告人不是案中的主腦。

案例

12.控辯雙方都同意上訴庭在CACC475/2011陳匡德及其他人案中的判決正確。該案的第三被告人否認三項此類假結婚的串謀罪,審訊後都被判罪名成立,各罪被判18個月監禁,其中兩罪的三分之一刑期(即各6個月監禁)須和首罪的18個月刑期分期執行。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的做法,指原審法官採取的判刑基準及分期執行做法都是恰當(見該上訴案第25至29段)。

判刑

13.被告人雖不是有關串謀的主腦,但他的角色不可或缺。本席考慮了辯方律師提出的求情,也參考上訴庭在CACC475/2011說的,對本案的控罪一及控罪四都採取18個月監禁為判刑基準。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因此,控罪一判監12個月;控罪四亦判監12個月,其中三分一刑期(即4個月監禁)須和控罪一的12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即控罪一及控罪四兩罪的總刑期為16個月監禁。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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