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桂聰(又名jiang Gui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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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就本案於2016年9月20日作出裁決,裁定被告人所面對的27項洗黑錢控罪罪成(並同時給予控辯雙方一份書面判詞),同日,法庭聽取了求情後把案件押後至9月28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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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0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8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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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裁決理由書 ------------------------- 前言 1.本席就本案於2016年9月20日作出裁決,裁定被告人所面對的27項洗黑錢控罪罪成(並同時給予控辯雙方一份書面判詞),同日,法庭聽取了求情後把案件押後至9月28日判刑。 2.期間,本席發現一些關於金錢數字方面的証據在表達時未很準確-主要關於現金存款在其中兩個月計算少了; 另一方面, 卻把港幣轉換的人民幣錯誤地視之為現金存款, 有重覆計算之嫌,本席打算在未作出判刑之前把它更正。 3.首先,本席會點出不正確之處,然後引述法庭在現階段仍有權作出修訂的法律理據,再根據更正的證據重新考慮,然後作出裁決。 不正確之處 4.在判詞的第110段,本席把被告人這個家庭的每月收入及支出列出來(基於5個戶口每月存款及提款總數),而需要更正的有以下3項:-
5.更正後的存款總額應為 $4,426,500 而不是原先所計算的$4,319,000。至於支出方面,對於本案的分析並沒有多大作用,所以本席只會集中處理收入這一方面的情況。從以上可見,總收入較原先未更正之前多了$107,500 ($4,426,500減$4,319,000)。 6.另一點是關於本席提及有92萬元的人民幣存款,視之為收入(意指從外進入戶口的金錢),但其實這是在戶口中把港元存款轉換為人民幣存款而已。若從洗黑錢的角度來考慮,每一次這樣的調動當然構成多一次的處理;但從被告人家庭收入來看,這應不構成收入。因此,本席原本的處理便會出現重覆計算的問題。 7.正確做法是把這92萬元的人民幣存款剔除在收入考慮當中;換句話說,法庭不應以500多萬而是以400多萬來考慮,即按原先判詞,應只考慮的是$4,319,000元;但這數目現亦已更正為 $4,426,500。 重新考慮之法律理據 8.上訴庭在Ho Tung Man一案(CACC 363/1997)也曾處理類似的問題。簡單而言,該案原審法官審訊後判被告人行劫罪成,但未判刑之前,因重新審視案中証據,發現一些可令他改變初衷的情況,但覺已作出裁決, 因此職分已完(Functus Officio),不能再干預有關裁決。原審法官採取一項權宜之計把被告人判處「無條件釋放 - Absolute Discharge」。 9.上訴庭認為只要被告人一刻仍未被判刑(正如本案情況),原審法官仍然有權干預裁決,甚至把定罪改為無罪也可。 10.現本席引述有關的判詞:-
重新考慮 11.更正後的總額是$4,426,500(來自那兩個月的更正存款),那麼相比原先考慮的500多萬少了100萬左右,以此作為考慮的基準,放回本案的情況重新考慮(其他証據不變) ;換句話說,完全在原先的事實裁決和分析的基礎上,現在以$4,426,500元而不是500多萬來考慮。本席同樣達致唯一結論-被告人是有理由相信這些收入是來自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這些理由是合理的:即任何人客觀地看這些理由都會相信如是。 結論 12.維持原先定罪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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