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 對 鄭

Case No.FCMC 15423/201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3 Jun 2016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Case Document
100%

FCMC 15423/201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3年第 1542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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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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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16年6月13日
宣讀判決日期: 2016年6月13日

判決書

1.本案答辯人向本席申請,就本席於2016年5月4日頒下的判決根據區域法院第20號命令第11條規則作出修改。

2.本席今日已經解釋,在如何分配家庭資產時,本席認為應採用平均分割的原則計算,因此本席於2016年5月4日的判決書第136(3)段因此含計算的錯誤。根據區域法院第20號命令第11條規則,本席現把2016年5月4日的判決書第136(3)段的意外失誤修改如下:

(1)  第32頁第136 (3)段的銀碼港幣530,000元改為港幣1,060,000元,因此整段修改後應為“在扣除了以上各項開支後,女方可從餘下的樓價先取得港幣1,060,000元,然後剩餘的樓價,男女雙方平均分配”

3.其次關於列明出席時有否法律代表,在判決書最後一欄亦有手民之誤,因此修改如下:

(2)  第33頁 “呈請人:由陳兆松律師行的陳兆松律師代表;答辯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應為“呈請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答辯人:由陳兆松律師行的陳兆松律師代表”

4.呈請人須要支付是次申請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的金額達成協議,將由法庭評定。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與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張志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缺席,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陳兆松律師行的陳兆松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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