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 對 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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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32頁第136 (3)段“在扣除了以上各項開支後,女方可從餘下的樓價先取得港幣530,000元,然後剩餘的樓價,男女雙方平均分配”應為“在扣除了以上各項開支後,女方可從餘下的樓價先取得港幣1,060,000元,然後剩餘的樓價,男女雙方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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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5423/201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4 May 2016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5423/201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3年第 15423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6年2月23、24日及2016年3月8日
結案陳詞 : 2016年3月16日
判決日期: 2016年5月4日

勘誤表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於2016年5月4日頒下之判決書有下列之更正:

1.第32頁第136 (3)段“在扣除了以上各項開支後,女方可從餘下的樓價先取得港幣530,000元,然後剩餘的樓價,男女雙方平均分配”應為“在扣除了以上各項開支後,女方可從餘下的樓價先取得港幣1,060,000元,然後剩餘的樓價,男女雙方平均分配”

2.第33頁 “呈請人:由陳兆松律師行的陳兆松律師代表;答辯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應為“呈請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答辯人:由陳兆松律師行的陳兆松律師代表”

日期:2016年6月13日 

  (陳懿德)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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