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得煒 對 懲教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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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49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6年第149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3年第16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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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向上訴法庭申請准許逾期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原審法官」) 2014年8月12日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的決定,提出上訴。 背景 2.申請人是一名在囚人士,在石壁監獄服刑。 3.2012年,申請人被指在石壁監獄內妨害秩序及違反紀律,違反香港法例第234A章《監獄規則》第61(p)條,接受紀律聆訊(監獄紀律案件編號:SPP41/BR/12,「紀律聆訊)。有關的案情指申請人在2012年4月19日服刑期間,闖入總懲教主任的辦公室,大聲叫喊,情緒激動,行為失控。由於警告無效,懲教署人員採用武力及胡椒噴霧將他制服。 4.與此同時,申請人投訴被懲教人員誣陷和毆打。申請人的投訴在紀律聆訊中一併處理。 5.紀律聆訊在2012年4月27日展開,在2012年12月6日完結,申請人被裁定違犯《監獄規則》第61(p)條,被判處隔離囚禁4天,剝奪工資7天,以及剝奪特惠(即購物權)4天。申請人向懲教署署長提出上訴,但被駁回。 6.2013年11月1日,申請人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存檔表格86,申請准許逾期就紀律聆訊的裁決,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7.原審法官就申請人的申請舉行指示聆訊,經考慮申請人及指認答辯人的書面陳述,在2014年8月12日頒發判案書。原審法官批准延展提出許可申請的期限,但認為擬提的司法覆核沒有合理勝算機會,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 8.按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4)條規則,就拒絕給予司法覆核許可的上訴期限為14天。在本案中,上訴期限於2014年8月26日屆滿。 9.申請人在2016年6月14日提出本案,申請准許逾期上訴。他沒有律師代表,親身行事。 10.建議答辯人在本案中由律政司代表行事。律政司在2016年6月24日致函法庭,表示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建議答辯人不擬回應申請人的申請。 11.本庭經考慮申請人存檔的文書,認為可以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A(1)條規則,不經口頭聆訊而只基於申請人提交的誓章及所載的陳述,作出判決。 適用的法律原則 12.有關審批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的原則,案例確立法庭須考慮:(1)延誤的長短;(2)延誤的理由;(3)上訴理據的強弱;及(4)倘若批准逾期上訴對訴訟另一方的影響: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6 第1冊第59/4/9段。 13.案例亦規定,若逾期的時間長而申請人沒有完全足够的解釋,法庭須認定上訴有真正成功機會才能批准進行上訴:Wong Yuk Man v Ng Leung Sing,HCMP 3217/2015, 2016年1月22日。 討論 14.在本案中,申請人逾期情況嚴重,達22個月之久。申請人解釋他不懂法律程序,誤解了提出上訴的期限,而他身處監獄,行動受到限制,需要較多時間準備上訴文件。申請人也指在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書後,法律援助署人員和律師一直沒有跟進案件,為他入稟法院,致使案件停滯不前。 15.申請人提交的文件顯示,原審法官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後的時序如下:
16.本庭認為,申請人的逾期理由並不充份。首先,申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時,上訴期限已過。申請人解釋是混淆了刑事上訴的時限。然而本庭注意到,雖然申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書填寫的日期是2014年9月8日,但法律援助署應該是在2014年9月18日或19日才收到申請書(見申請書第1頁右上角),而法律援助署署長的備忘錄是在2014年9月22日發出。無論如何,不管申請人以為上訴期限是多少天,他都有責任盡快進行上訴程序,及從速作出法律援助申請。申請人顯然未有履行他的責任。他只是在2014年9月8去信法庭,表示需向法律援助署尋求協助,所以將在法律援助申請有結果後才正式提出上訴程序。申請人這樣做,既不能達致凍結或延展上訴期限的效果,亦不能為延誤提供良好的解釋。 17.其次,有關律師和法律援助署人員沒有跟進他的案件的指稱,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沒有相關的資料,申請人的誓章亦沒有提供詳情,包括法律援助署人員和律師是何時最後接觸他、處理案件,他又有否就此與他們聯絡作出查詢、跟進及催促他們辦理上訴申請。若果申請人以申請法律援助需時, 或因申請法律援助引致延誤為延展期限的理據,他必須清楚交代整個申請法律援助的過程,並提供有關的詳情和文件,以證明他在法律援助申請過程中已盡所能履行了責任:見BIv Directorof Immigration [2016] 2 HKLRD 520,第131段。事實上,當吳大律師提供意見書時,上訴期限已過了7個月。吳大律師的意見書亦指出擬提的上訴已嚴重逾期,及就相關的法律情況給予說明。 18.再者,縱使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他亦有責任確保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即使在囚人士處理訴訟程序或文書方面可能有些不方便,這亦不足以解釋差不多兩年的延誤。更何況申請人在原審的階段並沒有法律援助,本案亦是在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提出。由此可見,申請人是有能力在沒有法律援助或律師代表,及在囚的情況下進行訴訟,而這些事情並不會使他不能就原審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 19.有鑑於申請人的申請嚴重逾時,及對逾期沒有良好的解釋,申請人必須向法庭顯示他的上訴有真正成功機會,才可獲法庭批准延展期限,進行上訴:見上文第12段。這是很高的門檻,倘若申請人僅能顯示擬提的上訴有合理勝算機會,這並不足以使法庭行使酌情權力延展上訴期限。 20.申請人依賴周大律師和吳大律師的意見書,當中都指出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有合理勝算機會。吳大律師的具體意見是:「申請人若能克服申請法庭批准延期上訴的話,他的上訴會有合理的勝算機會」。然而,如上文所述,上訴有合理勝算機會不足以使法庭行使酌情權力批准延展上訴期限。 21.申請人提出5項上訴理據。第(1)至(4)項理據是依賴吳大律師意見書的陳述。第(1)項理據關乎紀律聆訊應否容許有法律代表。誠然,監獄紀律聆訊屬《香港人權法案》第10條所指的刑事控告,同時隔離囚禁的懲罰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Wong Tak Wai v Commissioner of Correctional Services [2010] 4 HKLRD 409。從法律原則以及本案的情況而言,不批准申請人有法律代表是否錯誤的決定、構成程序不公,這或許有合理可爭辯的空間,但大律師的意見書只是扼要陳述了論點,沒有深入分析這議題,第(1)項理據是否有真正成功機會,仍須商榷。 22.至於第(2)項理據,即主審人員沒有在聆訊開始前向申請人發給控方證人供詞,本庭認為原審法官從整體考慮紀律聆訊是否對申請人不公是正確的。主審人員最初沒有向申請人提供證人供詞的理由是否合理並非重點。 23.第(3)項理據關乎主審人員拒絕申請人索取驗傷報告的要求。本庭認為,主審人員的決定是建基於他對紀律聆訊中的證據及所涉事實爭議的評估,在沒有證據顯示他的決定是明顯錯誤的情況下,原審法官認為法庭不應干預,這結論是正確的。 24.第(4)項理據關乎主審人員不批准以錄音記錄紀律聆訊。在本案中沒有具體證據顯示主審人員的筆錄失真不確,以及因為沒有錄音,以致在紀律聆訊或向懲教署署長上訴時,出現程序不公平的情況。這項有關監獄紀律聆訊應否以錄音記錄過程的議題,在本案而言是理論層面的論點。 25.申請人的第(5)項上訴理據指懲教署基於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把發放的聆訊謄本中證人姓名塗黑,是錯誤的做法,及對犯人上訴造成障礙和不公。申請人引用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39條,稱它明示「就法律程序文件的披露不可加以隱瞞」。然而第39條的內容並非如此,它是保障司法常務官不會因法庭執達主任的工作而面對民事索償。申請人也指法院發放的聆訊錄音謄本沒有把證人姓名隱去,但申請人忽略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51A條豁免法院及司法人員在執行司法職能的過程中持有的個人資料,不受該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及相關條文所管限。 26.總括而言,申請人未能顯示他的上訴理據享有真正的成功機會。 27.從紀律聆訊結束(2012年12月6日) 到申請人提出本申請 (2016年6月14日),已事隔三年半之久。由於本申請是單方面的申請,建議答辯人沒有提交證據。然而,不難想像倘若法庭准許申請人逾期上訴,必然會對建議答辯人的運作造成困難。而且事隔這麼久,相關的懲教署人員、證人、驗傷的醫護人員有可能關絡不上,他們亦很可能已經記不清事件的詳情。在此情況下,批准申請人逾期上訴,對建議答辯人有可能造成不公平。 結論 28.綜合本申請的逾期情況、逾期原因、上訴理據,以及公平原則等各項相關因素的考慮,本庭拒絕准許申請人逾期上訴,撤銷申請人的傳票。 29.此外,由於本申請完全缺乏理據,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命令申請人不得根據第59號命令第2A(7)條規則,要求在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庭的裁定。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Wong Tak Wai v. Commissioner of Correctional Services
Ali Tariq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黃得煒 訴 懲教署署長
Janet Elizabeth Nichol v. Lee Sik Po Kelvin
Ma Wah Yan and Others v. Dharma Realm Buddhist Association, Inc. and Others
Tsang Kwong Kuen v. The Chairman of the Finance Committe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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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P 149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