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伍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92/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September 2016 before 翁喬奇.

Civil procedure – Leave to appeal – Divorce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63A – Realistic or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Interests of justice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 prospect of success · Leave to appeal - interests of justice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dismissed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FCMC 392/2015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5 Sep 2016
Judge翁喬奇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392 / 201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5 年第 392 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翁喬奇聆訊
聆訊日期 : 2016年 8 月 29日
判決日期 : 2016年 9 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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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 訴 許 可 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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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經審訊後,本席裁定呈請人未能成功舉証答辯人的行為不合理,因此而無法合理地期望他與答辯人共同生活,本席於2016年7月20日撤銷離婚呈請,呈請人不服裁斷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

呈請人的申請

2.呈請人存檔的支持上訴許可申請的誓章 ,合共四頁理由 ,内容扼要歸立如下 :

(a)  案件先後4次審訊,歷時18個月,當中3次審訊雙方均無機會對質,2016年6月14日即審即判;

(b)法庭判决是一已之見,令呈請人成為武斷裁决下的怨魂;

(c)  呈請人在北京之行對答辯人提出簡單意見但未被接受,雙方溝通不來,又何來有夫妻感情 ? 法庭沒有撤底釐清事情便相信了答辯人的說法;

(d)呈請人在庭上已說出在夢醒時分,產生慾念用手指挖答辯人下體,但答辯人毫無反應,但法庭仍然相信答辯人說她和呈請人和好如初。

(e)  針對判案書第11段的 “必定信守承諾,夫妻守護至終老” 的描述出自何來 ? 是否本席想象 ?

(f)  法庭對10萬元為禮金的看法屬主觀;

(g)  針對判案書第16段的裁斷,呈請人重複自已的案情。

3.答辯人出席今天的聆訊,反對呈請人的申請。

適用的法律原則

4.申請上訴許可的法例條文為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條,原文覆述 :-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在聆訉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訉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 、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

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訉,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5.因此,法庭會考慮提請上訴的一方是否有實際或合理的勝訴機會 (realistic or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或是否存在有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應給予上訴許可。

討論

6.呈請人完全不請楚法律程序,把早前數次的聆訊與2016年6月14日的正式審訊混淆不清,上述 2 (a) 項不涉及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

7.上述 2 (b) 項是呈請人對判决之看法,不涉及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

8.上述 2 (c) 項的內容 ,呈請人是重複他自己的案情而已 ,該案情法庭已全面考慮及作出了事實裁斷,法庭不信納他的証供或案情,而信納答辯人的証供或案情,不能成為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

9.上述 2 (d) 項的內容,本席在判案書第27段已作出事實裁斷,信納女方不接受呈請人用手而非生植器官行事,這與答辯人會否與呈請人和好如初不相關連。莫非呈請人認為倘若妻子不接受丈夫用手指挖下體,便不能够夫妻和睦相好 ? 如是者,呈請人的思想未免過於粗濫,對女性專嚴亦帶有冒犯。這項內容不能成為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

10.上述 2 (e) 項的內容,是節錄自呈請人自己的 “狀書” 內文 (日期: 12/1/2015),但現在呈請人反指控本席是否在想象,實屬匪夷所思之說,不能成為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

11.上述 2 (f) 項的內容,只是呈請人不認同法庭的事實裁斷,不能成為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

12.上述 2 (g) 項的內容,同樣不能成為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

13.綜合上述原因,呈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不存在合理勝訴機會,予以撤銷。

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

14.綜觀呈請人的論點,本席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給予上訴許可。

總結

15.按照上述理由,呈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不被接納,予以撤銷。

訟費

16.本席不作訟費頒令。

命令

17.現本席頒令如下:

(1) 呈請人2016年8月1日的傳票申請上訴許可撤銷;

(2) 無訟費命令。

( 翁喬奇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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