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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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涉案地點是長沙灣九龍工業學校。姓 陳 的控方第一證人是該校的其中一名教師,負責管理校內所有電腦,包括設置三部手提電腦在411教員室內。該三部手提電腦約值$15,000元。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784/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Oct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8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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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建成CHONG Kin-shing, 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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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6年10月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卓龍笙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潘繼洪,張宗泉律師行律師李志昂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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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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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涉案地點是長沙灣九龍工業學校。姓的控方第一證人是該校的其中一名教師,負責管理校內所有電腦,包括設置三部手提電腦在411教員室內。該三部手提電腦約值$15,000元。

3.控方第一證人說他把三部手提電腦用防盜設施擺放在三張老師檯上[見證物MFI-2(1)及(2)相片]。電腦屬於校方的財物。

4.2016年4月13日早上,一名老師發現前述一部在他檯上的手提電腦不翼而飛,另外兩部亦於後來發現不見了。校方於是報警。

5.從校內的閉路電視中,警方發現被告在2016年4月12日下午6時左右進入學校及前述的教員室。後來在大約四分鐘後,被告帶著一個環保袋離開學校。

6.警方在2016年7月17日在長沙灣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進入學校入屋犯法,並且偷去三部手提電腦。被告亦承認他把偷來的手提電腦在鴨寮街以$1,000元變賣。

求情理由

7.被告現年39歲,獨居,依靠每個月$4,500元的綜援金生活。被告曾經是搭棚工人,但在案發時已經兩個月沒有開工。辯方說被告因為生活問題而犯案,亦說被告進入學校原先是想看看有沒有人打波,後來是想去找廁所,最後在1樓看見教員室沒有上鎖,而三部手提電腦亦沒有防盜設施,因此一時貪念「隨手攞」了三部電腦,亦把三部電腦放入被告在教員室內附近所找到的環保袋內,然後離開校園。

8.辯方亦呈上特區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的案例,希望法庭可以下調有關的量刑起點。辯方律師說被告只是是一時貪念,並沒有預謀,亦沒有使用工具。

判刑

9.本席在法庭曾經參看有關的閉路電視(MFI-3)。那時校內似乎並沒有學生,亦沒有球賽。被告有如進入「無人之境」,首先跟隨一名女子在學校的大堂,然後再行上1樓。到最後,閉路電視攝錄到被告好像揹著一個大背囊而離開。辯方律師說有別於同意案情所言,那三部手提電腦並沒有防盜設備或上鎖。

10.被告現年39歲,中三畢業,無業。被告從1996年總共有40項定罪,當中有9項是相同的爆竊罪。被告最近一次的定罪是盜竊罪,被判監4個月。被告在2015年8月22日出獄。

11.本席並不信納被告是進入學校範圍去「睇波」或者去找廁所的說法。從閉路電視的錄像來看,被告的說法可以說是一種狡辯。本席認為被告是刻意進入學校去尋找盜竊的機會。

12.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被告亦心知這樣可以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一般而言,非住宅的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兩年半,但是上訴庭在特區范傑雄CACC 62/2009明言,這一個量刑起點可以因為加重刑責的因素而上調。不過就本案而言,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有使用爆破的工具,被告是獨自犯案,而被告亦不是在晚間行事。因此本席決定不上調刑期起點,仍然維持兩年半,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0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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