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潭堯 對 法律援助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2193/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December 2016 before 鍾安德.
Civil procedure – striking out – Legal Aid Department – duty of care – vicarious liability – charging order – Plaintiff failed to disclose viable cause of action – appeal dismissed – costs to Defendant
Legal issues: Duty of care owed by Legal Aid Department · Vicarious liability for ex-wife's lawyers · Admission of fault via release of charge · Striking out the claim
Outcome: Appeal dismissed; Plaintiff's claim struck out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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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19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5年第2193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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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原告人不服聆案官在2016年6月21日頒布的判決,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上訴,要求推翻該判決。上述判決,剔除了本訴訟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撤銷了本訴訟。 2.導致本上訴的背景事實,可簡述如下。 3.原告人在2015年9月18日展開本訴訟。申索陳述書指,被告人雖已收取和解費用的全數,但不當地未及時註銷登記在原告人名下物業 (“涉案物業”) 的押記令。 4.涉案的背景事實,有助了解原告人的聲稱是否屬實。 5.原告人的前妻 (“廖女士”) 獲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委派執業律師行代表她,申請與原告人離婚 (FCMC 11457/2000)。 6.廖女士要求的其中一項濟助,是轉移原告人名下的兩物業予廖女士。其中一物業位處南丫島的頂層連天台住宅 (“涉案物業”)而另一物業亦是位處南丫島。 7.家事法庭在:
8.被告人曾就上述訟費,取得押記令,但在原告人支付上述訟費後,被告人在2009年9月25日申請撤銷押記令。 9.廖女士的附屬濟助申請在2007年3月7日進行聆訊。家事法庭在2007年3月9日發出命令,並命令原告人支付所涉訟費。訟費其後被評定為180,000元。 10.就前第9段所述訟費,廖女士的代表律師行在2009年10 月22日取得暫准押記令 (在2009年10月27日登記在涉案物業的土地登記冊)。 11.廖女士的代表律師在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期間,多次與原告人的前代表律師行就解除押記令及其他命令進行商討。 12.原告人其後支付1,545,458元。廖女士的代表律師行在2009年12月31日通知原告人的前代表律師行,他們已準備好解除命令的文件,並提供了該些文件。他們在2010年3月10日亦提供了已修訂的解除命令的文件。 13.押記令最終在2010年12月被解除。 14.原告人在本訴訟存檔的誓章中指,他在2009年至2011年期間,多次嘗試出售南丫島物業。在2010年,曾經有一位來自內地的人士,因風水原因,願以一千八百億元購買涉案物業。但這項買賣,因涉案物業已被登記押記令而告吹。 15.基於以上所述背景,本席同意被告人的論據:
16.剔除狀書的基本法律是:法院只會在易見及明顯的情況下,才會行使剔除狀書的酌情權。 17.盡管如此,從上述列載的資料而言,原告人沒有披露有可能成功的訴訟因由,故並無勝訴機會。 18.本席同意聆案官的判決,駁回本上訴。 19.與訟雙方同意,本上訴所涉訟費,應由本上訴的負方支付給勝方。 20.故此,本上訴所涉訟費,應由原告人付予被告人。如與訟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交由本席依據簡易訟費評定程序 (無需再聆訊) 評定。為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嚴浩正政府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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