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對 張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89/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November 2016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Man Ho Yee.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3 – Standard of living – Ability to pay – Public Assistance – Reasonable expenses – Husband's obligation to support parents – Marital misconduct irrelevant – Maintenance increased to HK$4,900 per month – Costs order made

Legal issues: Amount of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 Husband's ability to pay and support for parents · Relevance of marital misconduct

Outcome: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increased to HK$4,900 per month.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1289/201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8 Nov 2016
Judge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Man Ho Ye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289 / 201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6 年第 1289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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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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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萬可宜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6年 10 月 31 日
判決日期 : 2016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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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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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訟案期間贍養費的申請。答辯人(“女方”)於2016年7月14日以傳票做出申請,要求呈請人(“男方”)給予女方:

A) 每月港幣6,600元作為家庭子女在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

B) 每月港幣2,000元作為女方在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

2.於聆訊中女方修正申請如下:

A) 每月港幣4,300元作為家庭子女在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

B) 每月港幣4,300元作為女方在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

即女方要求的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金額不變,變更的只是女方及家庭子女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的分配。

相關法例及法律原則

3.就着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之申請,相關之法律條文為《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3條:

“就 –

(a) 離婚的呈請或共同申請;或

(b) 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申請,

法庭可命令婚姻的任可一方在法庭認為合理的期間內,向另一方作出法庭認為合理的定期付款作為贍養費,但該段期間開始之日不得早於提交呈請書或提出申請的日期,並須於該訟案裁定當日結束。”

4.法庭在處理訟案期間贍養費的法律原則十分清晰,法庭只會以概況的形式(broad brush approach)作出一般性的審視。在這階段法庭無需要作出仔細入微的經濟審視,但須兼顧雙方的因素,在每件案件中最顯要的兩件事情,是雙方的生活水平,以及被要求支付一方的經濟能力,從而作出一個法庭認為公平及俱合理性的判決。不管結果如何,所判決的金額會在日後之附屬濟助審訊時并納考慮。

5.C v F (FCMC 1701/2000)一案,陳忠基法官闡述了相關的法律原則:

Although the sole statutory guideline in considering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is that the award shall be “reasonable”, the court will nevertheless bear in mind all the factors drawn to its attention relating to the marriage and the parties to it, and perhaps the two most outstanding matters in every case, as in this one, are the standard of living of the parties, and the ability of the husband to pay.”

“As it is intended that the award will operate for a relatively short period, several months as is anticipated in this case, it would not be appropriate for the court to make a detailed investigation of the financial position of the parties when considering whether to grant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6.法庭會依照上述法律原則處理女方的申請。

背景

7.雙方於2012年4月於中國河北結婚,婚後育有一名女兒,現年3歲。男方於2016年1月29日以不合理行為為由提出離婚呈請。女方不同意離婚,並表示會提出抗辯。

8.女方為一家庭主婦,並沒有任何收入。女方自從2015年11月20號離家後一直與女兒住在庇護中心。女方現在持雙程證來港照顧女兒,因此並未能外出工作。由於男方從2015年11月20號後並沒有給予女兒任何生活費,女方為女兒申請了公共援助,每月女兒領取港幣2,700元,加大概港幣800元學費援助,該援助直接向學校支付。

9.陳忠基法官於2016年8月9日頒令男方從2016年9月1日開始支付女方每月港幣2,000元作為候訊期間贍養費,直至法庭另作命令。

女方的經濟需要

10.女方於誓章中表示她的生活支出如下:

4.1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港幣)
食物開支
2,000
雜項家用開支
300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2,300

4.2  個人開支  
項目
金額(港幣)
外出膳食費用
500
交通費
700
服裝/鞋費
500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100
娛樂費/禮物
200
假期消費
5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300
300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3,100

4.3  子女
 
項目
金額(港幣)
醫療/牙齒護理費
500
娛樂費/禮物
700
假期消費
500
服裝費/鞋費
300
其他交通費
400
奶粉,尿片及牛奶
800
子女每月開支總額
3,200

每月開支總額 (4.1 + 4.2 + 4.3)
港幣8,600元

11.就女方的每月開支,在衡量女方和女兒的合理經濟需要時,法庭應以訴訟雙方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作為標準。可是,女方並沒有於誓章指出她離開婚姻居所前男方提供多少生活費給她和家庭子女。男方亦沒有挑戰女方的各開支項目。

12.法庭認為女方列出的各個支出項目均大致合理。可是,在雙方都聲稱經濟有困難下,一些非必要的支出如娛樂消費應該減免。另外,由於女方的食用開支及一般家用開支子女亦有享用一部分,在此情況下,法庭以一個概括的形式認為每人每月港幣3,800元的開支,即女方和女兒共每月7,600元,為一合理開支。

男方的收入

13.男方於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指出他每月的平均收入為港幣15,210元。女方指出在2016年4月的時候男方的銀行戶口有港幣40,000元的收入。男方承認該款項乃年終分紅,但該等分紅視乎每年的工作表現,並非每年都必定有。但他承認他的收入因此每月會有實際港幣大約3,000元的增加。因此,他在過去一年的實際月入大概港幣18,000元。

男方的經濟需要

14.男方於誓章中表示他的生活支出如下:

4.1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港幣)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1,000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1,000

4.2  個人開支  
項目
金額(港幣)
外出膳食費用
3,700
交通費
1,800
中期贍養費
2,000
供養父母
6,000
供養其他受養家屬
1,000
其他(電話費,上網費)
500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15,000

每月開支總額 (4.1 + 4.2 )
港幣16,000元

15.女方認為以男方的收入及其個人開支,他有足夠能力負擔女方及女兒的每月生活支出。男方則稱他因為有供養父母的責任,每月只是供養父母及祖母的開支已達港幣7,000元,所以沒有能力負擔多於港幣2,000元的金額。

16.雖然法庭同意供養父母乃一美德,但這並不代表男方可以選擇把一大部份收入用於父母供養方面而導致女方及家庭子女不能得到應得的濟助。另外,如女方於聆訊上指出,男方的母親於2016年10月30日退休,亦即是說男方的母親在2016年10月30日前一直都有收入。

17.在男方的收入有限之下,法庭需要衡量男方對收入及開支之分配是否合理。在此案件情況下,可以肯定的是,男方不能以供養父母為藉口而漠視女方及女兒必須的生活費。

18.女方一向為一名家庭主婦,因照顧年幼女兒而暫時不能外出工作,男方亦一向為家庭的經濟支柱。他一向有支付家庭的開支,亦沒有任何陳述或證據指女方離開前家庭有經濟問題。雖然法庭認同一個家庭分為兩個家庭會令開支增加,但法庭不認同男方沒有能力支付港幣2,000元以上的候訊期間贍養費。

19.如上所指,法庭認為女方與女兒的合理生活費乃港幣7,600元。扣除公共援助港幣2,700元後差額為港幣4,900元。男方現在已每月支付港幣2,000元的候訊期間贍養費,即每月要再多付2,900元,才達到女方及女兒合理生活費的水平。

20.以男方每月大概港幣18,000元的收入計算(已計花紅),減去男方的每月港幣16,000元開支之後,男方的薪金仍有大概港幣2,000元的餘額支付額外的候訊期間贍養費。

21.就算法庭不把花紅計算在男方每月薪金中,及就算男方選擇不減少他其他方面的開支,令這額外的港幣2,900元必須從供養父母的開支中撥出來,男方仍可用港幣4,100元供養父母及祖母,法庭認為這仍是一個合理及公平的收入及開支分配。

22.法庭從男方的誓章及其庭上的陳述認為,男方不願意支付候訊期間贍養費的原因是他認為女方不忠,導致婚姻破裂。法庭在此等申請時很難裁定任何事實上的爭議,更不會在這階段審視雙方在婚姻持續期間的行為,斷定誰是誰非。再者,法庭不認為此等行為與雙方的經濟狀況有任何關係,從而影響到法庭在頒布候訊期間贍養費的決定。

23.另外,男方亦認為如果女方沒有經濟能力,便應該把家庭子女交給男方照顧。法庭已向男方解釋,家庭子女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並不只是單看雙方的經濟能力而作出的。法庭會審視所有的情況來決定什麼是最有利家庭子女的安排。由於現階段法庭仍未就家庭子女的家庭子女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作出聆訊,法庭未有足夠資料決定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事宜。

總結

24.法庭認為在現階段,女方和家庭子女的合理支出為每人每月港幣3,800元,共每月港幣7,600元。在減去公共援助每月港幣2,700元後,法庭認為男方有能力支付餘下的每月港幣4,900元。

25.因此法庭現頒令如下:

1)  2016年8月9日有關訟案期間贍養費的命令更改如下:呈請人須向答辯人及家庭子女支付訟案期間贍養費,每月共港幣4,900元,自2016年11月14日開始,及後每個月第一日付款,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2)  暫准訟費命令為呈請人需要支付答辯人這次申請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同意金額則由法庭評定。答辯人本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 萬可宜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梁肇漢律師行趙凱珊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