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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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機艙老鼠案件。被告人在一班飛行中的航班上,偷竊別人的金錢,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94章《航空保安條例》第12B(3)、12B(10)及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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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8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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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這是一宗機艙老鼠案件。被告人在一班飛行中的航班上,偷竊別人的金錢,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94章《航空保安條例》第12B(3)、12B(10)及21條。 2.案情透露,被告人與受害人羅先生均是乘搭同一班航機的乘客,他們在2016年7月27日晚上11時20分,乘搭南非航空航班,編號SA286的非香港控制的飛機,由南非約翰內斯堡飛往香港。當時飛機未坐滿,飛機上有座位數目249個,而乘客就有218名。羅先生坐在47C號座位,把一個內有16,000港元和2,900元美金的斜孭袋放在座位上的艙頂儲物櫃,然後睡覺。 3.當飛機還有15分鐘降落香港的時候,當時是2016年7月28日上午11時50分左右,羅先生發現斜孭袋內的現金不翼而飛,於是向機組人員舉報。飛機降落後,警方展開調查,有乘客向警員指出被告人曾經干擾涉案的儲物櫃。警員在停機閘口的機橋上把被告人截停,並在被告人的手提包內找到一個嘔吐用的紙袋,內有港幣16,500元、美金3,130元及台幣16,000元,警員把被告人拘捕。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在一個儲物櫃檢拾到那個紙袋,並發現內有現金,他曾打算交給警察,但一時忘了。案發時,被告人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以致危及或相當可能會危及飛機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 4.被告人現年45歲,內地人,已婚,育有4名子女,一子三女。律師指出,被告人因患有糖尿病,案發時多年沒有工作,到南非是希望尋找工作,但不成功,於是乘坐飛機來香港轉機返回內地。 5.辯方律師指,被告人因經濟困難而犯下本案,重犯機會不大。被告人亦撰寫一封求情信給法庭參閱,信中指出,被告人對自己所做的事深感後悔,希望法庭給予他自新機會,並承諾會做一個合格、良好的市民。 6.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是盜竊,何解變成擾亂秩序行為呢?本席在此借用同級法官在另一宗相類同案件所引述的案例(Zuo GuofaDCCC 841/2015)。郭法官在該案判刑理由第20段引述一宗鄭少榮Cheng Siu Wing([2003]4HKC 471):-
7.在求情時,辯方律師基本上指出,被告人今次是檢拾有關金錢而一時貪心把金錢取去。本席向辯方律師提出兩點,(一) 拾遺不報是否構成航機上擾亂秩序的行為? (二) 如果成立的話,拾遺不報與蓄意偷竊可影響最終判刑,而法庭需要作一個決定。 8.現在法庭不用考慮這些問題,因為辯方律師已經向被告人索取進一步指示,向法庭確認被告人是打開別人的袋,拿走袋內金錢。毫無疑問,打開別人放在頭頂儲物櫃的袋,並拿去袋內財物是一種刻意行為,是預先有計劃這樣做的事,而且是在別人不會留意的情況下,例如當他們睡覺時,這絕對不是一時貪心所致的行為。這類罪行嚴重之處在於犯事者一定是選擇別人處於最脆弱狀態時下手,這亦解釋為何多數發生在長途機上,因為乘客總要有睡覺休息的時候。 9.本案受害人羅先生的確被人偷去16,000元港幣和2,900元美金,這不是小的數目,幸得其他乘客看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羅先生的金錢才失而復得。本席認為要保障乘客財物不被侵擾,繼而損失的話,特別是長途客機的乘客,判刑須起阻嚇作用,這類罪行的最高判罰是24個月監禁。 10.考慮到本案案情及剛才所述的理由,本席以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在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判監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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