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康祖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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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控罪,控罪指他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494章《航空保安條例》第12B(3)、12B(10)及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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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941/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Dec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4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9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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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康祖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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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6年12月20日上午11時16分
出席人士: 阮慧儀小姐,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K.Y. Woo & Co律師林佩珊小姐,代表被告
控罪: [1] 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Behaving in a disorderly manner on board an airc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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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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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一項控罪,控罪指他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494章《航空保安條例》第12B(3)、12B(10)及21條。

2.2016年8月16日香港時間早上10時15分左右,在一架從杜拜飛往香港的阿聯酋航機上,當第一證人睡著時,被告從第一證人座位上方的行李柜取去第一證人的斜孭袋,內有一個銀包,被告行去機尾位置,這些舉動被第一證人的太太發現,她通知第一證人,數分鐘後,被告從洗手間出來,手持第一證人的斜孭袋 ,第一證人與被告對質及糾纏,期間被告被第一證人制服,被告的外套袋口跌出現金人民幣1600元及1800歐羅,第一證人確認是屬於自己的。事件報交空中服務員處理。客機抵港後,警察拘捕被告。第一證人失去現金約人民幣2000元及2000歐羅,從被告身上尋回的是現金人民幣1600元及1800歐羅。

3.當時機上設有519個座位,有470名乘客,包括3名嬰兒。

4.被告在警誡會面中承認偷取第一證人的現金人民幣1600元及1800歐羅。

被告的背景及求情

5.被告現年46歲,國內農民,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案發數日前獨自去杜拜搵工。

6.林律師提及4宗區域法院判例,均涉及被告在飛機上偷竊其他乘客放在座位上方行李柜內的財物。第一宗是HKSAR v Zuo Guofa DCCC 841/2015,判刑日為2015年12月2日,第二宗是HKSAR v Xu Huazong DCCC 142/2016,判刑日為2016年5月4日,兩案均沒有引致實際糾纏產生,量刑基準同是9個月。第三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杰DCCC 777/2016 ,判刑日期是2016年9月30日,也沒有實際糾纏產生,法官參考掱竊案判刑基制,量刑基準是18個月。第四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杰DCCC 880/2016 ,判刑日期是2016年11月16日,也沒有實際糾纏產生,量刑基準是15個月。

本案判刑

7.本席認為這罪行的重點固然是航機的安全,但是若被告引致航機的安全可能受損的是犯法行為,判刑亦須充分反映。本案被告的偷竊行為引致他與第一證人在乘客眾多的航機上對質及糾纏,造成實際擾亂秩序的行為,本席以15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被告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後,刑期是10個月。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