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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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1和D2在2016年11月26日認罪時仍未滿16歲,因此他們的定罪及判刑交由粉嶺裁判署兒童法庭處理。D3犯案時是十六歲十個月大,現時是十七歲五個月大,因此留在區域法院接受判處。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547/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Nov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4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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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筠濤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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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6年11月30日下午2時53分
出席人士: 張卓勤先生,為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廷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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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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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有三名被告人,D1至D3都承認一項搶劫罪。

2.D1和D2在2016年11月26日認罪時仍未滿16歲,因此他們的定罪及判刑交由粉嶺裁判署兒童法庭處理。D3犯案時是十六歲十個月大,現時是十七歲五個月大,因此留在區域法院接受判處。

案情

3.2016年4月30日晚上10時左右,一名19歲的張姓男子在沙田城門河附近被D1至D3搶劫,搶匪中有人從後用物件打受害人,又勒受害人的頸部及毆打受害人,受害人被搶去控罪所指的財物,包括一個銀包、一張八達通卡、一張身分證、一張銀行卡、兩條鎖匙、一張學生證及大約650元港幣,當時D1至D3都戴上口罩。

4.受害人在事件中右額及雙手手背擦傷,治療後同日出院。

5.警方查得D1至D3在2016年4月30日晚上八時半左右,在葵興邨一間商店買口罩,他們在個多小時後在沙田區犯下本案。

6.D3在2016年5月8日被捕,他承認和D1及D2搶劫。D3後來在口供中向警方說,當晚他和D2一起玩遊戲機,D1致電D2,D3起初以為他要去幫手打架,會合後才知是打劫。D3說在案發現場,D1選擇受害人為搶劫目標,D1用雨傘打受害人,D2則按著受害人。D3對警方說D1用來打人的雨傘是在地上拾起的,後來交D3拿著,搶劫時,D1從D3手上拿去雨傘去襲擊受害人。D3說自己只是在旁看著,D1搶了受害人的財物後和D2及D3逃離現場。D2和D3跑到第一城的港鐵站,後來乘車到石門站去會合D1。三人用劫來的金錢去買飲品,後來將餘額分攤。

7.D1則對警方說是D2叫他出來一起打劫,而D3則叫D1用雨傘打受害人的後腦,後來D2和D3上來按著受害人。

8.不過,另一被告人D2向警方說的,較吻合D3的說法,即提出打劫的是D1,D1從路邊拾起雨傘,後來D1從D3手中拿該雨傘去襲擊受害人。不過,D2也說D3有份襲擊受害人。

9.在庭上,D3承認他有份按著受害人及毆打他。

案底

10.D3犯案時為十六歲十個月大,現已十七歲五個月。他以前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11.辯方律師說,D3在2014年中一輟學後做過多份工作,他和父母及姐姐同住,母親患有癌症,D3自己也有專注失調症。

12.律師說,D3今次是受到別人慫恿才犯下本案,他以前沒有犯罪紀錄,律師呈上D3父母及社工寫的求情信,眾人都為D3說情,指D3在案發後顯出悔意,立心改過。

13.本席見D3年青,所以為他索取感化官報告、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去參考,才作判刑。

14.感化官及懲教署的官員撰寫的報告都十分詳盡。感化官認為D3只是口說後悔,但心裡沒有確實改過更生的計劃。感化官建議他入住院舍,大約為期一年,去過一些能夠鍛鍊及糾正自己的生活,但D3拒絕,他認為時間太長,他寧願進入懲教署的院舍,感化官因此不建議D3接受感化。

15.懲教署的官員評估了D3的情況後,認為他較適合進入勞教中心。辯方律師亦叫本席參照懲教署的報告,判D3進入勞教中心。辯方律師提出以下案例:張榮偉(譯音)案(CACC 289/1992)及黃子軒案(CACC 38/2012)指出,在這種情況下,判處年輕罪犯,入獄不是唯一的判刑選擇,法庭可以考慮判被告人進入懲教署的院所。

判刑

16.在本案,D3和D1及D2三人糾黨行劫。本席信納是D1先作建議,其餘兩人附和,三人共同行事。案發時,D1在街上拾來雨傘作武器去襲擊受害人,但其餘兩人亦有份按著及襲擊受害人,不過沒有證據顯示有人用該把雨傘的任何尖銳部分去傷害受害人,因此該把雨傘不能被視為危險武器。事主亦僅受輕傷,他右額及雙手手背擦傷,看來是在糾纏中造成的,他的傷勢並不嚴重。不過,本席肯定受害人在案中受驚不少。

17.D3在犯案時是十六歲十個月大,算是成人罪犯,不過仍是年青。由於三名被告人在行劫中用的只是一把雨傘,並非危險武器,所以法庭判刑不受茆廣生案定下的判刑指引約束。

18.本席考慮了案情及律師提出的求情,認為判D3這名年青犯人進勞教中心去接受一段 ‘short、sharp、shock’ 的鍛鍊是合適的,這比將他送進監獄更為配合本案。因此,本席頒令D3進入勞教中心接受鍛鍊。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