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華芬 對 袁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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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在本案中申請准許就區域法院的兩項訟費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在2016年11月25日頒發判案書,拒絕原告人的申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P 2596/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Ja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259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6年第259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 區域法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7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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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施華芬 (SEE WAH FAN)
被告人 袁偉農 (YUEN WAI NO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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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
判案書日期: 2017年1月13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在本案中申請准許就區域法院的兩項訟費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在2016年11月25日頒發判案書,拒絕原告人的申請。

2.原告人在2016年12月23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 申請准許向終審法院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

3.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香港高等法院條例》第14AB條,任何人不得就上訴法庭對應否批予向它提出上訴的上訴許可所作的決定提出上訴。

4.是故,原告人不能就上訴法庭2016年11月25日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的判決提出上訴。本庭因此命令撤銷原告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 張澤祐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朱芬齡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陸啟康 )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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