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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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欺詐罪(第一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一項盜竊罪(第二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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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7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6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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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欺詐罪(第一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一項盜竊罪(第二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案情 2.2015年6月25至28日,六月香港珠寶首飾展覽會2015 (“展覽會”) 在香港灣仔博覽道1號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舉行。展覽會只供珠寶業內人士進場並由2015年6月24日起接受報名。 3.Info Salons Technology Services (HK) Limited (“Info Salons”) 負責收集展覽會數據資料及為入場人士登記。2015年6月24日下午二時零二分左右,被告人在展覽會20號櫃位向Info Salons 職員申請展覽會的入場許可證。被告人在登記表上填上出生日期和地點,護照號碼及所屬國家並把一張名片交給職員證明自己與珠寶業相關。名片上顯示被告人的姓名及在一間老何珠寶行的珠寶公司工作,職級為業務經理。卡片上亦載有老何珠寶店的地址及電話聯絡號碼。被告人亦在登記表背面上簽署。Info Salons職員隨後向被告人提供一張展覽會的入場許可證。 4.Kapu Gems Limited (Kapu Gems) 是一間珠寶公司。2015年6月25日,Kapu Gems在展覽會3E展覽廳316號攤位設置展銷攤位。當日下午6時左右,被告人及與她同行的通緝人士向Kapu Gems僱員表示正物色鑽石,他們向Kapu Gems經理(控方第一證人)要求看鑽石,於是控方第一證人指示同事拿一些鑽石前來,控方第一證人先檢查鑽石確認鑽石的詳細資料後,才交給被告人及通緝人士觀看。 每次被告人都會先檢視然後才交給通緝人士,他們每次都因價錢不合而把最初看的三顆鑽石交還控方第一證人。 5.及後,被告人及通緝人士特別要求看一顆重3.09克拉,GIA鑽石鑑定證書(附刻字) 編號217 621 0968,價值美金$64,674元的鑽石 (“失蹤鑽石”)。控方第一證人把失蹤鑽石拿到手中核對正確後交給被告人,之後被告人亦交給通緝人士檢視。約十五分鐘後,被告人及通緝人士要求控方第一證人就失蹤鑽石給予折扣。議價期間,被告人及通緝人士分散控方第一證人的注意力。在關键時刻,被告人把打開的包裹着鑽石的紙和鑽石交還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正要檢查失蹤鑽石時,被告人馬上伸手在控方第一證人面前把包裹紙包好,接著被告人伸手入手袋,當控方第一證人正要打開面前的包裹紙檢查失蹤鑽石時,被告人及通緝人事隨即一同離開。控方第一證人這時發現原本發現本來的失蹤鑽石給人以假鑽石掉換了。控方第一證人立即追截被告人及通緝人士,但他倆已經離去,案件期後報警處理。 6.被告人在2015年6月23日晚上9時16分經羅湖管制站進入香港,並在2015年6月25日晚上7時57分經羅湖管制站離開香港。 7.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士途經羅湖管制站離港的時候被拘捕及警誡。隨後,她在會面紀錄中承認以下事實:—
8.案發期間被告人並非在一間名為老何珠寶行的珠寶公司工作,她亦沒有資格申請展覽會的入場許可證。 求情 9.被告人在湖南出生,今年39歲,已婚並育有三名兒子及一名女兒,被告人以雙程證來港,她在內地作收銀員。求情時,被告人指她的父母年事已高,退休母親患有胃癌,因此需要大筆醫藥費。她亦要供養年幼子女,因一時貪心,才愚蠢地受人利用,來港犯案。被告人現在深感後悔,並在最早的時間作出認罪,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判刑 10.被告人有備而來從內地來港假扮顧客物色鑽石,並作出偷龍轉鳳的行為。被告人在2015年6月23日到港,6月24日到會展中心以虛假資料申請入場許可證,並在翌日偷取鑽石後同日迅速離開香港。 11.很明顯,被告是有預謀地跨境犯案,並有計劃地帶同虚假資料入場並和共犯一同以純熟的技巧偷取鑽石。本案被盜取的鑽石市值約50萬港元,而有關失物亦未被起回。 12.在香港特别行政區訴Padilla Gerardo Gonzaga,CACC 275/2011一宗和本案類同的案中,上訴庭認為法庭考慮一些加重刑罰的因素,如:有預謀地跨境犯案後,以四年作為刑期起點並不為過。該案涉及的鑽石市值約為25萬元。 13.在香港特别行政區訴 v Otgon,CACC 393/2011一案,五名蒙古人來港犯案,上訴庭認為在這類案件中,法庭需要作出阻嚇性的判刑,四年的判刑起點並非過重。該案所涉及的珠寶市值約2萬多元美元,約港幣15萬元。 14.本席亦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唐國珍及劉歸鑾 DCCC 364 /2015一案,該案涉及的3.19克拉鑽石,市值港幣約九十八萬五千元。由於受害人最終能夠起回失物,沒有損失,法庭以三年半為判刑起點。 15.在作出本案的判刑時,本席考慮了以下因素:—
16.考慮了本案所有情況,以及法庭過往的判刑案例後,本席作出以下判刑: 17.欺詐罪(第一項控罪):一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被告人在排期審訊前已表示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後判刑為8個月監禁。 18.盜竊罪(第二項控罪):三年半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認罪三分一扣減後判刑減至28個月監禁。由於第一和第二項控罪基本上源於同一事件,法庭命令兩項判刑全部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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