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新星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47/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February 2016.
1. 第一及第二被告承認一項企圖盜竊控罪,罪行詳情指他們於2015年6月25日,在香港灣仔博覽道1號香港會議展覽中心3D號展覽廳339號攤位,企圖盜竊一顆鑽石,而該顆鑽石為屬於Dianine B.U.B.A.的財產。
Cites 3 cases
|
DCCC 84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847號 ---------------------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第一及第二被告承認一項企圖盜竊控罪,罪行詳情指他們於2015年6月25日,在香港灣仔博覽道1號香港會議展覽中心3D號展覽廳339號攤位,企圖盜竊一顆鑽石,而該顆鑽石為屬於Dianine B.U.B.A.的財產。 案情 2.2015年6月24日12時59分,第二被告出示中國雙程証,從內地乘私家車經香港落馬洲邊境管制站入境,獲准以訪客身分逗留至2015年7月1日。 3.2015年6月24日,14時01分,第一被告出示中國雙程証,從內地經香港羅湖邊境管制站入境,獲准以訪客身分逗留至2015年7月1日。 4.「UMB Asia亞洲博覽」在香港灣仔「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舉辦「香港珠寶首飾展覽會2015」(下稱「展覽會」)。展覽會只開放給珠寶業的行内人士。展覽會的展期是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8日,包括首尾兩天。「InfoSalons信息沙龍」為展覽會處理登記入場申請、發放入場証和保存參觀人士入場數據。打算參觀展覽會的珠寶業界必需在展覽會的登記區的登記櫃位填寫入場登記表,出示有關工作的證明文件,例如公司名片,和身份證明文件。 5.如身份證明文件上的樣貎與申請人無異,提供的身份和工作證明資料與申請表上填寫的資料也無異,信息沙龍職員便把資料輸入電腦,列印入場証給申請人。入場証印有獨特的條碼,供入場時掃描以作紀錄。 6.「展覽會」從沒有發出展覽會的入場証給兩名被告。 7.2015年6月25日10時31分,中國吉林省出生的譚麗娜女士在展覽會5號登記櫃位,申請了展覽會的入場証(下稱「譚麗娜入場証」)。 8.同日10時58分,有人展示譚麗娜入場証進入展覽會會場。 9.同日11時39分,有人展示譚麗娜入場証進入展覽會會場。 10.「Dianine B.U.B.A」是展覽會展銷商之一,在3D號展覽廳的339號攤位,該攤位有一個出入口,出入口兩旁有玻璃窗橱,窗橱內有一盆盆的展示盆,盆內有一盒盒的鑽石,每盒一粒。攤位内有两張桌子和一些椅子,裝有閉路電視錄影,兩張桌子中間是走廊。 11.林有賢是「Dianine B.U.B.A.」的兼職銷售員。2015年6月25日下午2時40分左右,兩名被告來到339號攤位,第二被告身上掛上譚麗娜入場証。 12.第一被告右手插在連身裙子右邊袋,第二被告指着窗橱内一粒5.03卡的鑽石,價值是$250,000美元(下稱「第一粒鑽石」)。第二被告以有口音的本地話要求觀看第一粒鑽石,林有賢請他們到攤位内的一張長方型桌子前坐下,兩名被告坐在同一邊長邊,第二被告在左,第一被告在右。林有賢的老板坐在他們對面,林有賢站在第二被告左邊招呼兩名被告。 13.第一被告的手袋放在面前的桌子上,兩名被告輪流用手拿着觀看第一粒鑽石,約兩、三分鐘,期間第一被告經常把右手放入右裙袋内,右手有些動作,又用左手移動手袋掩飾右手。 14.第二被告説第一粒鑽石不合適。林有賢的老板放回第一粒鑽石在展示盆,林有賢到窗橱取了一盆展示盆,內有一粒4.53卡鑽石,價值是$150,000美元(下稱「第二粒鑽石」),放在桌子上給第二被告觀看。第二被告用手拿着第二粒鑽石觀看,接著接聽手提電話,便把第二粒鑽石放回桌子上。第一被告首先用左手拿起第二粒鑽石,再用右手拇指和食指拿着它,其餘的右手三隻手指握掌心。林有賢看到第一被告其餘的右手手指之間有閃亮的物體。林有賢去到後面觀察第一被告,第一被告便用左手拿着第二粒鑽石,放回桌子上。第二被告用右手拿起第二粒鑽石再觀看,又用左手拿着手提電話接聽。第二被告聽完電話後,再觀看第二粒鑽石,後放回在桌子上,與林有賢的老板商討。第一被告把右手放入右裙袋内,右手有些動作。林有賢走出攤位外叫鄰近的攤位職員叫保安員。林有賢回去攤位時,兩名被告試圖離開,林有賢阻止他們。 15.鄰近的攤位職員告訴剛巡邏到的保安人員汪女士。汪女士在附近找到巡邏的其他保安人員。 16.兩名被告再試圖離開,保安人員阻止他們,在339號攤位外圍住兩名被告,第二被告胸前展示譚麗娜入場証,而第一被告則沒有入場証。警察接報到場。 17.同日15時30分,警察帶兩名被告到「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的G205號室調查。15時35分,女偵緝警員5929向第一被告搜身,第一被告仍然穿著進入339號攤位的裝束。女偵緝警員5929摸到第一被告右腰有一粒硬物突起,要求第一被告取出來。第一被告從「打底」褲右邊褲頭取出一粒無色、透明、大約重1.76克的方晶鋯石給女偵緝警員5929。女偵緝警員5929發現第一被告人穿的連身裙的右邊袋內有一個破口,手可以由破口伸出接觸「打底」褲右邊褲頭。女偵緝警員5929以本地話問第一被告知不知道右邊袋內有一個破口,第一被告不回答。 18.方晶鋯石主要由鋯和氧分子組成,屬合成物,被廣泛用作鑽石的代替品。 19.同日15時40分,偵緝警員48922以本地話宣佈拘捕第一被告企圖盜竊,並警誡她。第一被告以普通話說:『我沒有去偷東西。』 20.同日16時12分至17時,偵緝警員58082以本地話拘捕第二被告企圖盜竊,並警誡他和錄取會面紀錄。第二被告以普通話說自己是工人,製作手提電話,並說:『我沒有偷東西。』 21.同日16時25分至17時05分,偵緝警員48922以本地話補錄第一被告早前在警誡下的回答。第一被告以普通話說自己是無業的。 22.同日21時40分至23時20分,偵緝警員10205在警署透過本地話湖南話翻譯員向第二被告錄取會面紀錄,第二被告說自己是商人,並說:『我沒有拿東西,我就是去看一下。』又說:『我昨晚即2015年6月24日,下午5至6時左右,在皇崗過來的。』第二被告又說他是一個人過來的。又說:『因為之前試過申請證件但不成功。』他說他沒有專業的個人名片,所以申請不到入場証。他說:『我在灣仔地鐵站旁的天橋垃圾筒旁撿到兩張進入場地的證件。』又說從他身上找到的譚麗娜入場証就是撿到的兩張入場證的其中一張,他不知道另外一張在哪裡。又說:『我們只是看一下,什麼都沒有偷,都沒有換。』他不知道第一被告身上有假鑽石。 23.同日23時08分至23時58分,偵緝警員10205在警署透過本地話湖南話翻譯員向第一被告錄取會面紀錄,第一被告說自己沒有偷竊,又說拒絕回答問題。 24.在有關的時間,兩名被告共同犯案,企圖以第一被告人身上的方晶鋯石換取,從而偷竊第二粒鑽石,而該鑽石是屬於「Dianine B.U.B.A.」的財產。 求情 25.第一被告在湖南出生,在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現年26歲,小三教育程度,曾任電子玩具廠兼職工人及酒樓侍應,於國內與務農的丈夫、三名年幼子女及妹妹同住。生活水平本已偏低,案發當日已知懷孕三個月,想到將要面對再一次超生罰款及負擔新生孩子的生活費,才會挺而走險犯案。現在孩子已出生一個月有多。 26.鍾大律師按照第一被告的指示告訴本席,第一被告在深圳來港前已準備以該粒方晶鋯石來港犯案,該粒方晶鋯石的價值很低,她在案發當日上午才首度與第二被告接觸。 27.第二被告在湖南出生,在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現年37歲,中學教育程度,於國內與父母及兩名兒子同住,曾任珠寶售貨員及手提電話貿易工作。 28.簡大律師按照第二被告的指示告訴本席,第二被告在案發當日上午才首度與第二被告接觸及認識,第二被告並不知道第一被告攜有方晶鋯石作為偷龍轉鳳之用。 29.本席留意到第一被告的個人背景與鑽石沾不上關係,相反而言,第二被告曾任珠寶售貨員,根據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大部分時間均是他與林有賢的老板對話,他拿起鑽石鑑賞時也看似有板有眼,第一被告似旁觀凑熱鬧者多些。本席認為第二被告早已與第一被告或中間人溝通如何以方晶鋯石偷龍轉鳳方法犯案,並非在案發當日剛認識對方便即表白想偷鑽石,或不知第一被告將會以方晶鋯石及偷龍轉鳳方法犯案。 30.本席認為要斷定第二被告是否案發前已知第一被告會以方晶鋯石及偷龍轉鳳方法犯案,這個議題可能需要案情聆訊(Newton Hearing),簡大律師聽取第二被告的指示後,謂第二被告不打算參與案情聆訊,相關這議題也沒有資料補充。 判刑考慮 31.簡大律師提交兩宗案例,第一宗是HKSAR v Padilla Gerardo Gonzaga & 4 Others CACC 275/2011. 五名被告是菲律賓藉遊客,他們在會展的珠寶展一個攤位內合作以不同言行分散職員的注意力,好讓其中一人偷去一枚鑽石,價值超過$250,000,上訴庭認為加重刑罰情況是該案的國際元素及作案有計劃部署,量刑基準應是4年。 32.第二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唐國珍及另一人DCCC 364/2015,兩名被告帶備一枚假鑽石到機場博覽館一個展覽攤位內,一人佯稱看鑽石,另一人則乘機偷龍轉鳳,東窗事發,事主力保不失,法官以4年作為量刑基準。 33.唐國珍案引述另一案HKSAR v Tsogbadrakh Otgon CACC 393/2013,該案中的五名蒙古藉遊客在會展的珠寶展一個攤位內人偷去一枚鑽石,價值超過$20,000美元。另一條控罪涉及他們在酒店房間內處理偷來的珠寶贓物,價值超過$70,000。上訴庭認為經審訊後定罪所得的總刑期4年3個月恰當。 本案判刑 34.本席認為不容抗拒的推論是兩名被告早已同意以方晶鋯石及偷龍轉鳳方法犯案,第一被告負責準備方晶鋯石,第二被告則負責以珠寶業從業人士的形象與珠寶商洽談,讓第一被告趁機落手,兩名被告的罪責相若。 35.由於兩名被告涉及國際元素及作案有計劃部署,本席以4年作為每人之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年8個月,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最終的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