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169/2015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本案的申請人為筲箕灣東大街94-112號景輝大廈(『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而答辯人在2006年11月30日成為該大廈地下C1單位(『C1單位』)、1樓全層(『1樓單位』)及管道層(『管道層單位』)的註冊業主 (合稱『該等單位』);在本案的相關時段,答辯人將該等單位作出租之用,租客為明廣有限公司(『明廣』),將該等單位用作經營明星酒家(『明星』),租金為420,000元,租期至2015年11月30日止。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