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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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上訴人就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裁定罪名成立,被裁判官判處監禁6個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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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2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222號 (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2577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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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經審訊後,上訴人就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裁定罪名成立,被裁判官判處監禁6個星期。 2.控罪指上訴人(原審時第一被告)與另外四名人士(原審時第二至第五被告)於2015年4月27日,在香港銅鑼灣時代廣場一座20樓一間公司內襲擊黃文誼 (「受害人」),造成身體傷害。 3.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在上訴聆訊前上訴人已撤回判刑上訴。 控方案情 4.案發時,上訴人連同十多人進入涉案公司毆打受害人,犯案經過被閉路電視拍攝下 (P9)。上訴人犯案後與另外四名被告人離開現場時,被到場警員截停。警員11786 (控方第四證人)使用隨身攝錄機拍攝到拘捕上訴人的情況 (P2)。事發地點該樓層的電梯大堂在相關時段的閉路電視片段 (P10) 亦見到相關人士出入大堂情況。 5.受害人於事發當日接受醫生診治,證實上下唇有輕微擦傷,前額、右前臂及背部有觸痛,獲病假兩天。 6.受害人沒有出庭作供。控方倚賴受害人的六名同事、一名到場檢查受害人面部傷勢的警員、和醫生報告 (P16), 來證明受害人在事發時確實遇襲受傷。 7.上訴人的被捕過程和P2及P10錄影片段不受爭議。但辯方反對把P9呈堂。 裁判官進行交替程序後接納P9為案中証據。 辯方案情 8.上訴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在原審時也是代表上訴人的馮大律師在結案陳詞指出案中爭議是,在P9片段中見到的身材稍肥、戴眼鏡、略似上訴人的男子(馮大律師在陳詞時稱為A男子)是否上訴人; 及如果這是上訴人,他是否與行兇者共同犯法。 定罪理由 9.裁判官就一般事項作出裁斷時,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舉證標準要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上訴人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 10.控方第一至第八證人的證供基本上沒有受到辯方質疑,裁判官小心考慮過他們的證供後,裁定所有證人均誠實可靠,並接納他們的證供。 11.裁判官留意到P2的影像質素高,可清楚顯示上訴人當日的樣貌、衣着及身型,他再比對P9的影像, 及加上控方第三證人及控方第四證人的證供,裁判官認為可從P9中毫無困難地辨認出上訴人。 12.裁判官指出P9清楚顯示上訴人指罵受害人,並以手指「戳」向受害人胸口位置,隨即有多人上前拳打腳踢受害人,其間上訴人更不時上前指罵受害人。基於上訴人這些舉動,裁判官裁定唯一及不可抗拒推論必定是,上訴人夥同其他襲擊者傷害受害人。 13.雖然受害人沒有作供,裁判官認定受害人不會同意被襲擊。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4.代表上訴人的馮大律師提出三點上訴理由:
討論 上訴理由一 15.馮大律師力陳裁判官並未充分考慮證物P9的製錄過程中,相關的製錄器具是否已獲足夠保修, 及是否可能受到人為或非人為的干擾。裁判官錯誤地作出攝錄器具運作正常及未受自然或人為干擾影響的推論。 16.裁判官考慮了HKSAR v Lee Chi Fai[1]案有關錄影片段是否可被接納的測試準則。 17.錄影片段一般可被接納為真實證據。錄影片段是否可被接納的測試準則, 首先是這片段是否與案有關, 如果是的話, 這片段表面上是否真確 (prima facie authentic)。 18.證明錄影片段表面上真確可憑環境證據。正如上訴庭在HKSAR v Lee Chi Fai所引用R v Murphy and Anor[2]如下的判詞:
19.當錄影片段的真確性受到質疑,只會牽涉到比重的問題,並不會影響該片段可被接納性。 20.裁判官看過P9後,認為P9內的錄影影像毫無疑問與本案有關。 21.裁判官繼而考慮P9片段表面上是否真確。他指出涉案閉路電視系統沒有連接互聯網,因而可排除有人會透過網絡干擾該系統或拍攝到的影像。裁判官亦考慮了員工要透過指紋及密碼才可進入涉案辦公室內, 而且P9在事發後一天便交了給警方,因此他認為P9內的影像被干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22.裁判官更比對P2與P9的影像,最終才裁定P9的影像表面上是真確的。 23.本席認為,裁判官正確地考慮了相關法律原則,並且經過十分小心的分析才作出結論,過程並無犯錯,而且案中根本沒有證據支持辯方指P9並不可靠, 裁判官絕對有權接納P9為案中證物。 24.因此上訴理由一不能成立。 上訴理由二 25.辯方指裁判官不恰當地,只基於上訴人曾向受害人多番指罵並以手指「戳」向受害人的胸口及有多人上前拳打腳踢受害人,便推論上訴人必然是與其他人夥同傷害受害人。 26.馮大律師力陳, 其他人作出的暴力行為不一定是上訴人授意或是有共識地進行, 因為兇徒的行為可能是突發性及未經計劃的行為。辯方批評裁判官說他們有共同動機的說法並無證據支持。 27.裁判官看過P9拍攝到的襲擊過程,並作出不可抗拒推論認定上訴人與同黨共同行事襲擊受害人,這完全是裁判官權力範疇內可作出的事實裁斷。處理上訴的法庭只會在裁判官的裁斷明顯出錯時才會偏離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 28.本席在庭上看過相關片段,認為裁判官的裁斷絕對正確。 29.此上訴理由毫無根據。 上訴理由三 30.馮大律師投訴裁判官自己依賴錄影片段來辨認出上訴人,卻沒有對自己作出適當指引和警惕誤認的可能性。辯方依賴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陸釗祺 [3]案,認為裁判官必須就此點對自己作出指引/警惕。 31.在陸釗祺 案, 原審裁判官依賴自已觀察從案中錄影帶辨認出被告人, 處理上訴的杜麗冰法官引用HKSAR v Lau Tak-keung[4]及Archbold 說明法官必須對陪審團作出誤認警告,這是完全正確的原則。但是, 陸釗祺 案的上訴人的定罪被推翻了,是因為杜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掌握誤認的危險, 本席並不認為杜法官定下了裁判官在此情況下必須明言已對自己作出誤認指引的原則。 32.誠如黃崇厚法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局訴曾智威 [5]案判詞第17段指出:
33.本席完全同意黃法官的意見。在本案,雖然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沒有明言他知道誤認的風險, 及刻意對自己作出有關辨認的法律指引,但是他是一名有經驗的裁判官,而且辯方在抗辯時的重點就是上訴人是否P9所見的一個身材略為肥胖戴眼鏡的男子,裁判官是不可能會忽略了誤認的危險。他在裁斷陳述書第15段詳細分析片段中人是否上訴人,充份顯示他是掌握了「誤認」的議題。 34.本席在庭上反覆觀看了P2及P9。這兩段影像的質素十分高,可以清楚見到略為肥胖戴眼鏡男子的衣着、容貌及身型。本席在庭上見到上訴人,本席完全同意裁判官說:「法庭毫無困難在P9的片段中認出被告」。 35.本席認為絕不存在誤認的可能。這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結論 36.上訴理由無一成立。定罪是安全穩妥的,駁回上訴。上訴人獲保釋等候上訴,現撤銷保釋,上訴人即時開始服刑。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鄧黃張律師事務所轉聘馮振華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