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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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1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指他與另一男子一起入侵一棟民居大廈,企圖在該處偷竊。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DCCC 666/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Ja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6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6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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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天明(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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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7年1月11日上午10時19分
出席人士: 馬藻玉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溫智君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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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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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D1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指他與另一男子一起入侵一棟民居大廈,企圖在該處偷竊。

案情

2.涉案的民居大廈是一座位於荃灣的六層高唐樓,報案人張先生一家居於該大廈的4樓A室。

3.2016年6月1日星期三下午2時38分左右,張先生獨自在家,他聽見屋外傳來聲音,便到木門的防盜眼望出去,見到D1把頭貼著鐵閘去聆聽張先生居所內的情況。跟著,D1又到同樓的C室去作出同樣動作。然後,D1又走到B室,但張先生不能觀察D1在B室外做甚麼。D1再走回C室,伏在地下,似是要從門底的縫隙望進室內。跟著,他又走到張先生的A室外,作出同一動作。然後,D1站起來,用一隻手輕敲張先生的鐵閘,並拿出一個類似電話的東西。張先生驚起來便報警。

4.張先生報警後,再到木門的防盜眼望出去,見D1及另一男子在樓梯張望,另一男子似在把風。張先生見D1回身走向他的單位。此時,警方來電,張先生接電後,再從防盜眼望出去,見D1用手推他的鐵閘。警方又再來電,張先生接電後再望出去,已不見D1及另一男子的縱影。

5.下午2時46分左右,警員已經來到,跑上樓梯。張先生聽到屋外有人在樓梯跑,D1及另一男子跑上天台,兩人在天台被警員捉著,D1手持一面鏡子,另一男子則持著一自拍棒。

6.D1在警誡下,拒絕回答他持著鏡子做甚麼。他說另一男子是他的同鄉,對方想來找朋友,自己則跟著對方上來。

7.警方在樓梯間一石躉發現一個改裝成長勾狀的衣架。

8.回到警署,D1向警方否認入屋犯法。不過,他現在於庭上承認在案發時和另一男子入侵涉案的民居大廈,企圖在內偷竊。

案底

9.D1快將58歲,他在1990年、1992年、2009年及2014年都有案底,全部都涉及入屋犯法。D1在2014年6月,因入屋犯法罪,於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兩年,但他在2015年4月底已經離開監獄。他在出獄後一年一個多月犯下本案,即重犯入屋犯法罪。

求情

10.代表D1的律師說,D1在案發時為地盤工人,月入約九千元。他的第二任太太是國內人,在2016年3月成功申請到單程證來港定居,D1因此需要金錢搬離現址去與太太同居,所以他為經濟原因犯下本案。D1在被捕後,一直被還押,太太選擇回內地暫居。

11.律師承認案中有加重D1刑責的因素,因D1和另一男子一同犯案,另外D1過往已有四次同類案底。不過律師說D1和另一人只是藉著涉案的唐樓沒有大閘阻礙,從而入侵。D1只是企圖找可以入侵的單位進內偷竊,不知單位內是否有貴重財物可偷。D1未能成功,已被警方拘捕。律師說案中的犯案者沒有配備精良工具,D1只有一面鏡子,另一名男子亦僅持有一支自拍棒,案中沒有人或物件受損。律師希望法庭盡量輕判D1。就算D1過往有數次同類紀錄,律師希望法庭不要因此對D1加刑過重。律師又指出本案排期審訊在新例實施之前,所以D1認罪可獲如常的三分一判刑扣減。

判刑

12.本案是一宗典型入侵民居大廈、企圖在內偷竊的案件,幸而有住客警覺,及時報警。警方也行動迅速,將D1及另一男子拘捕。

13.D1和另一男子在案中只帶有簡單工具去協助入屋犯法,他們沒有作出爆破行動,只是入侵一棟沒有門閘的大廈,尋找合適的單位,作進一步的侵入,未有成功已被捉著。案中沒有人受傷或物件受損,不過報案人張先生確實受驚。

14.本席認為一貫的入侵民居犯法的判刑指引適用於本案,即基本判刑起點為3年監禁。D1現在是五犯同類罪行,本席為此調高判刑起點至三年三個月監禁。D1認罪,可獲得三分一判刑扣減。本席因此判D1入獄兩年兩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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