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傳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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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案的情節並不複雜。案發時,涉案大廈4樓的住客張先生透過家中大門防盜鏡,看見2名男子在4樓公共地方及梯間的行為,然後報警。警員5966和53951到場處理事件。他們在涉案大廈4樓梯間發現2名男子,並追截他們。結果,在該大廈的天台截停該2名男子(後證實是第一和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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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6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666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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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第一被告人已在另一位法官席前認罪及判刑。第二被告人否認控罪,審訊後罪成。 2.本席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3.本案的情節並不複雜。案發時,涉案大廈4樓的住客張先生透過家中大門防盜鏡,看見2名男子在4樓公共地方及梯間的行為,然後報警。警員5966和53951到場處理事件。他們在涉案大廈4樓梯間發現2名男子,並追截他們。結果,在該大廈的天台截停該2名男子(後證實是第一和第二被告人)。 求情及判刑 4.第二被告人現年44歲,離婚,有2名成年女兒。他有1次刑事紀錄,罪行性質與本案不相同。辯方黃大律師告知法庭,第二被告人在內地出生;初中程度;1989年來港定居;與前妻和女兒沒有聯絡。 5.求情時,黃大律師陳詞,第二被告人須定期接受精神科門診治療;下次覆診日期是本年7月11日。黃大律師指,監禁將對第二被告人接受門診治療造成困難。 6.根據本席信納的證據,2名被告人以「侵入者」身分,進入一幢出入口沒有門閘的舊式大廈(俗稱「唐樓」),找尋合適的單位入內盜竊。慶幸張先生機警,警方亦迅速行動,及時拘捕了2人。本案沒有任何人蒙受財物損失或身體受傷,但2名被告人的行為,的確令張先生受驚。 7.本席沒有忽略,根據張先生的描述,第一被告人的行為明顯較主動。但本席認為,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共同行事,可能只是各人分工不同。被捕時,他們分別手持鏡子和自拍棒。這一點,足以證明他們的刑責相同。 8.「住宅爆竊」的量刑基準一般是3年監禁,除了2人共同犯罪外,本案沒有其他「加重罪責」的情節 (aggravating factors)。考慮了第二被告人的背景,本席採用3年監禁為量刑基準。由於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扣減。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任何求情理由,可將刑期縮短。本席判處第二被告人3年監禁。 9.本席建議懲教署署長,於第二被告人服刑其間,安排他接受適當的精神科門診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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