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 對 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919/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January 2017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玉芬.

Family law – Custody – Change of custody – Best interests of children – Unreasonable litigation – Costs – District Court – Petitioner sought to change custody arrangements shortly after previous order and financial settlement – Social welfare report supported existing arrangement – Children preferred Mother – Application dismissed as linked to financial motives – Father ordered to pay costs

Legal issues: Change of custody arrangements · Costs

Outcome: Application to change custody dismissed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FCMC 2919/201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7 Jan 2017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玉芬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2919 / 201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4年第 2919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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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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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玉芬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7年1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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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照顧和管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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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本案的呈請人是丈夫(「父親」),答辯人是妻子(「母親」)。他們育有3名子女,分別是現年17歲的大兒子、10歲的二女兒和8歲的三兒子。自本離婚訴訟開啟以來,雙方和三名子女一直居住在同一座簷之下。

2.經過2015年10月14至16日的3天審訊,本席在2015年11月19日頒下書面判案書(「該判案書」),命令大致如下:

(1)   雙方共同擁有三名子女的管養權;

(2)   大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歸母親;父親享有合理探視;

(3)   二女兒和三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歸母親;父親享有界定探視(詳情記載在該判案書中的第62段)。

3.隨著子女事宜審理完畢,雙方在2016年4月5日,於本席席前進行財務糾紛調解(FDR)。須要指出的是,針對本個案而言,家庭資產主要操縱在父親手中。根據他在2014年5月16日的表格E,他指稱自己名下擁有的資產共超過$9,300,000,主要包括:

(1)   位於天水圍的婚姻居所;

(2)   元朗物業(由父親獨自持有;現正出租,租金每月約$5,200);

(3)   東莞風景山莊(父親與前兩段婚姻的家庭子女共同持有;父親佔25%);

(4)   東莞怡安樓(父親獨自持有;現正空置);

(5)   銀行戶口總權益(主要是澳元存款)約$3,780,000。

4.雙方在財務糾紛調解的聆訊中均由律師代表。最後,雙方達成和解,並簽署了共同的協議,條款大致如下:

(1)   父親須於絕對離婚命令發出後約30天內,把婚姻居所的權益無償轉名給母親;

(2)   父親在絕對離婚命令發出後的30天內,把整筆贍養費$150,000給予母親;

(3)   在遵行上述兩點之後,雙方之間的附屬濟助索求被撤銷;

(4)   父親承諾在絕對離婚命令發出的14天之內,把澳元$288,814存入一個由他獨名持有的銀行戶口(「子女信託戶口」),並給予銀行指示,每月自動轉賬子女的生活費到母親的指定銀行戶口。除利息之外,父親不可私自從子女信託戶口中提取任何款項;

(5)   父親承諾在絕對離婚命令發出的14天之內,把澳元$101,695存入一個由他和母親聯名開設的戶口,作為3名子女日後的大學學費之用(「教育信託戶口」);

(6)   絕對離婚命令發出後的每個月的第一日,父親須向母親支付$10,900(從子女信託戶口轉賬)作為3名子女的生活費如下:

(a)   大兒子:$4,700;

(b)   二女兒和三兒子:每人$3,100。

5.上述的共同協議在財務糾紛調解當日成為法庭命令(「同意命令」)。根據法庭的記錄,雖然共同協議是用英文書寫,但雙方當事人均有在共同協議中簽署,並在庭上向本席親口確認同意有關的協議內容。

6.可是,父親在2016年5月13日發出傳票(「該傳票」),要求:

(1)   撤銷同意命令中有關他必須把婚姻居所轉名給母親的條款;

(2)   更改3名子女的照顧和管束權;

(3)   批准他可以從子女信託戶口中提取不止於利息的款項。

7.該傳票中的第(1)和(3)項,涉及撤銷同意命令,本席於提訊日(2016年6月13日)向父親解釋相關的案例(即:Wong Oi Han v Sin Wai Chung, HCMP 2761/2012,判詞日期11/5/2012),他決定撤回該傳票中的第(1)和(3)項的申請,並隨後在高等法院開啟了另一新案,以圖推翻他在財政糾紛調解中與母親達成的共同協議和同意命令。

8.因此,在本審訊中,只剩下一個項目需要處理,就是該傳票的第(2)項:3名子女的照顧和管束安排,是否應該更改,改由父親全權負責。

9.在此,本席須要指出,父親是次提出的申請,距離該判案書不到6個月,與同意命令的日期相距只有差不多5個星期之短。父親曾在提訊階段,尤其是在2016年6月13日的提訊中,表示他其實不同意該判案書的命令,但礙於上訴涉及訟費,所以他決定不進行上訴,改為提出更改子女照顧和管束權的申請。他又承認,這項更改申請是與金錢問題相關連的。

201510月的審訊

10.本案的背景,已經詳細載到在該判案書中的第1至20段,在此不贅述。

11.針對在2015年10月份有關子女的照顧和管束權的審訊,社工共預備了3個社福報告。另外,臨床心理學家也預備了一份報告。所有報告和社工的證據的分析,記錄在該判案書中的第24至34段。

12.在上次的審訊中,雙方均堅稱自己才是3名子女的主要照顧者,本席裁定雙方在過往均有參與子女的照顧,有關分析在該判案書的第35至42段。

13.父親在上次的審訊中已經堅稱母親照顧子女的質素不好,本席在該判案書中否定這些指控,並認為母親在照顧子女的質素和能力,尤其是學業和情緒事宜上,較父親適合獲得子女的照顧權,詳細分析,可見該判案書的第43至47段。

14.針對雙方提議的子女照顧計劃,本席的分列在該判案書的第48至50段,並裁定父親所建議的移民計劃未見成熟,欠缺周詳。相比之下,母親的照顧計劃無論在穩定性、可行性和安全感各方面,都較可取和優勝。

15.至於子女的意願,有關分析記載在該判案書的第51至53段。必須指出的是,大兒子與母親一同生活的意願堅決,二女兒在感情上較依附母親,三兒子則希望與姐姐(二女兒)同住。

父親的申請理據和最新立場

16.父親為了這次的申請,前後共預備了5份誓章,分別是:

(1)  2016年5月12日;

(2)  2016年5月30日;

(3)  2016年6月27日;

(4)  2016年9月7日;

(5)  2016年10月1日。

17.父親在以上的誓章中,提出很多指控和說法,有些是重複2015年10月份的審訊時的説法,例如:移民英國或法國之說;有些則過於瑣碎, 例如:他指控母親煮的餸菜太鹹、很久沒有買新鮮的牛奶給子女喝。本席會把他的指控/理據歸納為以下幾個主要重點:

(1)  母親照顧子女的質素差勁;

(2)  母親的操守和管教子女的問題;

(3)  照顧和管束權某程度與金錢是掛鈎的,把子女的照顧和管束權判予母親,導致家庭財務逆轉,令家庭步向申領綜援。

18.父親在最後一份誓章中,也在這次的審訊中, 表示他撤回更改大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的申請, 只要求得到二女兒和三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 本席認為此乃務實的做法,因為他其實一直知道,大兒子是堅拒由他來照顧和管束。在最新的社福報告中(日期是2016年9月9日),社工陳姑娘是這樣記載大兒子的看法的:

「38. 「大兒子」表示自從知道父親申請更改照顧及管束權,他就决意要親自向法官陳明他的意願。他認為法庭在2015年11月19日的頒令切合他和弟妹的需要,他同意由母親繼續獲得他們的照顧及管束權,父親獲得他的合理探視權。

39.   一直以來,「大兒子」與母親有良好的溝通,他從小就感受到母親無微不至的關愛;長大後母親更明白他需要,例如他需要有私人空間,母親因信賴他能夠自律,又有見弟妹年紀尚小,嬉戲時難免發出聲音,於是母親讓他在房間使用電腦,他就免被「騷」擾,同時他也可有自己的私人空間。「大兒子」在過去一年以良好的學業成績和行為表現回應了母親對他的信任。他相信繼續與母親和弟妹同住有助偽[sic]他維持穩定生活,好讓他預備中學文憑考試。

40.   至於與父親的關係,「大兒子」以『零溝通』來形容。他解釋當回想到小六時不知何解曾被父親安排在居住單位門外的走廊做功課、因為要節約能源被父親禁止使用焗爐,及後發現焗爐的零件被父親拆去、當他提及有志要成為一名成功的厨師,卻被父親否決,原因是工作地方太熱會影響生育能力,直至去年六月父親藉詞取去他的手提電話,當他據理要取回時,父親盛怒的面容及以報警回應他的訴求,凡此種種均使「大兒子」面對父親時啞口無言和難以溝通。

41.   由於父親一向見解獨特,對於他個人的觀點有強烈的堅持,並且他要求「大兒子」每事依從,對於他作為一個少年人的感受和意願未有顧及,故此大兒子經過嘗試與父親溝通後,最終仍多數變成衝突甚至是報警,於是「大兒子」就傾向不與父親溝通了。所以他拒絕在父母離婚後繼續與父親同住和由他照顧的安排。」

最新的社福報告

19.因應父親的申請,本席下令社工預備了一份最新的社福報告(日期是2016年9月9日),由社工陳姑娘編寫。陳姑娘有出庭作供。

20.經調查後,陳姑娘的結論和建議是:

「45. 考慮到母親在過去一年能在照顧上作出妥善的安排,而三名子女無論在學業成績和品行均維持優異的狀態,也有穩定的情緒和健康的身體;因此,由母親獲得3名子女的照顧和管束權的安排證實是可取。為了維持3名子女與父親的關係,社會福利住任建議父親可有合理的探視權。」

21.母親認同陳姑娘的建議,但父親則對陳姑娘或她的社福報告,有下列的批評:

(1)    陳姑娘在社福報告中隱瞞了父親交給她的證據,例如:父親用手機拍攝到三兒子衣冠不整,受壓時哭泣的片斷;

(2)    陳姑娘大話連篇,誤導法庭,她的社福報告在2016 年9月9日完成,訛稱向家庭子女的老師做過查詢,但實情是,有關查詢是在社福報告完成之後才進行的;

(3)    陳姑娘偏幫母親,例如:用大量文字美化母親的形象;

(4)    陳姑娘因為父親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向她進行拍照,覺得自己被監視,所以對父親產生敵意, 故寫下對他不利的社福報告。

22.陳姑娘否認她在調查過程中,有偏坦母親、對父親懷有敵意之說法, 她堅持自己是保持中肯的。陳姑娘又解釋,她已經看過父親提供的所有證據、錄影和錄音,不過,由於她並非在錄影、錄音的現場,也不知道這些錄影和錄音師是在一個怎麽樣的情況之下錄製,所以,她寧願選擇依賴由自己親身收集的調查資料作為基礎,這包括通過面見/觀察雙方、家庭子女,查詢家庭子女的老師等等,考慮後才提出建議。

23.陳姑娘又澄清,她早在2016 年8 月尾和9月2 日, 已經向家庭子女的老師查詢完畢子女在學校的情況。 不過,父親在2016 年9月9日打電話給她,強調老師跟他說二女兒的成績大跌,又表示三兒子在開學之後,儀容不好,要求她聯絡老師,調查一下。所以,陳姑娘是應父親之請求,才再次聯絡老師。 女兒的老師表示,女兒的成績不會説是大跌,但有進步的空間。三兒子的老師說三兒子的儀容與其他的學生無別,是一般, 但頭髮因為太短,所以容易鬆起來。

24.本席經考慮後,認為陳姑娘是專業的社工,是法庭的耳目,之前並不認識雙方,沒有偏幫任何一方的需要或原因。而且,在最新的社福報告中,陳姑娘並沒有一面倒的報導父親的不好,例如,在觀察父親與子女的交流時,陳姑娘有記載父親與二女兒和三兒子有「眼神交流」。又例如:陳姑娘認為父親是愛惜3名子女的。因此,本席不接納父親對陳姑娘的批評(包括多番批評陳姑娘的操守),接納陳姑娘的解釋, 並認為她的調查適當,建議合理。

25.本席在此不能不順帶一提,父親對陳姑娘進行拍照,令她感到受監視,他甚至在2016年9月7日的會面中, 拿出6張關於夫妻離異導至血案的報導,要求陳姑娘閱讀,之後取出他偷拍陳姑娘和4位同事中午外出的背影照片,繼而向陳姑娘表達,他要她知道他是看得很仔細的。以上的做法,本席認為極之不合適,且有給予社工無形和不必要的壓力之嫌。本席告戒父親,以後不應該這樣做。

子女的意願

26.二女兒今年10歲。她向陳姑娘表示希望可以與母親、哥哥和弟弟同住,因為她與父親一起時感到沉悶和不知所措。

27.三兒子今年8歲。他表示無論與父或母一起,都感到很自然和開心,但他最喜歡和二女兒一起。

28.基本上,兩名子女的意願與2015年10月審訊時的看法相若。針對兩名子女的意願,本席的看法與該判案書時的看法一致。

父親的申請理據的分析

29.本席在以下的部分,對父親提出的理據,進行分析。

(i)   母親的照顧質素差

30.父親在各份誓章中,列舉了母親照顧子女的問題,例如:

(1)   她煮的餸菜太鹹;

(2)   她經常不煮飯,或者很晚才煮飯;星期日又安排子女去吃薯條,不吃正餐;

(3)   她讓子女獨自去上興趣班;

(4)   她沒有為子女定下作息時間表,令子女生活無規律;

(5)   她在早上7時後才起床,導致子女沒有足夠時間吃早餐就上學去;

(6)   她只顧追看電視劇,忘了接送子女和煮飯;

(7)   她讓大兒子整日逗留在房中打機、玩電腦,做一個「隱閉青年」。

31.父親對母親還有其他的投訴,在此不能亦不會盡錄。本席只會指出,已經就父親的各項投訴,作出全盤和整體的考慮,本席的結論是,接納母親在她的誓章(日期是2016年7月27日和10月6日)中作出的反駁或解釋,並進一步指出以下幾個重點:

(1)   如果母親的照顧質素真的是那麼差勁,各名子女,尤其是二女兒,就不會對她如此的依附;

(2)   社工陳姑娘在面見和家訪期間,均見到3名子女「儀容整潔、精神飽滿、身體健康」。他們也能夠清楚描述自己在上課日子和暑假的「作息生活有序」;

(3)   如果大兒子真的只是在房中打機、玩電腦,他在今年的成績,就不會由全級考90名,躍升至78名。在此,本席重申社工陳姑娘記載大兒子的看法(見本判案書第18段)。

(ii)    母親的操守和管教問題

32.父親的主要指稱是:

(1)   母親培養二女兒成為依賴性強的小女孩,大便後要別人幫她沖廁和清洗臀部,大聲呼叫人幫她扎頭髮,能做的事不做,叫她做的事卻推給三兒子代做;

(2)   母親偏心二女兒,經常責罵三兒子,對三兒子處罰不公。例如:有一次三兒子做功課寫字寫得慢,母親罰他獨自進去「熱焗房間」做,讓二女兒在有冷氣的客廳做功課;

(3)   母親在家沒有穿褲子。

33.首先,本席指出,社工陳姑娘的調查所示,二女兒和三兒子關係密切;事實上,自從本個案開展以來(即自2014年起),三兒子一直向不同的社工表示,二女兒是他最喜愛的人物。所以,就算(只是假設)父親在上述的第(1)和(2)項的指控是真的,看來也沒有對兩名子女的關係造成任何影響。

34.更何況,本席不認同父親的指控,卻接納母親提供的解釋。例如:二女兒的行為只是向母親撒嬌;又例如:三兒子活潑好動,總愛在二女兒做功課時騷擾她,又不專心做功課,所以母親便要他到「熱焗房間」(即是沒有安裝冷氣、由她和二女兒睡的房間)做功課, 因為這間房間較細,三兒子不容易走動。本席留意到,父親也沒有反對, 是母親教導子女做功課的。

35.父親據説拍了至少一張母親和女兒熟睡在床上的照片, 照片中母親並沒有穿上任何的褲子,連内褲也沒有穿。父親認為這顯示母親的個人操守有問題,對子女造成負面的影響。母親表示她不知道父親拍了她的照片,但承認有兩次自己睡醒時,發覺自己的内褲脫到在床尾。她解釋道,她和女兒睡的房間一直沒有冷氣機 (因為父親拒絕安裝),在夏天的時候, 就算開了電風扇,也非常炎熱,經常睡到出汗,有的時候甚至熱到睡不著。所以,她只是穿上很鬆身的短褲和内褲睡覺,可能在熟睡時鬆身的褲子就退了出來。她知道這樣若是給兒子看到是不好的,因此,經社工的提醒後, 現在她會在睡覺時把門關上和鎖起來。考慮過後, 本席接納母親的解釋, 並提醒她以後要小心處理這個情況。

(iii)  照顧和管束權與金錢的關係

36.其實,父親在他的各份誓章中,已經不只一次提及,照顧和管束權與金錢問題是掛鈎的說法。他在提訊時,在庭上也是這樣說。

37.母親指出,父親欲更改子女的照顧和管束安排的真正原因,其實就是因為「金錢」的問題。他希望更改子女的照顧安排,從而可以撤銷雙方在財務糾紛調解中達成的同意命令。

38.父親對以上的說法,沒有否認。

39.本席只須指出,子女的照顧安排,從來就不能亦不應該與「金錢」掛鈎,這也是一直以來有關子女安排的案例的原則。因此,本席不可能也不會接納父親以此理由,用來更改子女的照顧安排。

結論

40.基於以上的分析,並在考慮過所有的情況後,本席認為沒有原因需要更改該判案書中的子女照顧和管束安排,並認為讓母親繼續照顧3名子女, 是對他們的最佳利益的安排,所以拒絕父親的申請。

41.雙方均沒有對該判案書所命令的探視安排,提出更改,因此,本席不會作出進一步或其他的命令。

42.在結案陳詞時,本席邀請雙方就訟費陳述, 並已經事先解釋,一般來說,子女事宜的訟費安排,是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母親表示, 由於父親的申請是以「金錢」出發,如果她獲勝, 她要求父親支付她的訟費。父親回應,若果他是勝方,他不要求母親支付他的訟費。 他表示他沒有可能在本審訊中敗訴,如果真的是敗訴, 他願意負擔訟費。

43.毫無疑問, 父親是次申請失敗。他自己在誓章中也多次承認, 更改子女的照顧和管束安排的原因是與金錢問題掛鈎, 意圖明顯是希望藉著改變子女的照顧安排,從而推翻雙方在財務糾紛調解中達成的同意命令,本席認為這構成不合理的訴訟行為。因此,他應該支付訟費。

44.本席現頒下以下的命令:

(1)   撤銷呈請人(父親)在2016年5月13日的傳票的第(2)段;

(2)   呈請人(父親)須支付是次申請和審訊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共識則交由法庭評定。此暫准命令會在本判案書頒布日起計的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45.由於母親曾在提訴階段由法律援助署指派之律師代表,本席下令本判案書的副本給予法律援助署存檔和跟進。

( 陳玉芬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父親):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應訊

答辯人(母親):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