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 對 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919/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January 2017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玉芬.
Family law – Custody – Change of custody – Best interests of children – Unreasonable litigation – Costs – District Court – Petitioner sought to change custody arrangements shortly after previous order and financial settlement – Social welfare report supported existing arrangement – Children preferred Mother – Application dismissed as linked to financial motives – Father ordered to pay costs
Legal issues: Change of custody arrangements · Costs
Outcome: Application to change custody dismissed
Cited by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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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919 / 201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4年第 2919 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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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前言 1.本案的呈請人是丈夫(「父親」),答辯人是妻子(「母親」)。他們育有3名子女,分別是現年17歲的大兒子、10歲的二女兒和8歲的三兒子。自本離婚訴訟開啟以來,雙方和三名子女一直居住在同一座簷之下。 2.經過2015年10月14至16日的3天審訊,本席在2015年11月19日頒下書面判案書(「該判案書」),命令大致如下:
3.隨著子女事宜審理完畢,雙方在2016年4月5日,於本席席前進行財務糾紛調解(FDR)。須要指出的是,針對本個案而言,家庭資產主要操縱在父親手中。根據他在2014年5月16日的表格E,他指稱自己名下擁有的資產共超過$9,300,000,主要包括:
4.雙方在財務糾紛調解的聆訊中均由律師代表。最後,雙方達成和解,並簽署了共同的協議,條款大致如下:
5.上述的共同協議在財務糾紛調解當日成為法庭命令(「同意命令」)。根據法庭的記錄,雖然共同協議是用英文書寫,但雙方當事人均有在共同協議中簽署,並在庭上向本席親口確認同意有關的協議內容。 6.可是,父親在2016年5月13日發出傳票(「該傳票」),要求:
7.該傳票中的第(1)和(3)項,涉及撤銷同意命令,本席於提訊日(2016年6月13日)向父親解釋相關的案例(即:Wong Oi Han v Sin Wai Chung, HCMP 2761/2012,判詞日期11/5/2012),他決定撤回該傳票中的第(1)和(3)項的申請,並隨後在高等法院開啟了另一新案,以圖推翻他在財政糾紛調解中與母親達成的共同協議和同意命令。 8.因此,在本審訊中,只剩下一個項目需要處理,就是該傳票的第(2)項:3名子女的照顧和管束安排,是否應該更改,改由父親全權負責。 9.在此,本席須要指出,父親是次提出的申請,距離該判案書不到6個月,與同意命令的日期相距只有差不多5個星期之短。父親曾在提訊階段,尤其是在2016年6月13日的提訊中,表示他其實不同意該判案書的命令,但礙於上訴涉及訟費,所以他決定不進行上訴,改為提出更改子女照顧和管束權的申請。他又承認,這項更改申請是與金錢問題相關連的。 2015年10月的審訊 10.本案的背景,已經詳細載到在該判案書中的第1至20段,在此不贅述。 11.針對在2015年10月份有關子女的照顧和管束權的審訊,社工共預備了3個社福報告。另外,臨床心理學家也預備了一份報告。所有報告和社工的證據的分析,記錄在該判案書中的第24至34段。 12.在上次的審訊中,雙方均堅稱自己才是3名子女的主要照顧者,本席裁定雙方在過往均有參與子女的照顧,有關分析在該判案書的第35至42段。 13.父親在上次的審訊中已經堅稱母親照顧子女的質素不好,本席在該判案書中否定這些指控,並認為母親在照顧子女的質素和能力,尤其是學業和情緒事宜上,較父親適合獲得子女的照顧權,詳細分析,可見該判案書的第43至47段。 14.針對雙方提議的子女照顧計劃,本席的分列在該判案書的第48至50段,並裁定父親所建議的移民計劃未見成熟,欠缺周詳。相比之下,母親的照顧計劃無論在穩定性、可行性和安全感各方面,都較可取和優勝。 15.至於子女的意願,有關分析記載在該判案書的第51至53段。必須指出的是,大兒子與母親一同生活的意願堅決,二女兒在感情上較依附母親,三兒子則希望與姐姐(二女兒)同住。 父親的申請理據和最新立場 16.父親為了這次的申請,前後共預備了5份誓章,分別是:
17.父親在以上的誓章中,提出很多指控和說法,有些是重複2015年10月份的審訊時的説法,例如:移民英國或法國之說;有些則過於瑣碎, 例如:他指控母親煮的餸菜太鹹、很久沒有買新鮮的牛奶給子女喝。本席會把他的指控/理據歸納為以下幾個主要重點:
18.父親在最後一份誓章中,也在這次的審訊中, 表示他撤回更改大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的申請, 只要求得到二女兒和三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 本席認為此乃務實的做法,因為他其實一直知道,大兒子是堅拒由他來照顧和管束。在最新的社福報告中(日期是2016年9月9日),社工陳姑娘是這樣記載大兒子的看法的:
最新的社福報告 19.因應父親的申請,本席下令社工預備了一份最新的社福報告(日期是2016年9月9日),由社工陳姑娘編寫。陳姑娘有出庭作供。 20.經調查後,陳姑娘的結論和建議是:
21.母親認同陳姑娘的建議,但父親則對陳姑娘或她的社福報告,有下列的批評:
22.陳姑娘否認她在調查過程中,有偏坦母親、對父親懷有敵意之說法, 她堅持自己是保持中肯的。陳姑娘又解釋,她已經看過父親提供的所有證據、錄影和錄音,不過,由於她並非在錄影、錄音的現場,也不知道這些錄影和錄音師是在一個怎麽樣的情況之下錄製,所以,她寧願選擇依賴由自己親身收集的調查資料作為基礎,這包括通過面見/觀察雙方、家庭子女,查詢家庭子女的老師等等,考慮後才提出建議。 23.陳姑娘又澄清,她早在2016 年8 月尾和9月2 日, 已經向家庭子女的老師查詢完畢子女在學校的情況。 不過,父親在2016 年9月9日打電話給她,強調老師跟他說二女兒的成績大跌,又表示三兒子在開學之後,儀容不好,要求她聯絡老師,調查一下。所以,陳姑娘是應父親之請求,才再次聯絡老師。 女兒的老師表示,女兒的成績不會説是大跌,但有進步的空間。三兒子的老師說三兒子的儀容與其他的學生無別,是一般, 但頭髮因為太短,所以容易鬆起來。 24.本席經考慮後,認為陳姑娘是專業的社工,是法庭的耳目,之前並不認識雙方,沒有偏幫任何一方的需要或原因。而且,在最新的社福報告中,陳姑娘並沒有一面倒的報導父親的不好,例如,在觀察父親與子女的交流時,陳姑娘有記載父親與二女兒和三兒子有「眼神交流」。又例如:陳姑娘認為父親是愛惜3名子女的。因此,本席不接納父親對陳姑娘的批評(包括多番批評陳姑娘的操守),接納陳姑娘的解釋, 並認為她的調查適當,建議合理。 25.本席在此不能不順帶一提,父親對陳姑娘進行拍照,令她感到受監視,他甚至在2016年9月7日的會面中, 拿出6張關於夫妻離異導至血案的報導,要求陳姑娘閱讀,之後取出他偷拍陳姑娘和4位同事中午外出的背影照片,繼而向陳姑娘表達,他要她知道他是看得很仔細的。以上的做法,本席認為極之不合適,且有給予社工無形和不必要的壓力之嫌。本席告戒父親,以後不應該這樣做。 子女的意願 26.二女兒今年10歲。她向陳姑娘表示希望可以與母親、哥哥和弟弟同住,因為她與父親一起時感到沉悶和不知所措。 27.三兒子今年8歲。他表示無論與父或母一起,都感到很自然和開心,但他最喜歡和二女兒一起。 28.基本上,兩名子女的意願與2015年10月審訊時的看法相若。針對兩名子女的意願,本席的看法與該判案書時的看法一致。 父親的申請理據的分析 29.本席在以下的部分,對父親提出的理據,進行分析。 (i) 母親的照顧質素差 30.父親在各份誓章中,列舉了母親照顧子女的問題,例如:
31.父親對母親還有其他的投訴,在此不能亦不會盡錄。本席只會指出,已經就父親的各項投訴,作出全盤和整體的考慮,本席的結論是,接納母親在她的誓章(日期是2016年7月27日和10月6日)中作出的反駁或解釋,並進一步指出以下幾個重點:
(ii) 母親的操守和管教問題 32.父親的主要指稱是:
33.首先,本席指出,社工陳姑娘的調查所示,二女兒和三兒子關係密切;事實上,自從本個案開展以來(即自2014年起),三兒子一直向不同的社工表示,二女兒是他最喜愛的人物。所以,就算(只是假設)父親在上述的第(1)和(2)項的指控是真的,看來也沒有對兩名子女的關係造成任何影響。 34.更何況,本席不認同父親的指控,卻接納母親提供的解釋。例如:二女兒的行為只是向母親撒嬌;又例如:三兒子活潑好動,總愛在二女兒做功課時騷擾她,又不專心做功課,所以母親便要他到「熱焗房間」(即是沒有安裝冷氣、由她和二女兒睡的房間)做功課, 因為這間房間較細,三兒子不容易走動。本席留意到,父親也沒有反對, 是母親教導子女做功課的。 35.父親據説拍了至少一張母親和女兒熟睡在床上的照片, 照片中母親並沒有穿上任何的褲子,連内褲也沒有穿。父親認為這顯示母親的個人操守有問題,對子女造成負面的影響。母親表示她不知道父親拍了她的照片,但承認有兩次自己睡醒時,發覺自己的内褲脫到在床尾。她解釋道,她和女兒睡的房間一直沒有冷氣機 (因為父親拒絕安裝),在夏天的時候, 就算開了電風扇,也非常炎熱,經常睡到出汗,有的時候甚至熱到睡不著。所以,她只是穿上很鬆身的短褲和内褲睡覺,可能在熟睡時鬆身的褲子就退了出來。她知道這樣若是給兒子看到是不好的,因此,經社工的提醒後, 現在她會在睡覺時把門關上和鎖起來。考慮過後, 本席接納母親的解釋, 並提醒她以後要小心處理這個情況。 (iii) 照顧和管束權與金錢的關係 36.其實,父親在他的各份誓章中,已經不只一次提及,照顧和管束權與金錢問題是掛鈎的說法。他在提訊時,在庭上也是這樣說。 37.母親指出,父親欲更改子女的照顧和管束安排的真正原因,其實就是因為「金錢」的問題。他希望更改子女的照顧安排,從而可以撤銷雙方在財務糾紛調解中達成的同意命令。 38.父親對以上的說法,沒有否認。 39.本席只須指出,子女的照顧安排,從來就不能亦不應該與「金錢」掛鈎,這也是一直以來有關子女安排的案例的原則。因此,本席不可能也不會接納父親以此理由,用來更改子女的照顧安排。 結論 40.基於以上的分析,並在考慮過所有的情況後,本席認為沒有原因需要更改該判案書中的子女照顧和管束安排,並認為讓母親繼續照顧3名子女, 是對他們的最佳利益的安排,所以拒絕父親的申請。 41.雙方均沒有對該判案書所命令的探視安排,提出更改,因此,本席不會作出進一步或其他的命令。 42.在結案陳詞時,本席邀請雙方就訟費陳述, 並已經事先解釋,一般來說,子女事宜的訟費安排,是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母親表示, 由於父親的申請是以「金錢」出發,如果她獲勝, 她要求父親支付她的訟費。父親回應,若果他是勝方,他不要求母親支付他的訟費。 他表示他沒有可能在本審訊中敗訴,如果真的是敗訴, 他願意負擔訟費。 43.毫無疑問, 父親是次申請失敗。他自己在誓章中也多次承認, 更改子女的照顧和管束安排的原因是與金錢問題掛鈎, 意圖明顯是希望藉著改變子女的照顧安排,從而推翻雙方在財務糾紛調解中達成的同意命令,本席認為這構成不合理的訴訟行為。因此,他應該支付訟費。 44.本席現頒下以下的命令:
45.由於母親曾在提訴階段由法律援助署指派之律師代表,本席下令本判案書的副本給予法律援助署存檔和跟進。
呈請人(父親):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應訊 答辯人(母親):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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