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景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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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是一名資訊科技人員。他原先面對9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的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a)條。這9項控罪就是本案的單數控罪,由第1項至第17項;而每條單數控罪均有一條相應的交替控罪,就是刑事損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這些刑事損壞罪構成本案雙數罪行,由第2項至第1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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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5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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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前言 1.本案是一宗透過電腦窺視他人裙底春光的案件。 2.被告人是一名資訊科技人員。他原先面對9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的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a)條。這9項控罪就是本案的單數控罪,由第1項至第17項;而每條單數控罪均有一條相應的交替控罪,就是刑事損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這些刑事損壞罪構成本案雙數罪行,由第2項至第18項。 3.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6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的控罪,即第1、3、7、9、11、17項控罪和兩項刑事損毀罪,即第14和第16項控罪。至於第5、6項相互交替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中。因此,法庭現只需處理被告人所承認的8項控罪之判刑。 4.除第17項控罪外,所有餘下的7項控罪都是關乎被告人離職前的事情;而第17項控罪則關乎他離職後的事情。 案情 5.案情透露2006年1月3日,被告人受聘於一間小學任職資訊科技支援員,校內所有涉及有關電腦的工作,例如操作及維修等事宜,均由被告人負責。 6.任職期間,被告人利用自己工作上的便利,擅自在校內的電腦內安裝網絡攝影機以拍攝女教師的裙底照,並透過學校網絡,安裝一些黑客軟件令他可於學校任何電腦觀看所拍攝的女教師的照片。被告人在電腦內安裝這些黑客程式和攝錄機對電腦造成損壞,而他透過這些軟件去偷拍他人構成不誠實使用電腦。 7.警方在校內檢取多部電腦,而這些電腦是學校提供給老師在教學上使用的。另外,警方亦在被告人家中檢取了兩部電腦(一部在他離職前檢取的,而另一部則在他離職後檢取的)。其實,由於被告所安裝的程式,被告人不單在校內可從任何電腦觀賞女老師的裙底照,也可透過其家中的電腦為同一目的作出相關的操控。 事件曝光 8.2014年1月29日,黃老師在教師室使用一台電腦時,留意到一個不尋常的檔案,她感到奇怪,於是點擊該檔案後,看見電腦屏幕正顯示自己胯下位置,於是聯絡校方,其後更發現這台電腦的工作檯面下方有一個電腦鏡頭,正對準坐在電腦使用者胯下位置。 9.校方報警,翌日,警員在校內把被告人拘捕。警誡下,被告人說:「個Cam係我裝嘅,我認係我做嘅,俾次機會我得唔得?」 被告人離職後發生的事情 10.被告人被拘捕後第二日,隨即向校長提出請辭,並獲校方 接納。 11.事情並沒有因此而告一段落,因為被告人家中的電腦仍然與學校的電腦系統保持聯繫,令他可繼續其不當的目的。 12.2014年2月14日下午時分,葉老師和譚老師在校內檢查電腦時,看見一台電腦的滑鼠指標自行移向伺服器的文件夾,思疑有人正在嘗試以入侵者用軟件遙控登入學校系統,於是立即取消有關遙控程式,並把事情通知警方。 13.事後,警方人員到被告人家中檢取另一部電腦,發現被告人的電腦與學校內的電腦仍有連繫的情況(這構成本案的第17項控罪)。 相片儲存 14.警員翻看本案有關的電腦証物後,發現共有總數3,331,620張相片(數碼影像),大部分相片(3,242,003張)儲存在一台學校電腦內,其餘有部分儲存在被告人的一部電腦內。這些照片顯示多名女老師胯下位置的影像,有部分顯示她們的容貌(部份已呈堂—見照片冊)。 求情 15.被告人現年36歲,未婚,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人對女性有恐懼,不知如何與女性建立互信和愛的關係。他把軟件安裝在老師的電腦中,目的主要是觀看她們的容貌。儲存三百三十多萬的照片中,有八成的照片是涉及4名女老師的容貌,而另外兩成是關於裙底或大腿的情況。 16.律師續說被告人有打算拍攝老師的裙底照片,但調校角度不理想,所以效果不彰,所拍得的照片最差的是顯示大腿,而沒有內褲的情況。他沒有偏差的性愛喜好,只是自信心低而已。律師引述心理醫生指他重犯的機會是中度。 17.律師又呈遞多封求情信給法庭參閱,包括被告本人、被告人的媽媽和他的朋友等等,有提及被告人參與義務工作的事情,例如替居民免費維修電腦。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會願意承擔全部責任,要求法庭給予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18.辯方亦提及被告人曾獲「好市民獎」,他曾經協助追捕一名偷單車的賊人,最終把賊人繩之於法。 理由 19.雖然這類罪行現時並沒有判刑指引,但上訴庭在鍾曜隆一案(CAAR 2/2012)有機會就相類似的犯罪行為發表其意見。鍾案涉及一名補習老師在補習社單獨補習時,要求女學生把雙腿張開站立閱讀,以手提電話推向女學生的裙下,意圖拍攝女學生的裙底照。事後,警方調查發現該名補習老師曾對另外兩位女學生作出同樣的行為。受害者均是16、17歲的年青少女。從他的記憶卡中,警方同時發現內有44段裙底錄影片段和一張裙底照片,而透過科技罪案組,警方亦成功檢索16段遭刪除的裙底錄影片段。 20.原審時,法庭判處該補習老師罰款了事,律政司不服判刑向上訴庭提出刑期的覆核。上訴庭在判詞第42段重申:—
21.鍾案的被告人承認4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行,上訴庭亦指出其罪行破壞學生家長對他的信任及令從事補習行業的人蒙羞。最終,上訴庭認為唯一適當的判刑是即時監禁以反映社會對被告人的無恥行為之嫌惡及阻嚇其他人干犯同類行為。上訴庭認為每項控罪適當量刑是6個月監禁,而適當的總量刑基準是8個月監禁,但考慮到是次是覆核的申請,最終該被告人被法庭改判總刑期4個月監禁。 22.本案被告人同樣拍攝女士們裙底的照片,他的目標是他的同事 — 那一班女老師們。從所呈遞的照片來看,雖然女老師的容貌被拍攝下來,但與裙底照是分開拍攝的;換句話說,縱使併奏一起,也難從裙底照看出來自那位受害人。再者,涉及容貌的照片佔絕大多數。 23.話雖如此,但當女老師了解到自己成為這類行為的受害者時,不難想像她們對自己尊嚴受到侮辱,私隱受到嚴重侵犯的那種難堪感受。被告人的行為是持續性地侵犯她們的私隱。案情所顯示,被告人在2006年入職,在2014年1月才有老師發現他的惡行,而他被捕後向警方招認在2013年9月開始便在校內的電腦裝網絡攝影機,但控方証據顯示早於2011年8月15日,學校的電腦已被安裝有關的程式。從以上可見,他的犯罪行為已進行了好一段時間,至少超過兩年。 24.更甚者,被告人那種窺視行為並沒有因被捕而終止。他家中的電腦仍與校內的電腦保持聯繫,目的明顯是要繼續其不道德的目的。 25.他的心理醫生報告指出他並沒有精神問題,在性方面也沒有性變態的取向。被告人從未談過戀愛也沒有性經驗。干犯本案,他只是對那班女老師有好感,想多些看見她們的容貌,又想拍攝她們的裙底照片。醫生認為被告人重犯的機會屬於中度 26.本案的情況與鍾案相比,可說有過之而無不及。被告人同樣是違反誠信,學校聘用他負責電腦的工作,是相信他不會在校內的電腦安裝非法程式進行其不道德的目的。 27.被告人並非使用自己的手提電話等私人物品犯案,而是入侵學校整套教學用的電腦系統,不難想像他的行為對學校的運作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影響。 28.從案情顯示,學校受影響的電腦一共6台和一個伺服器,有4名女老師被拍下裙底照。 刑罰 29.基於本案的案情,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就每項控罪而言,本席以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至於第17項控罪,被告人是在警方擔保期間重犯同類罪行,這是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因此本席把量刑起點增加至12個月。被告人認罪可獲三份一扣減,除了第17項控罪被判監8個月外,其餘控罪均被判處6個月的監禁。 30.考慮到總刑期的原則,本席頒令第17項控罪的8個月刑期與第1控罪刑期中的兩個月分期執行,餘下所有刑期都是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0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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