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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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以一共32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裙底偷拍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C(1)(a)(i)、(b)、(c)及(2)條或第159AAC(1)(a)(ii)(A)、(b)、(c)及(2)條。被告人承認其中的21項控罪,即是第1、2、3、5至16、18、21、28、29及32項控罪。法庭接納控方申請,下令其餘的11項控罪存檔於法庭,控方在未取得法庭許可前不得就該些控罪向被告人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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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08/2023 [2024] HKDC 18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0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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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以一共32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裙底偷拍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C(1)(a)(i)、(b)、(c)及(2)條或第159AAC(1)(a)(ii)(A)、(b)、(c)及(2)條。被告人承認其中的21項控罪,即是第1、2、3、5至16、18、21、28、29及32項控罪。法庭接納控方申請,下令其餘的11項控罪存檔於法庭,控方在未取得法庭許可前不得就該些控罪向被告人提出檢控。 2.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中,除第29及32項控罪外,其餘的控罪均指稱被告人在某個日期及某個地點犯案。 3.第29項控罪指被告人在2022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7日的一年時間內,除第16項控罪所指在某小學內企圖拍攝某一名女學童的私密部位外,還在該小學企圖拍攝一些身份不詳的女童的私密部位。第32項控罪則指在2022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7日的一年時間內,被告人在某些其他控罪[1]以外的情況下,拍攝一些身份不詳的女性的私密部位。考慮過控辯雙方就這兩項罪行會否構成重疊控罪所作出陳詞及援引的法律典據[2]後,本席同意雙方的陳述,即是有鑑於被告人重覆地干犯一系列相同罪行其實是一項持續性的罪行,以單一控罪指控被告人多次以相同手法對多名受害人裙底作出拍攝或企圖拍攝的行為是合理的處理方法,對被告人亦沒有造成任何不公平,尤其是被告人亦準備承認該兩項控罪,故本席允許被告人對其作出答辯。 4.本席索取了一份有關被告人的心理學家報告以協助量刑。 案情 第28項控罪 5.2023年1月7日1702時左右,一名警員在港鐵深水埗站C2出口附近,看見手持着一部流動電話的被告人從後望着一名穿校服裙的女中學生,形跡可疑。數秒鐘後,該女學生走上C2出口的樓梯,被告人以右手拿着手提電話從後緊貼該女學生而行,將鏡頭向上的電話放在女學生的校服裙下方。警員隨即在C2出口截停被告人,並在他同意下檢查其電話,發現內有一段1分18秒的女學生裙底錄像,拍攝得該女學生私密部位,其大腿上部及內褲清晰可見。在警員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因"一時鹹濕"才拍攝該女學生的裙底。 其他控罪 6.經檢查後,發現除上述錄像外,被告人的電話還有多達280段、於2022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7日在本港多處地方拍攝的裙底錄像。 7.在該280段錄像中,被告人將電話放在各名女害人的下身衣物如裙子及短褲之下方,藉以拍攝她們的私密部位。有些受害人的私密部位被拍攝得到,這些受害人的大腿上部及內褲均從片段中清晰可見;第2、3、5、6、9至15、21、28及32項控罪屬此類拍攝。被告人亦企圖拍攝一些受害人的私密部位;第1、7、8、16、18及29項控罪屬此類拍攝。沒有任何受害人同意被告人拍攝或企圖拍攝她們的私密部位的裙底錄像。 8.被告人承認的罪行中有6項[3]的案發地點是被告人任教的小學。罪行發生的情況,是被告人在課室內四處走動時,秘密地將其手提電話放置在穿校服裙的女學童的桌子下方,電話鏡頭向着當時坐在椅子上的學童的下半身兩腿之間的位置。控罪所涉的女學生年齡屆乎8、9歲之間。 9.學校以外的案發地點包括港鐵自動梯[4],港鐵梯間[5],港鐵車廂[6],店舖[7]及公共小巴[8]。 10.第29項控罪涉及被告人在2022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7日的一年時間內企圖偷拍該小學女學生私密部位之7段裙底錄像。 11.第32項控罪則涉及被告人在同一時段拍攝得到女子私密部位的120段裙底錄像。 12.上述小學位於石硤尾,被告人在案發期間是該小學的教師。 被告人背景 13.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4.他現年46歲,已婚,育有兩名分別是6歲及8歲的兒子。他生於香港,在台灣取得資訊科技學士學位,之後回港以半工讀形式完成學位教師教育文憑課程,其後獲得學校教師的資格。 求情 15.案發期間被告人是一名小學教師,教授資訊科技、常識、數學及聖經。 16.被告人最大的求情理由是其適時認罪,表現出其悔意,不單省卻了法庭時間,亦免卻受害人出庭作供。他亦希望就自己的行為向受害人致歉。 17.被捕後,被告人主動尋求社區輔導及精神科治療。精神科醫生羅允堂就被告人的情況撰寫了一份報告。羅醫生在報告中指出被告人犯案是受到其精神狀況影響。他診斷被告人患上性慾倒錯(non-paraphilic sexual disorder),並認為這病症屬於強迫症的一種,令病人重覆一些行為。羅醫生認為,被告人涉案的行為是出於減低焦慮多於尋求快感(“By motive it is of anxiety reduction more than by pleasure seeking.”[9])。被告人的情況經藥物治療後已有所改善,已停止其沉溺的思維(obsessive ruminations)。羅醫生認為被告人再犯的機會極微。 18.事發後被告人亦曾接受臨床心理學家的輔導及治療,亦有參加由明愛家庭服務中心及香港基督教輔導服務所舉辦的輔導。 19.辯方呈上10封分別來自被告人、他的太太、他的父親、他的教育界前度同事、他的朋友及牧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深感慚愧及自責,並對受害人致歉。太太表示已原諒了被告人。其他來信的人士對被告人的品格及工作表現均作出正面評價,表示被告人正直善良,勤奮顧家,樂於助人。 20.被告人被定罪後,相信必然會失去教席,他過往的努力及奮鬥亦會因而付諸一炬,這對被告人來說亦是一種懲罰。有見被告人良好的背景,其悔改的決心,家人的支持,重犯機會低及適時認罪等因素,希望法庭從輕法落,讓他可以早日重投社會及照顧家人。 21.量刑方面,辯方黃大律師指出,涉案控罪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大律師引述律政司司長 訴 鍾曜隆 [2013] 1 HKLRD 786案判案書第42段之判詞,當中法庭說:“…而為了阻嚇該些令人討厭的行為法庭一般會採納兩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而即使被告人認罪,法庭亦會處以2至4星期的監禁判刑。" 22.黃大律師繼而指出,鍾曜隆案與本案同樣涉違反誠信,該案被告人是一名補習老師,在補習期間拍下女學生裙底照,上訴法庭認為每項控罪應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23.辯方亦呈遞了兩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景順 DCCC 550/2016案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希文[2024] HKDC 641案作為參考。 24.就一項控罪涉多個偷拍片段的第29項及第32項控罪,黃大律師建議法庭可視控罪包含多次向不同女事主偷拍的行為為加刑因素,而加刑幅度則可隨偷拍片段的多少而有所差别。 25.心理學家報告內容已向被告人解釋清楚。黃大律師指出,心理學家亦認為被告人犯案與其心理問題有着關連,希望法庭因而對被告人盡量輕判。 討論 26.裙底偷拍罪之最高刑期是5年監禁。 27.本案的受害人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被告人是其教師的小學女學生,另一類為非小學生的其他女性。被告人承認的控罪涉及一共148段在一年內拍下的裙底攝錄片段。 28.辯方在求情陳述中指被告人是受其精神症狀影響下犯案。羅醫生認為被告人涉案的行為是出於減低焦慮多於尋求快感,本席對這意見甚有保留,因被告人在求情信這樣說:“在被捕後我開始反思,…才明白每當成功偷拍後,就會帶來的一種快感,這種喜悅感會令我不停沉溺下去…"。 29.心理學家報告指出,被告人每每把所遇到的問題及一己感受收藏於心,近年因工作繁重及家庭問題而承受着不少壓力。他起初愛上觀看裙底錄像,後來更自行拍攝這類錄像;此等行為給他帶來新鮮感、刺激及性興奮,令他感到壓力有所舒緩、性需要得到滿足。他拍攝裙底影像的行為是偷窺狂的表現(voyeuristic disorder),但他的性癖好之關注似乎在於偷窺裙底而非戀童。他的重犯機會處於中度之低端。 30.6項控罪涉及被告人偷拍自己的學生。在鍾曜隆案,一名補習老師在補習社內要求女學生在閱讀時張開雙腿而立,然後該老師以手提電話從女學生裙下企圖偷拍裙底照。上訴法庭就此等行為的觀察及批評如下:
31.被告人並非因只對某一名學生作出這樣的行為,而是一而再地在課堂內偷拍不同的女學生。可以識别得出被拍得私密部位的起碼有3名分別稱為A、B和C的女學生,當中女學生A更兩度被拍得私密部位[10]。另外,除企圖拍下學生D的私密部位外,被告人的手提電話還有7段在一年之內企圖拍攝其他身份不詳的女學生私密部位的裙底錄像。 32.被告人偷拍學生裙底照的罪行涉及違反誠信。他為人師表,獲校方及學生家長信任,把年紀尚幼的小學生交託給他管教。但他卻沒有專心一意地善用其身份春風化雨,反而暗地裡在課堂期間偷拍對他必然沒有防犯之心、甚至對他充滿信任及尊敬的學生的裙底照。他這種行為,除了是對學生極為不尊重,亦嚴重違反了校方、家長及學生對他的信任及期望,令教育界蒙羞,令校方感到所託非人及學校聲譽受損,令家長對子女在學校期間的福祉不能完全放心,令學生對老師的信任及尊敬有所動搖。 33.參考過所有相關資料,對於涉及對個別小學生於個别日期作出裙底攝錄的控罪,即是第2、3、10、13及16項控罪,本席以6月監禁為每項經審訊後的量刑基準。 34.就涉及7段裙底錄像的第29項控罪,本席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35.至於涉及攝錄非小學生的其他個別受害人的控罪,即是第1、5、6、7、8、9、11、12、14、15、18、21及28項控罪(該13項控罪),上訴法庭在鍾曜隆案對這類罪行的嚴重性作出以下的解說:
36.本席以1 ½ 個月監禁為該13項控罪每項之量刑起點。 37.就涉及120段拍攝得私密部位之裙底錄像的第32項控罪,本席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38.本席認為被告人承認控罪是唯一有效的減刑理由,為此他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滅。經此扣減後:i) 適用於該13項控罪的1½個月的量刑起點,每項減至1個月;ii) 所有起點為6個月的控罪,即是第2、3、10、13及16項控罪,每項減至4個月;iii) 起點為12個月的第29項控罪減至8個月;iv) 起點為15個月的第32項控罪減至10個月。 39.以整體量刑而言,考慮到被告人在一年時間內在不同地點針對不同女性拍下一共148段的裙底錄像,本席認為若經審訊定罪的話,30個月的總刑期才能足以反映被告人的整體刑責。這30個月會因認罪而減至20個月。 40.為達至認罪後20個月的總刑期,本席下令第2、3、10、13及16項控罪每項刑期中的2個月,相互及與第32項之1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其餘控罪的刑期或餘下的刑期全部與第32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41.本席建議被告人在服刑期間尋求心理、精神或其他專科的協助。
[1] 第2, 3, 5, 6, 9-15, 17, 19-28及30項。 [2] 包括DPP v Merriman [1973] AC 584,第592 D-F段及593C-E段;Barton v DPP [2001] EWHC Admin 2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判案書第29-30段;香港法例第221C章《公訴書規則》第7條。 [3] 第2、3、10、13、16及29項。 [4] 第1、5、7、14、18及21項。 [5] 第9、11、12及28項。 [6] 第8項。 [7] 第6項。 [8] 第15項。 [9] 報告第19段。 [10] 第2及第10項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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