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偉帆 對 Honiton International Lt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6/201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January 2017.
1. 本庭於2016年8月26日頒佈判案書,命令原告人楊先生在他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俊文2015年9月11 日命令的上訴中,須就被告人的訟費,在二十八日內繳存訟費保證金三十萬元。本庭亦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申請保證金的訟費。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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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6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0年第10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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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於2016年8月26日頒佈判案書,命令原告人楊先生在他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俊文2015年9月11 日命令的上訴中,須就被告人的訟費,在二十八日內繳存訟費保證金三十萬元。本庭亦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申請保證金的訟費。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2.原告人擬就本庭上述命令,上訴至終審法院。2016年9月23日,他提交了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許可。他亦要求擱置本庭上述命令。 3.雙方應法庭所發出的指示,提交了書面陳詞。本庭以書面形式處理本申請。 4.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必須符合《香港法例》第 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即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令至案件應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 5.本庭8月26日的判案,只是有關本案單一案件訟費保證金的議題。至於原告人聲稱本庭的判案沒有考慮過他在8月19 日聆訊後提交給法院的文件,本庭認為這不是給予許可上訴本庭命令的理據。文件日期為8月19日,但於星期六8月20日傳真去法院,25日存檔。案例確定,如果未獲得法庭許可,訴訟人在聆訊後才提供資料,法庭一般不會考慮。在本案中,保證金的申請已早在3月24日存檔,因此到8月19日聆訊時,原告人已有差不多五個月時間凖備應訊。因此他之後才存檔的文件,本庭不會考慮。另外,他聲稱在9月22日存檔上訴理據,但查實法庭沒有檔案記錄。無論如何,原告人在1月13日已存檔上訴通知書,但之後超過至少八個月都沒有提供實質的上訴理由供法庭參考,而選擇延遲至保證金申請聆訊後才行事,這些做法忽視法庭確定的程序。 6.原告人又說,本庭沒有向他詢問他需要幾多時間安排保證金,也沒有向他解釋不遵從保證金命令的後果。本庭必須指出,在8月19日聆訊開始時,原告人有律師與大律師代表。雖然他們要求押後聆訊被駁回後,原告人轉為親自行事,但法庭有權相信,在應訊前,原告人的律師會已清楚向他解釋當天聆訊的性質,與及在申請中勝敗會導致的後果。無論如何,當日原告人只說他只能負擔一萬元的訟費保證金。明顯地這是遠低於合理的數額,而他亦沒有表示自己有機會在合理時間內,存繳更大數額的保證金。 7.考慮過動議通知書的內容,與及雙方陳詞後,本庭認為上訴並没有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庭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要把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原告人的擬上訴不符合法例的要求,所以本庭必須駁回上訴許可的申請。 8.至於原告人的擱置命令申請,法援署已於10月26日拒絕批准法援,而原告人的擬上訴亦沒有理據。本庭駁回擱置命令的申請。 9.至於本申請的訟費,考慮過被告人代表律師的清單後,本庭批准訟費二萬元,並命令原告人支付予被告人。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高李葉律師行轉聘廖昌宏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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