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偉帆 對 Honiton International Lt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6/201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January 2018.
1. 本申請的背景 源自HCA1051/2010案的原告人楊先生,擬就該案原訟法庭的判案,提出上訴 (即CACV6/2016)。
Cited by 3 cases
|
CACV 6/2016 [2018] HKCA 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6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0年第10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申請的背景 源自HCA1051/2010案的原告人楊先生,擬就該案原訟法庭的判案,提出上訴 (即CACV6/2016)。 2.應被告人的申請,上訴法庭在2016年8月26日,命令楊先生需要在二十八日內,存繳上訴訟費保證金三十萬元。 3.楊先生沒有在期限內 (即2016年9月23日),存繳保證金。因此,無需另外命令,上訴自動被駁回。這結果已由本庭在2017年7月25日的判案書中,作出詳細解釋,這裡不會複述。 4.楊先生的代表律師在2017年6月5日,向法庭申請延期存繳上訴訟費保證金。經考慮雙方的書面陳詞,包括楊先生一方6月20日及7月3日的陳詞後,本庭在2017年7月25日撤銷申請,理由載於上述判案書。 5.2017年8月18日,楊先生存檔一份動議,申請許可,就本庭7月25日的命令,上訴至終審法院。就這申請,法庭曾就書面陳詞一事,作出一些指令,包括延長楊先生提供書面陳詞的時限,但楊先生都沒有遵從,並作出一些不合理的借口。最後在2017年10月23日,本庭作出指示,本庭將不經考慮陳詞綱要,而以書面形式考慮動議通知書。楊先生卻在兩日後 (即10月25日) 把一份“原告人的陳詞綱要”送到法庭,但基於上述指示,本庭不予以考慮。 6.楊先生在動議通知書中所提出的理據,無非是重申他的論點,而本庭在7月25日判案書已有詳細討論過。擬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申請必須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 條的要求,即申請人須顯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令至案件應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 7.本上訴並沒有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庭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要把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楊先生的擬上訴不符合法例的要求,所以本庭駁回上訴許可的申請。 8.至於訟費方面,本庭認為被告人一方回應楊先生信件的時間有限,所以本庭行使酌情權,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高李葉律師行轉聘廖昌宏大律師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