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傑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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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499/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Feb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9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4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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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家傑 (第一被告人)
  黃仲賢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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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7年2月7日上午11時49分
出席人士: Ms Juliana H L CHOW,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Alan H L NG,由Chan Lawyers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CHEUNG Yiu Le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David Fong & Co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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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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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被告於本席面前承認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以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危險藥物是「冰」毒。

就第二項控罪,毒品的份量是內含613.1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618.8克結晶體,估計零售市值港幣二十四萬多元。

2015年5月6日晚上大約8時50分,警員在反毒品行動中看見兩位被告在通菜街13號3樓一個單位出來,警員截停他們之後,從第一被告人身上搜出的鎖匙開門進入該單位。警方在單位裡面搜出相關毒品、兩個電子磅和一些可再封透明膠袋以及以第二被告人名字租賃該單位的租約。第一被告人在警誡之下指毒品是第二被告人的,他只是負責收錢,而第二被告人承認毒品是他的,他會出售這些毒品以賺取金錢。

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第一被告人說是一名稱號「老神」的人僱用第二被告人販毒的,第二被告人就僱用他幫忙收錢,「老神」會指示第二被告人去收取毒品,第二被告人會把毒品帶回單位,然後再運送給客人。第二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說他會按「老神」的指示拿取毒品(拿取「冰」毒)回單位再包裝成小包後運送給客人。第一被告人負責交易賬目,當第二被告人從客人處收錢之後,他會把錢交給第一被告人,再由第一被告人上繳給「老神」。每售賣1公斤「冰」毒,第二被告人可以獲得2,800鈫的酬勞,第一被告人就可以得到8,000鈫。

第一被告人現時20歲,教育至中三程度,有四項刑事紀錄,與毒品無關,他的父母在他小學三年級時離異,之後第一被告人和父親同住,但仍然和母親和後父關係良好。代表第一被告人的吳大律師說,第一被告人是因為他嫲嫲和三叔有心臟病,所以希望在經濟上幫助他們,因而愚蠢地干犯本案。第一被告的嫲嫲和三叔現在已經離世。

吳大律師呈上了五封求情信件,包括第一被告人自己、他的父母、後父和他在等候本案審訊期間所工作的建築工程公司的東主,這些信件的內容主要是表達第一被告人在此事件之後已經十分後悔,已經有所改變,不再和以前的損友來往,希望能夠改過自新。吳大律師希望本席能夠考慮第一被告人的悔意,盡量輕判。

第二被告人亦是20歲,教育至中四程度,有一項刑事紀錄,是因為在本案之中不遵守保釋條件而被判處的四星期監禁,經已服刑。

代表第二被告人的張大律師指,第二被告人因為家庭環境不好,所以從事過不同的行業幫補家計,包括做過散工、飲食工人和學徒弟等工作。干犯這次罪行純粹是為了搵快錢。張大律師呈上了三封求情信,包括第二被告人自己、他媽媽和姐姐的信,信中內容主要是說第二被告人受壞人的影響以致犯案,現在已非常之後悔,會改過自新,希望法庭能夠給予機會。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就不同種類的毒品,上訴法庭訂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判刑的輕重是和販運毒品的份量掛勾。在譚伊真一案([2014] 3 HKLRD 691),上訴法庭就販運「冰」毒的判刑訂下了指引,若果販運在600至1,200克的「冰」毒,這個份量之中判刑的起點應該是20至23年的監禁。上訴法庭所訂下的指引,本席必須要跟從。而上訴法庭這些判刑指引的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以阻止危害社會的毒品流入市場。一般的求情理由,例如經濟問題、年輕和初犯這些都不是有效的減刑因素,以本案的兩名被告人來說,唯一有效的減刑理由就是他們的認罪。

就第一項控罪,案情顯示,兩名被告人和那名叫「老神」的人是有組織地從事販毒活動,比單一的販運行為更為嚴重。而從利潤以每公斤計算這一點,亦可以反映所牽涉的毒品份量不低。但另一方面本席亦和意兩位大律師的見解,即是兩項控罪是有著連繫和某程度的重疊,所以在考慮判刑的時候應該作出全盤的考慮。

本席認為每項控罪的適當判刑起點都是20年的監禁,而因為被告人認罪,可獲得三分之一的減免,判刑期每項控罪是減至十三年零四個月的監禁。本席下令兩項控罪的判刑全部同期執行。

服刑完畢之後,兩位被告仍然是相對地年輕,希望兩位被告遵守他們對自己和對家人的承諾重新做人。販毒是極之嚴重的罪行,所以你們面前的判刑必然是那麼重,你們應該要理解,毒品對社會和其他人的禍害是非常之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