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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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年16歲的第一被告林子浩,在審訊首日承認一項聯同數名被告的搶劫罪,被判罪名成立。雖然第一被告已經在勞教中心服刑,本席鑒於第一被告的年紀,因此再索取一份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2月6日)。其餘在控罪上的四名被告,則繼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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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4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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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現年16歲的第一被告林子浩,在審訊首日承認一項聯同數名被告的搶劫罪,被判罪名成立。雖然第一被告已經在勞教中心服刑,本席鑒於第一被告的年紀,因此再索取一份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2月6日)。其餘在控罪上的四名被告,則繼續審訊。 2.就第一被告的控方案情而言,控方指出在2016年3月20日,凌晨大約2時30分左右,姓李的控方第一證人獨自由沙田銅鑼灣村踏單車往沙田馬場上班。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沿著單車徑,踏單車到禾輋邨外火炭路和源禾路的交界,繼而駛入行人隧道,沿著隧道前往城門河方向。 3.大約在凌晨2時45分左右,當控方第一證人踏單車駛出行人隧道後,在落斜往城門河單車徑時,控方第一證人看到第一被告及另外六名男子在城門河欄桿邊,距離他大約有三米。同時,控方第一證人亦留意到他身後有一名男子急步走近他,從後用右拳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後腦位置一下。因此控方第一證人的單車有點失去控制,但並沒有導致控方第一證人跌倒。此時,第一被告和另外六名男子衝向控方第一證人身邊,並立刻向控方第一證人拳打腳踢,導致控方第一證人跌在地上。控方第一證人被襲約一分鐘後,第一被告及另外六名兇徒分別向兩個方向逃走:一班人向火炭路行人天橋往大涌橋路逃跑;而另一班人則向源禾路沙田運動場方向奔逃。 4.控方第一證人隨即自行起來查看單車,並且檢查他一直孭在身後的尼龍袋,發現袋內的一個價值$1,000元的銀色銀包被搶去。銀包內有控方第一證人的香港身分證、回鄉卡、兩張恒生銀行信用卡、一張恒生銀行提款卡及$2,000元港幣。控方第一證人於是踏單車返到沙田馬場,然後致電報警。 5.他在2016年3月20日4時17分左右,到威爾斯親王醫院急症室接受診治,檢查結果發現控方第一證人的面部及左胸壁瘀傷,右腿擦傷。控方第一證人同日出院。 6.第一被告在2016年5月8日早上8時許,在他的東涌富東邨寓所被拘捕。 7.在同日晚上9時許,第一被告在第一被告母親的陪同之下,進行警誡錄影會面。當中第一被告說他在2016年3月19日晚上6時,和六名男子在沙田娛樂城沙龍桌球室打桌球。同日晚上8時至9時,當他們打完桌球後,第一被告和其他六人到置富第一城閒聊。期間,有人提議去打劫,當時有人贊成。在翌日的3月20日凌晨12時許,第一被告和前述的六名男子行往城門河近單車徑,附近有行人隧道,其後沿城門河行。他們尋找目標,目的是搶劫。 8.大約在凌晨1時左右,他們看到控方第一證人踏單車經過。當時,第一被告看到男子乙推了控方第一證人一把,跟著男子乙立即上前打控方第一證人,繼而他們全部人上前拳打腳踢控方第一證人。後來,第一被告看到男子甲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背囊內拿出一個銀包。之後,第一被告和男子甲一同向石門方向逃跑。在逃走期間,第一被告看到男子甲將該銀包內的現金取出,然後將銀包掉入城門河。當時第一被告和男子甲相距大約三呎,可以清楚看到男子甲的動作。當第一被告去到城門的港鐵站附近,看到男子乙及男子丙亦跑過來。他們一起搭一部的士去石門工廠。抵達後,第一被告跟著男子甲、男子乙及男子丙,行到一處公園。在公園內,他們把大約$2,000元的贓款分發,其中一人對第一被告說,因為第一被告「睇水」,所以分給第一被告從第一控方證人所搶劫得來的$2,000元當中的$600元。 求情理由 9.辯方說有關的報告正面,第一被告的父母都在法庭支持被告。雖然報告指第一被告適合在勞教中心接受監管督導,但被告自己則希望能夠在教導所,以增進他學習的進度和機會。 10.在法庭的查問下,辯方說被告依然繼續服用藥物去治理或控制第一被告的ADHD的情況。有關第一被告早前的打劫定罪,辯方說案件是在2016年4月30日發生,性質大致相同,而本案則在3月20日發生。 判刑 11.第一被告現年16歲多,在香港出生,初中程度。第一被告有過度活躍的症狀(ADHD),需要接受精神科及心理專家的治理。第一被告後來誤入歧途,亦誤交損友。在2016年12月2日,同樣地第一被告因為打劫罪,而在裁判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現在仍然服刑。新近的勞教中心報告指,第一被告在中心內的表現達到可接受的程度,亦認為第一被告仍然適合在勞教中心接受監管。 12.法庭對青少年罪犯的判刑立場、態度及目的是有別於一般的成年罪犯。第一被告短時間連續干犯相同的結黨打劫罪行(被告在干犯本案後,在一個月左右,再干犯相同的打劫罪),理應嚴懲。但法庭亦要考慮第一被告的求情因素和第一被告的年紀,決定從輕發落,再次給予機會第一被告改過自新、重新做人。雖然第一被告說他想在教導所接受監管督導,但本席仍然會依循有關報告的專業評估以及建議。因此本席判第一被告入勞教中心。本席得悉這一項的判刑,亦表示第一被告原有的勞教中心判令因而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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