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俊夆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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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五名被告。第一被告早前承認控罪,本席已經判第一被告入勞教中心。餘下四名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搶劫罪罪名成立。由於各名被告的年紀,本席索取有關的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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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4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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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涉及五名被告。第一被告早前承認控罪,本席已經判第一被告入勞教中心。餘下四名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搶劫罪罪名成立。由於各名被告的年紀,本席索取有關的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4月10日)。 2.本席在早前的裁決理由書已經詳細道出控方案情。簡而言之,案件涉及五名被告連同兩名男子,在2016年3月20日凌晨大約二時半,在沙田火炭路和源禾路交界的附近,糾黨打劫騎著單車到沙田馬場上班的受害人。受害人被襲擊,受了輕傷,亦被搶去銀包,內有身份證、回鄉卡、銀行卡和信用卡,以及$2,000元現金。 3.受害人不能夠指認各名被告。各名被告在事後紛紛被捕,亦在警誡下作出一些回應或者招認。 求情理由 4.代表第二被告吳俊夆的辯方大律師說,有關報告中的第3頁至第4頁涉及本案的描述,實質上第二被告並沒有「講咁多」,但第二被告亦沒有承認他犯案。辯方呈上第二被告的一些額外資料,包括第二被告在2016/17年的上學期成績單、學校社工和老師的聯署求情信、第二被告的義工活動的證明書等等。辯方說第二被告認為他不適合勞教中心,希望進入教導所。 5.代表第三被告羅浩維的辯方大律師說,第三被告同意報告內容,但因為第三被告患有哮喘病,希望能夠進入更新中心。 6.代表第四被告曾駿文的辯方大律師說有關的報告正面。第四被告態度有禮亦合作,第四被告因為認識不良份子而誤入歧途。第四被告的父母親、福音堂的傳道人、運輸公司的二十七名同事,以及外展社工等人都呈上求情信。第四被告的父母亦到庭支持第四被告。 7.代表第五被告李銘東的大律師說,第五被告在犯案時年紀最輕,只有15歲。第五被告希望能夠進入更新中心。 判刑 8.第二被告吳俊夆現年16歲,從單親家庭長大,第二被告沒有案底。報告說第二被告是一個較為魯莽的年青人,容易受外來因素影響。第二被告承認在案發現場,但不承認他參與打劫。第二被告的學校社工和老師都說第二被告性本善良,成績和校外活動都有良好表現,但有關報告指第二被告適合進入勞教中心。 9.第三被告羅浩維現年18歲,報告指第三被告在7歲的時候被診斷有專注力弱以及過度活躍症的症狀,需要接受精神及藥物的治療。第三被告在2014年7月曾經因為盜竊罪,而接受12個月的感化。在同年11月因為兩項的刑事毀壞而被罰款。報告認為第三被告同樣地適合進入勞教中心。 10.第四被告曾駿文現年19歲,報告指第四被告聲稱他只是在現場,並沒有打劫,亦沒有分錢。第四被告有閱讀障礙、ADHD的症狀,需要接受精神科藥物的治理。第四被告亦和一些黑社會份子交往。第四被告在2013年因為聲稱是三合會會員和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而被判受感化12個月。第四被告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第四被告自幼有哮喘、讀寫障礙、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但第四被告自從打工之後變得勤奮。第四被告的犯案亦傷透第四被告母親的心。第四被告的父親說第四被告沉默寡言,但思想幼稚,容易受他人影響。第四被告的運輸公司的同事說第四被告的母親因為這件事而天天以淚洗面,但第四被告亦感到後悔,亦會悔改。報告指出,由於第四被告的身體狀況,建議第四被告進入更新中心。 11.第五被告李銘東現年16歲,自小由母親撫養,生父很早已經離開家庭。第五被告在2012年12月和2015年4月,分別因為盜竊罪和自稱黑社會而接受警司警誡。第五被告說他是在其他被告動手打劫之前便單獨離開現場。第五被告亦涉及一些其他的控罪而在2017年被捕,但本席不會考慮第五被告所面對或者將會面對的控罪而加重刑責。報告建議第五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12.法庭要強調,就青少年罪犯的判刑原則和目標,都與成年人罪犯有所不同,因此,這使法庭需要因應被告人的年紀而索取有關的報告。本席知道有部分的被告希望進入另一間或者另一種類的中心,而不是報告所建議的地方,但本席認為辯方大律師並不能夠提出任何實在的理由去說服法庭,應該偏離有關報告的建議,本席亦需要倚賴有關懲教署撰寫報告者的觀察以及他們的專業建議。 13.誠如前述,早前認罪的第一被告已經進入勞教中心,本席在考慮到各項因素,包括各名被告的個人求情理由,決定依循有關報告建議,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以及第五被告進入勞教中心,而第四被告則入更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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