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惠敏 Wi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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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兩名被告人共同面對一項串謀詐騙罪。第二被告人在審訊第11天(9月15日)改變原先不認罪的答辯,承認控罪。第一被告人繼續否認控罪。本裁決理由書只處理第一被告人的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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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608/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0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6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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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惠敏WINNIE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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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審訊日期: 2016年9月2,5-9,12-15,21,23,26-30日,10月3,5-7,11-13日,11月4日
裁決日期: 2017年1月17日下午2時35分
出席人士: 王熙曜大律師,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永豪大律師和陳錫熹大律師,由梁鄧蔡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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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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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兩名被告人共同面對一項串謀詐騙罪。第二被告人在審訊第11天(9月15日)改變原先不認罪的答辯,承認控罪。第一被告人繼續否認控罪。本裁決理由書只處理第一被告人的審訊。

罪行詳情撮述

2.罪行詳情指第一被告人串謀其他8名人士在2013年6月1日至10月4日期間詐騙僱員再培訓局人員,不誠實地作出以下3項虛假表示。

3.第一,虛假地表示由第一被告人有份參與營辦的紐魯詩教育中心曾經在7月2日至8月5日及7月2日至8月13日舉辦兩項培訓課程。第二,虛假地表示該兩項課程的報讀率和出席率分別達到再培訓局要求的90%和80%;第三,虛假地表示兩項課程的學生已參加課程考試。

4.罪行詳情指以上的不誠實虛假表示的用途是要誘使再培訓局人員向該紐魯詩教育中心批出資助款項,及向兩項課程的文件上顯示曾經報讀課程的學生發放津貼。

案件背景

5.第一被告人是一所名為「國際美研專業教育學院有限公司」(下簡稱「國際美研」)的機構的唯一董事兼股東。在所有關鍵時間,國際美研以紐魯詩教育中心(下簡稱「紐魯詩」)的商業名稱在同一辦事處營運,開辦美容及化妝培訓課程。

6.僱員再培訓局(以下簡稱「再培訓局」)是一個向受其委任的教育機構提供資助的獨立法定組織。負責統籌、撥款和監察約100間獲該局委任的培訓機構。培訓機構負責根據再培訓局所設定的課程大綱,向有關人士提供培訓課程及服務。若教育機構所開辦的課程符合所有再培訓局定下的要求,包括課程報讀人數,學員出席人數等,再培訓局就可以向機構發放撥款資助。

7.再培訓局向培訓機構撥款多少根據每一課程的收生率而訂。另外,每位出席率達80%或以上的學員也獲再培訓局發放津貼。

8.紐魯詩於2010年3月24日申請成為培訓機構,同年11月22日獲發信通知申請成功。

9.紐魯詩在案發時段向僱員再培訓局提供一系列資料,顯示舉辦了一項「專業美甲師證書」和一項「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以下分別簡稱「美甲師課程」和「營養課程」),及顯示兩項課程的報讀人數,出席人數等。紐魯詩基於該兩項課程而向再培訓局申請資助。

10.再培訓局職員在兩項課程開辦時段內先後兩次到訪機構,特擊檢查兩項課程的上課人數,兩次皆發現出席人數遠少於紀錄上的報讀人數。

11.再培訓局職員其後作出跟進,兩次向文件上顯示報讀了兩項課程的學生進行電話抽樣調查,查詢是否曾經報讀該兩項課程和其他資料。

12.廉政公署後來接手處理事件。調查顯示被告人曾經與其他人串謀詐騙,透過捏造資料和文件,虛假地透過再培訓局的電腦系統申報有關兩個課程的營辦資料、報讀人數、出席人數等,從而向再培訓局騙取發給機構和學員的資助。廉政公署最後決定對兩名被告人提出本檢控。

爭議點

13.控方是否能夠證明紐魯詩真的沒有營辦美甲師和營養課程;該兩項沒有實際被舉辦的課程的真正報讀率和出席率如何;及兩項課程是否有舉行考試,若有,誰人參加了考試,考試是否真實的考試。

14.若控方能夠證明罪行詳情中的3項虛假表示,則作出這些虛假表示的行為是否屬不誠實。

15.這些虛假表示的作出是否會致使和誘使再培訓局的人員及職員向紐魯詩和表面上報讀了美甲師和營養課程的學員批出撥款和津貼。

控辯雙方案情大綱

16.控方傳召了國際美研或紐魯詩在控罪時段的僱員來證明第一被告人曾經指示屬下僱員在沒有學員知悉或同意下把學員名字和個人資料用在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上,從而製作那些學員已經報讀美甲師和營養課程的假象。控方也傳召有關學員來證明她們事實上沒有上過該兩項課程的課堂。

17.控方又依賴國際美研或紐魯詩僱員和有關學員的證供來證明美甲師和營養課程事實上沒有上課。點名紙上內容並不真確。有關兩個課程的種種文件,例如課堂表現評分,面試評分等均由職員製作,內容並不真確。兩個課程根本沒有進行這些面試或期末考試等。

18.第一被告人的整體說法是她從來沒有參與紐魯詩的運作,所有紐魯詩與再培訓局間的事情皆由第二被告人雷先生負責。第一被告人不單沒有參與任何再培訓局課程的營運,她甚至對紐魯詩的營運也不聞不問。第一被告人認為國際美研和紐魯詩的前僱員和有關學員一起串謀誣告她,他們為了脫罪而迎合廉政公署的說法,從而達到讓他們成為特赦證人的目的。

控方證供撮述

19.控方證人分三類:第一類是國際美研或紐魯詩的導師或職員;第二類是學生;第三類則是再培訓局職員。

前任導師或職員證供撮要

20.由於這一批證人是控方案情的骨幹,本席將對她們的證供作出比較詳盡的撮述。

周靜汶Jenny(控方證人編號21

21.周靜汶以特赦證人身份作供。

22.周女士是國際美研舊生。畢業後被邀成為導師,由第一被告人Winnie吳女士接見,在2011年9月7日開始在國際美研金馬倫道校址工作。

23.周女士工作至2012年2月時,由於待產,由全職轉為兼職。產後在2012年11月再次成為全職僱員。

24.國際美研在2013年中搬到五礦大廈新址。吳女士的辦事處在五樓接待處入面。第二被告人雷先生沒有自己的房間,只有一張書枱。

25.周女士工時為早上9時至下午6時30分,星期一至五上班,主要教美容,指甲,脫毛和儀器。在周女士有上班的日子,她常常見到吳女士在她辦公室。

26.周女士記得在國際美研金馬倫道校址時,見過一張印有紐魯詩教育中心名稱的紙在書架上「貼咗出嚟」。周女士起初不知道那是甚麼, 只在後來因為有展翅課程學生所以才知道有關紐魯詩營辦展翅和再培訓局課程。

27.據周女士理解,國際美研營辦私人非政府課程,而紐魯詩則專門提供政府課程,例如展翅計劃和再培訓局課程。

28.周女士第一次接觸紐魯詩有關課程是在2012年3、4月時。當時懷孕並正在兼職的她沒有自己的課程時間表。某天同事叫她去授課,但又說不用怎樣教,只要坐在那裏就可以。

29.周女士按指示到達班房,見到一張點名紙,其格式與國際美研沿用的明顯有所不同。周女士當時沒有留意誰人要在文件上簽名,但清楚記得是她第一次接觸紐魯詩的文件。

30.周女士在產後2012年11月再次成為國際美研全職僱員,每日大部份時間在課室,午飯則吃外賣。

31.當街外人來學校查詢或報讀課程時,周女士留意到若報讀的是國際美研課程,則一定由Winnie「自己傾番」,但她沒有留意他們對話內容。

32.周女士然後被問及一系列本案中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內容。

33.以證物P-158有關學員馬倩琼的僱員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為例,周女士指出,文件上有關課程名稱1, 即「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右上角的申請編號1, 即「AKN1300071」;及右邊一欄的「12」,「I03」,「JE38」和「3606」均由她填寫,是她的字跡。但是周女士記不起是誰把這份申請表交給她處理。

34.收到這份申請表時,申請表上的「(二)個人資料」欄目內的資料已經由別人填上。但是周女士記不起在背頁的日期和姓名是否已經填好。

35.周女士解釋她之所以會填上這些資料是因為「要幫同學入機」,替他們在再培訓局網頁登記。

36.周女士的證供是當時第一被告人吳女士把一張寫有課程學員姓名的紙交給她,然後由周女士在存放在學校的申請表裏尋找紙張上的名字,找到後就把該申請表上的資料「入機」,即輸入再培訓局的電腦系統。

37.「入機」後,若再培訓局系統批准該學員報讀,系統會顯示一個「申請編號」,周女士把編號寫在申請表上,填好課程名稱和其他資料後就把申請表放回之前放置的地方。

38.當時周女士自己不是再培訓局電腦系統的登記用戶,因此要用同事Toby的登入名和密碼。Toby後來嫌周女士麻煩,乾脆把戶口和密碼寫在紙上然後貼在電腦旁。周女士不知道Toby的全名。

39.周女士在證人欄內逐一閱讀證物 P-424和448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逐一確認表格上的「課程名稱」,「申請編號」也是她的字跡,由她在類似證物P-158的情形下填寫。

任教紐魯詩課程

40.周女士說她在國際美研的五礦大廈校舍曾經任教紐魯詩課程的課堂。她的說法是她「會根據番國際美研課程去教」。

41.周女士說她沒有任教於由紐魯詩營辦,與再培訓局掛勾的「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課堂;也沒有印象曾經任教於由紐魯詩營辦,與再培訓局掛勾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課堂。

有關紐魯詩「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點名紙

42.控方王大律師向周女士展示證物P-96,即4張紐魯詩教育中心「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點名紙,覆蓋日期為2013年7月2日至8月5日。

43.周女士說4張點名紙右上角列表中,「導師名稱」Jenny Chow下看似「Jenny」的簽名皆不是她所簽署。而文件底部「導師簽署」旁,所有看似「Jenny」的簽名也不是她的字跡。

44.王大律師問周女士她有沒有在這些點名紙覆蓋的日期中的任何一天任教點名紙上的紐魯詩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周女士的答案是她「覺得」基本上她任教國際美研課程為主,她「覺得」她沒有教過這個紐魯詩美甲師證書課程。

45.周女士用「覺得」這字眼是因為正常來說,她的時間表只是會教一個課程,但是當出現了再培訓局課程後,她就要分身去教課程。部份時間表是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教國際美研和再培訓局的課程,而班上會有國際美研和一些紐魯詩再培訓局課程學生。

46.當周女士在國際美研任教期間,她沒有見過好像P-96這樣詳細填滿了資料的點名紙。她所見過的只是空白,還沒有填上內容的預先印好了的點名紙範本。

47.這些點名紙與國際美研課程的課堂點名紙不同,因為國際美研課堂點名紙是交給學生們自己簽名的。

48.P-96上有關7月19日欄目下,上午課堂一欄(9:00-1:00)的圓圈均由周女士畫上。她之所以記得是因為當日政府人員曾經到校巡查。同日下午(2:00-6:00)一欄下的符號則不是證人所畫。

49.周女士也沒有畫上P-96有關7月3日欄目下的符號,又不知道是誰畫的符號。

導師編更表

50.周女士確認證物P-75至80為她和其他導師的返工上堂時間表(以下統稱導師編更表), 她的代號為「J」。

51.以2013年7月15日(星期一)為例,導師編更表上J字右方的「中字甲」代表當日早上9時至下午1時她被編排到一間中學去幫手;下午2至6時則負責任教「甲」班。「甲」為國際美研指甲班的簡稱。同日最右邊的格子留空,代表當晚7時至10時沒有課堂。

52.以7月16日為例,「仪/營→/皮皮」代表當日上午時段任教儀器/營養班。周女士的供詞是她其實沒有任教「營養班」。王大律師問證人那為甚麼編更表會寫上「營」。周女士回答說:「因為咁啱開了營養班,疊住了時間」。王大律師沒有進一步要求周女士解釋她的答案。

53.至於「儀器」,周女士說她實際有任教國際美研的儀器課程。

54.周女士的證供是她不知道為甚麼營養班的簡稱會被如此寫在導師編更表上 。她也不知道自己是否有資格任教營養班。周女士說事實上她在7月16日沒有,而且也從來沒有任教營養班。

55.對於在「仪/營→/皮皮」下方的圈著的「C」,周女士解釋說代表課堂在五礦大廈校舍的C課室進行。

56.周女士又說因為她不能分身去教儀器和營養班,她曾經向Winnie查詢,而Winnie回答說若有人來巡查就需要把再培訓局課程的學生放到C課室讓政府人員檢查。王大律師沒有要求周女士進一步解釋她的說法。

57.周女士說因為Winnie「出時間表」,以上提到有關7月16日的導師編更表內容是Winnie寫的。

58.王大律師然後要求周女士繼續解釋7月16日「仪/營→/皮皮」中的「/皮」是甚麼意思。周女士說應該是代表下午班有營養和皮膚班,即上、下午也有營養班。

59.最後的「皮」則代表當晚有國際美研皮膚班,而周女士事實上有在當晚任教。

60.就7月17日來說,「皮/營/仪」代表當日上午周女士要任教皮膚課程。至於「營」則代表營養班。王大律師問為甚麼會寫上「/營」,周女士的答案是因為「再培訓局有營養班」。王大律師沒有要求周女士進一步解釋她的答案。

61.在「皮/營/仪」下方再次出現圈著的「C」,旁邊則寫著「6:00」,周女士說她記不起為甚麼會寫著「6:00」。

62.就7月18日的導師編更表,周女士事實上曾經任教當天上午的國際美研「脫毛」班。表格上的「/營」與以上解釋相同,再培訓局課程有營養班,若有人來檢查就叫學生前往C課室。

63.7月19日的導師編更表上午的「皮/甲」代表當日上午有國際美研的皮膚班,而她事實上有在國際美研任教皮膚班。

64.至於「皮/甲」中的「甲」,周女士不肯定代表國際美研或再培訓局課程,她實在沒有印象。

65.周女士的證供是國際美研也有指甲班,而且皮膚和指甲班可以同時上課,因為學生報考的ITEC試可以包括護理、指甲、脫毛和化裝,他們可以皮膚指甲「一齊上」,但導師編更表通常只會「出一個科目」。

66.有關導師編更表上8月3日(星期六)欄目,「J」字旁的「ERB營」,周女士解釋說編更表的意思是當天她要回校教再培訓局的營養班,但雖然她實際上有在當日回校,但沒有學生出現,而她也不用任教課堂。

67.有關7月26日(星期五)欄目,「甲甲」應該是她要任教再培訓局的美甲班。早上一欄的「甲」是國際美研自己的課程,而周女士事實上有任教這一課堂。至於下午一欄的「甲」則是再培訓局掛勾課程,但周女士沒有印象她有否教過當天的這個課堂。

有關紐魯詩「營養顧問助理課程」點名紙

68.王大律師向周女士展示證物P-102,紐魯詩「營養顧問助理課程」點名紙。周女士的證供是,無論文件右上角「導師名稱」或底部「導師簽署」看似「Jenny」的簽署皆不是她的字跡。

69.周女士沒有任教紐魯詩的「營養顧問助理課程」。她認不出「覆核人員簽署」一欄是誰人簽名。

周女士工作時間的改變

70.約於2013年6或7月份,Winnie告訴周女士她要在星期六工作。Winnie說其實周女士原本就要在星期六工作,只是之前沒有執行。自此之後周女士就開始在每隔一週的星期六上班。

71.但是周女士的證供是國際美研課程在星期六沒有課堂。

72.王大律師問她既然國際美研沒有課堂那她星期六回學校時做甚麼工作。周女士回答說:「冇㗎,因為冇堂」。

再培訓局的201373日第一次巡查

73.2013年7月3日(星期三),周女士如常上班。

74.當正在任教國際美研的上午時段課堂時,有同事敲門說再培訓局人員到學校巡查。

75.由於之前Winnie說過若遇到巡查就要安排「走鬼」,即安排某個姓名列表上的學生前往導師編更表上寫著的房間(即圈著的C或A等字母)集合,讓政府人員巡查,於是當天周女士也就作出以下安排。

76.首先,周女士指示她的國際美研課堂學生去小休。然後拿著姓名列表去找再培訓局美甲師證書課程的學生前往某房間集合,等候巡查。

77.根據證物P-96的點名紙,她當天找到4個再培訓局學生,但她實際上已經忘記找到多少人,沒有印象那些找到的學生原本在上甚麼課堂,或是否在周女士原本在教著的國際美研課堂中找到。

78.在被王大律師追問時,周女士說其實她記不起當天是她自己還是其他同事去集合再培訓局學生接受巡查。周女士能夠肯定的就是,因為她的身份也是再培訓局課程導師,她自己也要到巡查的房間集合,讓再培訓局人員檢查她的身分證。

79.王大律師就P-96點名紙上,7月3日欄目下,顯示學生「馬倩琼」遲到的符號向周女士發問,但證人記不得是否她自己找到馬倩琼,也不知道是誰畫上該符號。

80.周女士也記不得在巡查過程中她與再培訓局人員的對話。

再培訓局的2013719日第二次巡查

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班

81.在證物P-75導師編更表的協助下,周女士說她在2013年7月19日上午時應該在C課室任教國際美研的皮膚班。編更表同日「J」旁的「皮/甲」下圈著的「A」代表當有人來學校巡查時應該叫學生集中去A課室,好讓政府人員檢查。

82.周女士說當天過程應該如下。同事敲門告訴她政府人員來巡查,周女士指示正在上堂的國際美研皮膚班學員小休。周女士印象是當天巡查的是再培訓局指甲班,負責上美甲課的曾Ho Ming是兼職導師,及沒有登記為再培訓局課程的合格導師。

83.周女士不知道應怎樣做,致電Winnie。Winnie說曾Ho Ming不可以在班房內出現,安排周女士與學生一起前往A課室讓政府人員巡查。周女士在盤問時表示當時非常混亂,她不肯定自己是否有致電Winnie。

84.根據P-96點名紙,周女士說當天她只找到一名學生「葉美儀」及安排她到A課室接受巡查。葉美儀是國際美研美容科學生,巡查前正由周女士教她做面部護理。

85.至於在同一點名紙上,顯示10:00才遲到的黃詠怡,周女士的印象是Gigi,據她理解是國際美研的接待員。

86.王大律師問周女士Gigi是否學生,周女士說因為自己從來沒有教過Gigi,不知道是否當她是學生。

再培訓局的第二次巡查

營養顧問助理課程班

87.對於證物P-102的「營養顧問助理課程」點名紙,7月19日欄目下的圓圈由誰人畫下,周女士只能回答不是她。

88.她也沒有印象是由誰人安排學生去讓再培訓局人員巡查。

89.周女士只記得她曾經在B課室內與兩名學生談話,而B課室就是該營養顧問助理班應該是在上堂的地方。周女士記不得談話時再培訓局人員是否仍然在場。

90.根據點名紙,當天只楊琳和張展榕出席,兩人皆遲到。周女士知道她們是國際美研美容班學生,因教導她們而認識。

「面試評分表」「 課堂表現評分表」「筆試考核答題紙」「實務試評分記錄表」的填寫

91.周女士確認在證物P-112至115,表面上看來是一名修讀「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考生」馬婉文的「面試評分表」,「課堂表現評分表」,「筆試考核答題紙」和「實務試評分記錄表」內的手寫字跡均出自她手。

92.導師姓名,簽署,評核日期, Jenny Chow姓名和簽署也是她手筆。

93.當周女士填寫有關內容時,「負責職員姓名」和簽署還沒有被填上。

94.周女士的證供是文件顯示曾經進行的面試事實上沒有進行過;課堂也事實上沒有上過。文件內的評分純粹由周女士基於她在國際美研課程中教導她們後的印象由她自己所作。

95.關於證物P-114的「筆試答題紙」,多項選擇題的答案均由周女士自己而非學生填寫,因為學生根本沒有上過堂。

96.周女士進一步解釋,其實學校有一個包括答案紙在內的檔案,儲存所有再培訓局文件,她當時只是拿出答案紙,「跟住個答案去剔」。周女士只要確保有足夠正確答案,「總之剔到合格囉」。證人這樣做是因為她要幫學生整表格,好讓他們可以拿到津貼。

97.證物P-115為馬婉文的「實務試評分記錄表」。同樣地,實際上沒有舉行過這個實務試,紀錄表上的「考生得分」由周女士隨意填寫,只要確保學生在合格率內。

98.周女士填寫以上文件,包括填上P-112「評核日期」後,把需要「負責職員」簽署的轉交Ah Sir簽名。至此,周女士責任完成。證人不知道Ah Sir有否簽名,也不知道他隨後如何處理那些文件。

一張寫有名字的紙

99.至於周女士當時如何知道要以那一位學生的名義來製作以上文件,她如下解說。

100.在課程快將完結時,因為要統計出席率,Winnie或Ah Sir (Derek)給了她一張有學生名字的紙,叫她「幫啲同學仔做啲文件」。因為他們是上司,所以周女士按指示照做。根據證人之前口供紙,周女士覺得收到這張紙的時間應該是在2013年7、8月,即涉案的「專業美甲師證書」和「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期間。

101.在覆問中,周女士說她真的記不起是誰給她這張紙,可能是第三者,她實在不能夠肯定。

102.紙上某些名字被「highlight」了,而周女士就按這些被揀選了的學生名字去製作以上文件。

103.紙張上被highlight的名字多於一個,因此類似以上證物P-112至115的文件不單止馬婉文一套。

104.周女士在庭上確認以下學生名字下的「面試評分表」,「課堂表現評分表」,「筆試答題紙」或「實務試評分表」上的Jenny簽名均是證人自己筆跡。這些文件的內容皆由證人在與馬婉文的文件的類似情形下填寫,即從來沒有在文件上所載日期時間進行相關面試,沒有上過堂,沒有進行過筆試或實務試。所有評分由周女士隨意填寫,總之在合格率之上。

105.學生名字為:袁潔敏,吳佩儀,黃嘉欣,馬倩琼,鄭惠音,麥心研,李加恩,李宛珊,葉美儀,陳諾琳,黃詠怡,劉安琪,盧麗欣,尹壯,賴珮常 。

106.所有這些文件上的學生均為Winnie 或Ah Sir給周女士的那張紙上「highlight」了的學生名字,由周女士替她們製作這些文件。若文件上有「負責職員」姓名等要求,證人就把文件交給Ah Sir。從庭上文件可見,所有「負責職員」姓名和簽署均為「Derek Lui」。

「專業美甲師證書」「實務試評分記錄表(Mock)

107.周女士之前同意以上提到的文件上「Jenny」的簽名是她自己筆跡。但是在證物P-111,「考生姓名」為「馬婉文」的「實務試評分記錄表(Mock)」上,「評核員姓名」和「評核員簽署」旁,看似為「Jenny」的簽名則不是證人的筆跡。

108.周女士也確認,袁潔敏,林彩芬,吳佩儀,趙芷欣,黃嘉欣,馬倩琼,鄭惠音,麥心研,李加恩,李宛珊,葉美儀,陳諾琳,黃詠怡,劉安琪,盧麗欣,尹壯,賴珮常 的「實務試評分記錄表(Mock)」上,「評核員姓名」 旁,看似為「Jenny」的簽名均不是她的筆跡。

109.除了趙芷欣,黃嘉欣,鄭惠音的表格沒有「評核員簽署」外,以上所有表格的「評核員簽署」旁看似「Jenny」的簽名均不是證人的筆跡。

110.根據周女士的供詞,無論國際美研或紐魯詩也沒有其他叫Jenny的職員。

111.周女士認為國際美研和紐魯詩也沒有舉辦模擬實務試,不知道為甚麼會出現這些「實務試評分記錄表(Mock)」。

學生習作

112.根據周女士證供,除了製作虛假的「面試評分表」「 課堂表現評分表」「筆試考核答題紙」「實務試評分記錄表」「實務試評分記錄表(Mock)」,她還參與製作某些學生的作品集。

113.例如證物P-117的「專業美甲師證書」「作品集Portfolio」,雖然文件上學生姓名為馬婉文,但作品集內容其實由周女士自己製作。

114.作品集也是從Winnie或Ah Sir處拿到以上提到的一張紙後,證人需要負責製作的文件之一,用途是讓有關學生拿到再培訓局津貼。證人忘記了文件是否放回學校辦事處。

115.袁潔敏,馬倩琼,黃詠怡的作品集也由周女士負責製作。

再培訓局期末考試

116.除了以上文件外,無論國際美研或紐魯詩再培訓局課程學生均必須參與及通過期末考試。

117.涉案紐魯詩再培訓局美甲師證書課程於8月5日完成,並於同日進行期末考試。根據證物P-79導師編更表,周女士當天編了返工時間,但她已經記不起當日是否真的如編更表所顯示般,在下午曾經進行美甲班考試。若有的話,周女士負責實務試,但她沒有印象當日曾經進行實務試。

118.若然進行實務試,周女士印象中沒有人來校進行監考。

有關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的「面試評分表」;「課堂表現評分表」;「筆試考核答題紙」;「持續評估(個案研習)」:考生姓名楊琳

119.周女士負責在P-347「面試評分表」上圈出分數,在導師姓名欄寫上自己名字和簽署,並寫上評核日期。

120.周女士的證供是事實上根本從來沒有與楊琳進行過文件上似乎進行了的這次面試,也沒有與進行這些文件上似乎進行了的課堂表現評核、筆試考核、個案研習。

121.周女士沒有教過楊琳「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初階)單元證書課程」「課堂表現評分表」(P-346),文件內的「24/30」評分由周女士自己隨意寫,只要是15分或以上就可以拿到資助。

122.周女士不記得是誰告訴她分數要多於一半平均分才拿到資助,但因為周女士曾經在香港仔街坊福利會任教一些再培訓局課程,她聽過那裏的職員解釋詳情,加上也聽過同事解說,所以知道如何安排分數才被計算為合格。

123.周女士沒有為楊琳的「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初階)」筆試評巻(P-345),事實上也沒有進行過這樣的筆試,答題紙上的答案全由周女士根據當時手頭上的標準答案填寫。她還故意答錯了兩題,讓分數顯得真實。周女士記得在製作文件早期,她為所有文件填上一樣答案和分數,Ah Sir見到後叫她不用全部一樣。

124.同樣地,在證物P-344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持續評估(個案研習)答題紙」上,導師姓名「Derek」,及所有答案均由周女士自己填寫。 答案來自校內裝載再培訓局文件的檔案夾內文件的標準答案。周女士自己沒有,但不知道事實上Derek有沒有在7月27日當天上過這一堂。與以上處理筆試評巻一樣,周女士刻意選擇一些答案,從而得出一個她認為比較真實的分數。

125.周女士製作完「面試評分表」和「課堂表現評分表」後就把文件交給Ah Sir,之後就沒有再見過這些文件,也不知道文件之後如何處理。

126.一如以上有關「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中的同類文件,周女士在收到Winnie 或Ah Sir給她的那張紙後就按紙上「highlight」了的學生名字來製作這些文件。周女士照做因為兩人是她上司。

127.被問及她是否知道製作這些文件的目的時,周女士回答說,她「估計」是要用來換取再培訓局的津貼,「從中獲利」。

128.周女士在庭上確認以下學生名字下的「面試評分表」,「課堂表現評分表」,「筆試答題紙」或「實務試評分表」上的Jenny簽名均是證人自己筆跡。這些文件的內容皆由證人在與馬婉文的文件的類似情形下填寫,即從來沒有相關面試,沒有上過堂,沒有進行過筆試或實務試。所有評分由周女士隨意填寫,總之在合格率之上。

129.這批學生名字為吳麗萍,林惠玲,趙鈺文,趙蔓凝,鄔雅靜,何綺衡,陳穎珊,張展榕,鄧永康,王小玲,劉思穎,莊慧思,杜宛瑩 。

130.周女士確認她從來沒有任教這些文件上表示曾經進行的課堂。隨意填寫內容,只需確保夠分數合格,填完簽名,轉交Ah Sir時,「負責職員」一欄還沒有簽署。轉交後沒有再接觸這些文件。

有關813日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考試

131.根據證物P-80的紐魯詩導師編更表,周女士的8月13日工作包括下午「營,考」。證人解釋意思為當日下午應該是安排一個營養課程考試,當中包括筆試和實務試。筆試先考,由Ah Sir監考,不由周女士負責。

132.周女士記得考筆試當日有「政府人員」在考室監考,學校的安排是筆試完畢後就由周女士負責監考實務試。

133.當由Ah Sir監考的筆試完畢後,Winnie就吩咐周女士帶離開了筆試考室的學生到另外一個課室做一些練習,叫周女士教他們度高磅重。根據周女士當時的印象,Winnie這樣吩咐周女士是因為政府人員還沒有離開,所以不可以讓考生離開。政府人員離開後學生才慢慢離開。

134.周女士記得當日在學生原訂實務試時間前已經離開學校,因此沒有進行實務試。

135.就以下學生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期末實務試」「身體分析及事前準備」「評分準則」文件,所有內容,包括評分,皆由周女士填寫。應該沒有任何一人事實上曾經考過這些實務試。

136.學生名字為林惠玲,趙鈺文,趙蔓凝,鄔雅靜,楊琳,何綺衡,陳穎珊,張展榕,鄧永康,王小玲,劉思穎,莊慧思,杜宛瑩 。

某些文件上的修改字跡

137.以上文件上的「Jenny」簽名均為周女士字跡,但證物P-301林惠玲的文件第二頁中,在總分一欄的修改及看似「Jenny」的簽名不是證人字跡,也不知道是誰人字跡。

紐魯詩考試執行報告表

138.證物P-104的「紐魯詩教育中心」「考試執行報告表」顯示課程編號KN005DS(即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的實務試執行,由周女士在文件底部「監考員/評估員姓名及簽署」一欄上簽名確認。文件內容由周女士填寫。周女士說是因為她之前見過類似的表格是這樣「剔」於是她就一般地剔了。

139.周女士的證供是事實上沒有進行過這一次考核日期為2013年8月13日的實務試,因為要讓政府人員檢查,所以就有這份表格的存在。

140.表格由周女士填好後就交給Ah Sir,因為要由他在培訓中心負責人一欄簽署。交給了Ah Sir後,周女士就沒有再接觸文件。

141.在盤問中,周女士確認當她任職國際美研時,在2013年6月前,她曾經到油麻地女青年會和香港仔街坊福利會任教再培訓局課程。當時有4類課程,分別為「初級美容師證書」;「 化妝助理證書」;「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及「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後兩者與現在本案牽涉的再培訓局課程一樣。

142.因此,周女士雖然沒有任教營養顧問助理課程的資格,她當時仍然有在國際美研外任教這樣的營養班。周女士的證供是,直至她在本案被廉政公署人員第二次接見時她才知道她原來在再培訓局的系統內是一名已經登記為再培訓局專業美甲師及營養顧問助理課程的註冊導師,之前她一直不知道。周女士也完全不知道她需要跟再培訓局註冊後才可以任教再培訓局課程。

143.周女士沒有於2013年4月左右聽過有關Winnie媽媽中風和突然病重的事情。證人也不知道當時Winnie本身身體很差,包括抑鬱,皮膚病,要常常看醫生。但是證人有一點點印象這段時間中Winnie很少回校,即使回校也只是到一到,而且人顯得比較煩惱,憂愁。

144.周女士同意辯方大律師指,在2013年4至8月間,國際美研搬校時,所有職員也頗為忙碌。

145.辯方大律師向周女士指出,說編更表上圈著的英文字母不是「走鬼」目的地,而是告訴導師要去那裏上課。周女士不同意,因為編更表如7月18日的「脫毛」和「營養」課堂重疊,她自知不能分身,加上根本沒有儀器上課,因此曾經就這事拿著編更表向Winnie詢問。

146.周女士不同意就導師編更表事宜不用跟Winnie直接討論、對話,不同意Winnie沒有教她如何「走鬼」。

147.辯方代表大律師向周女士指出,就Winnie要求證人要在星期六工作這事件上,周女士告訴Winnie她是「極度不滿」。周女士說她記不起。

148.大律師又指出,證人就上下班時間斤斤計較,小至兩三分鐘也會紀錄,確保工資準確計算。周女士不會就分外事協助,不會做與導師工作無關的事情,「好計較」。證人不同意。

149.辯方又指出,周女士曾經要求被告人吳女士發出假文件,內容訛稱一個比實際低的工資,好讓周女士可以申請公共房屋。周女士不同意,並指出每月透過銀行戶口轉帳出糧,金額與薪酬吻合,沒有要求被告人用另外方法出糧。

150.辯方隨即向周女士展示一些WhatsApp內容,顯示證人曾經就申請公共房屋而向被告人查詢可否用其他方法出糧。證人確認其內容。周女士其後行使她不作出有可能令自己入罪的權利,拒絕回答有關涉嫌要求被告人協助申請公共房屋的問題。

151.辯方又指出,周女士曾經因為被告人沒有選取證人參加一個「City and Guild導師課程」而覺得很不開心。周女士同意她當時有點不開心。

前僱員徐少君Toby (控方第20證人)

152.徐少君以特赦證人身份作供。證人的英文名為Toby。

153.Toby 在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19日期間為國際美研僱員,任職文員,但工作包括接待員,會處理學生查問,收費,文書工作,聽電話等。

154.Toby的文書職責包括當第一被告人吳女士編排課程後,吳女士會叫Toby把吳女士手寫的版本輸入電腦然後列印出來。學生報讀時需要填寫學生資料表格,Toby負責把這些資料輸入電腦紀錄。

155.Toby也處理日常學生問題,例如在那一個課室上課,或課堂是否因天氣影響而有改動等這些基本事情。

156.若非原本已經在國際美研就讀的學生希望報讀課程或查詢課程資料,Toby會安排他們「搵返」 Winnie 。若Winnie不在學校,Toby會記下來電者姓名和電話號碼,然後向Winnie匯報。

157.若查詢者親身到校,Toby就會致電Winnie,若Winnie在學校附近就會回校會見學員。若不靠近,Toby就會讓學員與Winnie通話,由他們安排另一個會面時間。Toby不會自己主動安排時間。

158.無論是國際美研在金馬倫道舊址還是五礦大廈新址,學員與Winnie的會面都是在接待處對開十五、二十呎的地方進行。若學員即時決定報讀課程,需要填寫報名表和繳付按金。報名後,如學員要買校服和文具,Toby會負責收錢和發收據。

159.據Toby親耳聽到和記得,Winnie與學員會面時首先會簡單介紹課程內容。一旦落實報讀,他們就討論甚麼時候開始上堂。

160.有時Winnie會問學員是否有興趣報讀一些政府免費課程,即僱員再培訓局課程。學員通常會問這些課程是甚麼東西,而Winnie就會回答說是政府在學校辦的課程,不用錢的,會多一點鐘數上堂,同埋有津貼。學員一般會問津貼大概有多少,又或者是甚麼津貼,而Winnie就會說是大概數百元的車船津貼。

161.若學生有興趣,Winnie就會叫Toby替學生填學生資料表,及再培訓局的課程申請表。即是要填兩套表格:一套為國際美研的表格,另一套則是再培訓局表格。

162.兩類表格均由學員自己填寫,若不明白則由Toby在旁講解。填好的表格由Toby放進兩個不同的透明文件袋。裝著再培訓局課程表格的袋放在接待處後的一個架上。這樣分開國際美研和再培訓局表格的做法是當Toby入職時由同事Kary教她的。這樣的做法一直維持,直至Toby在2013年7月19日離職前仍然如是。

163.表格分開放是因為若國際美研要安排課程,Winnie會拿出文件袋去編排課程,所以要把國際美研的學生資料放在一個檔案夾內。

164.至於再培訓局課程表格,因為當時仍然不知道甚麼時候會開班,所以表格會放在一起直至Winnie親自對Toby說將會開僱員再培訓局的班時,Winnie就會向Toby要該疊資料,而Toby就會到架上拿文件交給Winnie。

RNet系統「入機」

165.Winnie拿到這些文件後就在她的房間看文件,篩選後就會把一疊文件交給Toby去「入機」,剩下的就會叫Toby放回原本擺放文件袋的地方。Winnie叫Toby「入機」的意思是把文件內的學生資料輸入再培訓局網址內一個叫RNet的電腦系統。

166.證人舉例說她把30套文件交給Winnie,篩選後留著18-20套由Toby「入機」,餘下的10套就放回原位,留待下一次才用。

167.進入RNet系統「入機」這工序包括輸入以下資料:編排了上那一個課程,學生基本資料,報名表上的工作經驗。這些都是關於再培訓局課程的資料。

168.進入R Net系統需要透過一個由密碼保護的註冊戶口。Toby在入職時沒有自己名字註冊的戶口,要使用以上提到的Kary的戶口和密碼。後來由於Kary要離職,第二被告人替Toby申請了一個她自己名字的戶口,之後Toby就使用該戶口來「入機」。

169.輸入了學生資料後,再培訓局的RNet系統即時處理資料,若學生資格不被系統接納就會立即在螢幕顯示,Toby就把名字紀錄在紙上,完成後把紙「攝」入裝載再培訓局學生文件的文件袋中,並告訴Winnie有多少學生被拒絕。Winnie就會從之前沒有用到的一疊文件中「搵番啲名額來報番」。

170.據Toby所了解,若被輸入資料的學生過去曾經報讀再培訓局課程,而且在輸入時還沒有完成就業跟進期的話,該名學生就會被R Net系統拒絕接納。

171.至於已經被RNet系統接納的學生,Toby會列印該份名單,若Winnie認為沒有問題,Winnie就會找Derek去編班。Winnie有時會吩咐Toby去告訴Derek要編班,有時Winnie在辦公室直接對Derek說要編班,因此所有在辦公室內的同事也會聽到。

172.完成編班後就會有課堂編號,代表可以開班。Winnie然後就把由她自己手寫的上堂時間表交給Toby,由Toby輸入電腦後列印出來。Toby然後把上堂時間表和學生名單用電郵傳送給再培訓局。

173.Toby知道時間表是由Winnie手寫因為時間表是Winnie親手交給她的,而且,一直以來無論國際美研上堂或導師,及再培訓局課程導師均由Winnie安排。

174.除了以上工作,Toby也需要協助製作國際美研課程的點名紙。國際美研點名紙的設計是每一名學生有屬於自己的一張點名紙,由學生自己寫下上堂日期和簽署,課程導師則不用在點名紙上簽署。點名紙在下課後由導師交回寫字樓。

175.Derek 也吩咐Toby要負責製作展翅和再培訓局課程的點名紙。這些點名紙上已經預先印上所有學生名字,課堂日期等資料。學生不用在點名紙上簽署,只需要打剔號來顯示出席與否。再培訓局也要求有關導師在點名紙上簽署。

176.至於這些再培訓局點名紙上的剔號或圓圈是由誰人所寫,Toby的供詞如下:「其實都係我地自己職員亂咁剔, 因為其實根本嗰班都冇人返,咁所以嗰啲圓圈呀,剔呀嗰啲都係作嘅」。

177.在入職早期,第二被告人會提醒Toby要「剔番好啲點名紙」,Toby則問Derek怎樣去剔,根本見不到有人上課。Derek回應說有時有些人會回來的。以Toby所理解,Derek的意思是指國際美研的學生。Derek會檢查點名紙確保Toby不會剔得太醜怪,也不能剔的太整齊,不可以所有人正常出席,要有些遲到或缺席,讓文件看似真的一樣。

178.根據Toby的說法,再培訓局課程的點名紙其實是弄虛作假,因為根本課程沒有進行,所以「所有出席要亂作」。有時職員會不理會點名紙,若Winnie或Derek見到就會催促包括Toby在內的職員要「剔返啲日子」。

179.Toby當時選擇遵從他們的指示照做是因為他們是老細,吩咐她做就要做。

點名紙外的虛假文件

180.除了再培訓局課程的虛假點名紙外,Toby當時也曾經參與製作「學生課程申請表」及「面試評估表」。這些都是需要向再培訓局展示的必須文件,資料需要整齊。

181.由於根本沒有進行再培訓局課程的面試,所以有關的「面試評估表」都是Toby和其他職員後補「作返落去」。有時由Toby作,有時是其他同事如Jenny周靜汶或兼職員工,誰有空就誰做。

182.Toby的證供是Winnie和Derek也有叫她們要「執齊文件」。而當他們這樣說的時候,Toby和同事就知道是在說申請表和面試評估表。

183.除了點名紙,申請表,評估表格,再培訓局在開班前也要求一份「個人資料收集表格」。這些表格有時由學生在填寫申請表時簽署,若沒有簽署則會由Toby和她的同事冒學生簽名。

一次臨急臨忙的再培訓局考試

184.Toby記得曾經有一次,Derek獲告知再培訓局有人會來學校巡查監考,臨急臨忙叫學生回校考試。由於當時事態緊急,Winnie和Derek兩人分別在學校辦公室打電話給學生,Toby因此可以親耳聽到他們的說話。

185.Toby記得Winnie透過電話叫學生回來考試,又說考完試後會有津貼。Derek也叫學生回來考試,並告知日期和時間,及將會有人監考。

186.Winnie也叫Toby幫手打電話給學生,Toby也有照做,但記不起打了給多少名學生。

187.這樣臨急臨忙打電話給學生要他們回校考試的事情只發生過一次。原因就是巡查,若沒有再培訓局巡查的話考試不會進行。

188.那次臨急臨忙叫學生回校考試最終成功找到一些學生回校,但證人不記得人數。Toby也不負責那次「考試」,沒有作出跟進。

189.再培訓局要求學校把考試結果和評核交還再培訓局。Derek當時要求Toby或Jenny或「容容」幫手在一些考試卷上填答案,當作是學生所填。他們按照Derek提供的答案照抄,偶爾會作一些錯的答案。課程有幾多人就有幾多份試卷。完成後交給Derek過目,若試卷要評核則由Derek再安排,Toby自己沒有做過計分的部份。

190.當再培訓局課程完結後,學生需要填一份問卷來表達他們對培訓機構所提供的課程的意見,例如是否滿意上課環境等等。

191.在以上提到的考試後數天,再培訓局人員到學校收取這些問卷,由Toby把文件放在公文袋中交給有關人員。文件當中包括由某些學生填寫的問卷,也包括由Toby自己「亂剔,剔番咁多份」的問卷。

192.再培訓局也要求培訓機構把學生出席率和考試結果輸入R Net系統,主要由Toby負責。Toby的證供是Winnie和Derek也有提醒她要把考試結果輸入RNet系統。資料輸入後,系統就自動計算學員出席率和考試成績是否達標,從而決定是否發放有關津貼給學員。

2013年中人手編排

193.約於2013年中,Winnie說會找同事回來專門負責再培訓局課程。後來就請來了一個叫Gigi黃詠怡的新同事,負責推銷國際美研課程,也協助處理再培訓局課程一些「sell」課程的事情。

194.約在2013年7月,有兩個再培訓局課程準備開班,分別為「專業美甲師證書」和「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

195.Toby除了負責就新學員購買校服和文具收錢外,她也負責在課程進行期間收學費和發收據。約每一、兩個星期,Toby會製作一個類似結算表的文件,用來計算該段時間的總收入和開支。完成後Toby就把錢交給Winnie,由Winnie幫她「對單」。

196.在Toby任職期間,國際美研有4名全職導師,分別為Jenny周靜汶,Derek「Ah Sir」雷品權(第二被告人),Cheryl和一位May Tsang,雖然證人不肯定如何界定May Tsang是全職或兼職導師。Toby知道Ah Sir是Winnie的丈夫,而Cheryl就是Winnie的妹妹。

197.不計算Cheryl在內,學校共有4名兼職導師,3位負責教化妝,一位教髮型。所有導師的工作時間皆由Winnie負責。這樣的全職、兼職導師情況一直沒有改變。

Gigi的加入

198.黃詠怡Gigi約於2013年中加入國際美研。Winnie吩咐Toby負責教Gigi有關再培訓局課程開班、入機和申請表的處理。於是Toby就告訴Gigi一般手續,若Winnie要申請表應該從那裏拿給她,如何等候Winnie篩選,之後如何把資料輸入再培訓局的電腦系統。這些資料來自再培訓局的課程申請表,包括以上提到的課程資料,學生個人資料和工作經驗。

199.Toby告訴Gigi要把R Net系統拒絕接納的學生名單通知Winnie ,當時Gigi沒有問為何要這樣做。Toby也告訴Gigi課程申請表需要「跟齊啲咩文件」,要她寫清楚課程面試表,並教Gigi製作再培訓局的課程時間表和學生點名紙,告訴她如何要替學生「剔番啲出席」,及自己「作埋」事實上沒有出席的學生的出席紀錄。

Toby辭職

200.Toby在2013年6月19日左右向國際美研發出一個月後離職的通知。選擇離職是因為她不希望一直做假文件,也因為不太接受Winnie對待學生的手法。例如當學生還沒有確認報讀前,一般也會查問是否可以更改上堂時間或日期,而Winnie會說可以。但是,當學生真的報讀後而希望更改時間日期時,Winnie就會不批准。

201.在Gigi到任而Toby還沒有離職的時期,當Winnie要找人做一些再培訓局課程有關的事情時她還是會叫Toby「幫下手」。當時Toby就明白,只要她一天還在公司,她還是會被要求繼續製作假文件。這是導致Toby決定在還沒有找到其他工作前就提出離職的原因之一。

202.控方代表大律師向證人Toby展示一系列再培訓局的課程申請表,以當中證物P-264學員賴珮常舉例說明Toby對這些申請表的處理方法。

203.證物P-264申請表是賴珮常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申請表。根據Toby供詞,由Winnie在某一天(證人記不起正確日子)吩咐她「幫賴珮常填番」,說賴珮常之後會繼續回校上堂,把她編排在再培訓局課程裏面。

204.雖然表格上7月3日的收表日期由Toby在7月3日的數天前寫上,但是她不知道為甚麼要寫這個日子。

205.無論如何,申請表上手寫部份全是Toby的字跡,包括第二頁「申請人簽署」旁的簽名。Toby當時會這樣簽名是因為其實賴珮常在學校有舊文件,而Winnie吩咐Toby把舊的資料抄到新的申請表上,然後代賴珮常簽名。因此申請人簽署旁的簽名由Toby按舊文件模仿。

206.填好表格後,Toby就把資料輸入再培訓局電腦系統,由系統自動分發一個「申請編號」,再由Toby把該申請編號紀錄在申請表右上角的欄目內。

207.Toby確認以下學生的「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申請表上的內容均非她的字跡。雖然有數份表格上的職員姓名 寫著Toby的名字,但事實上不是Toby所寫,也不知道由誰人所寫。申請表學員名字如下:馬婉文,袁潔敏,林彩芬,吳佩儀,趙芷欣,黃嘉欣,馬倩琼,鄭惠音,麥心妍,李加恩,李宛珊,葉美儀,陳諾琳,黃詠怡,劉安琪,盧麗欣,尹壯 。

208.Toby又確認以下學生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申請表上內容均非出自他手筆。一如以上,雖然有數份表格上寫上證人名字為職員姓名 ,但均不是Toby所寫,也不知道是誰的手筆。申請表學員名字如下:談翠婷,張展榕,陳穎珊,施萌萌,方嘉蔚,劉思穎,莊慧思,杜宛瑩,鄔雅靜,楊琳,何綺衡,鄧永康,李美鳳,王小玲,吳麗萍,林惠玲,趙鈺文,趙蔓凝 。

再培訓局課程201373日巡查

209.有關證物P-47的「突擊巡查培訓中心附件」內的紐魯詩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點名紙 ,證人Toby確認除了文件上的剔和圓圈她認不到外,其餘的均為她的筆跡。即包括右上角「導師名稱」Jenny Chow,Derek Lui 及May Tsang下的簽署;「覆核人員名稱」中Derek Lui 和Toby Chui 下的簽署;文件左下角「出席人數」,「導師簽署」及「覆核人員簽署」皆出自Toby自己手筆。

210.Toby的供詞是這一張點名紙是在再培訓局職員在7月3日到校巡查當天才製作出來。 證人進一步解釋說,因在該段時間Toby把一些再培訓局工作交了給Gigi黃詠怡,但7月3日當天Gigi還沒有弄好點名紙,巡查時Gigi又不在辦公室,所以當再培訓局職員要求檢查點名紙時,Toby就「臨時臨急」做了出來。

211.當時只有一張空白點名紙,Toby即場製作,加入學生名字,學生編號,課堂日期等,列印出來後就剔了學生出席和簽下所有名字。Toby不肯定是自己剔還是叫同事幫手剔。

212.證人Toby的說法是,這是課程必須要有的點名紙,因為學校告訴再培訓局他們開了這班,所以不可以「冇得俾佢睇」。

213.在7月3日,Toby上午9時正回到學校上班,當時Jenny和一位清潔工人和一些學生也回到了學校。

214.再培訓局職員約30分鐘後出現,由Toby在接待處接待。得知職員身份後,Toby就按Derek和Kary之前教她遇上突擊巡查的做法,請職員坐下等等,告訴她學生在上美容班可能沒有穿上衣,需要一點時間穿回衣服。這樣做其實是給時間導師安排沒有報讀再培訓局課程的學生「去第二啲班房」。

215.Toby隨即用電話通知在上堂的Jenny有人來巡查。Toby然後致電Ah Sir,問他「點算」,因為他們沒有學生在場。Ah Sir說沒有辦法,唯有安排不在課堂的學生先出來,並叫Toby跟職員「傾住先」。Toby當時已經知道再培訓局職員會要求拿取當天的點名紙,於是如上所述匆忙地用電腦找出一些舊文件去改。當時職員仍然在接待處外等候。約15至20分鐘後Jenny出來說「okay」,然後她們就讓職員入內巡查。

再培訓局的719日的第二次巡查

216.Toby在7月19日離職,再培訓局的同一位職員柯先生同日進行了第二次巡查。

217.Toby不是當日負責接待職員的人,也不知道是誰接待了他。Toby從洗手間出來時見到職員時他已預備離開。再培訓局職員應該有拿取當天的點名紙,但Toby不知道由誰人交給他。

TobyWinnie的關係

218.Toby認為直至她離職為止,她跟Winnie的關係也沒有特別差。

219.Toby同意辯方大律師指,國際美研的課堂是循環課堂,若學生插班,可以回來上回之前錯過了的課堂。Toby的證供是Winnie不單止編排課程,她也安排課程單元在那一天上堂,由那一位職員負責。

220.第一被告人大律師向Toby指出,有關證人說Winnie指示她如何工作均是證人在誣捏證據;Winnie從來不需要處理導師編更表因為Toby才是負責這工作的人;Winnie沒有叫Toby替學生填表格。簡單來說,Winnie從來沒有與再培訓局課程的申請表有任何「瓜葛」。Winnie從來沒有叫Toby就再培訓局課程「入機」或使用他們的網絡系統。Winnie從來沒有叫Toby「執好」再培訓局課程文件,只有國際美研課程文件。Winnie沒有叫Toby打電話給學生叫他們要回校考試。整體來說,每當Toby指Winnie說過或做過的事情均是Toby把別人的作為「轉移或安插」在Winnie身上的。

221.證人不同意辯方以上的說法。

222.辯方代表大律師又向證人Toby指出,Winnie曾經與她對質有關學校抽屜內不見了五千元學費。在對質後,辯方的說法是Toby曾經找當時的一位兼職文員許珮悠,嘗試游說她去承認拿了該五千元,說若她願意承擔這事情,Toby可以保證Winnie不會報警。

223.證人Toby同意曾經與Winnie對質,但選擇行使她不作出自我入罪口供的權利,不回答有關是否曾經與兼職文員許珮悠溝通的有關問題。Toby在證人欄內強調她由始至終應付Winnie指控的方式就是叫Winnie去報警。

前僱員林曉欣(控方第7證人)

224.林曉欣在2013年8月12日開始在國際美研五礦大廈校址工作,於約3個月後國際美研以營運問題為理由辭退證人。

225.林女士求職時由校長 Winnie Ng(不爭議即第一被告人)會見,見工職位為行政職員。校長解釋主要在辦公室內工作,處理文書工作。

226.林曉欣由開始就聽過有關紐魯詩,當時理解是「一齊做嘢」。

227.入職後,紐魯詩的經理Derek Lui向林曉欣解釋她主要做紐魯詩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再培訓局課程資料,去「做返整理」。

228.林曉欣需要整理的文件包括課程大綱,學生申請表,學生出席紀錄,考試試卷,成績表,和申請或放棄津貼的表格。Derek Lui還說再培訓局職員有機會在9或10月份到校檢查,要求證人整理好文件讓職員查看。

229.當時Derek Lui用林曉欣名字在再培訓局的RNet系統申請了一個戶口。林曉欣使用該戶口進入系統後就會列印出系統內已有的點名紙(例如證物P-94),然後比對手頭上的版本是否一樣。若有出入,證人先用筆打上記號,然後問Derek Lui是否要修改RNet紀錄。若他說要,證人就照做。

230.林曉欣會在計算手頭上點名紙上出席率來比對系統版本。證人不知道手頭版本上的剔由誰人填上,因當時所有課程已經完結。

231.林曉欣確認證物P-96的紐魯詩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點名紙就是其中一份在「box file」內的點名紙。這份點名紙最後一頁中,「P1」右邊和對下的全是林曉欣的字跡。證人當時計算每一位學員的出席率,然後寫了在文件上。

錯誤時間的輸入

232.林曉欣被問及在2013年10月7日進入RNet系統更新筆試成績。

233.根據證物P-14文件,林曉欣曾經在當天的14:37:41時在RNet系統更新紐魯詩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的筆試成績。證人確認這更新日期和時間屬實。證人指出與這更新掛勾的文件就是證物P-97的「技能評估綜合成績及證書管理(綜合成績表)」。這P-97文件在列印出來後也是在以上提到的 box file中存放。

234.林曉欣的證供是,P-97左下方「培訓機構負責職員姓名及簽署」右邊的姓名和簽署是她的字跡。但是,對下的「培訓機構核實人姓名及簽署」右邊的姓名和簽署則不是她的筆跡,在她自己簽署時還是空白的。

235.林曉欣寫上「日期:13/8/2013」這日期時其實已經是2013年10月初,但是因為當時Derek Lui告訴證人有關課程資料需要在課程完結後7日內輸入系統,所以就「寫返」8月13日。

236.此外,林曉欣也在「紐魯詩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的點名紙計算和紀錄出席率(見證物P-102(每一頁最右邊)),計算完畢後就輸入RNet系統。

237.證人同樣記得在2013年10月7日在RNet系統內更新營養顧問助理課程筆試成績。相對的「技能評估綜合成績及證書管理(綜合成績表)」(證物P-103)由證人在2013年10月初準備。換句話說,該文件上「21/8/2013」的日期並非文件準備的日期,理由一如以上有關文件,就是Derek Lui說日期要寫成在課程完結後7天內。

238.林曉欣在盤問中同意辯方大律師說法,校長曾經說證人主要向雷生負責。入職後主要負責處理再培訓局課程工作,雖然記得有填寫過一些涉及國際美研的申請資助表格,如持續進修基金和免入息審查貸款。

239.據林曉欣當時理解,國際美研課程與再培訓局課程無關。

240.當證人在8月12日入職時,再培訓局的文件在五礦大廈校址擺放雜亂。

241.林曉欣在盤問中確認吳校長曾經要求她使用RNet來搵資料。吳校長把學生名字告訴林曉欣,叫她在系統上「搵返佢參加課程的資料」。

242.辯方代表大律師向林曉欣指出她被解僱是因為她在考試時缺席,沒有如學校要求在考試中處理翻譯工作。證人不同意這說法。

243.林曉欣記得有一次Winnie 校長向她解釋,由於學員要在完成了一個再培訓局課程後等候3個月才可以再次報讀再培訓局的任何課程,所以校長要查看某一位學生的報讀資料。但是當時林曉欣在忙著其他事情,於是她把自己的RNet戶口名和密碼告訴了同事Gigi Wong。這是林曉欣所知唯一一次她讓別人使用其戶口。

前僱員黃詠怡Gigi(控方第23 證人)

244.黃詠怡以特赦證人身份作供。

245.黃女士在內地出生,教育至中學二年級程度,2000年來港後一直在不同地方工作。

246.黃女士在一間名為Leanna的時裝店工作了兩年,期間認識了當時的顧客第一被告人Winnie Ng。

247.2012年左右,Winnie得悉證人不想繼續在Leanna工作,問她和當時也在場的同事王小玲有沒有興趣學化妝。黃詠怡問Winnie要不要給錢,還有要不要拿錢出來買化妝品等基本東西。

248.Winnie說不要錢,但要繳付一萬元,到時候會幫她們申領持續進修基金,之後就會給回錢她們。

249.黃詠怡和同事王小玲兩人最後也有報讀課程,各自繳付了一萬元學費。

250.黃詠怡報讀課程的過程如下。

251.Winnie 後來帶了報名表格到Leanna讓兩人在店內填寫。證人記得當時有很多表格,而她們則只是填寫了基本資料,填完交還Winnie,然後等候Winnie的同事去安排和通知她們上課。證人後來就接獲一位叫Toby的職員通知她去上課。

252.證人記得在繳學費時也有把身分證副本和銀行戶口資料交了給學校。銀行戶口資料是用來讓持續進修基金過數用的。而最後事實上有一萬元存入了該戶口。

253.證人確認證物P-81的課程報名表就是在Leanna填寫的其中一張表格,而P-82就是她在2月28日繳付報讀化妝第二級課程的一萬元的收據。

254.黃詠怡和王小玲同樣報讀了這個化妝第二級課程,逢星期四晚上7時上堂。黃詠怡當時要照顧女兒,只可以每星期上一次堂,而王小玲則因為沒有人陪,所以也是一星期一堂。

255.證人確認證物P-84就是有關2013年3至5月的課堂每月時間表。

256.P-85內「本人黃詠怡現決定放棄報考化妝公開試」及旁邊簽名是她在6月18日所寫,因為當時學校告訴她們考公開試要繳付4000元,所以她們選擇只考校內試,仍然可以畢業。

257.證人報讀的課程在金馬倫道校址上堂,只有一堂是在6月5日搬到新校址後在該處上課,之後證人就參加校內試,然後課程完結,證人畢業。

258.在課堂完結後,校內試之前的一段時間,Winnie致電黃詠怡問她有沒有興趣做兼職。證人問她做甚麼工作和有多少錢。Winnie說是推銷課程,用佣金計算。因為證人當時有家庭負擔,覺得如果計算佣金不穩定,所以沒有答應。但是Winnie進一步提議說工資每小時計算,上班時間可以遷就證人。黃詠怡最後同意。證人記不起是在那一天開始上班。

259.在五礦大廈校址開始上班時,證人仍然以為Winnie只是國際美研的負責人,後來才得悉她校長的身份。

260.身為職員,黃詠怡每天上班也要簽到。根據證物P-86的員工簽到簿,證人在6月11日第一次上班,工作了4小時。

261.雖然證人受聘時職能是推銷課程,但是開始工作後被同時要求幫手教學生。

第一天上班

262.第一天上班,證人按Winnie吩咐去找職員Toby,由她帶證人去課室教一些「小朋友」。證人在隨後的一個月也有任教這課堂,但不是每一堂也由她負責教。雖然Gigi在學校教學,但是據她自己理解,她不算是學校的導師。證人也不知道究竟是甚麼機構負責開辦她任教的課程,只知道學生都好年輕,好像是政府機構,類似展翅的東西。

263.工作期間,證人認識了學校其他職員,包括第二被告人Ah Sir雷先生,導師 Jenny, May May,Carmen和Ah Ming,還有負責文書工作的Toby。證人在學校工作時很少見到Winnie。而她當時也不知道Ah Sir 和Winnie是兩夫妻。

紐魯詩

264.Gigi在入職後由Toby向她解釋,當Ah Sir桌子上的其中一個電話響起時,接聽的同事要說紐魯詩的名稱。Toby開始時沒有解釋,後來慢慢上班後,出現做文件等事情後就知道牽涉國際美研和紐魯詩兩個不同機構。

265.初入職時候Gigi沒有甚麼東西做,甚至對Winnie說「咁得閒嘅」,而Winnie則回應說不是好得閒,是好忙的。Winnie之後就叫Gigi「幫手做文件」,但當時沒有說是做甚麼文件。Winnie這樣說的時候Toby也在場,聽到兩人的對話。

266.由於入職後一直是Toby負責教Gigi做些甚麼工作,順理成章,Toby也負責教她怎樣做文件。Gigi不用問Toby,她很自然就拿文件去教Gigi。

Toby所教

267.Toby會拿一些課程表給Gigi,由Gigi把學生電話和身分證號碼輸入電腦,然後檢查學生過去有沒有報讀過課程。Gigi要留意過去3個月內曾經報讀的學生,那些是不要的學生,至於在3個月以外報讀的就可以記下來寫「剔」,不要的就打交叉。例如以6月為檢查時間,若學生在3至5月間曾經上堂就不要,3個月內沒有上堂的才要。其實在輸入學生資料後電腦就會自動展示有關資訊,Gigi只要按Toby給她的課程表上名字輸入就可以。Gigi的證供是,除了Toby外,應該沒有別人把課程表交給她作輸入和檢查用途。

268.檢查完成後就把寫上了剔和交叉的一張文件交回給Toby或Winnie。

269.證人Gigi的證供是在職期間曾經多次進行這樣的輸入、檢查和呈交文件。

270.此外,Toby也教Gigi把以上剔了的學生的3項資料輸入電腦,分別為姓名,電話號碼和身分證號碼,然後就完成。

271.Gigi也會按Toby指導把一些學生名字輸入電腦,檢查後若「唔夠數」的話,Winnie就會再給另一張寫上學生名字,和「剔好哂」的紙給Gigi。Gigi當時不知道不夠數是甚麼意思,只是後來才知道要湊夠18個學生才可以開班。證人記不起紙是誰人交給她的,但她當時知道紙是來自Winnie的,也認得紙張上的一些Winnie的字跡。

272.Gigi然後按Toby所教把資料輸入電腦去「整一班出來」,隨後就把課程學生檔案電郵給Ah Sir。證人記得輸入資料的課程有兩個,分別為營養和美甲課程。Gigi在當時輸入時因為不懂,不知道是甚麼機構舉辦的課程。

273.對於某些課程表,Toby叫Gigi自己在空白的地方簽名,及教她自己代學生填寫他們的工作經驗。Gigi就按Toby所教,「求其寫」。Gigi沒有問Toby為何可以亂寫,因為當時太多東西要她記住,太多事情要她做,證人想,既然是學校文件,Toby叫她亂寫就亂寫,沒有想太多。

274.除了以上工作,Gigi還要就不同學生「執番齊啲文件」。文件包括課程申請表,有關面試的文件,身分證副本,銀行副本等。

275.每一個學生有一個「學生袋」,內有所有返學課程,身分證,所有個人資料,若有需要,證人就會在學生袋內找資料。例如Gigi要替學生填寫面試表,有好多東西要填,有些由證人自己填,有些是其他同事填,有些則是學生自己填。證人填寫的部份若涉及學生資料,證人就可以在學生袋內找資料去填。

276.此外,若這些面試表內沒有任何資料,則全份資料均會由Gigi或同事填寫。同樣地,填寫的資料來自學生袋內文件上的個人資料,Gigi只是跟隨之前的文件做法來填寫。即使面試表應該是按面試結果填寫,但Toby教Gigi可以亂填,於是證人就亂填。

277.Gigi的證供是當她在國際美研工作的時候,她完全沒有聽過僱員再培訓局的名稱,也不知道是甚麼的一個機構。

278.證物P-107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就是其中一份Gigi要填寫的文件。第二頁的「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KN002DS、KNTS是證人筆跡。證人對內容一知半解,她只是負責按指示把資料抄寫到文件上。而那些資料來自一張電腦列印出來的文件,內有整個課程的學生名字,課程名稱和編號等讓Gigi抄寫。

279.若申請表上沒有個人資料等Gigi就會一一補填。

280.Gigi填寫完申請表後就放入「一個袋、一個袋」,交回Ah Sir檯面。申請表第二頁的紐魯詩印章由Toby交給Gigi印下。

281.證人Gigi確認證物P-109有關學員馬婉文的人才發展計劃,就業掛鈎課程面試評估表上全是她的字跡,包括評估表最後一頁的面試日期、職員職位、姓名、簽署。證人的證供是Toby教她「求其填」,於是她也就求其填。

282.審訊文件夾第933頁的課程申請,附加聲明,有關使用個人資料聲明下方的申請人簽署和姓名馬婉文也是Gigi的筆跡。換句話說,聲明不是由馬婉文確認和簽署。

283.證物P-110有關學員馬婉文的僱員再培訓局,申請/放棄再培訓津貼表格字跡也全屬證人Gigi,而不是文件上所記載的馬婉文。Gigi從以上提到的學生袋中的文件找到馬婉文的銀行戶口資料,然後轉載到P-110 文件上。

284.Gigi更在文件第二頁上,在申請人簽署一欄簽名,寫下日期。換句話說,文件所顯示的申請人馬婉文沒有在文件上以申請人身份簽署。Gigi這樣做是因為Toby教她要「全部填哂」,包括簽名在內。

285.證物P-120有關學員袁潔敏的人才發展計劃,就業掛鈎課程面試評估表上全是證人Gigi的字跡,包括評估表最後一頁的面試日期、職員職位、姓名、簽署。證人的證供是Toby教她「求其填」,於是她也就求其填。

286.同一證物中,審訊文件夾第993頁的課程申請,附加聲明,有關使用個人資料聲明下方的申請人簽署和姓名袁潔敏也是證人Gigi的筆跡。換句話說,聲明不是由袁潔敏確認和簽署。一如以上解釋,Gigi當時會這樣填寫這些文件是按Toby指示去做,全部內容證人自己捏造,「求其填」。

287.證物P-121有關學員袁潔敏的僱員再培訓局,申請/放棄再培訓津貼表格第一頁,和第二頁申請人簽署和日期全屬證人Gigi字跡。第二頁底部的培訓機構職員簽署則是同事Rosa字跡。Gigi填寫文件時,培訓機構職員專用一欄應該還留空,稍後才由別人填寫。

288.證人Gigi確認證物P-128有關林彩芬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的課程名稱一欄的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和課程編號由她填寫,背頁此欄由職員填寫的收表及核對職員姓名及日期也由證人填寫。

289.表格第一頁上方「重新再填」是Winnie校長筆跡。證人尤其認出Winnie「新」字的寫法。這4個字應該是在證人填好了課程名稱後才由Winnie校長寫上。

290.證物P-130有關林彩芬的人才發展計劃,就業掛勾課程面試評估表,情形與 P-128相同,文件第一頁均為證人筆跡,但事實上沒有這樣的面試進行過。證人說這文件跟之前的都是全部一齊填。

291.同一證物最後一頁的聲明均由證人填寫,Gigi以林彩芬名字簽名,和寫上姓名。

292.證物P-131有關林彩芬的再培訓局申請/放棄再培訓津貼表格的首頁上全屬證人Gigi字跡,一如以上提過,學員的銀行資料來自學生袋中文件。表格第二頁申請人簽署也是Gigi筆跡,但培訓機構職員專用一欄就不是證人字跡。證人在申請人一欄簽名時下方的職員簽署及紐魯詩蓋章還沒有出現。

293.證物P-133有關學員吳佩儀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上,課程名稱、課程編號和右上角的申請編號由證人Gigi填寫。該申請編號由Ah Sir 或 Toby告知證人,由證人紀錄在申請表上。

294.當證人填寫課程名稱時,表格上的學員個人資料,工作資料,聯絡資料均已經由別人填寫。申請表第二頁的收表及核對職員姓名,和日期均為Gigi字跡,填寫時,文件對上地方的兩個申請人簽署已經由別人填寫。

295.證物P-135有關吳佩儀的人才發展計劃,就業掛勾課程面試評估表上的首4頁,包括面試職員姓名和簽署等,均為證人手筆。Gigi的說法是好像以上提到的文件一般,「求其填」。

296.證人Gigi也在證物P-136上填寫所有資料,包括在背頁以吳佩儀名字在申請人簽署一欄簽名和寫上日期。但填寫培訓機構職員專用一欄的則另有其人。證人解釋這樣以學員名字簽名是因為「所有文件都係咁樣簽㗎啦」。

297.證人然後逐一在庭上檢視一系列有關以下學員的文件:趙芷欣、黃嘉欣、馬倩琼、鄭惠音、麥心妍、李加恩、李宛珊、葉美儀、陳諾琳、證人黃詠怡自己、劉安琪、盧麗欣、尹壯、 賴珮常、 談翠婷、吳麗萍、 林惠玲、趙鈺文、  趙蔓凝、  鄔雅靜、楊琳、何綺衡、李美鳳、陳穎珊、張展榕、鄧永康、王小玲、施萌萌、方嘉蔚、劉思穎、莊慧思、和杜宛螢。檢視的文件為每一名學員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就業掛鈎課程面試評估表;附加聲明;和僱員再培訓局申請/放棄再培訓津貼表格。

298.根據證人Gigi供詞,所有出現在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上的手寫「重新再填」、「重新填」、「再填過」、「再填」的字眼均為Winnie吳校長字跡。

299.在證人有份填寫的「面試評估表」上的內容均由證人隨便寫,據證人所知,事實上沒有進行過這些面試。

300.如有需要填寫課程申請表內的個人資料,證人就會在學生袋內的文件尋找有關資料然後轉載到表格內,又或甚至是自己想怎樣填就怎樣填。

301.若附加聲明上沒有簽署或姓名或日期,證人會以申請人的名字來簽署,並寫上日期。 日期不是她簽署當天的日期,視乎Toby怎樣叫她填寫,一般來說會由Toby給證人一段日期讓Gigi自己隨便選擇。

302.以上文件一般來說都是「好後期補番落去」,應該是課程開班日期之後,也不一定是一齊做的。證人記得在初入職一至兩個月期間,她負責教化妝和「做文件」。Toby會告訴證人那一個學員要補填那一份文件,並把要填的文件交給Gigi。Toby基本上告訴Gigi若文件上有空位,Gigi「自己寫番就得㗎啦」。

303.Gigi的證供是她當時不知道為何要填文件,只是一直按Toby指示填了很多文件。

304.證人記得在2013年7月19日曾經有再培訓局職員到學校巡查。雖然證物P-96的點名紙顯示她遲到但她實在沒有遲到,因為她其實當天要在國際美研上班。回到學校後Toby叫Gigi先進入C課室。證人當時不知道C課室在上甚麼課,也不知道Toby為何叫她先去C課室。

305.證人在C課室內見到學員葉美儀,和導師「亞明」,沒有其他人。證人坐下食早餐,期間問葉美儀外面發生什麼事情。後來有一名男子進入C課室。證人當時不知道他是再培訓局職員。該男子問證人可不可以給身分證他對一對。於是證人和葉美儀把身分證交給該男子。該男子檢查完後離開課室。證人繼續吃她沒有吃完的早餐,吃完就離開課室,回到寫字樓裏面工作。

306.在寫字樓內,證人見到Toby好像好緊張地在打電話給Ah Sir。證人然後繼續工作,沒有再見到再培訓局的職員。證人沒有問為甚麼會有再培訓局人員到校巡查,因為所有人都好忙。

307.Gigi的證供是,之後一路返工Toby有叫她幫手在類似P-96的點名紙上簽名和打「剔」。證人沒有問Toby為甚麼要這樣做,因為她見到很多同事也幫手填,就沒有問。

308.證人Gigi確認在證物P-96點名紙上,有關7月13、15日的內容均全是她筆跡,包括斜間,圓圈,出席人數,導師簽署及覆核人員簽署。

309.7月27、29日和8月2、3日的斜間和圓圈是她手筆。7月27日下午及29日的覆核人員簽署也是證人的筆跡。

310.證人如此簽署是因為當時見到Toby拿著文件周圍叫人幫手填或幫她簽名。證人見同事應Toby要求簽名,於是照做,沒有過問理由

311.證物P-96第3頁(證物檔案第903頁)上,5/7 至 12/7的所有圓圈和斜間均由證人填上。文件是Ah Sir 交給Gigi叫她填的。當時文件左方2/7至4/7的交叉已經打上。Gigi不知道為甚麼Ah Sir 會叫她重新填過這點名紙,但記得Ah Sir 有另一份點名紙是已經填好的,應該是因為新加了賴珮常的名字所以要重新填寫,兩份點名紙人名和日期基本上一樣,只是加了一個學生,證人只抄回其他的東西。

312.對於證物P-102紐魯詩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的點名紙有關2/7至13/7的頁數;13/7至24/7的頁數,證人Gigi說除了右上角欄目內的簽名及導師簽署外,所有內容均是她筆跡,包括圓圈等符號及覆核人員簽署。

313.證人記得Toby和在Toby離開後一個姓林的新同事曾經教證人怎樣填。姓林的同事更曾經拿著幾張文件叫證人幫手填,說「一人整番一兩個冇返,其他嗰啲都正常就得啦」。如鄔雅靜和李美鳳的返學時間也是證人自己作,因為畫了她們遲到,所以就「求其寫番個時間落去」。

314.Gigi確認雖然再培訓局的課程報名表顯示她曾經報讀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但她事實上沒有報讀過這樣的課程,也沒有上過這課程的堂。但是Gigi說她有考過這課程的試。

315.Gigi庭上的說法是,她開頭不知,但後來上班一路慢慢了解,去到考試的時間,她都知道自己報讀了一個課程,但不知道是甚麼課程,但都有入去考試。證人記不起是誰人叫她去考試。證人也不知道再培訓局課程不容工作時間去讀課程。考試的時候,因為證人根本沒有上堂,所以她「都係亂咁剔,剔完就走」,只花了差不多幾分鐘。證人離開考試後就回到辦公室工作。

316.在證物P-99第二頁的考生缺席/遲到/離場紀錄中,考生姓名,離開時間皆不是證人筆跡,但考生簽署就是證人手筆。她簽署時沒有留意離開時間是否已經填上。

317.後來某天,導師Peggy拿出Gigi的試卷,說沒有一個答案正確,然後導師把答案交給證人,由證人照抄。導師吩咐Gigi不要全對,要有一兩題答錯。

318.證物P-232就是證人再培訓局,專業美甲師證書,期末筆試(答題紙),就是Peggy給證人重新做的試卷。因為有答案照抄,證人得分48。

319.Gigi確認證物P-87是國際美研與她之間的僱員合約,日期為2013年8月1日,職位是「Office Clerk」。文件由Winnie交給證人。

320.但是證人供詞是她在6月11日開始教班和推廣課程,和兼顧文書工作,以時薪計算,與P-87的合約內容不同。Gigi如下解釋。

321.Gigi在國際美研見功時說她做到8月1日就要離開,因為她應承了朋友到她8月1日開張的時裝店工作。再者,證人覺得在學校有很多文件要做,又要做電腦,她實在不慣,所以辭職。但是,Winnie對她說,有一個新的文職職位,不用證人做其他事情,只負責推廣課程,普通學生收費,時間表,兼轉全職,給等同於售貨員人工。因此證人就決定繼續工作,並在8月1日轉全職。Gigi在2014年5月辭職。

322.在盤問中,Gigi被問及寫有她自己名字的再培訓局課申請表(證物P-224)的填寫情形。

323.首先,證人指出文件第二頁底部「17.6.13」不是真正填寫日期。是在以上提到的Leanna店舖時填寫,正確日期已經記不起。但證人同意必定是在6月11日開始工作之後。是在有人說「不夠數」之後才處理這申請表。

324.P-224申請表所有填寫的資料均是證人的字跡,第二頁的兩個申請人簽署和收表及核對職員(姓名)也由證人簽署。在Leanna填寫時,「課程選擇」的課程名稱,課程編號,首選上課中心編號,和右上角的申請編號欄目還沒有被填寫。同樣地,當時第二頁的核對職員簽名和收表日期仍然留空。

325.換句話說,表格上個人資料部份,申請人姓名和簽署皆在Leanna填寫,其他資料則在不同時間填寫,但是證人記不得是不是在同一時間填寫。

326.辯方代表大律師向Gigi 指出,Gigi事實上沒有在Leanna填寫該表格。證人不同意這說法,指出王小玲也是在Leanna填寫她的申請表,而且證人記得當時填寫的一疊文件中包括這一份申請表。當大律師問證人是否肯定時,她回答說「不記得」,因為填了很多份文件。

327.大律師向Gigi展示該申請表正本,確認課程選擇部份用藍色筆填寫,而第二頁的簽名和17.3.13則用黑色筆填寫。而職員填寫部份與第二頁上方是用不同的筆來填寫。證人同意在她工作期間,這類型申請表的課程名稱和職員填寫部份不一定是同一次填寫和簽署,因此會出現以上不同筆填寫的情形。

328.對於該申請表第二頁底部的職員填寫欄,證人Gigi的證供是由Toby主動教她怎樣填,而且不只一次教她,而是「時不時都要教」,若有填錯,Toby會要證人更正。當Toby還沒有離開國際美研時,Toby沒有告訴Gigi說要Gigi做的文件是用來欺騙政府機構,也沒有解釋她們做的文件可能會誤導某些政府機構。

329.但是,證人在被廉政公署拘捕前,差不多到考試時已經知道她有份做的文件是欺騙的行為,也在這段時間意識到她自己也應該是被報讀了再培訓局的課程。

330.Gigi的說法是,在Toby最後一天上班時,Toby透過電話告訴證人說Gigi已經參與了製作虛假文件,欺騙政府機構,犯了法。證人Gigi然後就告訴吳女士她不要再做文件。

331.辯方大律師向證人展示證物P-403王小玲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指出因為Gigi熟悉王小玲,申請表第一頁的個人資料由她憑記憶填寫。Gigi不同意,說要依賴學生袋內文件來協助填寫。Gigi當時填寫這申請表是因為一如之前提到,Toby要她們「做返啲文件」,Gigi見到王小玲的名字就照做。文件第二頁的簽名不肯定是否一次過簽署有時證人會在填表期間做其他事情,因此「做做吓嘢都會擺低」。

332.辯方大律師向Gigi展示其他學員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Gigi的供詞是當這些學員在讀書時,她完全沒有叫過她們去報班。至於在開始報讀前,Gigi 曾經向很多學員推介課程,但是不能一一記得他們的名字。

333.關於補填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方面,Gigi記得當時好像也會叫有關學員補填文件。證人庭上用的字眼是「氹」他們補填,由當時的新文職同事林女士叫Gigi幫手按學員名字找他們補填再培訓局的課程申請表格,但證人就不知道是甚麼班。Gigi記得有找到幾位,也有跟他們一起補填。

334.證人Gigi被問及她告訴廉政公署自己「成日做錯嘢」,證人說這是事實,因為當時做到「癲哂咁樣」,有太多文件要做,而證人從來沒有接觸過這些文件,有很多東西要記,當時覺得有很大壓力。證人同意她當時沒有帶腦袋上班的說法,只一心要賺錢。在兼職期間,Gigi收入計算方法是每一個付費課程的學生報讀後她就可獲$500佣金。即使轉為全職後,$500的佣金仍然維持。

335.Gigi同意在入職初期,Toby和Winnie常常說她犯錯和做錯事,而當時證人已經開始做再培訓局的課程申請表。Gigi認為她犯錯跟Toby只是大概地教她工作的態度有關。

336.入職早期,因為Toby以為Gigi是Winnie校長的親戚,兩人不大交談。後來得知不是親戚後就多點談話和溝通。

337.Gigi同意很多人當時也說Winnie偏幫Gigi。

338.辯方大律師向Gigi指出,她其實有接受面試,有上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的堂,有盡力根據要求考試。Gigi不同意,重覆她沒有面試,沒有上堂,但有考試,情形如以上交代。

339.大律師又指證人願意與廉政公署合作是為了自保,誣告別人,推翻自己之前的錄影會面供詞來迎合廉政公署告訴她的案情。Gigi不同意。

340.大律師指Gigi在入職後主動邀請王小玲和葉美儀報讀再培訓局課程。Gigi不同意這說法。

341.大律師指Gigi用送免費課程給她遇到的人來氹他們報讀國際美研的收費課程。大律師又指Gigi在公司找到很多舊學生資料來嘗試找出一些符合3個月報讀再培訓局課程規格的人。Gigi的回應是,若她有這麼聰明,可以在入職後第二天就懂得這樣做,她也不需要在國際美研返工。

342.大律師指Gigi會時不時進入再培訓局系統碰碰運氣,看看有甚麼課程可以用來做免費禮物去引誘學員報讀付費課程。證人的回應是她根本連再培訓局系統的login和password也沒有,又如何可以時不時登入系統。每次要使用系統時均由Toby開給她用。後來他們把密碼寫下貼在電腦旁,但證人常常輸入錯誤,系統被鎖上,要叫Toby幫手重開。

343.辯方大律師指出,Gigi曾經得知學員間有一個WhatsApp群組,警告Winnie要小心。證人解釋說,她是知道有這群組,告訴Winnie後Winnie叫她小心留意她們說些甚麼。Gigi於是拿學員的手提電話來查看,但是沒有發現,告訴Winnie後事情就完結。

344.辯方大律師向證人指出,在證人的廉政公署口供內,就某些文件上字跡的問題上,與證人庭上口供內容有出入,例如,袁潔敏,趙芷欣,林彩芬,陳諾琳,黃詠怡自己,葉美儀,談翠婷,李加恩,吳麗萍,張展榕,鄧永康,杜宛瑩等。

345.證人逐一比對,確認是有出入,有些正確,有些可能是在廉政公署時沒有仔細看清楚,但是,證人強調出入不是因為說謊,她在庭上說的都是真話。

346.對於在庭上播放的Gigi的2013年11月18日和2014年2月的兩次錄影會面紀錄,Gigi解釋在11月18日的會面紀錄中,她仍然在嘗試保護Winnie,所以內容不完全是事實,尤其是關於她有上再培訓局課程的堂的部份。她當時很怕,不想Winnie有事,不想學校有事,儘量說不知道。有關上堂其實是她幫學生上堂,但是選擇不講明白。她知道有關課程學員名單內有她名字,也儘量不想自己有事。證人沒有想過事情是這麼嚴重。

347.但是證人說在其後的會面中,她把事實盡力向廉政公署和盤托出。

348.2013年11月,證人被廉政公署拘捕後不久,學校安裝了閉路電視。辯方大律師向證人指出,她對吳女士說再培訓局課程其實有學生上堂,建議安裝閉路電視。證人不同意這說法。當時證人說的是她怕學員就案件去找她,因為廉政公署說不可以跟他們聯繫。Winnie說不用怕,她會安裝閉路電視。這是安裝閉路電視的原因。

前學生證供撮要

349.控方傳召了9位名字在再培訓局「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申請表上出現的證人(其中3位以特赦證人身份作供);和7位名字在「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申請表上出現的證人(其中一位以特赦證人身份作供)。

350.這批前學生的證供主要關乎三個課題:第一,有否報讀美甲師或營養課程;第二,有沒有參與一系列文件中顯示他們似乎曾經參與的課堂、面試、筆試、模擬試、實務試,期末考試等;和第三,是否曾經收到第一被告人電話教導或吩咐學員要如何回應再培訓局的電話調查。

351.就著首兩個課題,控方必須在庭上把大量文件向證人逐一展示,由他們確認內容真確與否。本席把他們的詳盡證供撮述以附件形式放在本裁斷理由書後,希望從而維持本理由書的可讀性。

課題一:有否報讀

352.整體來說,學員證人的證供是他們從來沒有在知情的情形下報讀再培訓局課程,尤其是本案牽涉的美甲師和營養課程。 學員的名字出現在再培訓局申請表有可能是因為學校叫他們先在有關報名表上填寫個人資料,而課程名稱等則留空,留待學校職員之後填寫。證人們從來沒有授權別人為他們報讀該兩項課程也從來沒有在知情下上過兩項課程的課。

課題二:有否參加文件顯示的課堂,面試,筆試等

353.整體來說,所有顯示學員曾經參加過某些有關美甲師或營養班課程中的筆試、面試、考試、評核、實務試、點名紙等文件內容皆不真確,學員們事實上沒有在知情下參與這些筆試,面試,評核等事情,也沒有上過有關兩項課程的課堂。

課題三:有沒有收到第一被告人教話的電話

354.所有肯定他們曾經收到第一被告人電話的學員證人均指出他們認出第一被告人的聲音。所有記得該電話對話內容的皆確認第一被告人曾經教他們應該如何回答政府人員的查詢。

再培訓局職員證供撮要

355.出庭作供的再培訓局職員有5位。

356.控方第2證人柯伯堅在案發時間主要負責再培訓局委任對培訓機構的質素保證,週年審計和突擊巡查。

357.2013年7月3日,柯先生獨自到紐魯詩五礦大廈校址進行突擊巡查(以下簡稱第一次巡查),由周靜汶Jenny(控方第21證人)和徐少君Toby(控方第20證人)接待。

358.柯先生要求到班房巡查。周和徐沒有即時帶他到班房。柯先生等候了一段時間,然後被帶到一間班房(後知為502號房)。他已經記不起帶他的是誰。

359.班房內有4名學生站著。柯先生檢查並記錄了他們的身分證資料,確認了他們的名字出現在柯先生手中的「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編班紀錄,核實了他們的學員身份。

360.根據編班紀錄,美甲師課程有18個登記學生的名字。

361.職員然後帶柯先生到接待處旁的另一間房間巡查教學器材。柯先生發現器材大致上齊備,只有一點點未能達至課程大綱要求。

362.柯先生完成巡查後便離開。該次巡查從柯先生到步至離開歷時約1小時。

363.由於在第一次巡查時柯先生發現學生出席率很低,及器材略有不足,柯先生在約兩星期後進行第二次巡查(以下簡稱第二次巡查)。

364.2013年7月19日,柯先生在上午9時45分到達學校,要求見徐小姐,但獲告知她不在。柯先生於是告訴當時接待處的職員(證人忘記了她的名字)要巡查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的課堂。

365.職員帶柯先生到502號房,即第一次巡查的同一間房。

366.柯先生見到4名學生和一名導師在上堂。柯先生檢查其中兩人身分證,發現均不在美甲師證書課程編班紀錄中18名學生之列。

367.柯先生問課室內的學生他們在上甚麼課,得不到答案,眾人好像不太知道在發生甚麼事情,沒有任何反應。

368.柯先生向導師(一位曾女士)查詢為何其中兩人名字不在編班表,導師說柯先生可能去錯了班房。

369.柯先生於是回到接待處,見到周靜汶導師。周說柯先生去錯了班房,然後帶他去另外一個房間。

370.在第二間班房內,柯先生見到只有一個學生葉美儀,檢查身分證後確認她的名字為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編班紀錄中的其中一人。周靜汶告訴柯先生說因為美甲師班的原本導師病了,當日由曾女士代課。周靜汶說她自己則任教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

371.柯先生然後要求巡查周女士任教的營養顧問助理班。

372.周帶柯到第三間課室,內有兩名學生,檢查身分證後確認為紐魯詩再培訓局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18位登記學生中的其中兩位。

373.柯先生問他們在上甚麼課,其中一人回答說好像是皮膚護理。

374.柯先生然後回到第二間房去檢視器材,發現欠了一台電腦,紀錄後就離開房間。

375.柯先生最後拿取了紐魯詩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和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的點名紙副本,覆蓋日期為開學首天至第二次巡查當天。柯先生已經記不得是誰把點名紙交給他。柯先生然後離開學校。

376.兩次巡查的結果令柯先生懷疑紐魯詩所營辦的兩個課程的實際收生人數和出席率。柯先生向上級翟瑞恒先生匯報。

377.翟瑞恒決定指示柯先生和兩名同事向兩個課程的報稱學生進行兩次電話問卷調查來協助決定是否要採取進一步行動。

378.僱員再培訓局主任彭結嫦女士和主任質素保證部質素促進組吳道潔(控方第5和6證人)在7月22和23日分別進行問卷調查。控方不依賴調查內容來舉證,兩人證供只用以佐證某些控方證人學員曾經接到自稱再培訓局職員的電話。

379.彭和吳女士在調查時首先表露再培訓局職員身份,查詢對方是否紐魯詩學生,然後根據柯先生制訂的問卷提問,內容包括詢問學員是否在就讀有關課程,上課時間和日期,他們是否滿意培訓機構安排,有否常常遲到等問題。

380.學員的答案被紀錄在問卷上。問卷沒有被呈堂。

381.兩名被告人的代表大律師均沒有盤問彭和吳女士。他們調查的對象在第二份承認事實內一一被列出。

382.翟瑞恒在收到調查結果後匯報上級,最後決定向廉政公署舉報。再培訓局同時通知勞工署和社會福利署有關事件。紐魯詩被即時終止營運再培訓局課程資格,所有撥款被即時截停。

383.在本案中,再培訓局沒有就涉案的兩個課程發放任何津貼給紐魯詩的學生。

有關RNet-X系統

384.翟瑞恒解釋RNet-X系統的運作。辯方沒有就系統在有關時間是否正常運作提出挑戰。

385.再培訓局有一套課程管理電腦系統,名為RNet和升級後的RNet-X。

386.根據雙方簽訂的服務合約,由再培訓局委任的培訓機構,即如紐魯詩等機構,必須透過系統來登記和紀錄它們所開辦的再培訓局課程的有關資料。資料包括課程日期,報讀學生的個別資料,導師,課程大綱等。

387.控辯雙方以承認事實方式把再培訓局在有關時段的資訊科技組經理李德昌先生的口供紙呈堂。李先生沒有出庭作供。

388.根據李先生的口供紙,控方確認在RNet系統中紀錄紐魯詩所開辦的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出席紀錄顯示在2013年8月13日為止,課程有18名學員,其中其中4名為「低出席率」,餘下的均被紀錄為「完成」。意思即學員已經達到完成課程要求的最低課堂出席率百分比,即80%。

389.同樣根據李先生的口供紙,控方確認在RNet系統中紀錄紐魯詩所開辦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出席紀錄及課程出席表(分段)顯示在2013年8月21日為止,課程有19名學員,其中4名為「低出席率」,餘下的均被紀錄為「完成」。

390.同一文件又確認RNet系統記錄顯示兩項課程已經進行考試,就總成績而言,美甲師課程和營養課程各有14名學生考獲及格成績。

辯方案情撮述

391.第一被告人選擇作供自辯,也傳召了一名辯方證人。

第一被告人吳女士證供撮述

392.被告人現年49歲,生於香港,曾經在英國修讀美容化妝課程,回港後跟隨一名化妝師邊做邊學,也參與義務教導工作如展翅計劃。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393.被告人在約15年前創辦國際美研,校舍面積由早期的1200平方呎發展到後來約4000平方呎。

394.吳女士與第二被告人雷先生因同時修讀職業訓練局課程而認識,繼而成為夫妻,育有一子,15歲,留學英國。

395.吳女士於2013年11月被廉政公署拘捕,同年12月單方面提出離婚。

396.國際美研在金馬倫道舊址營運時有5個班房,每年收生約120至130,每個學生平均收費三萬至五萬多港元,在2011至2012年度,國際美研營業額(turnover)為約六百餘萬,純利接近一百萬元。

397.雷先生在10多年前已經開始參與國際美研的運作,任職導師,主要負責採光和脈衝光的理論和儀器使用。雷先生在開始幫助吳女士前在一間法國跨國公司任職總經理,被裁員輾轉到了國際美研幫手「跟一跟」,期間自修營養課程,更考獲ITEC資格。

398.吳女士自己則只有在國際美研還在寶勒巷營運時教學,後期當國際美研搬到金馬倫道或五礦大廈時則完全沒有參與教學。

紐魯詩的成立

399.吳女士對紐魯詩的成立有以下說法。

400.當國際美研在運作期間,雷先生向吳女士提出要求,說要自己獨立舉辦課程。

401.雷先生提出要先營運一些展翅課程,然後再加入再培訓局課程。吳女士當時不同意開辦再培訓局課程,因為國際美研的課程每個也要三、五萬元,而再培訓局課程則是免費課程,給人的印象是針對失業和需要再培訓人士,違背國際美研的收生對象政策。

402.再者,吳女士當時認為雷先生的辦事能力不足夠讓他自己去營運一間公司。

403.雷先生堅持要自己經營公司,要求成立紐魯詩來營運展翅和再培訓局課程。吳女士就此與雷先生溝通了起碼半年時間。吳女士最終「應承了」他這個部份,以紐魯詩名稱註冊了一所教育機構。

404.吳女士說不直接用國際美研來營運展翅和再培訓局課程是因為國際美研是她10多年的心血,公司不以廣告宣傳,純靠學員口碑,她不希望被那些政府資助課程影響到國際美研的業務。

405.根據紐魯詩與再培訓局簽訂的服務合約,吳女士的身份為「機構行政總裁」,第二被告人雷先生則為聯絡人。

406.吳女士當時同意以其名義向再培訓局申請成為委任培訓機構。

407.吳女士確認在服務合約上的簽名為她當時以機構負責人身份所簽署。

408.至於為甚麼本身是雷先生要成立紐魯詩但卻以吳女士名義申請,吳女士解釋說是因為她認為雷先生不夠成熟,沒有足夠能力自己營運一間公司,於是她就用國際美研來成立一間子公司,讓雷先生自己獨立處理。

紐魯詩的運作

409.吳女士的說法是,紐魯詩成立和成功申請成為委任培訓機構後,所有有關紐魯詩的事務也由雷先生獨立處理,吳女士沒有參與,沒有過問。

410.所有再培訓局來信均由員工直接放在雷先生桌上。即使來信收件人為紐魯詩的吳慧敏女士,員工也會跟從吳女士的一貫指示,把信件直接放到雷先生桌子上。

411.吳女士在簽署服務合約後就完全沒有再與再培訓局有任何接觸或溝通。沒有就可否開辦課程、開辦甚麼課程、甚麼時候開辦課程、準備開辦課程等與再培訓局以任何形式溝通。

412.雷先生從來不會向吳女士交代任何他與再培訓局間的溝通。

413.無論是列印出來的文件還是在電腦螢幕上,吳女士從來沒有見過任何RNet-X系統的文件。

414.若有來自再培訓局的電郵發到吳女士與雷先生共用的 [email protected]地址,吳女士會直接把電郵轉發到雷先生的 [email protected]地址。若電郵收件人已經包括雷先生的地址,吳女士就會把電郵「delete咗佢」。

415.吳女士從來沒有打開載有「RNet-X user 保安守則」附件的電郵,也沒有見過該文件。

416.若有來自再培訓局,或是發給紐魯詩的傳真,吳女士會把文件放到雷先生桌子上。

417.吳女士的供詞是,總的來說,雷先生會自行決定任何與再培訓局有關的事情,不會向吳女士尋求意見。吳女士不會主動向雷先生查詢任何有關再培訓局的事情。即使雷先生要代表紐魯詩簽署任何文件,他不會事先告訴吳女士,也沒有個別向她要求授權。

418.吳女士基本上的說法是,有關RNet-X系統內以她名字登記的戶口是在她不知情和沒有授權的情形下由別人開啟,吳女士根本連聽也沒有聽過RNet-X系統,更莫論登記和使用該系統。

吳女士對再培訓局課程的認識

419.吳女士確認在本案有關時段前,在別的校舍曾經有11次被批准以紐魯詩名義開辦再培訓局課程。

420.吳女士沒有參與申請開辦該11個課程。課程獲批後,吳女士也沒有參與執行課程的開辦。

421.吳女士知道紐魯詩有開辦該11個課程,但沒有留意準確班別。

422.吳女士在雷先生提出要開辦展翅和再培訓局課程之前已經透過以下途徑聽過有關再培訓局課程。

423.國際美研曾經自2009年開始,與油麻地YMCA和香港仔街坊福利會合作開辦一些再培訓局課程。當時國際美研校舍在金馬倫道。

424.吳女士在主問時起初說她有份參與當時的合作,但在數條問題後,被問及她當時是如何參與時,吳女士回答說「完全冇。行政,教班,參與三樣都完全冇。」

425.吳女士說他們提供協助,包括提供儀器、產品、導師。無論國際美研或紐魯詩的名字均沒有在兩間申辦機構的地方出現。

426.油麻地YMCA和香港仔街坊福利會自己處理收生程序。

427.那些課程收到的資助存進YMCA和街坊福利會申辦者的戶口。

428.由於事隔多年,吳女士已經沒有印象他們一起營辦了多少課程。吳女士也不肯定最後一次與油麻地YMCA協辦或合辦課程是否2012至2013年度。吳女士說香港仔街坊福利會的合作其實「好快冇營運」。

紐魯詩有沒有收入

429.據吳女士所知,紐魯詩所營辦的再培訓局課程有收入。這些收入會存入紐魯詩的中國銀行戶口,由吳女士處理。

430.吳女士說她沒有留意每一班收到多少錢,只知道大概每次「十萬八萬咁樣」,對她來說屬非常細的數目。

431.對於紐魯詩是否有盈利,吳女士的說法是她只透過同時口中得知計算非常複雜。吳女士要找專人處理該組課程。吳女士的答案是「係冇錢賺嘅」,應該沒有蝕錢,「打個和」。

吳女士的工作習慣

432.2013年4月左右,吳女士每天下午2時至7時間回校。由於當時校舍分佈7和8樓,吳女士上上落落時會經常遇到學員,而吳女士會跟他們說早晨和打招呼,問問他們學得怎樣。

433.吳女士「好少」進入課室。她有時候會入課室看看,若他們在上堂,吳女士就會離開,不會影響他們。

434.吳女士承認她也會在臨近考試時打電話給學員,但不多。她的說法是通常考試才會打給學生,但不是「個個都打」,只是考試前才會「打俾學生」。考試約每3個月一次。

435.吳女士沒有印象每次考試她會打電話給多少學生,因為數目「不固定」。

吳女士對RNet-X系統的認識

436.吳女士說她第一次聽到有關RNet-X系統是被廉政公署拘捕後,由廉署人員告訴她。吳女士之前不知道有這樣的系統存在,從來沒有使用過這系統,也從來沒有指示過任何人去使用這系統。

437.有關紐魯詩與再培訓局簽署的合約內容,吳女士表示即使在某些地方她有簽署確認,而且合約內容清晰介紹RNet 和RNetX系統,她沒有留意這些內容。她是在被廉政公署拘捕和會面時才知道其中一個R Net系統的戶口是以她的名字登記。

438.有關負責再培訓局課程的導師必須在再培訓局先註冊才能任教的要求,吳女士說她在學校內行過時曾經聽過雷先生「同老師有傾過吓呢啲」,但她「冇過問」。吳女士沒有印象她在甚麼時候或階段聽到這樣的對話。

439.吳女士確認她的妹妹Cheryl Ng ,Jenny 周靜汶 (控方第21證人),Peggy Chow均為國際美研的全職導師,均有任教國際美研的收費課程。

440.然而,吳女士卻「不清楚」她們有沒有任教於紐魯詩的再培訓局課程。吳女士說雷先生是負責安排那一位導師教那一課堂的人。

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與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的時間表

441.吳女士的供詞是她沒有見過類似營養顧問和美甲師時間表樣式的文件,也不知道是誰人製備這種樣式的時間表。

442.吳女士不知道誰人制訂美甲師課程在7月2日開始上堂,8月5日最後一堂;或營養顧問助理課程在7月2日開始上堂,8月13日最後一堂。

443.吳女士不知道誰人制訂該兩個課程在那一天教那一個課程單元;那一天是9時至6時,那一天是9時至1時,那一天全日,那一天半日的課堂。

444.吳女士從來沒有見過有關兩個課程的學生名、身分證名單、試題下載、任教導師等文件或電腦展示畫面。

有關雷先生任教再培訓局課程

445.吳女士知道雷先生懂得任教再培訓局課程,但是她不知道在有關時候雷先生必須登記成為再培訓局導師才能任教這些課程。

有關導師編更表P-7580

446.吳女士確認有見過這類型表格,在學校沿用多年,會由櫃位同事或編更同事使用或處理。但這些表格上沒有她的字跡。吳女士沒有印象當其他人填寫表格內容時她有沒有在場。

447.吳女士解釋,每月櫃位同事會「排班」,約兩星期前會準備下一個月的課程,安排導師,課程內容等。

448.有關再培訓局和展翅課程學費的交收,導師的安排,班房的使用等協調工作均由櫃位同事處理,吳女士沒有參與課堂時間表的製作。

449.吳女士的供詞是無論在金馬倫道校舍或五礦大廈校舍,無論是國際美研或紐魯詩,據吳女士所知,從來沒有需要「走鬼」。

有關Gigi

450.吳女士曾經教過Gigi做一組像P-75至80的時間表。在2013年6、7月時,Gigi開始在學校兼職,當時吳女士沒有時間教她任何東西。Gigi在同年8月初轉為長工,而吳女士就在8月中教導Gigi如何安排即將來臨的9月份時間表。

451.吳女士當時只教導Gigi有關國際美研付費課程的時間表,沒有包括紐魯詩的再培訓局或展翅課程時間表。

452.吳女士印象中只教了Gigi一次,她學得很快,在教導期間也有發問。

453.吳女士說Gigi在轉長工之前則沒有向她發問。

有關學員3個月內不得報讀再培訓局課程的限制

454.吳女士說她在案發相關時間不知道若學員曾經在報讀前3個月修讀再培訓局的課程的話,則不能在3個月內再次報讀再培訓局課程。

455.吳女士也從來沒有要求學校職員以任何方法去查核學生有沒有在3個月內讀過再培訓局課程。

有關再培訓局課程90%收生率的要求

456.吳女士說她在五礦大廈校舍內穿插期間曾經聽到過有同事說過再培訓局一斑有20人的說法,但沒有印象是什麼時候聽到和是誰說的。

457.吳女士不知道再培訓局的規例是機構收生率達90%才會得到資助。

458.再培訓局課程招攬學生的政策由雷先生負責,吳女士沒有參與。

459.吳女士沒有要求,也不會贊成,任何人要收齊18個學員「先好開班」,沒有指令任何人「點都要收到每一班18個學生」,也沒有要求任何人不用理會學生是否願意修讀再培訓局課程,只要拿18個學生來開班。

460.吳女士完全不知道營養助理課程或美甲師課程的考試是以甚麼形式進行和有多少次考試。

461.雖然吳女士知道政府人員可能在任何一個考試出現和監考,她自己在再培訓局有關的考試進行時從來沒有在場。

有關紐魯詩再培訓局課程出現麻煩

462.吳女士在主問時說她是在8月中才一併得悉再培訓局曾經在7月3和19日到學校進行特擊巡查。詳情如下。

463.約8月中時,雷先生入到吳女士在學校的房間,告訴她說再培訓局課程暫停。吳女士問為甚麼。雷先生說再培訓局曾經兩次巡查,出了一些問題。

464.吳女士要求一些資料。雷先生拿出兩、三個文件夾,內有報名表。

465.吳女士說雷先生當時沒有詳細交代出了些甚麼問題,只是他兩次巡查也不在場。

466.吳女士說她感到愕然。

467.吳女士然後閱讀文件夾內的報名表,讀了兩、三套,見到報名表全部都「鬼五馬六」,「古靈精怪」。

468.吳女士覺得憤怒,她從來沒有見過那麼「醜怪」的報名表,於是就隨手拿起一支鉛筆,「係個申請表上打個交叉。」

469.吳女士對雷先生說,「咁嘅表我接受唔倒,點解你當時唔叫同學仔從新填過呢」。兩人然後 「你一句,我一句」開始吵架。

470.兩人吵架內容大致上涉及吳女士不能接受雷先生做事手法,而雷先生則說吳女士經常不回學校,又說他要接送吳女士的媽媽去看醫生,沒有時間兼顧那麼多事情。

有關吳女士在一些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上的字跡

471.根據吳女士庭上供詞,她承認曾經在以下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上寫上「X」,「重新再填」或「再填」的字眼:

申請人 再培訓局課程 填寫字眼

黃嘉欣 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 「X重新再填」

馬倩琼 同上 「再填」

尹壯 同上 「X重新填」

林彩芬 同上 「重新再填」

馬婉文 同上 「重新再填」

王小玲 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 「X再填」

472.吳女士在庭上接受在所有類似的課程申請表上,所有「X再填」或「X重新再填」也是吳女士自己填寫的。

473.吳女士的供詞是,包括以上列出的申請表,吳女士就是在以上提到那次跟雷先生吵架的「同一時間」在這些文件上寫上這些字眼的。而這些申請表是當時從雷先生拿給吳女士的兩、三個文件夾內的文件。

474.吳女士的代表大律師清楚地向吳女士查問,由吳女士確認,以上向她展示的申請表,及所有沒有在庭上向她展示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所有「重新再填」或「再填」的字眼也是吳女士「一次過填上去」的。

475.換句話說,就是在吳女士獲雷先生告知再培訓局巡查出了一些問題的同一天,吳女士一次過查閱那些申請表和在表格上寫上那些字眼。

476.吳女士在主問時被問及為何會在這些申請表寫上這些字眼,她這樣回答:「我辦學10多年,從來沒有見過這樣五顏六色, 古靈精怪的申請表,我覺得呢個工作…呢個態度不正確囉」。

477.吳女士又如是說:「我自己發脾氣隨手寫咗上去啫,因為我要求比較嚴謹,咁簡單的申請表都會搞成咁,呢個我好失望」。

吳女士對個別證人指控的回應

Jenny 周靜汶(控方第21證人)

478.吳女士沒有教過Jenny Chow如何應付再培訓局巡查,沒有教她去找學生假扮在上再培訓局課程的課。

479.吳女士沒有要求或指示任何僱員「走鬼」,沒有使用英文字母在編更表上顯示「走鬼」的房間。

480.吳女士沒有透過電話指示Jenny如何應付再培訓局的巡查。

481.吳女士沒有在再培訓局巡查時叫Jenny要求學生度高磅重,旨在把學生留住直到巡查完畢。

482.吳女士沒有把一張寫有學生名字的紙交給Jenny Chow,要求她在再培訓局電腦系統上輸入資料,或計算出席率和津貼等。

楊琳(控方第14證人)

483.吳女士的供詞是她事實上曾經有碰到楊琳,也有談過考試的事,但只是證人在國際美研報讀的課程,而不是再培訓局課程。

484.吳女士沒就再培訓局的任何課程叫證人要儘量回來考試。

徐少君Toby(控方第20證人)

485.吳女士沒有寫出再培訓局課程的時間表或點名紙然後叫證人用電腦列印出來。

486.吳女士沒有向有意報讀的學生介紹再培訓局的免費課程,因為當新學生來到學校時,吳女士會告訴他們有關國際美研的一萬至五萬多元的收費課程。吳女士會查詢學生有些甚麼專業資格,替他們度身定做可以在將來幫到他們的課程。

487.簡單地說,在頭數個月,當學校還沒有收齊學費時,吳女士不會向學生推介免費課程。

488.但是,吳女士同意學校有機會會向學生推介免費課程。情況是當學生完成課程後,還在等候每季一次的國際考試時,會有一個時間窗口,學生可能到櫃位查詢他們這段時間有些甚麼選擇。這時,櫃位同事就可能向學生推介再培訓局的課程。若學生不用工作就會符合要求,他們就會報班。

489.然而,即使在這樣的情況下,吳女士也不會自己向學生推介再培訓局課程。若有學生向她查問,吳女士會叫他們到櫃位向同事查詢,然後自己辦手續。吳女士不會向學生談及再培訓局向學員發放的津貼。

490.關於再培訓局學生的文件袋方面,吳女士說她不會吩咐Toby把文件袋交給她過目。

491.吳女士不會把某些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聚集一起然後交給Toby為準備開班而入電腦。

492.吳女士沒有選擇學生文件來申請再培訓局課程,也不會揀選某些學生然後儲起來備用。

493.Toby沒有向吳女士報告有關再培訓局課程等編班事宜,因為她知道不是由吳女士負責。吳女士也沒有指示Toby應如何替再培訓局課程編班。

494.吳女士沒有指示Toby如何使用RNet-X系統,「入機」或翻查學生資料。

495.Toby沒有把學生資料交給吳女士,然後由她決定是否開班,或安排由那一位導師任教再培訓局課程的課堂。

496.吳女士沒有叫Toby趕快在點名紙補上「剔」號;沒有叫Toby「執齊」再培訓局課程的文件。

497.吳女士沒有叫Toby用津貼來吸引學生回校考再培訓局課程的考試。也沒有指示她教Gigi Wong 去做有關再培訓局的任何事項。

498.吳女士沒有叫Toby去找賴佩嫦候補溫雪瑩作為美甲班學員。

499.吳女士的供詞是Toby從來不會就有關再培訓局的事宜找她。她們兩人只就國際美研的收費課程聯絡。

趙芷欣(控方第22證人)

500.吳女士否認所有趙芷欣的指控:她沒有致電趙去教她如何應付再培訓局的電話查詢,也沒有指示其他人這樣做。她沒有教任何人向再培訓局人員說謊,也沒有指示任何人這樣做。

501.吳女士沒有致電趙芷欣叫她回學校考再培訓局課程的考試,沒有說若不考試就不會得到高分來做要她回學校考試的理由。吳女士也沒有在面對面的情況下,或以電話短訊來做類似的事情。

502.在案發相關時間,趙芷欣曾經致電吳女士,說她收到電話問卷。吳女士問是那一個政府部門來電,趙說她不知道。吳女士說趙可以按來電顯示致電他們,向他們查詢然後「跟番自己要上堂的時間表,自己答番咪得囉」。

503.吳女士當時沒有意識到該電話問卷關乎再培訓局課程。

麥心妍(控方第25證人)

504.吳女士沒有在任何情形下要求麥心妍填寫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沒有對她說那些課程沒有人報讀然後叫她報名,沒有說過是否上堂沒有關係,只需先填表格。

505.吳女士沒有直接、間接、或透過其他人以任何形式聯絡麥心妍去教她如何應付再培訓局職員的電話查詢。

林曉欣(控方第7證人)(前職員)

506.吳女士從來沒有與林曉欣談及任何有關再培訓局課程的事宜;沒有要求她使用RNet-X系統來協助吳女士的部份工作;沒有要求她使用任何電腦系統來協助吳女士處理再培訓局課程的事宜。

507.吳女士沒有向林女士解釋有關再培訓局3個月內不能再報讀再培訓局課程的規定;沒有要求她去查看學生在過去3個月有沒有報讀再培訓局課程。

508.吳女士沒有向林曉欣提到任何製作假文件,或要向再培訓局撒謊的事情。吳女士也沒有要求林去找學生假扮他們曾經報讀再培訓局課程,或在沒有學員的同意下使用他們的文件來如此假裝。

鄧永康(控方第31證人)

509.吳女士沒有致電鄧永康說吳女士已經替證人申請了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沒有說有人會致電證人查詢有關再培訓局課程事宜;沒有教證人應如何回答電話查詢;沒有要求證人撒謊來欺騙再培訓局人員。

施萌萌(控方第17證人)

510.吳女士沒有直接、間接,或透過任何人告訴施萌萌說Toby錯誤替證人報讀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Toby已經辭職,吳女士會把證人放回化妝班。

511.吳女士沒有向證人推介報讀再培訓局課程;沒有叫證人在表格填報基本資料而無需填寫其他項目。

512.吳女士沒有直接或透過電話與施女士談及任何有關再培訓局課程的事宜。

袁潔敏(控方第8證人)

513.吳女士沒有致電袁潔敏說政府人員將會就再培訓局課程事宜給她電話;沒有教證人應如何應對再培訓局的電話查詢。

514.吳女士沒有叫袁女士報讀再培訓局的美甲師課程;沒有用津貼來吸引證人報讀再培訓局課程。

515.吳女士沒有親身或透過電話,直接或間接,或透過任何人對袁女士說她一定要參加再培訓局課程考試。

黃詠怡Gigi(控方第23證人)

516.吳女士從來沒有與黃詠怡討論任何有關再培訓局課程的事宜;沒有就再培訓局課程的任何事宜向證人作出指示。

517.吳女士從來沒有把看似與再培訓局課程有關的人名單交予黃女士,也沒有透過其他人把這樣的文件交給證人。

518.吳女士沒有要求Gigi使用RNet系統;沒有叫她查看學生有沒有在過去3個月報讀過再培訓局課程。

519.吳女士沒有要求Gigi製作假文件;向任何政府部門提供虛假資料;虛報學生申請;或在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上填寫虛假資料。吳女士也不知道Gigi當時曾經這樣做。若吳女士知道,她會叫停。

520.吳女士沒有要求任何人製作虛假的學員Portfolio,也不知道有人這樣做。吳女士也沒有指示任何人製作任何虛假的面試評估表格,答題紙等,也不知道當時有人在這樣做。

521.吳女士沒有指示黃詠怡把有關再培訓局課程的學生作出互調的情況;沒有在不顧及學生是否同意的情況下湊夠18人來開班。

522.吳女士從來沒有向黃女士提過她需要推銷再培訓局課程。吳女士聘用Gigi來負責國際美研課程。

523.吳女士同意黃女士就每一個透過她推介報讀國際美研課程的學生可以得到五百元的獎金。

524.這獎金安排不適用於報讀再培訓局課程的學生。

525.黃詠怡曾經向吳女士提出是否可以把這獎金制度應用在再培訓局課程學生上,但吳女士不贊成,被她「no 咗」。吳女士當時認為聘用黃詠怡是為了處理國際美研課程,不希望她分心,所以拒絕了她。

526.吳女士記不起準確的字眼,但黃詠怡當時大致上是說,既然學生要報名,報邊個也一樣。吳女士不同意,認為學生報了自費班就是自費班,不可以與再培訓局的課程混淆。

527.吳女士從來沒有把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拿到Leanna店舖。她沒有向黃詠怡介紹過或提及過申請再培訓局課程。

528.吳女士沒有拿過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給王少玲。吳女士說她的原則是所有職員或家人都不能夠報讀再培訓局課程。由於黃詠怡是兼職而非正式員工,吳女士沒有告訴她這一點。但是所有其他職員「都好清晰」。

李加恩(控方第24證人)

529.吳女士沒有致電李加恩教她如何應付再培訓局職員的查詢;沒有指示其他人這樣做;沒有致電跟她談及再培訓局的電話查詢;也沒有指示其他人這樣做。

黃嘉欣(控方第10證人)

530.吳女士沒有致電黃嘉欣跟她討論再培訓局的電話查詢;沒有說證人答錯了,也沒有說課程會在7或8月完結。

531.吳女士沒有要求黃嘉欣不要告訴別人她是有工作的,也沒有要求任何人致電黃女士去要求她這樣做。

李宛珊(控方第11證人)

532.吳女士沒有教李宛珊如何應付再培訓局電話查詢;沒有透過職員致電李女士然後把電話接過來直接跟她討論有關再培訓局課程的事宜或任何事宜。

陳諾琳(控方第13證人)

533.在介紹課程時,吳女士沒有對陳諾琳說會送她一個美甲班課程。

534.吳女士沒有向她提供再培訓局課程的時間表;沒有在陳女士面前在一張有紐魯詩名稱的時間表上寫上「一定要回來」及把紙張交給陳諾琳。

535.吳女士對陳諾琳在課堂的表現有以下說法。

536.陳諾琳的媽媽非常擔心陳不能完成課程,吳女士於是承諾照顧她。吳女士留意到陳諾琳經常遲到早退,又會帶同朋友一起上堂,甚至叫她的男朋友進入課室等她下課。導師就此向吳女士投訴。吳女士數次要求她男朋友離開課室,過程中發生「摩擦」。

537.陳諾琳又喜歡在走廊抽煙,當吳女士和職員叫她到樓下才抽時,雙方又有一點「摩擦」。

538.另外,陳諾琳知道自己遲到早退,所以不斷到學校櫃位查詢有些甚麼課程可以讓她「補番時數」。吳女士不容許,自己沒有應承她,但就不知道櫃位同事當時如何跟她說,吳女士沒有過問。

539.吳女士進一步指陳諾琳和Toby徐少君曾經因陳認為Toby的態度差發生爭執。

林彩芬(控方第9證人)

540.吳女士說她沒有給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林彩芬填寫;沒有自己致電或指示他人致電林彩芬教她如何應付再培訓局的查詢。

541.印象中,在吳女士在場的情形下,曾經有同事把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交給林彩芬填寫。

莊慧思(控方第19證人)

542.吳女士沒有把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交給莊慧思填寫;沒有向她推介再培訓局課程;沒有告訴她填表格時要多填幾份用作後備,因為若有錯誤表格可能會打回頭。

543.吳女士沒有兩次叫莊離開課室然後向她介紹再培訓局課程。

544.吳女士沒有致電莊慧思叫她回校參加營養顧問助理班考試,更沒有教她如何應付再培訓局職員的查詢。

劉思穎(控方第18證人)

545.吳女士沒有告訴劉思穎會送她營養顧問助理課程。沒有親身叫她回校小測或考試。

546.吳女士沒有告訴劉女士再培訓局職員將會致電她進行查詢。她們兩人,無論是面對面還是透過電話,均沒有討論任何關於再培訓局課程的事情。

王少玲(控方第16證人)

547.吳女士沒有與王少玲談及任何有關再培訓局課程的事情。

葉美儀(控方第12證人)

548.吳女士在主問時被問及她有沒有致電葉美儀問她為何不回校考試,吳女士回答說她的印象是「係有關於考試打過電話」,但是沒有印象是關於國際美研或是再培訓局課程。

549.無論如何,吳女士同意一如葉美儀所說,她曾經問過葉女士為甚麼不回校考試。吳女士不肯定她是否可能是就再培訓局課程考試而致電葉女士。

550.吳女士的代表大律師這時再問她有沒有就再培訓局課程考試致電其他學生,吳女士回答說沒有印象,但是她肯定沒有親身邀請或提醒任何學生去考再培訓局課程的試。

一些個別事件

551.吳女士提出關乎數名控方證人的個別事件,從而質疑他們供詞的可信度。

Jenny 周靜汶要求現金發薪

552.當年周靜汶第二次入職時曾經向吳女士要求以現金發薪。周靜汶說申請公共房屋有入息上限,所以要求以現金發薪。吳女士覺得做法不當,拒絕了要求。

553.整體而言,吳女士覺得周靜汶比較計較,不願意超時工作 (OT),過時一分鐘就會離開。

Toby 徐少君涉嫌盜竊

554.徐少君是學校唯一處理學費的現金部份的職員。錢放在她書桌的櫃桶,鑰匙只有她和吳女士持有。

555.有一次徐女士與吳女士對數時發現了約五至六千元差額。雖然吳女士沒有證據,但她當面質疑徐女士偷錢。Toby首先反指吳女士偷錢,後來則說可能是兼職員工許佩悠在徐女士上洗手間時打開櫃桶偷錢。吳女士當時沒有與許佩悠談及偷錢的事情。

556.約一年後,許佩悠回校拿取證書並希望吳女士給她介紹工作。這時吳女士對她說不敢介紹工作,因為她「手腳麻麻地」。許佩悠問這是甚麼意思。吳女士解釋後徐女士說她沒有做過。

557.許佩悠然後告訴吳女士,Toby在被懷疑偷竊後的兩天數次找她及透過WhatsApp問許佩悠有沒有偷錢。許佩悠說沒有,Toby說沒關係,告訴許佩悠只要承認,Toby就會叫吳女士不要報警,「冇事架」。

558.由於當時已經是2012年,Toby已經離開國際美研,吳女士沒有就此與Toby對質。

559.吳女士聽到許佩悠的說法後覺得很亂,因為Toby當時告訴吳女士說許佩悠承認了偷錢。吳女士的供詞是在發生偷錢的事情後的兩天根本不知道信誰。

560.Toby離職是由吳女士給予一個月通知辭退,理由是她工作態度惡劣,不承認錯誤,而且與她涉嫌偷竊事件有關。

Gigi黃詠怡警告吳女士說學員夾口供

561.Gigi在因本案被廉政公署拘捕後仍然繼續在國際美研上班,直至2014年才辭職。

562.在離職前,被捕後頗長的時間後,Gigi曾經主動告訴吳女士說有一班學生透過WhatsApp在「夾口供」,當中包括葉美儀,趙氏姐妹,Michelle(中文名不詳)及張展榕。

563.其實,在較早前,吳女士獲廉政公署批准保釋後約一星期,吳女士說學員何綺衡也曾經告訴她類似事情。

564.當時何綺衡對吳女士說,「校長,你同Ah Sir慘啦,佢哋喺樓下飲茶,夾緊口供,你兩個要小心」。

565.吳女士問何綺衡為甚麼她自己上來,何綺衡說因為她「信教,聽不入耳」,所以先走。何綺衡說參與者包括趙氏姐妹,張展榕,Michelle,鄧永康,胡雅靜,劉思穎,葉美儀,和楊琳。

林曉欣的離開

566.吳女士在11月18日被廉政公署拘捕。在拘捕翌日,國際美研舉行全日的國際認證考試。林曉欣當日負責學員口試翻譯工作,但沒有出現。吳女士認為林曉欣失職,於是把她解僱。

莊慧思補堂

567.對於莊慧思說國際美研收費課程在課程完結後可以補堂的說法,吳女士說沒有這樣的補堂安排。國際美研的課程一般要在一年內完成。莊慧思當時的同班同學包括翁嘉屏。辯方證人翁嘉屏的供詞在以下撮述。

吳女士媽媽中風的影響

568.吳女士媽媽在2013年4月8日中風,留院約3星期,現只頭部能夠移動,在志蓮淨院老人院居住。

569.吳女士連她在內有7兄弟姊妹,但負責照顧媽媽的只有4個,輪流陪伴她進行針灸和物理治療。

570.由於要照顧媽媽,吳女士知道不能常常回學校工作,她在5月份找到Gigi黃詠怡處理國際美研課程事務。

571.由2013年5月至11月份,吳女士的壓力很大,情緒不太穩定,在9月更患上帶狀疱疹(生蛇),情況嚴重。

572.過去吳女士每天下午回學校工作,但在媽媽中風後改為每星期1至2次,每次兩三小時,只處理重要事項如發薪和交租等。

吳女士離婚

573.吳女士在主問末段被問及是甚麼事情導致她提出離婚。吳女士如下解釋。

574.吳女士重申在2013年11月18日被廉政公署拘捕,在19日,吳女士和丈夫雷先生回到家中。

575.在家時,吳女士向雷先生查問事發的詳情,然後雷先生就告訴她所有事情。吳女士在庭上說她當時「認為我不能夠接受」。吳女士說一直非常信任結婚20多年的丈夫,卻發生了這樣的事情。

576.吳女士又說,這事件影響到她經營了10多年的生意。當時吳女士很驚,只知道雷先生做錯了事。

577.他們過去一直因為兒子的教育而多次吵架,加上這次的事件和吳女士媽媽的狀況,吳女士認為因為她要照顧媽媽而很少回校,所以雷先生覺得困難和做得不太好。吳女士說雷先生一直有向吳女士投訴。所以吳女士在12月單方面提出離婚。

578.陳大律師進一步提問,首先覆述吳女士的供詞,指她告訴法庭吳女士和雷先生談及以上事情時是在兩人家中,然後問吳女士雷先生說了些甚麼。

579.吳女士說雷先生說這班學生是真的學生,但不是全部。因為吳女士要求很高,雷先生害怕吳女士會發覺然後跟他「反面」,怪責他。吳女士說她知道雷先生很愛他,但不應該是這樣。

580.雷先生當時又說,出席率各樣也是他自己做的。吳女士對他說,既然他們不全是真學生,為甚麼他要去申領資助,若不申領「咪冇事囉」。雷先生當時也很害怕。

581.對於還有沒有其他關於事件的對話,吳女士記得不太清楚,因為兩人「都未驚完」。

學校搬遷和裝修

582.吳女士提到國際美研在同年6月從金馬倫道搬到五礦大廈現址,因吳女士全心全意照顧媽媽,忽略了處理租約問題,導致搬校過程倉促、混亂、失控。新校舍裝修工程更被抬高價格,由三十萬加至五十萬。新校舍在6月中至尾入伙。

吳女士在201348月的情緒狀況

583.吳女士以黑暗來形容這段時間,因她出現情緒失控,會因小事情而發脾氣。吳女士強調她入行十多年,工作難不倒她,可以應付得到,但是母親中風對她的打擊實在很大。

584.在這段時間內發生的事情對吳女士處理學校生意有重大影響,她不能參與或投入工作。

585.此外,尤其是在這段時間,吳女士完全沒有時間參與任何有關再培訓局課程的收生,開班或如何執行事務。吳女士要用6個月時間照顧母親,至於國際美研的事務則希望黃詠怡這個兼職處理。

586.然而吳女士肯定她沒有指示黃詠怡去找學生去補填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

吳女士對控方證人有關她曾經致電學員叫她們回學校應考再培訓局的考試的整體回應

587.吳女士從來沒有在任何情形下對學生說,當她們回學校考試時會有人帶她們去考試的地方。

吳女士對控方證人有關她曾經致電學員教她們如何應付再培訓局電話查詢的整體回應

588.吳女士根本不知道再培訓局人員將會或曾經向有關學員做出電話查詢。她從來沒有直接、間接,或透過任何人與任何學員討論如何應付再培訓局的電話查詢。

吳女士對有否叫學員報讀再培訓局課程的整體回應

589.吳女士從來沒有在任何情形下要求任何學員填寫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沒有對任何學員說那些課程沒有人報讀然後叫他們報名,沒有說過是否上堂沒有關係,只需先填表格或類似的說話。

吳女士盤問下的供詞撮述

590.吳女士確認,紐魯詩在2012年開始提供再培訓局課程之前,曾經參與提供政府展翅計劃課程,在國際美研校舍開班授課。

591.由於展翅課程相對簡單,文件或配套設備不多,營運比較容易,而吳女士也因而不多參與營運這些課程。

592.課程由政府付費,因時間太久,吳女士沒有印象當時的計算方法。但是吳女士確認,政府以自動轉帳過數給紐魯詩,有關帳目由吳女士處理。

593.政府機構在過數前會發出傳真,由雷先生確認銀碼正確,然後才過數。雷先生在確認後會通知吳女士。

594.控方問吳女士這些紐魯詩名義舉辦的展翅課程是否由受聘於國際美研的導師任教,吳女士的答案是不是所有展翅課程也由國際美研導師任教,因為展翅課程要求沒有那麼高。

595.吳女士的說法是約有「小過一半」的國際美研導師任教展翅課程。

596.至於文件方面,王大律師問是否由國際美研職員兼顧展翅課程的文件。吳女士說不是,只是雷先生「自己跟」。

597.控方王大律師指出國際美研和紐魯詩是兩間不同公司,問吳女士是否有報稅表。吳女士說要問負責會計的人,她「好耐冇掂」。

598.王大律師追問,指國際美研和紐魯詩經營多年,吳女士應該知道兩間公司是一同還是分開填報稅表。吳女士的答案是她要「睇番先記得」。

599.對於紐魯詩當時營運展翅課程是賺錢還是賠錢這問題,吳女士回答說她做展翅是因為社工介紹,大部份學生來自自力更新計劃。

600.王大律師問吳女士的意思是否因為在她眼中營運展翅課程是公共服務,她根本不關心賺錢還是賠錢。吳女士不同意,說「我有錢收,只係銀碼好細」。

601.吳女士被問及紐魯詩的營運開支,包括導師薪酬和課堂材料成本,究竟歸入國際美研還是紐魯詩需要付出的帳目。吳女士說要看會計把支出放到那裏,要看看核數報告。

602.吳女士似乎是在說她不知道會歸入那一個公司。

再培訓局課程的班別

603.以2012年來說,再培訓局課程的班別比展翅課程為多。根據記錄,前者在當年曾經有11班別。

604.吳女士同意再培訓局課程的文職工作一定比展翅課程多。

605.王大律師反問吳女士,指出吳女士之前的供詞顯示她不關心再培訓局課程的事務,那她為甚麼會知道文職工作一定比較多。吳女士回答說她留意到雷先生需要經常出外與再培訓局溝通,次數較多,回來後又要處理文件工作,因此知道工作量不同。

606.至於雷先生回來後要處理些甚麼文件工作,吳女士就說她沒有想過這些事情。

再培訓局課程的收入和支出問題

607.吳女士同意她說再培訓局課程每一班約收入十萬八萬。王大律師從而推算出,以2012年來說,11班別就會有約一百多萬元的收入。吳女士回答說她不清楚準確數目。吳女士又說她不肯定2012年是否有11班別。

608.當被問及紐魯詩是否需要繳付租金給國際美研時,吳女士回答說嚴格來說應該要,但是她不能回答租金如何「拆出來計」。

609.王大律師問,任教國際美研的導師有否就任教紐魯詩課堂而得到額外薪酬,吳女士大致上說全職導師的兩萬多元月薪是薪酬,兼職導師薪酬個別計算,有超時工作薪金,但不會因為任教紐魯詩課堂而有額外薪酬。

610.雷先生的薪酬由國際美研支付,若雷先生任教紐魯詩課堂他不會得到額外薪酬。

611.吳女士同意她有份參與國際美研的運作與行政工作。國際美研的課程和課程內容均由吳女士決定。

612.吳女士同意,由紐魯詩舉辦,涉案的營養助理班和美甲師班課程在2013年7至8月進行,而同一時間國際美研也有自己的課程和課堂。但是吳女士記不得該時段國際美研有多少課堂。

613.有關與油麻地YMCA和香港仔街坊福利會的合作方面,吳女士被問及是否她負責與兩個機構商討有關協辦課程時,吳女士的答案是它們主動邀請她。吳女士說雷先生當時沒有負責與兩個協辦機構開會或商討。

614.吳女士說她當時不知道再培訓局課程有些甚麼規定和準則,協辦機構只是要求吳女士提供材料,器材,師資這三部份去配合他們,費用由機構繳付。因為時間太久,吳女士講不出準確計算方法。

615.兩個協辦機構沒有跟吳女士交代90%學員才可以得到政府津貼的計算方法。吳女士除了提供以上提到的三部份,她不用處理其他事情,全由申辦機構處理。

616.吳女士說她曾經就紐魯詩的再培訓局課程究竟有多少收入向雷先生查詢,問他每班收入大概多少,但當時雷先生說他還不知道,因為以標書進行,而「之後啲嘢佢就自己處理」。中標後,因為要開了班才會知道預計收入多少,所以吳女士說她沒有問過。

617.對於再培訓局課程導師必須在授課前與再培訓局註冊的要求,吳女士解釋說當時開班的時候,她安排導師到香港仔街坊福利會面試和提供資歷證明,面試後由街坊福利會告訴他們那些導師可以負責授課。

618.雷先生負責處理有關紐魯詩導師的測試,吳女士自己沒有留意雷先生事實上有沒有這樣做。

619.王大律師就雷先生於2013年8月中到吳女士的辦公室告訴她有兩個課程暫時停課的證供盤問。

620.王大律師首先確認他們倆人當時同住,及雷先生不是在家告訴吳女士課程暫時停課的事情。吳女士確認,並解釋因為他們不想讓兒子聽到他們吵架,所以約定在家不談公事。

621.吳女士確認當雷先生告訴她兩個再培訓局課程暫時停課及巡查出了問題的時候,吳女士感到非常震驚。

622.王大律師問吳女士她當時有沒有問雷先生巡查出了些甚麼問題,吳女士首先回答說她沒有印象。當王大律師質疑她不應該沒有印象時,吳女士說她有問,只是她沒有印象她如何問,並說「佢有同我講過」。

623.王大律師問她雷先生講過甚麼,吳女士說雷先生「咦咦哦哦」,只說同事跟得唔好,他當天又沒有回校等「咁上下內容」。

624.吳女士說她當時沒有追問是那一位同事跟得唔好,但她當時的理解是Gigi,「因為當時好混亂,剛剛搬過來」。吳女士說她記不清楚是否雷先生告訴她是Gigi跟得唔好。

625.王大律師追問吳女士究竟她有沒有問雷先生巡查出了些甚麼問題。吳女士說就像她之前的答案,雷先生當時告訴她兩次巡查出了問題,被停辦。吳女士說她的理解是當時很混亂,同事把事情搞亂了,而吳女士理解該同事是Gigi。

626.王大律師認為吳女士仍然沒有回答問題,再次追問雷先生說究竟說巡查出現了甚麼問題。吳女士回答說沒有印象她有沒有問過雷先生這問題。

627.吳女士說當時雷先生拿著兩、三個文件夾,是她叫雷先生「攞啲資料俾」她看。但是吳女士說她是在看過文件夾內文件後才知道裏面有甚麼文件。

628.吳女士說文件夾內只有學生申請表,但她只是翻看該兩、三個文件夾最上面的數份文件,當時看不到其他學生文件。

629.王大律師指出吳女士在主問時確認在6份 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上寫上「重新再填」或「再填」的字眼,然後向吳女士展示其他11份 沒有在主問中向她展示的同類申請表,由吳女士逐一確認是她自己寫上了同類字眼。因此,所有寫上吳女士字眼的文件合共17份。

630.吳女士確認紐魯詩的收入由她處理,戶口為中國銀行戶口,持有人為吳女士。

631.吳女士確認紐魯詩沒有自己聘用任何職員,「所有出糧記錄都係透過國際美研出糧」,國際美研是他們的僱主。

632.王大律師問吳女士學校職員放假要向誰申請,吳女士說若是Ricci則會告訴雷先生。王大律師隨即指出Ricci是國際美研僱員。對此,吳女士回答說,若她記憶正確,國際美研與紐魯詩用同一商業登記編號,只是hyphen後的數目字不同。

633.王大律師追問為何Ricci需要問雷先生放假的事情。吳女士說因為她是雷先生「請架囉」,是雷先生跟Ricci面試和確認她來工作,而在工作時Ricci直接向雷先生報告,吳女士從來沒有干預,沒有參與。

634.王大律師然後問吳女士,既然聘請Ricci的是雷先生,為何後來會是吳女士辭退Ricci。吳女士解釋說是她認為Ricci嚴重失職,所以把她解僱。吳女士的答案顯示她有權解僱由雷先生決定聘用的人。

635.在覆問中,吳女士說在11月19日是她離開廉政公署後第一次見到雷先生的日子,而地點就是在家中。他們在家中有談及關於導致他們被拘捕的事情,雷先生也有向吳女士交代事情真相,倆人有談及這方面的事情。

636.辯方陳大律師指出,吳女士在主問時說雷先生是在辦公室與吳女士對話,大律師要求吳女士澄清,究竟當吳女士和雷先生在被廉政公署拘捕和保釋外出後,倆人談及為甚麼被拘捕,而雷先生把事實真相告訴吳女士時,他們身在何地。

637.吳女士說在家「有略略提及」,當時兒子在場,吳女士不希望他聽到,所以「大部份在公司討論呢個問題」。

辯方第二證人翁嘉屏供詞撮述

638.翁女士是國際美研前學生,在校址還在金馬倫道時,於2013年先後就讀化妝班和台式新娘頭髮班。

639.翁女士也曾經在五礦大廈上課,但就只是台式新娘頭髮班的課堂,由6月開始至9月完結課程。

640.當時課程總共3名學生,分別是證人自己,莊慧思,和一名姓盧的學生。

641.翁女士透過台式新娘頭髮班認識莊慧思,兩人都是逢星期四晚上7至10時上課。

642.翁女士的供詞是台式新娘班沒有補堂制度。她從來沒有在上台式新娘班的時候在課室中見過校長吳女士,也從來沒有見過校長在任何時間叫莊慧思離開班房去跟校長會面。

643.翁女士在盤問中確認台式新娘課程共10堂。即使課程距離作供日有三年,翁女士肯定她記得有關誰人進出過班房,因為當時只有導師和他們數人,上課時只有最多15分鐘的小休,大部份時間她均與同學一齊。而且,每一堂也沒有人會進入課室,只有導師授課。

644.翁女士說課程期間每一個小休她也與莊慧思一起,一起去洗手間後就到樓下抽煙,然後回課室上課,每一次如是。

裁斷

645.舉證責任在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衡量準則下證明控罪內各項元素。第一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席必須以此為基礎,對被告人的犯罪傾向作出對她有利的相關考慮。

控方證人可信度和可靠度的裁斷

646.4位前國際美研僱員和16名前學員均在審訊中接受第一被告人的代表大律師非常詳盡,仔細和有技巧的盤問。

647.但是,證人們在重要議題上均沒有被動搖。本席裁定所有控方證人皆為誠實的證人,並有以下個別觀察。

648.若證人周靜汶女士真的要陷害被告人,她不會在主問時說不肯定是Winnie或Ah Sir把要入機學生名字有highlight的紙交給她,更不會在覆問時進一步說她實在記不起是誰把紙交給她。這反映出周女士不只顧針對Winnie,而是在努力記憶事發經過,嘗試如實交代。

649.即使在辯方大律師仔細盤問下,周靜汶女士對她自己事實上沒有任教涉案兩個再培訓局課程這部份的證供從來沒有動搖。雖然不知道導師編更表上的內容由誰人寫上,但周女士肯定是被告人把時間表交給她。

650.作為校長,作為一個精明生意人,作為即使自己丈夫也不自動信任他可以獨立經營課程的人,作為一個謹慎至不讓學校職員知道她與第二被告人為夫妻關係的人,本席認為,即使可能編更表不是被告人所編製,但若說被告人不至少看一看內容,實在是難以置信,屬固有地不可能。

651.根據被告人供詞,她完全沒有參與營辦香港仔街坊福利會和YMCA的再培訓局課程。

652.然而,根據周靜汶供詞,她在國際美研任職期間曾經在該兩處地方任教再培訓局課程。作為國際美研的職員,周女士薪酬由國際美研支付,作為國際美研校長及掌控國際美研財政的人,加上被告人說紐魯詩存入中國銀行的收入也由她處理,本席認為被告人完全不知道,完全沒有參與營運該兩次合作的說法屬固有地不可能。

653.辯方在盤問Gigi黃詠怡時指出再培訓局申請表的不同部份似乎會使用不同顏色筆來填寫。本席的看法是,這正正支持Gigi的說法,就是她當時有份參與填寫不同文件,有留空的地方就補回,包括簽署等,因此同一份表格會出現不同人士的筆跡,和不同顏色的筆跡。

654.證人Gigi在有關時段對自己製作的文件,補填的文件,亂填的文件等是甚麼用途,是否在欺騙別人,是否在製做虛假文書,是否在處理國際美研還是紐魯詩文件,是否在處理再培訓局課程還是國際美研付費課程等等,均與第一被告人是否有份參與欺騙再培訓局沒有直接影響。Gigi可以是一個完完全全無辜的工具,也可以是完全知情的同謀,控方仍然必須證明第一被告人就是有份指示Toby安排製作文件的人,透過證明第一被告人曾經打電話給不同學員要求他們撒謊,告訴再培訓局電話調查人員她們有上再培訓局課程的課堂等。

655.根據Gigi證供,她得知學員間有一個WhatsApp群組後就告訴Winnie,反映出至少在當時Gigi還是在替Winnie著想,沒有陷害她的念頭,不然Gigi就不會把事情告訴Winnie。

656.第一被告人嘗試把Gigi塑做成一個貪心但非常聰明,懂得自己在學校利用再培訓局課程來引誘學員報讀付費課程,從中賺取佣金;又懂得迎合廉政公署,捏造大量證供來誣告第一被告人但求自保的人。

657.但是,同一時間,辯方又強調Gigi當時常常做錯事,申請表又亂填。

658.本席有機會耳聞目睹Gigi作供,有機會細閱涉案文件,又有機會考慮證人Toby的供詞,裁定Gigi不是前者。

659.證人Gigi入職時純粹希望賺一點錢,沒有放過太多心機在國際美研的工作上,所以才常常犯錯。Gigi根本沒有足夠組織能力去利用再培訓局課程來利誘學員報讀國際美研課程從而賺取佣金。

660.再者,製作文件在Gigi入職短短兩天內就開始,Gigi沒有可能有足夠時間去理解國際美研和紐魯詩的全盤運作,然後做出一系列的行為來利用系統中的漏洞。本席的裁斷是,Gigi必定是在入職後根據Toby,後來林小姐,的指示工作,Gigi對文件內容、用途均一知半解,甚或「完全唔知」,只是在後期才理解到製作文件的真正用途是來欺騙別人。

661.辯方在盤問中就Gigi處理每一份文件的細節發問。本席的看法是,案發已經是接近3年前。無論根據Gigi自己證供還是辯方所描述,Gigi不是一個把全副心機放在國際美研的工作上的人。基本上,Toby或其他人叫她做甚麼她就照做,不會過問理由。這樣的心態可以解釋為何她的證供可能會有不全面的地方。但是,本席裁定毫無疑問,Gigi曾經在不同文件內亂填,而這些文件包括再培訓局兩個課程的有關文件。又包括課程點名紙。

662.本席接納Gigi在庭上的解釋,就著再培訓局的課程申請表,甚或是其他文件,由於牽涉文件實在太多,對於每一份的筆跡是否屬於自己可能偶有記錯。這不影響證人整體可信度,因為重點是本席完全相信證人當時根據Toby指示在很多份這樣的申請表留空的地方填上資料,甚至冒充申請人簽署。

663.對於證人Gigi是按Winnie吩咐還是Toby或Ah Sir, 甚或是其他紐魯詩或國際美研的職員要求其填文件,其實對控方舉證影響不大,因為根據Toby和其他學員的供詞,若接納為真確,則第一被告人必定有份參與欺騙再培訓局的事情。

664.根據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本席可以作出以下的事實裁斷。

665.當有學員到國際美研報讀課程時均由第一被告人接待和解釋有關課程。有時第一被告人會向學員介紹再培訓局課程,有時不會。在學員決定報讀後就會填寫表格。若學生有興趣報讀國際美研以外的再培訓局課程,學員就會填寫兩份表格。表格填好後會放進兩組不同的文件袋,國際美研課程的一袋,再培訓局課程的一袋。

666.當第一被告人對Toby說要開再培訓局的班時,Toby就把再培訓局的一袋文件交給第一被告人。

667.吳校長篩選文件後就把一疊文件交給Toby,叫Toby把學員資料輸入再培訓局的電腦系統。若電腦系統認為某些學員不符合報讀再培訓局課程資格,Toby就向第一被告人報告,然後第一被告人就在之前沒有用到的一疊文件中再選取其他學生資料讓Toby輸入。

668.Toby然後列印一份被RNet系統接納的文件,若第一被告人認為沒有問題就會讓第二被告人進行編班。有時由Toby轉告,有時由吳女士親自告知。

669.完成編班後第一被告人就把手寫的上堂時間表交給Toby輸入電腦列印和把時間表和學生名單電郵給再培訓局。

670.為了符合再培訓局對兩項涉案課程營運的要求,Jenny,Toby和Gigi會製作一系列文件,包括兩項課程的點名紙。這些文件的內容均不真確,因為學校沒有就美甲師班和營養班提供課堂,沒有進行有關面試,評估,筆試,模擬試,實務試等。

671.若兩名被告人見到職員不理會再培訓局兩項課程的點名紙,他們會催促他們要在應該有課堂的日子放下剔號。兩人又會叫Toby和Jenny去製作不同文件來顯示真的有課程進行。文件包括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面試評估表等等。有時職員會叫學員在文件上補簽,有時則直接冒認學員簽名。

672.由於再培訓局課程要求學員參與課程考試,所以第一被告人曾經要求某些學員回校考試。無論如何,有關兩項課程的考試也是被製作的文件的一部份,好讓資料可以輸入再培訓局的電腦系統,也因應再培訓局要求需要保存這些文件。

673.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不單沒有在盤問下動搖,國際美研前職員和前學員證人之間的證供均絲絲入扣,合情合理,沒有任何固有不可能的地方。

學生證人聲音辨認的裁斷

674.辯方對曾經收到第一被告人電話的證人的聲音辨認證供的挑戰可以分為三個基礎。第一,證人們沒有足夠機會接觸第一被告人的聲音,所以聲音辨別並不可靠。第二,無論證人有沒有足夠機會直接聽過第一被告人的聲音,他們也沒有曾經透過電話聽過第一被告人的聲音,因此不會知道經過電話過濾的聲音是否就是第一被告人的聲音。第三,證人旨在脫身,於是製造假證供,誣告第一被告人。

675.對於第二點,本席認為現今電話通訊技術發達,電話傳遞聲音技術成熟,即使最基本的電話聲音還原度也非常準確,若證人有足夠機會接觸第一被告人聲音,則透過電話可以認出聲音的說法絕對可以接受,不因證人沒有聽過證人電話中的聲音而變得不可靠。

676.對於學員是否有足夠機會接觸第一被告人聲音方面,本席接納有關證人證供,他們在國際美研上堂時會不時接觸身為校長的第一被告人,雖然可能只是打個招呼,或是短談數句,但所有有關證人的供詞均顯示接觸多於一、兩次,而且是分佈在不同的上課日子,並非只有一次的短暫接觸,本席提醒了自己對於聲音辨認的證供,即使可信的證人也有可能作出錯誤辨認,但是認為所有肯定自己認出校長聲音的證人的供詞皆沒有犯錯,本席可以給予完全的比重。

677.再者,第一被告人堅持自己沒有給證人打電話教他們如何向再培訓局職員撒謊,因為若控方可以證明她曾經如此致電則可以證明第一被告人對於紐魯詩營運再培訓局課程是知情,和有份參與,更可以進一步推斷她知道紐魯詩表面上在營辦的兩項課程根本沒有足夠學員,而且學員根本不符合待業或失業人士的就讀要求。

678.若然第一被告人真的沒有致電學員,又若然學員真的有收過這樣的電話,聽過教他們回答問題的說話,那麼唯一無法抗拒的推斷就是有其他人訛稱自己是國際美研校長,嘗試逃避責任或嫁禍第一被告人。

679.但是,本席的看法是假扮校長聲音的做法根本屬多此一舉 。原因是,即使假設是Jenny或Toby 或Gigi或其他國際美研或紐魯詩職員致電證人,該人只要說是校長叫她致電證人就可以,根本不用冒著被揭發假冒校長聲音的風險也可以推卸責任。

680.同樣道理,旨在脫身的人可以胡亂說是國際美研其他職員致電也可以有同樣後果,但是偏偏證人均指出是校長給他們打電話,若說他們合謀陷害校長則沒有直接證據,若說是巧合則令人難以置信。

681.無論如何,在有機會聆聽證人在庭上作供,被辯方大律師仔細盤問下他們的電話聲音辨認證供均沒有動搖,沒有退縮。本席裁定有關證人的聲音辨別證供誠實、可靠。

第一被告人證供的分析和可信度和可靠度裁斷

682.第一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席對於她作供的可信度必須因此作出相關而對她有利的考慮。

683.對於第一被告人的證供,本席有以下觀察。

684.對於吳女士不清楚自己的親妹妹,Jenny Chow 和Peggy Chow究竟有沒有身為國際美研全職導師的同時也任教紐魯詩課程的說法,本席的看法是這說法屬固有地不可能,理由如下。

685.3名導師既然是國際美研的全職導師,薪金也必然由國際美研發放。吳女士強調國際美研是她10多年心血,親如丈夫也不容做出可能影響校譽的事情,實在難以想像吳女士對僱員有沒有同時教導紐魯詩課程毫不知情,因為這關乎導師對教書時間的分配,直接影響她們作為導師的表現,對國際美研的校譽有可大可小的影響。

686.再者,國際美研導師的薪金理論上只覆蓋她們教導國際美研課堂。若她們同時教導紐魯詩課堂,國際美研的教導時間必然被分薄,致使吳女士付出的薪酬得不到合乎比例的回報。

687.以吳女士這樣精明能幹的生意人,加上十多年辦學經驗,她不去理會或查詢國際美研僱員是否同時教導紐魯詩課堂的說法實在難以置信。

688.即使根據被告人供詞,她知道某些國際美研導師同時負責任教再培訓局課程。根據Toby供詞,所有導師的工作時間皆由Winnie負責安排。若這為事實,則被告人說她不負責也不知道紐魯詩再培訓局課程的導師安排必然不能成立。再者,發薪給國際美研導師的就是國際美研這機構,若說負責處理紐魯詩收入的吳女士完全不理會國際美研導師花了多少時間處理紐魯詩的事務根本令人難以置信,並屬固有地不可能。

689.對於吳女士說她不知道導師必須先與再培訓局登記才能任教再培訓局課程這說法,本席認為屬固有地不可能,理由如下。

690.吳女士在紐魯詩開辦營養助理和美甲師課程前曾經與油麻地YMCA和香港仔街坊福利會分別合辦再培訓局課程,負責提供儀器、產品和導師。

691.因此,吳女士不可能不曾經考慮國際美研提供的導師是否需要先與再培訓局註冊才能任教有關課程。

692.當然,本席留意到根據吳女士的供詞,就YMCA和街坊福利會的合作,她「行政,教班,參與三樣都完全冇」。若這屬實,吳女士有可能真的不知道導師必須註冊的要求。但是,基於以上提到有關吳女士是如何著緊國際美研的聲譽,她對雷先生辦事不夠成熟的想法,加上當時國際美研是與對外機構合作,吳女士完全沒有參與任何有關合作事務的說法屬固有地不可能。本席認為吳女士是為了令法庭相信她完全沒有參與紐魯詩開辦的營養和美甲師班而被迫把謊言延伸至之前與其他機構的合作,導致出現這部份令人難以置信的證供。

693.對於吳女士說何綺衡和黃詠怡告訴她多名學生在廉政公署拘捕了吳女士後集體夾口供的說法,本席認為屬固有地不可能,理由如下。

694.根據吳女士案情,她沒有行差踏錯,沒有參與干犯任何刑事罪行,若真的有人告訴她一斑學生在密謀妨礙司法公正,一起嫁禍於她和她丈夫,作為受害人的吳女士沒有理由袖手旁觀,坐以待斃。

695.即使在何綺衡告訴她學員在夾口供時不處理,當黃詠怡在較後時間告訴吳女士大致上相同的一斑人透過WhatsApp在夾口供,吳女士應該覺得夾口供事情屬實的機會因黃詠怡的佐證而大大提高。

696.吳女士不是沒有學識或常識的人,相反地,她經營學校多年,事業有成,庭上對答如流,思路清晰,沒有可能不即時明白到事態嚴重,更沒有可能不採取行動來保護自己,不被他人陷害。而最直接的手法就是報警處理。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吳女士曾經這樣做。根據吳女士自己供詞,她的弟弟是警務人員。

697.本席認為吳女士的行為不合常理,理由是她在撒謊,捏造有關聽到別人告訴她有人在夾口供的證供,嘗試推翻有份指證她的證人的供詞。本席因此拒絕接納吳女士有關曾經聽到何綺衡和黃詠怡告訴她有學員夾口供的供詞。

698.吳女士就林曉欣品格的攻擊似乎是暗示林曉欣因在被廉政公署拘捕後被吳女士解僱而懷恨於心,因此決定誣捏證供來陷害吳女士。本席理解在某些情形下,僱員僱主間的關係一旦惡化,雙方行為可以變得不可理喻,但是,在林曉欣的情形下,即使根據吳女士的供詞,林曉欣沒有在被解僱後做出任何激動反應,沒有任何事情會令人推斷林曉欣存心報復,或是她怨恨吳女士的程度已達沸點,會作出在法庭內宣誓下作假口供來對付吳女士。本席認為吳女士要求法庭所作的推斷不能成立。

699.就吳女士究竟第一次向雷先生查問發生甚麼事情方面,本席留意到吳女士的供詞出現嚴重矛盾。

700.在主問早段,吳女士說她是在學校,由雷先生進入她房間,然後告訴她出了問題。吳女士當時要求看有關文件,於是雷先生交了兩三個文件夾給她,繼而出現了吳女士在一系列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上打交叉、寫上「重新再填」或「再填」的字樣。

701.但是,在主問末段,吳女士卻說她是在被廉政公署拘捕翌日,在家中向雷先生查詢事件的詳情。吳女士沒有提到任何文件夾或在文件上寫字的事情。

702.即使吳女士不清楚寫文件的時間,但她的供詞肯定是在被拘捕後。

703.吳女士在主問末段的說法明顯地是指她當時是第一次有機會向雷先生查詢事件詳情。

704.但是吳女士在交代雷先生在學校進入她房間然後告訴她出了問題的說法,也明顯地是吳女士第一次聽到有關事件的詳情。

705.再者,在學校的對話中,吳女士覆述時沒有提過雷先生說過有假學生,只是強調雷先生說出了問題。

706.此外,在家中的對話裏,吳女士覆述時沒有提過她要求看文件,也沒有提到雷先生把申請表交給吳女士。

707.根據吳女士的供詞,兩個對話互相排斥,不能共存。

708.本席認為,吳女士供詞出現如此嚴重矛盾的理由是因為從來沒有這樣的兩段對話發生,吳女士捏做口供來嘗試脫罪,支持她全不知情的說法。本席拒絕接納她兩段對話內容為真確。

709.對於吳女士說她一次過在雷先生告訴她巡查出了問題後因氣憤而在17份課程申請表上寫上「重新再填」、「再填」或「重新填」的字眼的說法,本席認為令人難以置信,理由如下。

710.吳女士解釋說她寫上「重新再填」等字眼是認為那些申請表填得不好。但是,吳女士卻又說不出雷先生事實上告訴了她巡查出的是甚麼問題。

711.無論如何,巡查後課程被再培訓局要求停辦反映問題必定非常嚴重,以吳女士的辦學經驗,她不可能天真地認為申請表填得「鬼五馬六」,「醜樣」會導致課程被要求停辦。

712.再者,一如王大律師向吳女士指出,在某幾份被吳女士寫上「重新再填」等字眼的申請表上根本看不見任何「五顏六色」、「古靈精怪」、「鬼五馬六」的問題,好像證物P-144,253,291,314,326,338,350,362和391中均沒有任何刪改。

713.而證物P-303只加上「助理」二字,沒有刪寫。證物P-128只圈著「證書課程」和「累積工作經驗」被改為7年。證物P-403則只刪改了首選上課中心編號。

714.吳女士對於這些沒有刪改或重大刪改但仍然寫上「重新再填」等字眼的申請表的解釋是她當時在發脾氣,見到面頭的文件的狀況就開始打交叉和寫字,一直看下去時已經「沒有心機」,沒有深究有些甚麼錯誤,只是覺得「呢啲申請表已經不能夠接受」,「咪一路潦落去囉」。

715.本席認為吳女士的解釋幾近荒謬。當時雷先生只告訴了吳女士巡查出現了一些問題,吳女士現在沒有印象她有沒有問,和雷先生有沒有說,究竟是甚麼問題。

716.本席認為由此可以推斷假如雷先生有告訴吳女士問題所在,該問題必不是大問題,不然必定會在吳女士腦海留下印象。

717.若不是那麼大的問題,本席認為吳女士不可能會氣憤至幾乎失去理性程度,導致她在沒有問題的申請表上也寫上「再填」等字眼。單單因為其中數份申請表有刪改不可能令到吳女士有這樣大反應。本席有考慮會否因為吳女士媽媽的身體狀況,又或是吳女士自己的身體狀況導致她有這樣的反應,但是吳女士完全沒有在供詞中提到這些解釋,本席沒有任何基礎作出這樣的推斷。

718.本席裁定吳女士在撒謊來掩飾她在那些申請表上寫上那些字眼的真正理由,就是吳女士要求職員把申請表上的資料修改,並由此可以推斷吳女士絕對不是她所說的完全不知道,不參與,不關心紐魯詩再培訓局課程的營運。從而再可以推斷吳女士有份參與紐魯詩再培訓局課程的運作。

719.姑勿論雷先生是在那裏告訴吳女士兩個再培訓局課程巡查出了問題和需要暫時停辦,本席認為吳女士說她沒有印象她有沒有向雷先生查問出了甚麼問題這說法難以置信,並屬固有地不可能,理由如下。

720.根據吳女士供詞,當雷先生告訴她再培訓局兩個課程在巡查出現問題和暫時停辦時她感到震驚。以吳女士如此有經驗的辦學人,以雷先生在她心裏的有限辦學能力,以吳女士在庭上展示的清晰思路,吳女士的第一反應必定是查問「出了甚麼問題」,然後看看可以怎樣解決問題。

721.吳女士庭上就她在獲告知巡查出了問題後她有否追問雷先生出了些甚麼問題,和雷先生被追問下的答案的供詞避重就輕,刻意含糊其詞。本席認為吳女士在隱瞞事實的真相,而唯一合理推斷下的真相就是吳女士知道的比她告訴法庭的多,吳女士因為某種原因認為需要隱瞞她所知。本席不能猜測她隱瞞的原因,但本席可以裁斷她在這課題上不是一個誠實的證人。本席因此拒絕接納吳女士就她是在甚麼時間,甚麼地方得知有關巡查出了問題的證供,也拒絕接納她不知道或沒有印象究竟出了甚麼問題的證供。

722.吳女士負責處理紐魯詩的運作中的最重要的一環,就是收入。然而,吳女士被問及有關紐魯詩與國際美研金錢上的安排時支吾以對,只說是應該沒有損失,打個和,明顯有所隱瞞。

723.本席認為根據吳女士的供詞,在兩名被告人間她是比較有經營能力的一個。

724.這說法同時得到其他證據佐證,包括吳女士在國際美研的身份為校長而雷先生則為導師;吳女士為紐魯詩名義負責人,也負責代表公司與再培訓局簽訂合約。

725.再者,根據吳女士證供,國際美研由她自己一手創立,雷先生只是在後來才加入,國際美研是吳女士十多年的心血。吳女士也確認她有份參與國際美研的營運與行政工作。

726.既然紐魯詩是在國際美研同一地方經營,(見第一份承認事實第一段),而吳女士是如此緊張自己生意的人,加上對雷先生的營運學校能力從開始就存有懷疑,唯一無法抗拒的推斷是她必定不可能對紐魯詩的運作完全不聞不問。

727.此外,根據吳女士證供,她對再培訓局課程早有認識,更在校舍還在金馬倫道時與油麻地YMCA和香港仔街坊福利會,以國際美研與他們合作開辦再培訓局課程。吳女士當時有份參與營運這些課程,必定累積了相當程度的經驗。以吳女士對雷先生辦事能力的評估,加上吳女士所擁有的辦學經驗,若說吳女士沒有向雷先生提點,或說吳女士沒有留意紐魯詩的運作,實在是固有地不可能的。

728.因此,當吳女士被問及國際美研與紐魯詩間營運費用和盈利計算等問題時,吳女士沒有可能不能夠作出交代,至少也應該就最基本的財政安排有一個概括的理解。

729.然而,吳女士只推說由會計部處理,完全沒有交代。

730.與此同時,吳女士卻仍然清楚記得2011至2012年度國際美研收入為六百多萬元。

731.本席認為,唯一無法抗拒的推斷是吳女士沒有把她所知道的和盤托出。

732.本席認為可以進一步推斷吳女士參與紐魯詩營運的程度比她庭上所說為多。

733.兩間公司使用同一地址營運,共用器材和員工(根據吳女士供詞,國際美研只有一名僱員(Kary Lok)全職處理紐魯詩的事務,負責再培訓局文件、收生、年檢),關係千絲萬縷,吳女士沒有可能在營運國際美研的同時卻完全對紐魯詩的業務絕不過問。

734.本席裁定吳女士不可能對紐魯詩的運作毫不知情。

735.然而,即使吳女士知道紐魯詩如何運作也不等於她曾經參與紐魯詩詐騙再培訓局的行為。控方仍然必須證明所有控罪元素,即她曾經與罪行詳情中提及的人士協議進行有關詐騙行為。

736.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裁定第一被告人不是一個誠實的證人,拒絕接納她就如何沒有參與紐魯詩和再培訓局課程的營運的說法。

辯方證人翁嘉屏證供的重要性

737.對於辯方證人翁女士的供詞,本席首先認為她沒有可能記得三年前有關一個初相識的同學在每次課堂中和小休時的動態。當時沒有任何特別理由會讓證人有如此深刻印象,可以讓她如此肯定在3個月的時段裏,莊慧思從來沒有與她離開課室或在小休時分開過。

738.本席裁定不能給予翁女士的供詞任何比重,對控方證人莊慧思的可信度沒有影響。

裁決

爭議點的裁斷

739.根據本席接受控方證人前國際美研職員周靜汶,徐少君,黃詠怡及林曉欣就第一被告人在案發時段的行為和直接或間接給她們的指示;根據本席接納控方證人前學員有關他們沒有報讀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或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沒有上過點名紙上顯示的課堂,沒有參與過文件顯示他們曾經參與的面試、筆試、實務試等的證供,及有關學員曾經收到第一被告人電話教他們如何向再培訓局人員撒謊的證供;加上控辯雙方兩份承認事實內容和根據承認事實而呈堂的證據,本席裁定控方已經成功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無論國際美研或紐魯詩均沒有在控罪指控的時段舉辦過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和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

740.有關該兩項課程的所有在再培訓局RNet系統中所紀錄的資料均由國際美研或紐魯詩的職員,包括周靜汶,徐少君,黃詠怡和林曉欣在內,輸入RNet系統中。當中資料包括兩項課程的報讀人數和整體出席率。根據有關控方證人職員證供及有關學員證供,資料顯示曾經出席課堂的學員事實上沒有如此出席,職員輸入的以上兩項資料並不真確。

741.根據控方證人職員的證供,本席裁定第一被告人曾經指示有關證人參與製作以上虛假資料,並有份指示有關職員將虛假資料輸入RNet系統。

742.根據控方證人職員的證供,兩項課程事實上沒有進行考試,即使有,考試的學生也不是該兩項課程的學生。被輸入R Net系統的考試紀錄根本並不真確。

743.本席裁定,以上將沒有上堂的學員虛假向再培訓局表示他們有上過堂;將虛假的報讀人數,課堂出席人數,和考試結果輸入再培訓局電腦系統的做法明顯地屬不誠實的行為。

744.本席進一步裁定,若非再培訓局透過巡查令以上虛假陳述曝光,若再培訓局接納以上虛假陳述為真確,唯一無法抗拒的推斷是再培訓局將根據與紐魯詩達成的協議而向紐魯詩批出撥款,及向有關學員批出津貼。

745.根據控方前職員證人的證供,第一被告人在紐魯詩對再培訓局作出以上虛假表示的事情上不但知情,而且扮演主導角色,負責指示和監管職員如何處理有關再培訓局課程的文件製作和主動嘗試影響有關學員被再培訓局職員調查時提出的答案。

746.透過三名前僱員的證供,本席裁定唯一無法抗拒的推斷是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還有Toby,Jenny,和Gigi必定曾經在進行詐騙前或期間達成協議,一同參與製作虛假文件,提供虛假資料給再培訓局來進行詐騙。

747.本席接受這些前僱員的證供,並認為本案涉及的詐騙行為不是一兩個人可以在學校內神不知鬼不覺的情形下,瞞騙著所有人來進行的。即使身為國際美研和紐魯詩的負責人,第一被告人也不可能獨立製作所有虛假文件,輸入所有虛假資料,她必然得到其他職員的協助,而四位前僱員的證供證明她們曾經同意參與詐騙的行為。

748.此外,4名罪行詳情中提到的前學員也透過個別行為同意參與提供虛假資料給予再培訓局人員的詐騙行為。趙芷欣,李加恩,麥心妍和鄧永康在收到第一被告人電話後向再培訓局電話調查人員撒謊,因此被控方認為有份參與詐騙再培訓局人員,最後以特赦證人身份作供。本席認為他們在整個國際美研和紐魯詩詐騙再培訓局的事件中只是扮演小角色,即使控方沒有在控罪中把他們加入,沒有傳召他們為證人也不對控方的舉證有太大影響。

749.無論如何,本席已經提醒自己這3名前僱員和4名前學員特赦證人身份的角色,必須警惕他們會否是為求脫身而誣告第一被告人。本席的裁斷是他們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750.基於以上有關裁斷,裁定控方證明所有控罪元素,裁定第一被告人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

-裁斷理由書完-

( 游德康 )
區域法院法官

附件一

前學員供詞撮述

前學員楊琳(控方第14證人)

1. 楊琳在2013年4月2日在國際美研報讀「國際專業美容師文憑」,「國際專業採光及激光及強烈脈衝光文憑」,在4月8日開課,當時校址在金馬倫道萬勤大廈7樓。

2. 4月2日報讀時由約5呎高,略肥,長髮,約40歲的自稱校長的Winnie Ng接待。Winnie介紹課程和價錢,及告訴證人她會申請一萬元的持續進修基金。楊琳合共需要繳付$48,860,分4期繳付。證人後來事實上收到該一萬元的進修基金。

3. 楊琳沒有報讀任何其他不收費課程。

4. 兩個課程逢星期一和五上堂,上午9時至下午1時,星期六日沒有課,也從來沒有在星期六日上過堂。課程在2013年11月完結。

5. 證人在就讀期間會「成日」在學校見到校長Winnie,大概隔幾天就見面,碰到時就會和她打招呼問好。Winnie有時會入班房,望一望打個招呼然後離開。

6. 國際美研在後來搬到五礦大廈5樓,楊琳就去新校舍繼續上課。

7. 楊琳記得在國際美研就讀期間曾經歷兩次巡查,分別為2013年8月13日和另一個她記不起的日子。證人說在8月13日的巡查前數天,任教的Ah Sir(不爭議就是第二被告人雷先生)對證人和其他同學說在13日下午會有營養班考試,不用付費,學員要回校考試。楊琳拒絕參加因為她沒有報讀,而且當天她沒有空。

8. 同日,楊琳在學校接待處櫃位見到Winnie, Winnie問她會否在8月13日回校考試。楊琳同樣地告訴Winnie她沒有報讀,而且當天沒空。Winnie對楊琳說「儘量返」或「一定要返」。在盤問中,楊琳說她不肯定Winnie當日說要回校考的是不是營養課程的考試,但她記得在8月13日下午的確有以下提到的考試進行。

9. 楊琳在盤問中又說她不肯定是否有對Winnie說她沒有報讀。

10. 在8月13日,楊琳還是回到了國際美研校舍,與其他大約8名學員(Money, Yambi, Ada, Yuko等)參加考試。考試前,Ah Sir向她們讀出營養科的試卷內容和答案,叫她們記住。在這之前,楊琳沒有接觸過這些營養科的課題。楊琳的兩個課程也沒有涵蓋營養科內容。

11. 約30分鐘後,兩名職員入房,坐在房間後面,而學生們則拿出身分證放在桌上,然後考試開始。考試內容一如Ah Sir所說。楊琳提早完成考試後就離開。

12. 至於證物P-343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持續評估(筆試)」「答題紙」,楊琳確認文件雖然顯示她的名字為考生姓名,但答題紙內容並非她的字跡,這不是她在8月13日填寫的文件,因為她除了名字和簽署外用的都是簡體字。

13. 至於證物P-349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期末考試(筆試)」「答題紙」,楊琳同樣確定文件上沒有她字跡。

第二次巡查

14. 楊琳在A課室上國際美研的美容課時,導師Jenny入房,告訴楊琳和同學張展榕要前往B課室和把身分證放在桌上。然後一名楊琳沒有見過的男子進入B課室,查看身分證後就離開課室。Jenny要求楊琳和張展榕留在B課室,約一小時後才讓她們回A課室繼續上課。在檢查身分證時,B課室內就只有楊琳和張展榕兩位學員。

15. 楊琳確認證物中的「考試執行報告表」;「實務試」等 皆沒有她的字跡,而她也沒有授權任何人填寫這些文件或代她簽署。

16. 楊琳在被廉政公署因本案會見前沒有聽過「紐魯詩」這名字。楊琳不知道為甚麼她的名字會在證物P-102的紐魯詩「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點名紙上出現。楊琳的證供是國際美研課程需要點名,但「簽名紙每人一張,每次要寫名,日期,時間,不需要導師簽名」。換句話說,與紐魯詩的點名紙截然不同。

17. 楊琳沒有就再培訓局,人才發展計劃參與過任何面試,因此證物P-340的就業掛鈎課程面試評估表內容並不真確。

18. 在盤問中,辯方代表大律師向楊琳指出在8月13日叫她回校考試的不是Winnie校長而是其他學校的職員,質疑楊琳對被告人吳女士的身分辨別證供。楊琳不同意這指出,並確認校長當時說的是叫她要「一定返」。

前學員趙芷欣(控方第22 證人)

19. 趙芷欣為特赦證人。

20. 趙芷欣在2012年11月與同事袁潔敏一起前往國際美研報讀付費美容課程,兩人均報讀了「美容師國際課程」和「脈衝光和激光療程」 。當時校址在金馬倫道。

21. 報名當日由Toby接待,然後由一名自稱姓吳的校長向她們介紹一些課程。趙芷欣形容吳校長為略肥,略矮,化濃妝,30至40歲。辯方不爭議這人就是第一被告人。

22. 校長向她們介紹了兩人手頭上已經有的宣傳單張上的「美容師國際課程」和「脈衝光和激光療程課程」,費用共約為$53,000。兩人最後決定報讀一個包含該兩個課程的「國際專業美容師(綜合)課程」,2013年3月開課,一如證物P-88的開學通知書所顯示。

23. 趙芷欣記得報讀時需要填表格,她們向Toby提供資料,由Toby代她們在表格上填寫。證人也提供了身分證和銀行戶口號碼。提供銀行戶口號碼是因為校長說有些在職人士會申請一些可以向政府申領一萬元津貼的課程,不用歸還。

24. 課堂起初在國際美研舊址進行,後來搬到五礦大廈新址。導師名字分別為Jenny和雷Sir。證人不清楚雷Sir和校長是甚麼關係。

25. 趙芷欣每星期工作六天,只有逢星期三在國際美研上課,除了以上提到的綜合課程就沒有報讀其他國際美研主辦的課程。

再培訓局人員電話

26. 在約2013年7月尾某天,趙芷欣駕車時收到一個電話,雖然來電者有自我介紹但證人當時只粗略地聽,更完全沒有進腦,她只記得那人問她有沒有報讀美甲課程。由於當時報讀的綜合課程內有相關美甲內容,證人以為他在查詢該課程,於是就回答說有。

27. 男子又問證人有沒有工作,證人說有。證人又說她一星期一次課,每次8至9小時。男子然後問趙芷欣有沒有在「紐魯詩」上堂。證人當時不清楚紐魯詩是甚麼東西,於是回答說沒有。男子解釋說「紐魯詩」等於「國際美研」後趙芷欣就回答說有。他們也談了其他籠統話題但證人已經不記得內容,完成通話就掛了線。

28. 在這次電話通話之前趙芷欣沒有聽過「紐魯詩」這名字。

29. 同日稍後,趙芷欣與吳校長通電話,告訴校長有人致電問證人問題。趙芷欣把以上對話內容告知校長後,校長就對趙芷欣說她答錯了,這樣答不對,就拿不到政府津貼。校長然後教趙芷欣應該說她沒有返工,每日都要上堂,叫趙芷欣要打回去給男子告訴他證人答錯了。趙芷欣沒有問校長為甚麼要這樣答。

30. 證人然後按之前來電顯示號碼打回去,對該男子說她對答案有補充,問可不可以重答。男子重覆之前問題,趙芷欣就按校長所教重新回答。

31. 趙芷欣透過校長電話的來電顯示認得校長的電話號碼,而且過去曾經與校長通過電話。

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

32. 趙芷欣是在廉政公署接受問話時第一次見到以她為申請人的再培訓局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申請表,證物P-144。申請表第二頁的「欣」字簽名不是她字跡。文件第一頁中有關「最近從事工作」也不正確,因為她一直是在做美容工作,不會在2012年終止了。文件第四項聯絡資料內的地址也不正確,缺了一個「亨」字。

33. 簡單來說,該申請表上沒有趙芷欣的筆跡。

僱員再培訓局申請/放棄再培訓津貼表格

34. 同樣地,趙芷欣是在被廉政公署拘捕後問話時才第一次見證物P-147這文件。「欣」不是她字跡,她也沒有報讀過紐魯詩的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

35. 趙芷欣沒有參加過證物P-148的再培訓局專業美甲師證書實務試,也沒有參加過任何模擬實務試,或證物P-149提到的期末筆試。

36. 由於國際美研後來發生了廉政公署調查事件,就國際美研的綜合課程,趙芷欣從來沒有參與過任何考試。

電話叫考試

37. 趙芷欣記得,應該是在2013年8月某天,由於她錯記朋友兼同學袁潔敏說要在8月6日考試,而當天證人要工作,拿不到假期,所以一直認定不能去考試。趙芷欣記得她曾經致電和透過短訊聯絡校長,問她若不考試會怎樣,若考要多久,她們要返工考不到試怎麼辦等。

38. 校長回答說是考美甲試,若不考試,評分試不會高分。考試可以好快考完,等考官離開就可以了,大概幾個小時。趙芷欣問考試定在甚麼時候,校長說下午。由於趙芷欣和袁潔敏12時上班,而且上班後就不可以離開,只有若考試是在12時前開始才有可能出席。由於時間不允許,趙芷欣和袁潔敏告訴校長她們不能參加,最後也真的沒有參加考試。

39. 當校長說是考美甲試時,由於綜合課程內有美甲內容,趙芷欣問校長說,她只上過兩堂,為何這樣快就要考試。校長說有人會「帶住你,好容易架咋,去考啦」,而證人也沒有追問為何這樣快要考試。

40. 對於證物P-146再培訓局人才發展計劃,就業掛勾課程面試評估表,趙芷欣也是在廉政公署才第一次見這文件,文件最後一頁上的附加聲明內有關使用個人資料的簽署不是證人字跡,也不是她自己寫的名字。趙芷欣沒有進行過任何這樣的面試。

41. 對於證物P-100的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KN002DS-3,上課時間表,雖然趙芷欣名字出現在文件底部,但證人指出她其實沒有上過這些課堂。

42. 對於證物P-96的紐魯詩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點名紙,趙芷欣指出7月9、10、12日她沒有可能出席因她不在香港。文件是在廉政公署拘捕她後才第一次見。雖然綜合課程需要點名,但點名紙格式與P-96的不同,會有學生名字但沒有編號,日期由學生自己在當天填上,然後簽名。

43. 在盤問中,趙芷欣確認她只報讀兩個國際美研課程,有申請持續進修基金,手續包括填表,之後親身前往長沙灣政府合署申請。校長當時有解釋有關該基金的事情。

44. 趙芷欣不同意辯方大律師指出她其實曾經上過再培訓局的初級美容師證書課程。

45. 辯方大律師同意趙芷欣曾經致電校長告訴她有人打電話給證人查詢有關她正在修讀的課程,但是,辯方說法是校長只是提議趙芷欣打回給該人去問清楚對方在查詢甚麼事情,校長沒有說趙芷欣答錯了,也沒有教證人應該怎樣回答問題。趙芷欣不同意大律師的說法。

前學員麥心妍(控方第30證人)

46. 麥心妍以特赦證人身份作供。

47. 麥女士曾經在2012年前往國際美研金馬倫道校址報讀課程,當時由自稱校長和姓吳的女士接見。吳校長40來歲,略肥,濃妝,不高,衣服顏色鮮豔。證人前後兩次上學校與吳校長會面,兩次均歷時約1小時。兩次均在接待處對開小桌子處坐下談話,兩人相距約一個身體的距離。

48. 麥心妍當時報讀了兩個課程,合共收費$43,000,當中的$10,000由證人申請的持續進修基金支付。課程是兼讀制,為時兩年,約在2013年完結。

49. 就讀期間,麥心妍每次回校都會見到吳校長。證人會跟校長打招呼。校長沒有教書,只是在學校進進出出。證人在庭上確認第一被告人就是吳校長。證人一直在金馬倫道校址上課直至課程完結。

50. 在2013年課程完結後,麥心妍曾經回校拿推薦信,當時學校已經搬遷到五礦大廈的新校址。當日吳校長如常在學校,吩咐同事去找麥心妍的推薦信,然後交給證人簽收(見證物P-181)。期間,吳校長向麥心妍介紹一個美甲課程,說課程免費和有車費津貼。

51. 吳校長說時間和地點還沒有定,但叫證人可以先填表格因為會有很多人報名,證人可以先簽署表格。

52. 由於麥心妍當時有很多兼職工作,她告訴吳校長說可能找不到時間上課。吳校長卻說上不上堂不用理,「填咗份form先」。

53. 麥心妍最後同意填寫申請表,就是證物P-180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麥心妍的供詞是表格上用藍色原子筆填寫的內容是她的筆跡,包括個人資料,工作資料,聯絡資料。證人記得在填寫時課程名稱、右上角的課程編號、右邊的「供職員填寫(代號)」均留空。

54. 當時吳校長叫證人只要填上個人和工作資料,至於日期和課程有關資料可以留空,由他們「填寫番」。

55. 申請表第二頁第五項申請人聲明下的申請人簽署是她的字跡,但右邊的申請日期不是,而且當時留空。第六項呈交入息證明同意書下的「麥心妍」和申請人簽署均為證人字跡,但日期則留空。

56. 第二頁底部「此欄由職員填寫」當時留空,紐魯詩蓋章不在。

57. 證人填表時沒有留意文件上方「僱員再培訓局」的標記,也不記得有沒有誰提過這是一個有關再培訓局的課程。麥心妍當時事實上對美甲也有興趣,既然免費,上課時間又未定,吳校長又說不用介意上不上堂,即使填了表也不一定要上課,證人於是決定填表。

58. 麥心妍填表後,拿過推薦信就離開。之後再沒有上過國際美研校址,也沒有跟進填表事情。

59. 直至約半年後,麥心妍收到吳校長來電。電話中的聲音自稱是Ms Ng,校長,證人也認出吳校長的聲音,因此知道致電者就是吳校長。

60. 吳校長說,之後美甲班可能有人會打電話來做抽樣調查,叫麥心妍要記得怎樣回答,例如對方會問證人她有否出席指甲班,而證人就要說有。若問課程上過甚麼堂,證人就要說美甲,時間和日期則回答說一個星期1至2堂,為時約1至2小時。吳校長還叫麥心妍要把這些和其他答案寫下來,但因為證人當時正在開工,所以沒有太留意聽,純粹敷衍校長,之後就掛線。證人沒有問她為甚麼會有人查問,校長也沒有主動解釋。

61. 約一星期後,一名女士真的來電調查這個課程。當時的女士有自我介紹,也有告訴證人她代表甚麼機構致電,但證人沒有記住。

62. 女士問的問題一如吳校長所料,例如證人有沒有上過美甲課程的課,每堂時間、地點等。麥心妍已經不記得她是如何回答,因為她根本沒有上過堂。該女士問完後就掛線。

63. 那次電話調查後過了很長時間,廉政公署人員就聯絡麥心妍。

64. 對於證物P-182,紐魯詩的再培訓局人才發展計劃,「就業掛鈎課程面試評估表」這文件,麥心妍的證供是只有課程申請,附加聲明,有關使用個人資料一頁(檔案第1220頁)下申請人簽署和姓名是證人字跡。這文件是證人在回校拿推薦信當天報讀美甲課程時填寫的。證人從來沒有參加過文件上顯示她曾經參加過的面試。

65. 在申請人就業意向一欄,「 失業/待業」的選擇不正確。證人也不是人事問題離職。

66. 麥心妍確認從來沒有參加證物P-183中顯示她曾經參加的實務試,無論模擬與否。證人之前沒有見過這文件。

67. 同樣地,麥心妍沒有在2013年7月22日或其他日期參加過證物P-185中的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筆試;或證物P-184中的個人素顏及求職技巧(初階)課程面試 ;或證物P-186中的專業美甲師證書實務試。證人沒有如證物P-99顯示般曾經參與紐魯詩教育中心的任何筆試。

68.     證人完全沒有上過 在證物P-100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單元時間表上7月2日至8月5日間的任何一次課堂。也沒有出席過在證物P-96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點名紙上顯示她曾經出席的課堂。

69.     在盤問中,辯方代表大律師向證人指出證人認出吳校長聲音是因為對方說自己是校長。證人不同意,堅持認得出吳校長的聲音。

前學員鄧永康(控方第31證人)

70. 鄧永康先生以特赦證人身份作供。

71. 證人在2012年尾致電國際美研查詢有關化妝課程,後來親身到國際美研金馬倫道校舍報名。當時由一個叫Winnie並自稱校長的女士在學校大堂接見。校長向證人查詢其工作經驗及學歷等。證人最後交底學歷及工作證明,並繳付約四萬多元的課程費用,整個過程歷時約半小時。

72. 鄧先生報讀的化妝髮型文憑課程為時約大半年左右,每星期上兩至三次堂。證人記得在上課期間校長會時不時入課室,但不是教書。證人在庭上認出第一被告人就是Winnie校長。辯方沒有爭議這認人程序。

73. 證人確認證物P-471就是國際美研當時發出購買校服的收據。雖然收據上載日期為2012年10月24日,但證人的說法是他報讀日期是在這收據日期之前。

74. 鄧先生記得國際美研後來搬到五礦大廈校址,證人繼續在該處上課。

75. 約在2013年6、7月,當國際美研剛剛搬到五礦大廈後,證人在某一天收到校長電話,說她替證人報讀了紐魯詩的再培訓局營養課程,遲些時間會有津貼給證人。鄧永康記得當時是他第一次聽到紐魯詩這名字。

76. 鄧先生知道來電者就是校長因為該人自稱校長,及證人認得出校長的聲音。

77. 校長又吩咐證人說,遲些會有再培訓局職員打電話給他,會問證人報讀了甚麼課程和在那裏上堂,而證人則要按校長當時教證人的說話去回答問題。然而證人現在已經記不起當時校長所教的答案準確內容,大意則是要說他在紐魯詩營養班「上緊堂」。

78. 證人沒有問校長為何要這樣說。

79. 後來真的有自稱為再培訓局職員的人打電話給鄧先生,問他當時在那裏讀書和在那裏上堂,證人一一按校長吩咐回答。當時證人心想多報讀課程就可以多一張證書,對他將來工作會有幫助,所以就照校長意思去回答問題。

80. 證人確認證物P-391的再培訓局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申請表上第二頁的申請人聲明及申請人簽署皆不是他的筆跡。申請表第一頁的工作資料,累積工作經驗,失業待業內容正確,他曾經把這些資料提供給國際美研。

81. 鄧先生確認曾經在報讀化妝髮型文憑課程時向國際美研提供證物P-392中的身分證副本和學校成績單。但是在證物P-394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附加聲明上的申請人簽署則不是他的筆跡,他也沒有見過這份文件。

82. 同樣地,鄧先生沒有在證物P-395的僱員再培訓局申請/放棄再培訓津貼表格上的申請人簽署地方簽名。但是同一文件上第一頁的銀行資料則確實是他報讀國際美研課程時用來付費的銀行戶口號碼。

83. 證人然後逐一檢視證物P-396的再培訓局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持續評估答題紙;P-393的人才發展計劃,就業掛勾課程面試評估表;P-397的再培訓局營養顧問助理證書,持續評估(個案研習)答題紙;P-398的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初階),筆試考核答題紙;P-401的再培訓局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期末實務試-身體分析及事前準備,評分準則;P-402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期末考試(筆試)答題紙及證物P-400的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初階)課程,面試評分表內容。

84. 鄧先生確認以上文件中所有表面上看來由他簽署的名字皆並非出自他的手筆,證人也從來沒有參與過以上文件中任何表面上看來他有參與過的評估、考試或面試等。

85. 鄧先生在盤問中確認他沒有報讀過再培訓局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也沒有上過這樣課程的堂。

86. 辯方大律師向證人指出他當時自以為認出校長聲音完全是因為來電者自稱校長。此外,證人沒有之前與第一被告人通過電話,所以證人沒有基礎透過電話來認出第一被告人就是來電者的基礎。證人不同意這些說法。

87. 辯方大律師又指出鄧先生是為了迎合廉政公署而在證供中說謊,加插校長參與的部份,務求令自己可以脫身。證人不同意這說法。

前學員何綺衡(控方第15 證人)

88. 何女士在美容業約20年。於2013年4月左右被裁員後希望報讀美容課程,最後選擇報讀國際美研的課程。

89. 證人報讀了兩個課程,2013年5月開學,合共繳付48600學費,當中包括13000的考試費用。兩項課程皆由國際美研舉辦,由證人自費。何女士當時也申請了持續進修基金,因此提供了她的渣打銀行戶口號碼讓國際美研職員替她處理。

90. 一如以上的證人鄧先生,何綺衡在庭上逐一檢視一下文件:P-350的再培訓局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申請表;P-352的人才發展計劃,就業掛勾課程面試評估表;P-353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附加聲明,有關使用個人資料;P-354的僱員再培訓局,申請/放棄再培訓津貼表格;P-355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持續評估(筆試)答題紙;P-356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持續評估(個案研習)答題紙;P-357的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初階),筆試考核答題紙;P-358的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初階)單元證書課程,課堂表現評分表;P-359的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初階)課程,面試評分表;及P-360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期末實務試-身體分析及事前準備,評分準則。

91. 證人確認以上文件上表面上看來是她簽名的地方皆不是她的筆跡,她沒有參加過任何以上文件顯示她曾經參與的評估、面試、筆試等。證人也從來沒有授權任何人代表她填寫或簽署這些文件。

92. 然而何女士確認證物P-361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期末考試(筆試),答題紙上所有內容皆是她的字跡,也確認她曾經參與這一個筆試。

93. 何綺衡參加這筆試理由如下。某天在學校,清潔女士容姐叫證人要回校考試。證人記得她的理論班導師也有叫她要當日回校考筆試。根據證人當時所理解,由於她報讀的國際美研ITEC美容課程要考筆試,所以她回去是要考理論班的筆試。何女士當時的意識是她以為她們叫她8月13日回校考試可能是模擬筆試,所以最終也告假兩小時回校考試,當時心態就是考模擬筆試。

94. 在盤問中,辯方代表大律師向何女士指出她在2013年11月19日前後曾經告訴第一被告人說證人剛剛與葉美儀,楊琳,張展榕,趙鈺文,趙蔓凝飲茶,而席間聽到葉美儀向在座人士提出要夾埋一齊講大話針對校長。何女士對校長說她身為基督徒不想與他們一起誣捏校長,叫她自己要小心。何女士又告訴校長說其實已經有一個WhatsApp群組,由葉美儀發起在該群組與大家一起夾口供。

95. 證人的回應是沒有發生過這樣的事情。

前學員施萌萌(控方第17證人)

96. 施女士在2013年3月19日到國際美研金馬倫道校址查詢有關化妝課程事項,當時由接待員Toby首先接待,然後交由吳校長向證人介紹化妝課程。證人形容吳校長為皮膚白皙,短頭髮,小個子,搽藍色眼影,並在庭上認出吳校長就是第一被告人。辯方沒有就這庭上認人程序提出反對。

97. 施女士記得她們要她交五千元留位費。她們也提到若有需要可以申請持續教育基金,學生資助及一些車船津貼。報名當天,她們給了證人一疊文件,證人記得當中有一些化妝課程名稱,看來是一些政府表格。證人當日也提供了她的銀行戶口號碼,以他當時理解,若成功申請學生貸款政府就會把錢直接存入她的戶口。

98. 施女士確認證物P-414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第二頁的申請人簽署是她筆跡。證人記得她簽署是因為校長和Toby告訴她只要填上基本資料,餘下的她們會寫清楚和幫證人交表。

99. 但是證人記得在填寫和簽署時申請項目課程名稱仍然留空,而且文件上改錯簽名不是她的。文件第二頁底部的「此欄由職員填寫」同樣空白。證人更完全沒有聽過紐魯詩教育中心這名字。

100. 證人沒有授權任何人替她報讀再培訓局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她只知道自己報讀了國際美研的化妝班,沒有聽過營養班,也沒有申請過僱員培訓局的資助。

101. 證人逐一檢視一下文件:P-417的課程申請附加聲明;P-418的僱員再培訓局,申請/放棄再培訓津貼表格;P-416的人才發展計劃,就業掛勾課程面試評估表。

102. 證人確認以上文件當中表面上看來是她簽署的簽名不是她的筆跡,文件內容也不是她筆跡,她沒有參加過文件顯示她曾經參與的面試。

103. 證人記得2013年10月份時曾經收到一通電話,來電者問證人她知不知道紐魯詩這名字。證人說不知道,並告訴對方她正工作,不方便說話,叫對方稍後再致電。但是對方沒有再來電。

104. 同日晚上,施女士收到一個國際美研女職員電話,說校長想找她。校長隨即透過電話問證人有沒有人打過電話給她。

105. 證人當時認得電話中的聲音就是校長本人,而該人也自稱是吳校長。

106. 證人告訴校長有人曾經來電,但因為她忙著和不清楚對方查問內容性質,沒有詳談。校長然後對證人說,不用感覺太意外,跟多其他同學也收到這樣的電話。校長說因為Toby曾經不小心在電腦輸入了錯誤資料,替證人報讀了營養課程。吳校長然後又說,Toby已經辭職,她們會替證人修正資料,證人畢業的會是國際美研證書課程。

107. 校長告訴證人,若有人再次打電話給她,證人就應該如常答有,照常上堂就得了。校長叫證人說有聽過紐魯詩,但由於證人事實上沒有聽過,所以她沒有答應校長。最終沒有人再次打電話給施女士查問有關紐魯詩課程事宜。

108. 在盤問中,辯方向證人指出她錯誤辨認打電話教她如何回答查詢的人就是第一被告人,因為證人沒有機會透過電話聽過校長的聲音。證人肯定她沒有搞錯。

前學員袁潔敏(控方第8證人)

109. 袁潔敏在2012年尾與同事趙芷欣一起報讀國際美研的自費美容班。證人記得報名當天與趙芷欣一同到國際美研金馬倫道校址,由一個姓吳的女士向她們介紹有關文憑課程的資料和費用多少等,確認報讀後就由一位名叫Toby的職員幫助她們填寫資料。證人是在開始上課後才知道吳女士就是國際美研的校長。

110. 證人當時也有提供銀行資料,身分證副本和住址證明等文件。提供銀行戶口號碼是因為當時吳校長替她們申請政府貸款,一旦批准,錢就會直接存進證人戶口。

111. 報讀當天歷時約1小時,期間證人多次就課程發問,均由吳校長一一回答。證人在庭上認出第一被告人就是吳校長。辯方沒有挑戰這認人程序。

112. 開課後證人偶爾會在學校見到吳校長,有需要時也會與她對話,說的可能是有關上堂方面的事情。有時證人問她,有時吳校長問證人是否滿意課程,又或若證人有課堂安排事宜也會去問校長。

113. 證人的說法是在報讀當天,沒有人提及紐魯詩這名字,也沒有人提到再培訓局。

114. 袁潔敏確認證物P-118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上的個人資料均是她筆跡。袁女士解釋她當時報讀的是國際職業美容師課程,和國際專業強烈脈衝光文憑課程,而前者課程當中包括美甲師課程,所以當時由職員Gigi 指示證人在申請表上寫上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的課程名稱。

115. 文件上 ‘kn’被刪改後由證人自己簽署確認。當時有另外一份文件讓證人跟著抄,但她抄錯了,所以有以上修改。

116. 證人確認文件上簽署是她筆跡,但當時日期留空。

117. 雖然以上問件由證人填寫,但是在證物P-120最後一頁的課程申請附加聲明有關使用個人資料上,申請人簽署上的簽名則不是她字跡,而證人也沒有參加過這樣的一個面試。

118. 證人然後逐一檢視一下文件:P-121的僱員再培訓局,申請/放棄再培訓津貼表格;P-122的專業美甲師證書,實務試評分紀錄表(Mock);P-123的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初階)課程,面試評分表;P-124的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初階)單元證書課程,課堂表現評分表;P-125的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初階),筆試考核答題紙;P-126的ERB專業美甲師證書,作品集(Portfolio)評核分紙;及P-127的再培訓局,專業美甲師證書,期末筆試答題紙。

119. 證人確認以上文件內容均非她字跡,簽名也並非由她所簽,她沒有參加過文件顯示她曾經參加的面試或筆試。

120. 袁女士記得在2013年6至9月間曾經收到吳校長電話,她說政府會有人打電話向證人查詢有關指甲課程的問題,會問證人她有沒有報讀和上過指甲課程。吳校長叫證人要回答說有上過堂,「咁就okay」。

121. 袁女士當時沒有問吳校長為甚麼政府人員會作出這樣的查詢,因為在那一通電話之前,吳校長在另一個場合曾經叫證人參與一個指甲師考試,說會得到政府的車費津貼,而嗰個考試政府會抽查問一下情況。

122. 袁女士最終沒有收到政府人員來電。

123. 證人當時知道來電者就是吳校長因為對方聲稱自己是吳校長,而同時證人認出吳校長的聲音。

124. 至於吳校長提到的考試方面,袁女士最後也沒有參加。證人記得吳校長在較早時候告訴她考試會在8月6日進行,叫證人回校考試。證人於是記下了當日要告假回校。但是證人在8月5日收到學校職員來電,說要考試,問證人在那裏。證人當時在上班,絕對不能離開崗位,於是告訴職員她不會回校考試。當時吳校長接過電話與袁女士對話,說她一定要回校考試。證人重申她在上班,不可能離開。吳校長說若證人不考試就會影響她美容師課程的分數。即使如此,袁女士最後也沒有在當天考試。

125. 無論如何,證人在辯方重新傳召她作供時承認她在給廉政公署的口供紙內沒有提到校長曾經當面叫證人回校考試,證人最後的說法是記不得校長是否有當面跟她講及考試。

126. 辯方在盤問中向證人指出她是為了脫身而迎合廉政公署而說謊誣捏吳校長。辯方又指證人錯認電話中人是吳校長,其實來電說會有政府人員查詢的人是Gigi Wong。證人不同意這些說法,強調她只是在說真話。證人又肯定電話中人是吳校長,因為她在學校已經一段時間,而校長是第一個接觸證人的人,袁女士肯定她認得校長的聲音。

前學員李加恩(控方第24證人)

127. 李女士以特赦證人身份作供。

128. 證人是泰國人,自2002年起在港居住,曾經在泰國和香港接受教育至中學程度,畢業後成為全職導遊,直至2014年11月辭職,因為打算去學美容,化妝頭飾髮型。

129. 證人李女士曾經與朋友林彩芬(控方第9證人)一起到國際美研報讀化妝班,學費$43,000,為時200小時。

130. 證物P-459的國際專業(備試)課程報名表由證人填寫。表格上日期為 「21/nov/2012」, 但證人其實已經記不起準確時間。

131. 證人確認證物P-461,462,469的ITEC化妝髮型文憑課程2012年12月、1月和2013年8月時間表上均有她的簽名,而她當時報讀的就是該課程。逢星期三上堂,一星期一次,2pm-10pm,當中6-7pm 為休息時間。林彩芬報讀同一課程。

132. 證人記得在國際美研報讀時由自稱Winnie校長的第一被告人接待。Winnie當時沒有需要推介課程因為她們自己知道要報讀以上的付費課程。當時沒有人提及有免費課程,但有說可以向政府借錢讀課程,完成後還債給政府。

133. 證人然後檢視證物P-187的,以證人名字為申請人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李加恩說只有申請表背頁兩個申請人簽署欄目旁的簽名是她字跡,簽名時文件其他需要填寫的地方皆留空。證人記得簽名時她已經開始了在國際美研上堂,有人拿文件給她簽名,說會用來替她向政府申請資金之類。證人記不得正確日期,大多數是上堂或是休息期間由職員拿表格過來給她們簽署。證人也記不得是那一位職員。

134. 證人然後逐一檢視以下文件:有關證物P-190的僱員再培訓局,申請/放棄再培訓津貼表格,證人表示文件上沒有她字跡,她沒有報讀過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沒有填寫過表格。

135. 有關P-191的專業美甲師證書實務試評分記錄表(Mock),證人沒有參加過這樣的一個實務試。

136. 有關P-192-4的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初階)課程,面試評分表;課堂表現評分表;筆試考核答題紙,證人沒有見過這些文件,沒有參加過任何文件上所顯示她曾經參與的面試、課堂或筆試。

137. 有關P-96的紐魯詩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點名紙,除了林彩芬外證人不認識其他學員名字,證人沒有報讀這課程,沒有上過文件上似乎顯示她上過的堂。

138. 證人在國際美研上堂期間多次與Winnie校長接觸,除了第一次報讀時有談話外,在上堂期間也會就交費用、學費、課堂時間等與校長溝通。因此證人曾經多次聽過校長的聲音。

139. 證人記得她曾經收過再培訓局職員的電話,向證人查詢有關她申請美容學費的事,問證人有沒有去學美甲,有沒有在紐魯詩就讀,證人當時回答說有。因為校長之前打電話給證人說她們在表格填錯校址,有機會再培訓局會打電話來查問。

140. 校長說如果再培訓局打電話來查問,證人要說是學美甲,但是他們只是抽查,不一定會打來。校長又說要回答說在紐魯詩就讀。校長當時中英文的紐魯詩名字也有交代。證人當時認為沒有甚麼問題。

141. 當再培訓局人員來電時,證人正在工作,沒有想太多,只是在說「係係係」她是在紐魯詩學美甲,因為趕時間,之後就放下電話。

142. 證人知道是校長來電因為認得她的聲音,還有該人也自稱校長。

143. 盤問中,辯方大律師指出證人沒有在之前透過電話聽過第一被告人聲音,因此,她不可能在收到自稱校長的人的電話是認得校長的聲音。證人說來電者聲音跟校長的現場聲音一樣。

144. 辯方大律師指出證人在之前的口供紙說再培訓局人員在電話曾經問證人是否只是在星期三上堂,而證人告訴廉政公署人員她有告訴再培訓局人員她逢星期三上堂。證人庭上解釋說她沒有答話說星期3,是對方問她是否星期3上課,證人就回答說「係」。

145. 辯方大律師指出證人在庭上就有關第一被告人的證供是謊話,證人誣捏事實為求自保。證人不同意這說法。

前學員黃嘉欣(控方第10證人)

146. 黃嘉欣現職美甲師,曾經在2012-2013年間在國際美研報讀初級美容師課程,當時校址在金馬倫道。證人沒有在國際美研的五礦大廈新址上過課。在2013年5月後沒有再到國際美研上課。

147. 報讀時由國際美研的吳校長接待,之後在學校也時不時會見到她,但好少和她談話,只是兩三句左右,見面會打招呼。

148. 黃嘉欣是在證物P-150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中的申請人,但是證人在庭上確認文件上沒有她的字跡,第二頁的申請人姓名也不是她填寫。

149. 證人從來沒有報讀任何紐魯詩舉辦的課程,沒有參加證物P-152的就業掛鈎課程面試評估表上似乎顯示她有參加過的面試。

150. 證物P-153 的僱員再培訓局,申請/放棄再培訓津貼表格第二頁申請人簽署一欄旁邊的不是她的簽名,她也沒有向再培訓局申請或放棄津貼。 文件第一頁的銀行戶口是證人戶口號碼,由證人在2012年報讀國際美研課程時提供給學校。

151. 就證物P-96的紐魯詩專業美甲證書課程點名紙,雖然證人名字出現在文件上,但她事實上沒有上過點名紙上的課堂,而且課堂全是星期一至六,而證人在這些日子均需要上班,沒有可能去上課。

152. 就證物P-154的專業美甲師證書,實務試評分記錄表(Mock),證人沒有參與過這課程,也沒有參加過該實務試。證人也沒有參與證物P-157到實務試評分紀錄表中顯示她有參加的筆試,沒有見過類似文件。證人沒有參與過P-155的面試評分表中的面試。

153. 證人記得約在2013年7/8月左右曾經收到再培訓局人員電話,查詢證人有沒有報讀紐魯詩舉辦的課程。證人說有,但說他們的名字叫國際美研。對方說他是在說紐魯詩的再培訓局課程。證人於是說她沒有參加過。

154. 在該電話對話後一兩天,證人收到國際美研校長的電話,問證人再培訓局人員有沒有打電話給證人。證人知道是校長因為記得她的聲音,也記得來電顯示的電話號碼,就是國際美研的固網電話號碼。對方也自稱校長。

155. 校長稱呼證人名字嘉欣,說她是吳校長,問證人再培訓局有沒有給她電話。證人說有。校長問她說了甚麼,證人如實告知,然後校長就說證人搞錯了,證人的課程去到2013年7/8月才完的。證人說原來如此,她也不知道。校長然後說證人可以繼續去上番堂。證人說她要工作,都係上不到堂。校長的反應是總之不要跟其他人說證人「做緊嘢」。

156. 證人對這次對話印象深刻,因為當時人在港鐵,數次電話斷線後校長還是堅持打電話給證人,要解釋清楚,要證人確認校長要證人對再培訓局說的話。但是證人不大記得校長有沒有要她打回電話給再培訓局人員。

157. 無論如何,證人數天後再次收到再培訓局人員來電,要證人再次確認報讀的資料。證人當時覺得奇怪,於是就把真相和盤托出,包括吳校長如何教她要說的話,因為證人不知道究竟是甚麼一回事。

158. 盤問中,證人同意她沒有在口供紙內說她曾經在該次對話中告訴對方有關校長如何教她說謊這事情。證人的解釋是事發太久,不太記得清楚,還有就是證人當時真的不知道在發生甚麼事情,覺得疑惑,證人說有人教她說話,不知道對方是否可以意會得到。

159. 辯方指出證人錯誤辨認自稱吳校長的來電者就是第一被告人,證人不同意。

前學員李宛珊(控方第11證人)

160. 李宛珊曾經在2012年1月於國際美研報讀ITEC化妝髮型文憑課程,由國際美研的校長和一個叫Toby的人接待,當時不知道校長名字,但當日接觸約一小時。

161. 李女士只報讀了以上的付費課程,費用$43,000,需要填寫很多表格,包括申請貸款及學生資助的表格,證人在表格上填上她的個人資料,也呈交了地址和學歷證明,銀行戶口資料給校長和Toby。

162. 課程2012年12月5日開始上堂,每星期一天,逢星期3上課,考試日期在2014年3約。由於國際美研搬遷,李女士在2013年5、6月時停了一、兩課,然後繼續。

163. 證人記得當時導師包括教化妝的May May,教特別效果化妝和理論課的Ah Sir, 及教髮型的一位導師。

164. 李女士在開課後頗多次數在學校見到校長,但很少談話。

165. 李女士不肯定日子,但記得某一天在趕著上班時收到Toby來電,問她是否李宛珊。證人回答說是之後,電話對面就傳來校長的聲音。校長說會有人打電話問證人她在甚麼地方上課。校長教證人要說是紐魯詩,及回答說報讀美甲師課程。若對方問證人有沒有工作證人就要回答說沒有或說是兼職。證人在當天前沒有聽過紐魯詩這機構的名字。

166. 同樣地,李女士記不得發生日期,但有一次當李女士在上堂時有人進入課室,說有一個由政府人員監考的小測,若合格就有$1000退回給學生。李女士與當時其他一起上堂的幾位同學到樓上考試,合共約有8人。完成後沒有人告訴證人她是否合格,她也沒有收到$1000。

167. 對於證物P-96的紐魯詩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點名紙,雖然文件上有證人名字,但李女士的證供是在點名紙覆蓋的2013年7月2日至8月5 日期間,她沒有好像文件顯示般上過任何紐魯詩的美甲課程課堂。由於工作關係,她根本不可能在星期3以外的日子到學校上課。

168. 李女士在庭上檢視以下文件。證物P-195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P-197的人才發展計劃, 就業掛鈎課程面試評估表;P-198的僱員再培訓局,申請/放棄再培訓津貼表格。證人確認文件上,包括所有簽名,也不是她的筆跡。雖然在P-198的銀行戶口號碼是她的戶口,但她只在開始報讀國際美研課程時把資料交給國際美研。

169. 有關證物P-200,202,203的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初階)課程面試評分表;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初階)筆試考核答題紙;專業美甲師證書期末筆試(答題紙)和P-199的專業美甲師證書實務試評分記錄表(Mock),李女士確認,這些文件上填寫的內容均不是她筆跡,她沒有參加過文件上顯示她曾經參與的面試,筆試,或實務試,文件內容並不真確。

170. 盤問中,辯方大律師向證人指出她證供中提到校長給她大電話教她說話的地方不是事實,證人只是要迎合廉政公署告訴她的事情,轉移調查焦點。證人不同意這說法,強調她只是將事實講出來

前學員陳諾琳(控方第13證人)

171. 陳諾琳在2013年6月到國際美研金馬倫道舊校址查詢課程。第一次上去沒有報班。證人在兩、三星期後與朋友歐曉蘭第二次到國際美研,這次則是在他們的五礦大廈新校址。

172. 當時一位吳女士接待她們,大家談了約一個小時,吳女士就是第一被告人。 證人和朋友報讀化妝和髮型設計課程。她申請了自費課程,費用$43000,也申請了需要歸還的學費貸款。

173. 陳諾琳當時填了表格,然後親身去長沙灣政府辦事處申請交資料申請貸款。證人記得在國際美研報讀當天應學校要求在一疊文件上寫了自己的個人資料,姓名,身分證號碼等。證人除了以上課程外沒有報讀任何其他課程。但是吳校長當時就告訴證人會送她一個美甲課程,不用收取任何費用。證人不清楚課程包括甚麼,但她拒絕了因為沒有興趣,只是要修讀化妝課程。

174. 證人記得第一被告人吳校長曾經交給她證物P-92的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單元時間表。證人不肯定日期,但確認是在化妝課程開學前收到。這課程就是以上提到校長要送給證人的免費課程的時間表。 在證人說不要免費課程後,校長再說要送給她們,她們拒絕後校長就把這文件交給她們。校長說是送的,她們不上也可以,所以她們就照收了下來。

175. 文件頂部「紐魯詩教育中心」和左下方的「一定要回來」這些字,是校長在證人面前寫上去的。寫的時候校長沒有確實說明為甚麼一定要回來。

176. 證人陳女士最後完全沒有上過單元時間表上的堂。但是就有在8月5日回校。當日在下午2時左右與歐小姐一起回到五礦大廈,當時也有其他學員在場,數個至10個,不是太多。證人不知道為甚麼但當日不用在點名紙上簽署。事實上P-92上列出的課程評核根本也沒有進行。

177. 證人在庭上檢視以下文件。

178. 在證物P-215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中,文件第一頁的個人資料是證人的字跡,但是不肯定第二頁項目5和6的簽名是否她筆跡。證人填寫個人資料時,表格其他地方仍然留空。證人記得只有曾經在學校報讀化妝課程當天填寫過一次文件,因此這表格上屬於她字跡的地方就是在當日填寫。填寫的時候由國際美研的職員從旁指導,告訴證人需要在那裏填寫甚麼。證人當時不清楚僱員再培訓局是甚麼東西。

179. 在證物P-96紐魯詩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點名紙上雖然有證人名字,但是除了8月5日應校長要求一定要回去上堂外,其餘點名紙上顯示她有出席的皆不真確。

180. 證物P-218的申請/放棄再培訓津貼表格;P-217的人才發展計劃, 就業掛鈎課程面試評估表;P-220,221,222的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初階)課程,面試評分表;課堂表現評分表;筆試考核答題紙;P-223的專業美甲師證書,期末筆試(答題紙)均沒有證人筆跡。陳女士沒有參加過文件似乎顯示她參加過的面試,筆試,或小測等,沒有上過堂,也沒有申請津貼。

181. 陳女士記得在上8月5日這一堂之前曾經收過一位女士電話,問證人是否有上美甲課程。證人當時回答說沒有因為她在國際美研報讀的是化妝課程。證人記不得收電話的正確日期,也記不得對方有沒有提到紐魯詩這名字。

182. 在盤問中,證人首先確認在收到以上的查詢電話前沒有人教她要怎樣回答查詢。

183. 辯方大律師指出校長沒有提出送班這說法,也沒有交美甲班的課程單元時間表給證人,陳女士是在庭上說謊。證人不同意。

184. 辯方又指校長沒有在證人面前寫上「一定要回來」這些字,證人說謊。陳女士說她非常肯定校長是在她面前用鉛筆寫的,這個她有印象。

185.     辯方大律師又向證人指出她曾經因要求校長送單元不獲接納而與校長發生爭執,而且自從報班時就已經態度不好,要強迫校長送這送那。證人回答說她絕對不同意。

186. 大律師指出,在陳女士供詞中提到送班的人其實是Gigi而不是第一被告人。證人不同意,說她記得甚麼就說甚麼,記不清楚就會說不肯定,說得出的就是她有印象的事情。

187. 大律師指出陳女士與Gigi關係良好,因此在本案中包庇Gigi和陷害校長。證人回答說她和校長沒有關係,與Gigi並不熟識,不同意辯方說法。

前學員林彩芬(控方第9證人)

188. 林彩芬曾經在國際美研報讀課程。當時校址在金馬倫道舊址。證人記不起課程的全名,只記得是第3級化妝課程,需要付費,費用約四萬多元。

189. 林女士在互聯網上找到有關其他人對國際美研課程的評語,覺得可以考慮,於是親身到學校看看。當時由一位叫Winnie的校長接待她,為時約大半個小時。證人在庭上確認Winnie校長就是第一被告人。

190. 除了校長外,當時也有一位叫Toby的接待員,由校長叫她把一些文件交給證人填寫。

191. 陳女士確認在證物P-128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上,第一頁的個人資料部份中的身分證,申請人姓名,英文名,出生日期,工作資料,聯絡資料,申請人姓名地址也是她字跡。第二面背頁,項目5申請人簽名,項目6呈交一欄旁的身分證和簽名都是證人字跡。

192. 但是項目5和6的日期皆不是證人手筆,在證人簽署時仍然留空。第一頁的課程選擇內容在證人填寫時也留空。

193. 在個人資料一欄中,最高學歷的剔是證人填寫,但5年則不是。未能提交最高學歷不是證人所剔,沒有填過遺失學歷,也沒有對她們說她遺失了學歷。

194. 報讀當日證人沒有報讀其他課程。雖然證人知道申請表上的再培訓局是甚麼,而且有指出有關ERB資料,但是她們說有掛鈎,證人可以照填,填完後就可以幫她申請。但是證人當時沒有回應。證人後來也沒有收到任何通知關於她已經報讀再培訓局的掛鈎課程。

195. 證物P-131的僱員再培訓局,申請/放棄再培訓津貼表格上沒有證人字跡,背頁申請人簽署不是證人手筆。

196. 陳女士沒有參加過證物P-130就業掛鈎課程面試評估表的面試;沒有參加過證物P-132專業美甲師證書實務試評分記錄表(Mock)的實務試。

197. 對於證物P-96的紐魯詩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點名紙,雖然證人名字出現在文件上,而且文件似乎顯示在2013年7月2日至8月5日期間她曾經出席,但是證人確認事實上沒有上過這些課堂。證人當時還在工作,每星期只有星期三上化妝課,其餘時間根本沒有空回校。

198. 陳女士記得某一天在工作期間收到校長來電,說若有人打電話給她問證人關於讀書的情況,校長教證人應該怎樣回答。證人記得當時應該是6至8月間,當時見到來電顯示是學校電話於是接聽。證人透過電話認出就是校長的聲音,而且該人也自我介紹為校長。

199. 證人已經記不起校長教她回答的詳細內容,因為當時證人正在工作,而且已經事隔多年。無論如何,最後沒有人來電查詢。

200. 在盤問中,陳女士說她不肯定以上提到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是在報讀當天給她填的。但是證人肯定校長曾經說過適合類似課程就會幫證人報讀的說話, 而不是Toby說的。

201. 辯方大律師指出致電教證人如何回應查詢的不是校長。證人說她認得出她的聲音。大律師指證人說出有關校長的證供是因為她害怕廉政公署可能針對她。證人不同意。

前學員莊慧思(控方第19證人)

202. 莊慧思曾經在國際美研的金馬倫道舊址報讀一些自費課程,分別為化妝髮型文憑,專業高清噴槍新娘及媒體無暇化妝文憑,專業台式新娘髮型設計證書課程,合共需要付費數萬元。

203. 報讀時由國際美研校長Winnie接待。證人在庭上指出Winnie就是第一被告人。辯方不挑戰證人就身份的辨認。

204. 在介紹完課程後,校長要求證人要在一些類似政府在職培訓的文件上填寫資料和簽名,但已經記不得有多少份文件。

205. 對於證物P-436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證人記得她在填寫項目2個人資料,項目3工作資料,和在背頁項目5、6簽名時,項目1當中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和背頁的職員填寫欄目還沒有被填上,項目5、6的日期也留空。證人沒有在未能提交最高學歷一欄說遺失,工作資料中累積10年也不是她字跡。

206. 當時證人報讀三個課程,校長告訴證人說因為牽涉政府文件,怕有錯漏會「彈返轉頭」,所以叫證人簽多一份做後備。證人當時理解這些政府文件是用來向政府申請借錢來讀她當時報讀的三個自費課程,錢是需要歸還的。

207. 證人從來沒有報讀申請表上顯示她曾經報讀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

208. 證人報讀的3個課程均在金馬倫道舊址開始上課。國際美研在2013年6月搬遷到五礦大廈新地址後,證人也有繼續上課。無論在新或舊校址,證人也會見到校長,也有跟她打招呼。舊地址經常見,新地址比較少一點見。

209. 證人記得還在金馬倫道舊校址上課時,有一次校長叫證人到課室外面,告訴證人有一個免費的營養課程即將開班,逢星期一至五上課,叫證人報讀。證人說她要照顧孩子,不可以每天上課,所以她不打算報讀了。

210. 後來有另外一次,當證人在新校址上課時,校長叫證人到課室外,給了證人一張上課時間表,叫證人參加課程,證人留意到課程已經開始,但校長叫她上餘下日子的課堂。證人再次回應說她要照顧孩子,暑假更加沒有可能,所以她不會報讀。證人覺得有點奇怪,但因為正在上課,沒有發問就回課室繼續上堂。

211. 之後不久,證人收到電話,認得校長的聲音,而且校長也自己說是國際美研的校長Winnie。校長在電話裏告訴證人再培訓局職員可能會打電話給證人查詢有關營養課程的事情,叫證人要回答他們說是天天上課。證人當時在帶著兩個孩子,只隨便應對後就掛線。證人已經記不起收到電話的準確日子,有可能是7月尾8月初。

212. 證人後來沒有收到再培訓局人員電話。

213. 在以上Winnie校長的來電約兩星期後,證人再次收到校長來電,這次談話內容涉及營養課程考試。校長說營養課程考試,想叫證人出席。證人記不得校長當時說的考試日期,但記得是好著急的,應該是來電後的一、兩天的事情。證人回應說她根本沒有上過課程,兼抽不到時間出去。證人事實上最終也沒有回校考試。

214. 證人在庭上檢視以下證物。證物P-440的僱員再培訓局,申請/放棄再培訓津貼表格(文件全部不是她字跡,但銀行戶口是她的,在報讀3個課程時曾經交給國際美研來向政府借錢);P-439的課程申請,附加聲明,有關使用個人資料(申請人簽署,姓名,日期皆不是證人筆跡);P-438的人才發展計劃,就業掛鈎課程面試評估表(證人沒有參加過該面試);P-446的再培訓局, 營養顧問助理證書,期末實務試,身體分析及事前準備,評分準則(沒有參加該實務試);P-445的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初階)課程,面試評分表(沒有參加過該面試);P-444的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初階)單元證書課程, 課堂表現評分表;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沒有報讀課程,沒有上過有關課堂);P-447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期末考試(筆試),答題紙(沒有報讀,沒有考試,沒有她筆跡);和P-441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持續評估(筆試),答題紙(沒有報讀, 沒有上堂,沒有做過這樣的筆試)。

215. 證人確認雖然文件表面上顯示她曾經申請、簽署、參與一系列的津貼、聲明、課堂、面試、筆試等,但證人事實上沒有如此參與,文件內容並不真確。

216. 在盤問中,證人澄清她首先報讀的是化妝課程,在上了數課後才報讀其他兩個課程,因此總共填過兩次表格,而每一次的表格都是由校長給證人填寫,每一次也是校長過來跟她處理。證人肯定校長給她填的表格當中包括P-436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

217. 關於校長兩次邀請證人報讀免費的營養課程,證人記得在校長第一次邀請前證人已經填了再培訓局的申請表。

218. 辯方大律師向證人指出,交P-436申請表給她填的不是校長而是學校其他職員。證人不同意。

219. 據證人記憶所及,校長兩次叫證人出課室外邀請她報讀營養課程時,她分別在上化妝課程和台式髮型課程。對於化妝課程在甚麼時候完結,台式髮型課程是否過了暑假才上,證人已經記不起來。當時應該是7時至10時30分的課堂,但證人記不起是否都是星期二。

220. 辯方大律師指出校長沒有在證人上課期間叫她離開課室和她討論營養課程的事情。證人不同意。

221. 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說一名吳佩儀是證人化妝班的同學。

222. 對於校長致電證人方面,證人確認她之前沒有與校長透過電話對話,但她堅持當時認得校長的聲音。證人尤其不同意辯方指校長從來沒有致電她的說法。

223. 大律師又指證人說校長有份參與事件的理由是她為了迎合廉政公署而作出來的,證人因為驚怕就隨意講一些事件出來。證人的回應是她說的全是真話。

前學員劉思穎(控方第18證人)

224. 劉思穎曾經在2013年4月8日在國際美研自費報讀初級化妝班,上了一堂後轉為報讀ITEC國際專業美容師文憑綜合課程,合共約數萬元學費。每星期一堂,要讀一年才完結。

225. 報讀國際專業美容師課程時由國際美研校長接待,歷時約1小時。證人在庭上認出當日的校長就是第一被告人。辯方沒有挑戰認人程序。

226. 證人當時填了頗多表格,把EPS交過給學校職員因為她申請政府的學生資助,銀碼為一萬元的那一種計劃,不需還款。

227. 除了報讀了付費課程,證人記得校長有課程送回給她。校長說有一個營養課程送給她,即是多送一個課程給證人上堂,「讀番嗰個course」,不用證人付費。證人當時對該營養課程沒有興趣,據證人理解這個送的課程與再培訓局沒有關係。雖然證人當時就免費的營養課程回答說「好」,但是她最終一堂也沒有上過課。由於是送的,所以證人根本沒有理會該課程。

228. 證人記得在某一天上堂後,校長當面叫證人要參加一個小測。在同一天,校長又當面說有人會打電話給證人問她是否在紐魯詩學校報讀了課程。證人當時以為國際美研和紐魯詩是同一間學校,以為國際美研也叫紐魯詩。因此她當時認為校長只是要求她如實作答,就是在紐魯詩/國際美研報讀了課程。

229. 有關這個小測,證人記得日期在2013年8月13日,她有按校長要求回校參加。證人已經記不起小測的內容,只記得曾經填過一份答題紙,格式與證物P-435一樣,但是P-435的後頁的字不是證人字跡,只有長答和短答題是證人手筆。證人其實沒有上過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所以就長答和短答題,她當時一題也不懂,而選擇題則「求其填」,也是一題也不懂。

230. 證物P-424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中,項目2的個人資料,項目5的申請人簽署,項目6的全名,身分證和簽署均為證人字跡,但是簽名時沒有填上日期。項目2最高學歷的剔不是證人手筆,項目3工作資料的累積經驗9年,失業的剔也不是她字跡。

231. 項目1的就業掛鈎課程,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不是證人字跡。當證人在項目5和6簽名時,課程名稱還沒有被填上。但是證人當時不知道為何課程名稱會被留空,也沒有向任何人發問。

232. 填寫文件時證人在報讀ITEC課程,當時由校長叫證人填表,一疊文件交到證人手上叫她填寫,證人記不起校長有沒有解釋為甚麼要填寫那些表格。證人沒有報讀過表格上紀錄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沒有收過任何關於課程開課或上課日期的通知。

233. 控方向證人展示證物P-102的紐魯詩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點名紙。雖然文件上有證人名字和顯示她似乎曾經出席7月2日至8月13日之間的課堂,但事實上證人沒有見過這份點名紙,也沒有上過營養班的課。

234. 證人一一檢視以下文件。證物P-428的僱員再培訓局,申請/放棄再培訓津貼表格(沒有證人字跡,銀行戶口是報讀ITEC課程時讓學校影印了她的戶口卡時給學校的);P-429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持續評估(筆試),答題紙(沒有證人字跡);P-430,431及433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持續評估(個案研習)答題紙(沒有證人字跡);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初階),筆試考核答題紙(沒有證人字跡);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 面試評分表(沒有參加面試);P-435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期末考試(筆試),答題紙(沒有證人字跡)。

235. 雖然文件上似乎顯示證人曾經參與有關筆試或面試等,但事實上證人沒有報讀有關課程,沒有上過有關課堂,沒有參與過這些筆試或面試等,文件內容並不真確。

236. 盤問中,證人確定包括證物P-424在內的所有要她填寫的文件均在報讀的第一天一次過交給她填寫的。證人記不得是校長親手還是其他職員把文件交給她填寫。證人同意有可能在填寫再培訓局的課程申請表當天,由其他職員跟進文件的填寫。但是證人指出,填寫當天是由校長向她解釋表格,而填表是只有校長和證人的朋友鄔雅靜在旁。

237. 辯方大律師向證人指出,證人在供詞中說第一被告人校長說過和做過的事情,其實均不正確,因為說那些話和做那些事情的人是Gigi Wong而不是校長。證人回應說Gigi沒有跟證人說那些話。

238. 大律師指證人提出有關校長的證供是謊話,純粹為了要把廉政公署調查的焦點從證人身上轉移到第一被告人。證人為了包庇證人朋友鄔雅靜的親戚Gigi Wong而嫁禍於第一被告人。證人不同意這說法,又指出她不認識Gigi Wong。

前學員王小玲(控方第16證人)

239. 王小玲曾經在2011年與Gigi Wong一起在Leanna時裝店工作。

240. 證人記得當時有一位熟客,她和同事以吳小姐稱呼。證人在庭上指出該熟客就是第一被告人。辯方沒有挑戰證人對被告人的身份認證。

241. 證人與吳小姐閒談間得知她經營化妝美容學校,後知為國際美研。證人王女士與同事Gigi後來在國際美研報讀了一些化妝課程,過程如下。

242. 2013年3月左右,有一次吳女士到Leanna買衣服,閒談間吳女士得知證人有興趣報讀,於是吳女士帶了一份表格到Leanna讓證人在店舖填寫個人資料,填完後就交回吳女士。證人記得當時只是在一張紙上寫了她的個人資料。

243. 證人在庭上檢視證物P-403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營養顧問助理課程。王女士確認表格第一頁項目3的零售,sales,12000,住址,姓名地址均是她的筆跡。

244. 但是表格項目3中11年全職受雇不是證人筆跡,而且表格背頁,包括項目5、6的申請人簽署也並非出自她手筆。

245. 證人已經記不起來是在甚麼時候和情形下填寫這一份表格。也不能說這是否就是吳女士帶去Leanna給證人填寫的那張紙。但是證人記得在Leanna填寫個人資料時沒有寫下她當時報讀的課程名稱,因為吳女士當時叫她們只需要把個人資料交給她,其他的就留下來讓吳女士替證人填寫。

246. 證人當時理解她報讀的是由國際美研舉辦的化妝課程。P-403表格上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不是證人所填寫,她也沒有報讀該課程。

247. 吳女士當時告訴證人說有政府資助,第一次先交一萬元學費,然後向政府申請資助,等候政府分發出來再轉發給證人。證人照做,後來也有收到政府資助。證人說她沒有就申請資助填寫表格,但是有讓吳女士影印證人的提款卡來提供銀行戶口資料。

248. 證人記不起在填寫表格後多久開學,課程長度好像約兩個多月,即在6、7月左右完結。

249. 證人在開學時仍然在Leanna工作,但老闆讓證人逢星期4提早一個小時下班讓證人可以在晚上上課。

250. Gigi也有與證人一起報讀,更和證人一起上堂。證人的上課地方橫跨國際美研的新舊校址。

251. 證人記得國際美研的自費課程在課程完結後後曾經考試,當時由Gigi打電話給證人提醒她,說要考試才會有畢業證書,於是證人就去考試。證人已經不記得考試的月份和日子,也不記得考試內容。當時有些題目她懂,但有些題目不關乎化妝,所以不懂。證人記得考試當天要1時30分到達學校,她逗留了約半個小時。由於是多項選擇題,對於不懂的證人就胡亂作答,而她有頗多不懂的問題。該次回校考試是證人在課程完結後唯一一次回校。

252. 證人記不起課程有多少個導師,只記得其中一個名字叫May May。證人每次上堂也要簽到,方式是在課室的一塊文件夾上的學生名表,自己的名字旁簽名和寫上日期。

253. 控方向證人展示證物P-102的紐魯詩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點名紙。證人的證供是她沒有接觸過這樣的文件,也沒有聽過紐魯詩這名字。證人沒有上過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的課堂,因此點名紙上顯示她曾經出席課堂的內容不真確。

254. 證人在庭上檢視以下文件。證物P-405的人才發展計劃,就業掛鈎課程面試評估表(沒有參與面試);P-406的僱員再培訓局, 申請/放棄再培訓津貼表格(申請人簽署不是證人手筆);P-412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期末實務試,身體分析及事前準備評分準則(沒有參加實務試);P-411的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初階)課程面試評分表(沒有參加面試);P-407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持續評估(筆試)答題紙(沒有證人字跡,沒有參加筆試);P-409的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初階)筆試考核答題(沒有證人筆跡,沒有參加筆試);P-413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期末考試(筆試)答題紙(沒有證人筆跡,沒有參加考試);P-408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持續評估(個案研習)答題紙(沒有證人筆跡,沒有參與評估)。

255. 證人確認以上文件顯示她曾經參與的考試,筆試,評估,面試等均不真確。證人不知道以上文件中的「ERB」或「僱員再培訓」是甚麼來的。

256. 盤問中,辯方大律師向證人指出她事實上曾經報讀再培訓局的營養顧問助理證書課程,是Gigi Wong 叫證人報讀,Gigi說有津貼來「氹」證人報讀該課程,說上不上課不重要,只要先簽名。在P-403背頁項目5、6的均是證人的筆跡。證人完全不同意辯方的說法。

257. 辯方大律師向王小玲展示她自己的證人供詞(辯方證物D1-2),指出證人在口供紙的第4頁說在證人「印象中,在今年2013年6月頭,國際美研把校舍由金馬倫道遷到漆咸道中國五礦大廈5樓,期間停學三星期」。王女士的回應是同意口供紙內容,但是她已經記不起停學多久。

258. 大律師又指出,證物P-403中背頁的藍色疑似證人簽署其實與證人在證人口供紙上的簽名相似,事實上是證人字跡。證人不同意,堅稱她沒有在該文件上如是簽署。

前學員葉美儀(控方第12證人)

259. 證人葉美儀在庭上確認她在1993年曾經因盜竊罪被判處接受24個月感化。

260. 證人在2013年6月左右前往國際美研查詢美容課程,由Winnie接待並解釋課程內容後即時報讀了國際專業美容師文憑課程。該課程為自費課程,證人繳付約$36000, 價錢包括考試費用。證人在庭上認出第一被告人為Winnie。辯方沒有挑戰認人程序。

261. 證人記得報讀時需要填寫很多表格,簽了很多名,證人記不起來有多少份表格,多少個簽名,只可以肯定她寫下了她的地址,電話號碼和銀行戶口號碼。證人給學校戶口號碼因為Winnie說證人可以申請政府的學生貸款,一旦成功,款項就會存入證人戶口。證人當時還不知道Winnie與國際美研的關係,只在後來開始上課後才知道她就是國際美研校長。

262. 證人報讀的課程在2013年6月27日開始在國際美研五礦大廈校址上課,為時3個月。證人記得整個7月份的星期一至五也有課,時間為上午9時至黃昏6時。8、9月則每月約有10天的課,但是上課時間不固定,有時上午,有時下午。

263. 在上課日子,證人需要填寫點名紙,文件格式需要學員寫下上課時間和在學員名字旁簽署,每天一張不同的點名紙。

264. 證人在庭上檢視證物P-204的再培訓局課程申請表。她的證供是,文件第一頁項目2個人資料,項目3工作資料和項目4聯絡資料,底部的兩個申請人姓名均是她字跡。

265. 文件中項目1課程名稱不是證人字跡。在證人填寫表格時,課程名稱一格仍然留空。證人記得在某一天上課後,一位國際美研職員,應該是接待員Gigi,問她是否有興趣報讀再培訓局的初級美容師課程,證人有興趣,於是就即時填寫表格。當時Gigi說只需要填寫自己的資料,其他的包括課程名稱就可以留給職員代她填寫。

266. 文件中項目5和6中兩個手寫的「24.06.2013」日期均非證人手筆。證人報讀的課程在2013年6月27日開課,文件是在開課後才填寫的。所以「24.06.2013」的日期不可能正確。

267. 證人確認她沒有報讀P-204申請表上的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

268. 控方又向證人展示證物P-100的專業美容師證書課程單元上課時間表。雖然時間表上有證人名字,但是她沒有見過這時間表,也不知道為甚麼名字會在文件上出現。

269. 在證人就讀期間,曾經兩次接受巡查。第一次應該是在2013年7月,當時證人在上皮膚護理堂,導師是Jenny,課堂時間是上午9時至下午6時。約在當日上午11時許,一個新入職的導師Carmen進入課室C,叫證人帶同身分證前往課室A。Carmen當時沒有解釋,證人也沒有問理由,只是照做,前往課室A。雖然當時課室C內共有約10至12名學生,但證人已經記不起有多少人一起前往課程A。

270. 到達課室A後,證人見到有其他3至4個穿著校服的同學,應該不是之前與證人一起上堂的學員,只是坐在課室A裏。

271. 證人坐下約5分鐘後,Carmen帶一名男子進入課室。該男子查閱證人身分證和紀錄了一些東西,然後就離開。證人也回到課室C繼續上之前的課。證人不知道該名男子是誰,他也沒有問證人問題。

272. 第二次巡查發生在第一次巡查後數天,準確日期已經忘記。當日上午9時許,證人與導師Jenny在一貫上課的課室C閒聊,當時班房內只有她們兩人。期間證人轉頭就見到Carmen帶了一名男子進入課室,而該男子向證人要求查閱身分證。登記後,男子前往擺放儀器的櫃檢查,與Carmen說了一會兒話後就離開課室。

273. 在課程完結後,證人需要考試才可以獲得證書。證人不肯定考試日期,表示應該是11月十幾二十號左右的時間。

274. 控方然後展示以下表面上看來證人曾經參與的面試文件。文件為證物P-206的人才發展計劃,就業掛鈎課程面試評估表,專業美容師證書課程(沒有參加過該面試,不肯定最後一頁的聲明中申請人簽署是否證人筆跡,但姓名葉美儀和日期則不是出自證人手筆);P-207的僱員再培訓局 ,申請/放棄再培訓津貼表格(表格不是證人填寫,不肯定簽名筆跡,日子則不是)。證人確認沒有參與這面試。

275. 證人記得在8月初一個沒有課的日子,校長突然致電證人問她為甚麼沒有回學校考試。證人回答說沒有人通知她。校長問那麼證人會不會回校考試,證人說不會。證人事實上沒有在當日回校。證人記得她當時應該有問校長為甚麼會在8月有考試,而校長應該回答說是美甲考試。證人覺得以來沒有人通知她,而且「無啦啦」不知道為何要考試,所以就沒有回校。證人不肯定當時她是因為對方自稱校長,還是因為證人認得出校長的聲音而得知來電者就是校長。

276. 控方向證人展示證物P-96的紐魯詩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點名紙。證人確認雖然文件上有她名字和似乎顯示她曾經上課,但是她事實上沒有上過該課程的堂。證人指出文件上表示她在8月3日曾經上課,但是她記得當天其實與朋友一起在國內,因此文件內容必定不正確。

277. 控方進一步展示以下文件。證物P-208的專業美甲師證書實務試評分紀錄表(沒有參加實務試);P-209的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初階)課程面試評分表(沒有面試);P-210的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初階)單元證書課程課堂表現評分表(沒有上過這些堂);P-211的個人素養及求職技巧(初階)筆試考核答題紙(沒有證人筆跡,沒有考過該筆試);P-213專業美甲師證書實務試評分紀錄表(沒有做過該實務試)。

278. 證人確認雖然文件似乎顯示她曾經參與文件中的面試,筆試或課堂,但是證人事實上沒有如此參與,文件內容並不真確。

279. 對於證物P-212的ERB專業美甲師證書作品集,證人不肯定作品集中的照片是否由她所拍,但就肯定文件上沒有她的字跡。再者,作品集第一頁上的日期是3.8.2013,而一如以上提到,當天證人不在香港。

280. 最後,就證物P-214的專業美甲師證書期末筆試(答題紙)所顯示證人曾經參與的期末筆試,證人確認她在8月5日沒有回校考試,也從來沒有做過類似的筆試。

281. 盤問中,辯方大律師向證人指出她其實是在知情下報讀再培訓局的專業美甲師證書課程,也上過該美甲課程的堂,證人更與Gigi Wong達成共識,在學校內邀請其他學員報讀再培訓局的課程。證人一一不同意。

282. 大律師最後指出證人發起一些人在本案中針對吳校長。證人否認。

附件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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