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德龍 對 荔園遊樂花園有限公司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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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原告人歐德龍先生的傳票,法庭考慮了誓章及歐先生的陳詞。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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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183/ 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6年第2183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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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關於原告人歐德龍先生的傳票,法庭考慮了誓章及歐先生的陳詞。 2.歐先生申請要求傳召在現場所有「合謀參與人士」上庭,陳述案情發生的事實,並且要求透露個人資料給原告人知道。 3.舉證合謀的責任在原告人身上,但歐先生在本申請不能指出誰是合謀人士,亦未能指出被告人擁有甚麼原告人想要的有關合謀人士的資料。 4.今天,歐先生不斷陳述警方擁有資料,但不願意提供該些個人資料,甚或提供錯的資料給歐先生。歐先生本來應該作的申請極其量是向警方發出傳票,要求提供該些資料。但即使基於歐先生今天的陳述,他所要求的資料是關乎一些他自己亦都不能夠辨認的人士。 5.在這情況下,歐先生的申請並無證據、亦沒有法律的基礎,法庭沒有基礎批准他本傳票的申請。因此,法庭撤銷2016年10月12日的傳票。 6.歐先生在他發出的法庭文件當中,曾經試圖加入第三被告人作為被告。法庭已在2016年10月27日藉信件通知歐先生,第三被告人被稱作「南亞人士」,此等稱呼含糊,不知道誰是真正的第三被告人。但到今天為止,歐先生仍然未以誓章、甚至口頭陳述方式辨認第三被告人身分的詳情。因此,無論從送達原訴文書,甚至要定哪一個南亞人士為被告人,誰需要為某一些傷害歐先生的行為負責,始終都是未弄清的。所以法庭會無從定出第三被告人有任何責任。 7.因此,法庭剔除第三被告人作為被告人的身分及原告人對第三被告人的申索。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8.本席非常多謝陳大律師對法庭的幫助,但因為今天是一個指示聆訊,並且事情並沒有複雜性,因此我不批准大律師證書。整體而言,本席只是要求原告人支付$8,000的訟費給第一、第二被告人。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蘇合成律師行轉聘陳靖陽大律師代表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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