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德龍 對 荔園遊樂花園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2183/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November 2017.

1. 本席於2017年8月16日裁決剔除歐先生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其申索,並且判決被告人的反申索得直。本席於8月25日發出書面判決理由。於9月15日,歐先生藉傳票提出就該判決的上訴許可。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HCA 2183/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Nov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218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6年第2183號

____________

原告人 歐德龍  
   
第一被告人 荔園遊樂花園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人 蘇合成律師行  

____________

(根據原訴案件)

   
原告人 LAI CHI KOK AMUSEMENT PARK COMPANY,LIMITED (荔園遊樂花園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人 歐德龍  
第二被告人 PERSONS UNKNOWN occupying, remaining or using without the consent of LAI CHI KOK AMUSEMENT PARK COMPANY, LIMITED a portion of Lot No 1339 in SD 4, Tsuen Wan,Hong Kong as delineated in the plan annexed (the “Occupied Area”) and persons obstructing, hindering or obstructing LAI CHI KOK AMUSEMENT PARK COMPANY LIMITED or its employees, agents, representatives or authorised persons from access to and egress from or enjoyment or use of the Occupied Area  

____________

(根據反申索案件)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17年11月28日
判決日期: 2017年11月28日

判決書

1.本席於2017年8月16日裁決剔除歐先生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其申索,並且判決被告人的反申索得直。本席於8月25日發出書面判決理由。於9月15日,歐先生藉傳票提出就該判決的上訴許可。

2.根據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1(1)及(2)條規則:

「(1) 下述判決及命令屬本條例第14AA(1)條(非正審上訴須有上訴許可)不適用者,而針對該等判決及命令據此提出上訴屬當然權利——

(a) 以簡易程序的方式裁定訴訟一方的實質權利的判決或命令;

(2) 在不影響第(1)(a)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以下屬以簡易程序的方式裁定某一方的實質權利的判決及命令——

(a) 第14號命令或第86號命令所指的簡易判決;

(b) 根據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或根據法庭固有的司法管轄權作出的、剔除某宗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或狀書或狀書的任何部分的命令;」

3.上述的判決屬第21(2)(a)(b)的類型,因此,歐先生無須先申請許可,只須在28天內提出上訴即可。

4.無論如何,本傳票是於判決30天後提出的,超逾上訴的時限。根據歐先生所說,他其實是在8月25日至9月8日期間在香港,在9月9日至12、13日前往北京的,回來即於9月15日發出傳票。即使本席信納,他也沒有充分利用在香港的時間提出上訴,而且他也沒有任何上訴的理據,毫無成功機會。

5.本席撤銷歐先生的傳票申請,並判決被告人可就此獲得訟費。

6.由於申請簡單,本席認為無須由大律師處理,因此,本席簡易評定訟費為$5,000,由歐先生支付。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原訴案件):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原訴案件): 由蘇合成律師行轉聘陳靖陽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