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德龍 對 荔園遊樂花園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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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17年8月16日裁決剔除歐先生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其申索,並且判決被告人的反申索得直。本席於8月25日發出書面判決理由。於9月15日,歐先生藉傳票提出就該判決的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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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18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6年第218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根據原訴案件)
____________ (根據反申索案件)
判決書 1.本席於2017年8月16日裁決剔除歐先生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其申索,並且判決被告人的反申索得直。本席於8月25日發出書面判決理由。於9月15日,歐先生藉傳票提出就該判決的上訴許可。 2.根據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1(1)及(2)條規則:
3.上述的判決屬第21(2)(a)(b)的類型,因此,歐先生無須先申請許可,只須在28天內提出上訴即可。 4.無論如何,本傳票是於判決30天後提出的,超逾上訴的時限。根據歐先生所說,他其實是在8月25日至9月8日期間在香港,在9月9日至12、13日前往北京的,回來即於9月15日發出傳票。即使本席信納,他也沒有充分利用在香港的時間提出上訴,而且他也沒有任何上訴的理據,毫無成功機會。 5.本席撤銷歐先生的傳票申請,並判決被告人可就此獲得訟費。 6.由於申請簡單,本席認為無須由大律師處理,因此,本席簡易評定訟費為$5,000,由歐先生支付。
原告人 (原訴案件):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原訴案件): 由蘇合成律師行轉聘陳靖陽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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