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鳯琼及另二人 對 教育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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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就本庭2016年12月20日的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讓他們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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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45/201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7 Feb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45/2016 及
CACV 108/2016

CACV 4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6 年第 45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2013 年第 487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原告人 彭鳯琼
第二原告人 馮九
第三原告人 馮嘉琳
被告人 教育局局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ACV 10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6 年第 108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2014 年第 153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原告人 彭鳯琼
第二原告人 馮九
第三原告人 馮嘉琳
第一被告人 衞生署
第二被告人 亞皆老街賽馬會學童牙科診所
第三被告人 鄭雪儀
第四被告人 李黃美賢
第五被告人 方黃潤嫦
第六被告人 陳祖貽
第七被告人 鍾彭慧姬
第八被告人 鍾碧儀
第九被告人 李志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7年2 月13 日 (CACV 45/2016)

第一原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7年2 月13 日 (CACV 108/2016)

被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7年2 月6 日 (CACV 45/2016)

第一至第九被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7年2 月6 日 (CACV 108/2016)

判決書日期: 2017 年 2 月 27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就本庭2016年12月20日的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讓他們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

2.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 484 章)第 22(1) 條,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必須證明其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3.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只是在其「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陳述大綱」重複他們認為支持他們案件的理據。

4.本庭不認為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的申請符合上述第 22(1) 條的條件,故此本庭駁回申請及命令 1) CACV 45/2016,第一及第二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本庭評核有關訟費為$10,000及2) CACV 108/2016,第一原告人支付第一至第九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本庭評核有關訟費為 $9,000。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第一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CACV 45/2016及 CACV 108/2016)

第二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CACV 45/2016)

被告人:由律政司委派高級政府律師高文傑代表。(CACV 45/2016)

第一至第九被告人: 由律政司委派高級政府律師高文傑代表。(CACV 10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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