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鳯琼及另二人 對 衞生署及另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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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16年12月20日頒下判案書,在第4.4 段作出命令如下: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CACV 108/201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2 Ja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0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108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4年第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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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原告人 彭鳯琼
第二原告人 馮九
第三原告人 馮嘉琳
第一被告人 衞生署
第二被告人 亞皆老街賽馬會學童牙科診所
第三被告人 鄭雪儀
第四被告人 李黃美賢
第五被告人 方黃潤嫦
第六被告人 陳祖貽
第七被告人 鍾彭慧姬
第八被告人 鍾碧儀
被九被告人 李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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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判案書日期: 2017年1月12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6年12月20日頒下判案書,在第4.4 段作出命令如下:

「1) 彭女士須於本判案書頒發日期的14天內存放法庭$60,000作為其CACV 108/2016上訴訟費保證金。

2) 在彭女士存放該保證金之前,她的上訴程序暫時被擱置。

3)  若果彭女士未能如期存入保證金,她的上訴將會被撤銷,而無須再作任何命令,及她必須支付答辯人本上訴的訟費。」

2.彭女士在12月29日存檔傳票申請,要求暫緩執行上述命令的第1) 及3) 段。她提出暫緩執行繳納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理由,是她已按照法庭指示,完成上訴文件冊等程序,與訟雙方已在8月31日到法庭辦理排期,上訴法庭在9月1日發出了通知書本上訴將於2017年2月8日聆訊。她又說她要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彭女士在同日存檔了支持申請的誓章及附件13 頁。

4.本庭行使《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A(1) 條規則的權力,不舉行聆訊,只基於彭女士上述提交文件所作出的書面陳詞,處理這非正審申請。

5.彭女士只是重申她的上訴有充份的理據,以及她已草擬一切的上訴文件,和上訴已排期在今年2月8日聆訊。她聲稱本庭在12月20日頒下的判案書,是不實的判決。她又幾次強調,法庭須秉持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

6.本庭不認為她提出任何合理的理由,致使應暫緩執行有關上訴訟費保證金的命令。本庭拒絕她的傳票申請。

7.由於本庭未有要求律政司提交書面陳詞,本庭不就這申請作訟費命令。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第一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至九被告人:由律政司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