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u Bun Lit 對 Harris Development Co Lt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PI 579/201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April 2017 before Master Leung Kwok On.

1. 這是一宗由交通意外引發的人身傷亡案件,由於被告人一直未有存檔及送達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法庭於2014年10月9日已經頒下非正審裁決,本席現階段處理損害賠償。

Legal issues: Assessment of damages for personal injury

Outcome: Judgment for the plaintiff; defendant ordered to pay damages and interest.

Cites 2 cases

Case No.HCPI 579/2014
Court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Date13 Apr 2017
JudgeMaster Leung Kwok On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PI 57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傷亡訴訟2014年第579號

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CHIU BUN LIT  
   
被告人 HARRIS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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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聆案官梁國安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2017年3月8日
宣判日期: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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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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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由交通意外引發的人身傷亡案件,由於被告人一直未有存檔及送達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法庭於2014年10月9日已經頒下非正審裁決,本席現階段處理損害賠償。

2.在這損害賠償聆訊中,原告人沒有法律代表而是由自己出席聆訊,而被告人則沒有出席聆訊。

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

3.原告人本來是一位小巴司機,根據骨科醫生Dr. Arthur Chiang的專家報告,原告人在意外後身體多處嚴重受傷,包括胸部,腹部及右腿,原告人需於伊利沙伯醫院深切治療部留醫一個月,需要進行18次手術包括植皮手術,留院時間超過一年。之後原告人被安排到靈實醫院接受多月的康復療程及物理治療。

4.現時,原告人的右腿骨縮短,右膝及右邊腳踝關節強直,不單造成右腳完全失去功能,更加導致右腳長期痛楚。除此以外,原告人更有多處皮膚傷疤及嚴重濕疹等症狀。原告人現在只可以靠拐杖走路,而且因為右腳完全失去功能,也造成左腳受力過多而產生痛楚。

5.原告人之前的代表律師在損害賠償陳述書中根據案例Lam Chan Hung v Hang Yue Engineering Ltd [2013] 3 HKLRD 420 at 444, 要求HK$600,000作為此項賠償,本席認為此項索償合理。

審前收入損失

6.原告人受傷前的職業是自僱小巴司機 ,於2011年7月10 日受傷後,一直不能再駕駛小巴。

7.原告人在損害賠償陳述書中指出,他每日工作12小時,一個月工作26天,每日平均收入為HK$300。

8.根據原告人在庭上指出,他是當早更小巴司機,上班時間由凌晨12時至中午12時,每日的支出如下:租車費$450,油費$350,另外小巴按金$50。

9.原告人表示,他因身體問題,每日上班只開五轉車。凌晨時段開三轉車,這三轉車收取車費可能平均$100至$200一轉,平日凌晨只大約賺回當日的油費,但周末假日乘客較多,可賺取相對較多的車費。之後原告人停泊小巴在車上休息。再在早上七時至九時繁忙時間開工,開多兩轉車,這可能賺到平均$300一轉。

10.由此看來,原告人每日最低賺約$(100x3+300x2) - $(450+350+50) =$50,最高賺錢約$(200x3+300x2) - $(450+350+50) = $350,所以平均每日收入應是$200,而不是在損害賠償陳述書指出的$300。

11.原告人每月工作26日,所以每月收入應是$5,200。 受傷到審訊大概是5年8個月,所以本席評定原告人審前收入損失應是$5,200 x 68 = $353,600

未來收入損失

12.原告人現年61歲,本席接受他應可以繼續工作至大概65歲,根據按例Chan Pak Ting v Chan Kin Kuen & Anor (No. 2) [2013] 2 HKC 365, 損失的計算如下:$5,200 x 12 x 3.97 = $247,728。

喪失工作能力

13.本席接受原告人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所有收入損失已作出如上的賠償,所以在這項目不作任何賠償。

其他費用

14.原告人在庭上表示,醫管局為他所有醫療費用作出豁免,所以本席不需要評定任何審前或將來醫療費用之賠償。

15.專家骨科醫生Dr. Chiang在專家報告中提及原告人可以考慮進行切除右腳手術,再作義腿接合,這可能會減少痛楚及引起併發症的機會,甚至可以幫助原告人行動,但因原告人患有糖尿病及心臟病等,手術是有一定的風險。

16.原告人在庭上表示,醫管局的主診醫生並不建議他做這手術。本席諒解亦明白這個決定,也不需要評定任何手術費的賠償。

17.另外,雖然原告人現入住老人院,但專家醫生並沒有指出原告人的病情是有這樣的需要,所以本席認為這是原告人的個人決定,不會作出老人院費用上的賠償。

18.但本席接受原告人因行動上的問題,以往覆診和住院及將來覆診的交通費是有一定的支出,本席概括評定為$5,000。

19.本席所評估的損害賠償如下:

(a) 疼痛、痛苦及損失生活樂趣 $600,000
(b) 審前收入損失 $353,600
(c) 未來收入損失 $247,728
(d) 喪失工作能力 $0
(e) 其他費用$5000
總數: HK$1,206,328 (及利息)

利息

20.利息方面,特項損害賠償之利息由意外當日起計至判決當日為止,以法院判決利率的一半計算;之後的利息以法院判決利率計算,直至付清為止。     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之損害賠償的利息由傳訊令狀發出日期起計,至判決當日為止,以年息2%計算;之後,以法院判決利率計算,直至付清為止。

命令

21.本席現頒令:

(1) 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上述的損害賠償及利息。
(2) 被告人並須支付原告人本案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由法庭以高等法院評定標準評定。
(3) 原告人本身的訟費,若有需要,應按法律援助規例予以評定。

  (梁國安)
  高等法院聆案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