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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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 484 章《終審法院條例》第 32(2) 條向本庭動議要求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供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本席已拒絕他逾期申請,以下是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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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7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57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1242號)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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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理由書 1.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 484 章《終審法院條例》第 32(2) 條向本庭動議要求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供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本席已拒絕他逾期申請,以下是理據。 2.本上訴在2013 年8 月21 日於本席席前進行聆訊,本席在2013 年9 月13 日頒下判案書,申請人動議要求頒令的日期為2017 年3 月5 日,即距離頒下判案書日期達約3 年半之久。 3.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第 33(1) 條:
4.實務指示 2.2適用於「向終審法院提出的刑事上訴」第 3 段:
5.上訴法庭在HKSAR v Choi Wing Man [1999] 2 HKC 382一案中清晰指出,實務指示的要求是有必要的,因為根據實務指示第 6 段:
6.事實上,上訴法庭在Choi Wing Man案中表示要求申請人即時作出申請,是因為當法庭就案件作出宣判時,法庭對案件的事實、法律觀點等自是記憶猶新。 7.申請人在一份名為「申請HCMA 578/2012逾期上訴許可」的文件內就逾期作出解釋,大致上乃指他在2014 和2015 年申請法援但不獲批准,之後亦要求申訴專員公署調查,不果,他亦曾向律政署和司法常務官反映,亦不得要領,法援亦拒絕進一步跟進,故此他才延至2017 年3 月5 日作出逾期申請。 8.上述全非充分理由,申請人沒有按實務指示和《終審法院條例》行事,違反程序,本庭不受理申請。 9.再者,申請人所指出所謂的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5 頁紙的理據,答辯人把它們歸納如下:
10.本席認同答辯人的看法,上述的所謂理據根本只是重複和補充他在上訴時已提出過的事實,並非什麼法律觀點。本席拒絕發出頒令證明,拒絕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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