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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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涉及利用空殼公司開設公司銀行戶口清洗黑錢的案件。在4年間(由2005年年初至2008年年底),一共清洗超過2.5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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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151/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May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5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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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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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7年5月11日
出席人士: Ms Cannise Ch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Peter Yu,由林志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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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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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本案是一宗涉及利用空殼公司開設公司銀行戶口清洗黑錢的案件。在4年間(由2005年年初至2008年年底),一共清洗超過2.5億港元。

2.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控罪所指的金額為$250,443,772.24),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 (1)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案情

3.被告人承認按照一對相熟夫妻朋友(李澤田及尹頌怡—控罪書所指的同謀者)的要求成立一間空殼公司(威志貿易有限公司) ,並開設公司銀行戶口。

4.這間公司並不從事任何實質業務,被告人開設有關銀行戶口後便交予李澤田處理,在這段期間並簽下超過400張空白支票給李先生使用。在4年間,存入戶口的款項總額為$250,458,287.85而提款總額為$250,445,176.64 (兩者差別為$13,111)。

5.戶口還出現以下情況:—

(a) 重複地出現結構性的提存(所謂結構性是指一個大

額款項分拆多個小額的情況);

(b) 有9成的存款在同一日或少於5日的情況下被提走;

(c) 出現掉頭式的交易,所謂掉頭式是指金錢來自某一

來源之後又返回同一來源;

(d) 奇異的樣式,一天內幾張支票加起來的銀碼與某些

其他日子同樣幾張支票加起來的銀碼都出現同樣的末段數字例如「566.04」;其他組別也出現其他形式的數字;

(e) 這些金錢活動並沒有顯示一間運作中的公司應有的固定每月或每季的支出例如水、電、煤等的付款情況。

求情

6.被告人現年43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曾經離婚,與前夫育有一名現時18歲的兒子,兩人共同照顧兒子。被告人於2011年再婚,現任丈夫在鐵路公司當督導員。

7.律師指被告人是一名有愛心的人,特別關顧小動物。她曾收留10多隻流浪狗,期間不斷嘗試找人領養 (辯方還呈上剪報以作證明)。

8.被告人中學會考成績不佳,但憑着她不斷努力,透過遙距課程考獲學士學位。案發時在一間國際公司任職經理,工作地點在廣州,每月賺取4萬元人民幣。律師說被告人攀登到人生相當高的位置,但由於本案而跌至谷底,對她本人及家庭是很大的打擊。

9.被告人在其信中表示經過這兩個月有如度日如年的牢房生活,深深領會到自由的可貴;期間,獲悉撫養了16年並陪伴其兒子成長的愛犬離世,她本人不能陪伴牠走完最後一段路心感哀痛難過。最後,她要求法庭給她一個重早投入社會的機會,讓她盡自己能力幫助有需要的人,為社會出一分力。

10.律師指出被告人只是相信那些是黑錢,沒有證據顯示她了解黑錢背後的罪行或金錢的來源。她並非案中的主腦,是李澤田叫她幫手,被告人明顯是被他人利用的棋子。

11.律師強調本案的犯案手法並不複雜,被告人當時真心不知道涉及的金額會超過2.5億港元,而案件亦沒有涉及國際因素。

12.律師亦提出延誤這點作為減刑因素,廉政公署在2011年已有資料顯示威志公司牽涉在其中,到2012年9月把被告人拘捕。被告人隨即與廉署人員進行了3次會面,但足足29個月之後,廉署在2015年2月才正式把被告人落案起訴。

13.律師陳詞指縱使這類案件有一定複雜性,但考慮到客觀的情況, 29個月才被起訴,確實有點說不過去。

理由

14.法庭裁定被告人在開設這間公司的時候是清楚了解這公司並非從事任何實質業務,換句話說是一間空殼公司;把銀行戶口交與李澤田處理的時候,被告人確實有理由相信那個戶口是給予李氏夫婦拿去清洗黑錢的。

15.辯方指出被告人事前並不知道戶口會給人拿去清洗2.5億元的黑錢,本席同意在法庭前的證供並沒有證供支持相反的結論。

16.至於被告人是否完全扮演一個被動的角色,這點值得商榷。被告人給予法庭的印象是一名相當聰明的人,會考成績不佳但她仍可在短時間內完成學位課程取得學位資格,並能在一間國際公司任職管理人員。她的生活經驗本席認為是相當豐富,絕對是一個見過世面的人。

17.從她成立的空殼公司、開設銀行戶口、簽署幾百張的空白支票,讓戶口不斷運作4年之久,以她這樣背景和生活經驗的人來看,縱使她不知道戶口會被使用清洗超過2.5億的金額,但至少都不會是小數目。

18.辯方呈遞一宗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例給本席參閱(梁英傑DCCC 153/2015),此案與本案關連之處在於涉及同一犯罪集團。該被告人梁英傑在一名叫「田哥」的男子安排下,開立一間叫新龍貿易有限公司,然後再開設銀行戶口;在2004年8月至2008年5月期間,總共簽發了986張支票和29份匯款申請書,涉及的款項高達4億4千多萬元。

19.原審法官指出該被告人沒有前科,亦相信他是被人利用,但被告人洗黑錢的角色自然重要。雖然實質上被告人是被動,而被告人自己亦沒有得到可觀的報酬,但由於涉案的金額龐大,原審法官縱觀各項因素後,決定以3年為量刑起。

20.首先,這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例對本席並沒有約束力。本案的被告人絕對不是一名愚眛無知、輕信、容易給人利用的那種人,法庭接納她並不清楚清洗黑錢的實際程度,但在本案的情況下,她心知也不會是小數目。

21.被告人雖然並非主謀,但有關犯罪分子能夠成功清洗超過2.5億元黑錢,被告人明顯是不可或缺的人。沒有她的參與,這班犯罪分子從事的洗黑錢活動不可能得逞,所以被告人對於這班犯罪分子是扮演着相當重要的角色。

22.考慮到本案的案情,被告人所扮演的角色,本席以3年半作為量刑起點。

23.至於延誤這點,控方把這宗案件的流程以時序表交代。其實當初廉政公署是接獲關於一間被清盤的上市公司高層人員利用虛假文件騙取該上市公司的股東及董事會而展開調查,涉及6間公司當中包括威志公司。在2012年9月廉政公署展開第3段行動拘捕多人當中包括本案的被告人。

24.在往後的六、七個月期間,廉政公署主要向該6間公司的有關銀行索取相關資料。其後再有第4階段的行動拘捕了19人,之後就等待律政司方面的法律意見。到2014年12月17日,當被告人返回廉署報到時便知會廉署她拒絕繼續到廉政公署報到。在2015年2月25日,根據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廉署人員再次拘捕被告人並正式落案檢控她。

25.毫無疑問,本案的調查範圍相當之廣,涉及多名被拘捕人士、多間公司與及大量文件證據。從本案的證據所見,那些資金流向相當繁複,控方只得一名會計法證專家去查閱及研究這些戶口的活動,需時之久不難想像。當完成後交予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相關人員也需花上一定時間研究這些證據。本席相信有關的控方人員已盡其能力把這些工作盡快完成。

26.廉政公署在這次行動中確實拘捕了很多人,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與這些被拘捕的人之間有何關係,控方需要花上較長的時間處理這些證據是無可厚非,若被告人與被拘捕的人沒有關連的話,那麼她便被迫與其他無關的人等上較長的時間。客觀情況顯示被告人被拘捕後,等了29個月才獲告知被檢控,在這段期間,本席相信被告人承受了一些額外的壓力。這點在減刑方面應得到適當的反映。

27.被定罪後,按辯方的要求法庭把判刑押後兩個月以便被告人向廉署提供無損利益的陳述書,但法庭獲控方告知,雖然被告人給了詳盡的陳述書,但律政司審視其內容後認為沒有什麼作用,因此沒有任何跟進的行動。在這情況下,本席並不認為被告人曾向執法機構提供協助從而給予法庭進一步減刑的基礎。

28.至於在審訊過程中,辯方採取的抗辯態度確實是同意絕大部份的控方案情,省卻法庭審理的時間及令法庭可集中處理真正爭議的事項,這點應可獲得一些刑期的寬減。

29.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不能享有認罪的寬減,但基於延誤的情況、辯方採取的聚焦抗辯態度、與及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案底等等,本席給予6個月的寬減。

判罰

30.基於以上所述,就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本席判處她入獄3年。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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