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Lai Kuen 對 Chan Lai 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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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與DCCJ 4627/2014以一先一後的方式審理,本案的審訊在緊接DCCJ 4627/2014的審訊後進行。兩宗案件均是原告人與她的家人之間的一些金錢糾紛,本席以各人的名字稱呼他們。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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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462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4年第46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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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1.本案與DCCJ 4627/2014以一先一後的方式審理,本案的審訊在緊接DCCJ 4627/2014的審訊後進行。兩宗案件均是原告人與她的家人之間的一些金錢糾紛,本席以各人的名字稱呼他們。 2.本案是麗娟訴他姊姊麗玲,麗娟指稱她於1995年5月給了麗玲一筆借款,麗玲沒有歸還。 麗娟的案情 3.麗娟在其申索陳述書中表示:—
4.麗娟要求麗玲歸還本金HK$95,000,另加利息HK$200,000。 5.麗娟親自作供,支持她的案情。 麗玲的案情 6.麗玲否認曾向麗娟借款。 7.麗玲親自作供,支持她的案情。 待決事項 8.本案中的待決事項如下:—
證據 9.麗娟在法庭存檔了多份證人陳述書,當中絕大部份內容都是訴說她多年來與家人之間的種種事情,甚少內容是與本案的爭議有關。 10.麗娟還在法庭存檔了一份她丈夫何偉光的證人陳述書,但何偉光沒有出庭作供。本席對這份何偉光的證人陳述書,不給予任何比重。 11.本席認為,麗娟的證詞混亂,她的案情不可信:—
12.麗玲作供表示,她多年來都有工作,財政穩健,除了曾向銀行借入按揭貸款和向前僱主借款外,並沒有向任何其他人借款。麗玲的證供清晰,在盤問下給予的回答坦悉並且直問,本席信納麗玲的證供。 13.本席裁定事實正如麗玲所言,她從來沒有向麗娟借款。 麗娟的案情不實 14.本席裁定,麗娟在其申索陳述書所指曾借款予麗玲一事,並非事實。據此,麗娟的申索須被撤銷。 《時效條例》 15.基於本席在DCCJ 4627/2014的判案書中第17及18段所說原因,本席不在《時效條例》會否影響麗娟在本案的申索的問題上作裁決。 16.這個問題不影響本案的結果,因為本席裁定事實上麗娟所指的借款並不存在,她的申索必然敗訴。 拒絕麗娟新增證人陳述書 17.在審訊開始前,麗娟申請新增幾份證人陳述書,分別是她自己的和她丈夫何偉光的證人陳述書。她說想作一點補充,又說不知道不可以臨時新增證人陳述書。本席拒絕了麗娟的申請,理由如下:—
結論 1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頒令撤銷麗娟的申索。 19.本席向麗娟和麗玲解釋了訟費一般而言是按訴訟的結果而定,敗訴方須支付勝訴方的訟費,雙方均同意採用此一般原則決定本案的訟費。 20.本席頒令麗玲在本案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待決的訟費,如有的話),須由麗娟支付予麗玲。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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