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志蓉 對 鍾毅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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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項志蓉女士,是CACV 223/2016上訴案的答辯人,她要求被告人鍾毅傑先生,作為死者鍾鴻昌的遺囑執行人,就上訴提供上訴訟費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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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2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223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4年第5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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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項志蓉女士,是CACV 223/2016上訴案的答辯人,她要求被告人鍾毅傑先生,作為死者鍾鴻昌的遺囑執行人,就上訴提供上訴訟費保證金。 2.本庭因項女士的申請有過度延誤,決定行使酌情權拒絕申請。詳細理由如下。 3.2016年10月19日,高等法院特委法官高浩文資深大律師頒發判案書,判項女士勝訴。鍾先生在2016年11 月15日提交上訴通知書,他當時由律師代表。項女士在11月後期,得知鍾先生在11月2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頒令他本人破產。11月23日,她的律師去信破產管理署,索取一份鍾先生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11月24日,在破產呈請代表鍾先生的律師,應要求提供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給項女士的律師。 4.2016年11月28日,項女士的律師發信給在上訴案代表鍾先生的律師,要求提供上訴訟費保證金,提出的金額是 $430,000,倘若7天沒有回覆,她便會向法庭申請。鍾先生一直沒有回覆。 5.2016年12月1日,法庭發出上訴聆訊日期通知,定出2017年6月20日聆訊這上訴。 6.2016年12月3日,鍾先生傳檔親自行事通知書,知會對方他在上訴案再無律師代表。 7.2016年12月13日,原訟法庭頒令鍾先生破產。 8.項女士要到2017年3月9日,始發出傳票申請,要求上訴訟費保證金。 9.由於鍾先生在3月16日就上訴案申請法律援助,根據法例上訴所有程序暫緩進行42天。後來在4月21日,他的法援申請被拒,上訴程序才恢復進行。 10.5月4日,法庭去信雙方,通知他們4月27日,聆案官就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作出提交誓章和陳詞的指示,結果雙方在5月24日及26日才各自呈交陳詞。 11.距離上訴聆訊日期只有三星期左右,在這情況下命令上訴人繳納上訴訟費保證金,是沒有意義的,因為項女士的律師,應該已就上訴完成大部份的準備工作,她已需支付上訴大部份的律師費。她應該在2016年12月,獲悉上訴聆訊日期,就發出傳票申請,不應該等待至2017年3月。 12.本庭留意到項女士提出由於鍾先生已被頒令破產,而他的債權人未有決定是否進行上訴,他迄今未獲破產受托人同意,他沒有進行這上訴訴訟的權利。這個法律問題,本庭留待上訴聆訊時裁決。
原告人 (答辯人) : 由曾鼐光律師行轉聘Jeremy Cheung 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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