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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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發當日,被告身為船長(並非船主)帶同7名船員,駕駛着涉事盛載着魚產的大型(長30多米,重200多噸,鋼身)運輸船(以下稱“大船”),從公海準備北上,回到 深圳 的南澳碼頭。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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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2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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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控罪一: 在濃霧的環境下,沒有作出適當瞭望,沒有使用適當航速, 和沒有適時鳴笛,而駕駛船隻,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 控罪二: 在沒有通告海事處的情況下,駕駛船隻進入香港水域。 事實[2] 2.事發當日,被告身為船長(並非船主)帶同7名船員,駕駛着涉事盛載着魚產的大型(長30多米,重200多噸,鋼身)運輸船(以下稱“大船”),從公海準備北上,回到深圳的南澳碼頭。 3.因海面霧濃,被告欲直行回航,靠近香港水域,詎料誤闖入境,這樣才沒有向海事處事先匯報(控罪二)。 4.至下午2時09分,大船以時速約15公里,駛至香港東南面,西貢果洲群島對開約2公里外的海面。因為船上雷達並沒有警示,大船便碰撞正在海上的一條釣魚艇(長6米,重3噸,纖維身,以下稱“小艇”)。 5.小艇翻沒,六人全數墮海。大船立即折返,六人終獲救上船,唯其中一人因遇溺過度,返魂乏術。 6.碰撞時,海面依然霧濃,能見度在100米範圍之內,被告卻沒有要求任何一位船員協助監察[3]前方海上環境,以避免碰撞,他只一人逗留在寬濶的駕駛倉內,盡信雷達的預警系統,容許大船以秒速4米(即每25秒,航行100米)[4],每15分鐘(而不是每兩分鐘)鳴笛一次[5],這樣魯莽航行,危害小艇上的乘客安全(控罪一),終致其中一人死亡。 求情 7.被告現年46歲,與家人居住内陸。年少時,被告跟隨父親出海捕魚,十多年前開始擔任船長,養活一家。 8.被告從未犯事,在海上一向安全駕駛。 考慮 9.雷達必有盲點,細小船隻多為漏網之魚,這點擁有多年船長經驗的被告必然知曉。既知道這缺凹,又在濃霧的情況下,還不找來起碼一位船員站在船弓位置進行監察,而繼續航行,其實使用任何航速行駛[6]對小型船隻都構成危險。被告身在大船之上當然安全得多。 10.相反,若然船弓站着船員小心監察,並在例如100米距離已發現小艇,並立即通知被告,被告便還有20多秒時間緩衝,停船或轉舵,避免碰撞。 11.被告這樣莽顧小型船隻的安危,縱使他在事故中立即回航拯救,就控罪一,本席認爲2年的監禁適合[7],給予他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終判處他16個月即時監禁。 12.就控罪二,被告罰款一千元,從擔保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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