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346/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April 2017 before Deputy District Judge 彭家光.

Child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Access – Costs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9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Cap 13) s.3 – Matrimonial Causes Ordinance (Cap 179) s.48C – Joint custody – Social Welfare Report – Care and control granted to mother – Access granted to father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Custody and Care & Control · Access Arrangements · Costs

Outcome: Joint custody to both parties; Care and control to Petitioner; Access to Respondent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9346/201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1 Apr 2017
JudgeDeputy District Judge 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9346 / 201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934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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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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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7年3月31日
判決日期: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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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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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呈請人(以下簡稱為“女方”)今天是想向法庭申請訴訟雙方的兩名兒子(以下簡稱為“兩名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家庭背景

2.女方現年25歲,於香港出生,在家中排最大,有一名妹妹。女方的父母於她年幼時離異,女方跟隨其母親(以下簡稱為“外婆”)生活,現時外婆,女方的妹妹及其年幼兒子,一同居於慈雲山一個公共屋邨單位。在中五畢業後,女方修讀了短期的醫療課程,之後便於診所工作至今,每星期有二天休息日。

3.男於在內地出生,於5歲時與其母親(以下簡稱為“嫲嫲”)來港與父親團聚。其父親(以下簡稱為“爺爺”)任職藥房售貨員,嫲嫲為家庭主婦。男方於13歲開始學習兵乓球,在中四時開始兼職兵乓球教練,於18歲中五畢業後,獲推薦修讀教育學院全日制課程,但由於對課程興趣不大,他在一年後退學,並轉為全職兵乓球教練,直至2012年4月,即在結婚後半年,他停止當教練,在港經營藥房,並在2013年開始,在國內經營生意,但於2016年生意失敗,共於2016年6月被頒令破產。

4.訴訟雙方在中學時於兵乓球訓練時認識,在2012年4月註冊結婚。大兒子(以下簡稱為“哥哥”)在2012年6月出生;小兒子(以下簡稱為“弟弟”)在2015年12月出生。弟弟為早產嬰兒,需要到醫院定期覆診,現時健康情況穩定,沒有特別的健康問題。

5.雙方的關係約於2015年轉差。於2016年7月初,女方與兩名兒子和家傭搬離前婚姻居所後,寄居於女方的四姨母蘇女士(以下簡稱為“四姨婆”)也是位於慈雲山的另一公屋單位。男方則搬往他的父母位於將軍澳的公屋單位居住。由於女方沒有向男方透露她和兒子的住處,男方報警求助。由於未能就兒子的照顧安排達成共識,女方前往社會福利署家庭服務中心求助,經社工與雙方討論後,他們同意由7月中起每星期輪流安排兩名兒子,一同到男方或女方的住處留宿,而家傭亦會跟隨兩名兒子,方便照顧。但不久之後,在7月底或8月初,嫲嫲對女方表示,由於弟弟在深夜會哭着要喝奶,打擾爺爺的睡眠,影響其早起上班,故男方要求女方把弟弟接回四姨婆家中照顧。自此,弟弟便與女方一起居住,並由四姨婆在女方上班時協助照顧,哥哥則由嫲嫲主力照顧。

6.經社工介入後,現在雙方都接受共同管養,但仍然爭取兩名兒子的照顧和管束。又經社工協調後,現在雙方都同意,若法庭將兒子的照顧和管束頒給他們任何一位,對方可在每週逢星期五至星期日作留宿探視,也可得學校長假期一半的留宿探視。

證據

7.社工依法庭指示到庭作供,也接受了男方和女方代表律師的提問。女方親自作供,她採納了她的誓章證供,表格J及其附件作為她的主問證據,也接受了男方的盤問。男方並沒有提交誓章,也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替他作供。

女方的案情

8.女方認為男方不適宜照顧兩名兒子,她的說法是:

(1)   男方嗜賭,對家庭不負責任,經常因賭錢及應酬而在外面過夜,亦由於欠債而要求女方向銀行申請借貸,又經常不給家用;

(2)   男方的家庭十分傳統,十分重視長子嫡孫。男方一向偏愛哥哥,對弟弟卻不聞不問。若由男方照顧兩名兒子,弟弟不會得到適當的照顧;

(3)   由於雙方分離,兩名兒子分開由父母分別照顧,令兩兄弟的關係比較疏離。若由她同時照顧兩名兒子,可修補兩名兒子的關係;

(4)   她會全力確保兩名兒子同時全面的照顧;

(5)   四姨婆、外婆都願意幫忙照顧哥哥和弟弟。

男方的案情

9.男方則說:

(1)   雖然他會因為需要與客戶應酬到澳門小賭,但並沒有賭博的嗜好;

(2)   在過去,他負責家中的租金、家傭和兒子的開支;

(3)   他否認偏愛哥哥;

(4)   女方自幼父母分離,其妹妹又未婚產子,對兒子來說,是壞的榜樣。他則是在完整家庭成長。外婆在飛鏢店工作,工作環境品流複雜,對兒子也會有不良影響;

(5)   四姨婆住44平方米之公屋單位,除了照顧她和姨丈的兩名子女(以下分別簡稱為“舅父仔”和“姨姨”)外,還需要照顧女方妹妹之女兒,和弟弟的一名同學,若再加上哥哥和弟弟,即會共照顧六名幼童,並不合適;

(6)   嫲嫲現年52歲,身體健康,也樂意幫忙照顧哥哥和弟弟;

(7)   哥哥已逐漸適應現時的生活,和現就讀的幼稚園,若又要他搬家和轉學,會對他有不良影響。

本席的看法

10.按香港法例第192章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條、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0條及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48C條,法庭可在婚姻法律程序中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養。

11.至於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例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况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12.香港家事法庭也慣常會考慮一些因素,這些因素在英國澳洲的家事法例中,是以一個法定清單的形式出現,在香港則還未有所謂的法定清單。這些因素包括:

(a)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他的身體、感情、教育方面的需要;

(c)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院認為有關的特點;

(e)他曾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他的父親、母親和法院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甚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法院根據本條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該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法院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

(l)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13.以上的清單雖然並非香港法律之一部份,但本席認同這些相關的考慮因素,將會有助法庭裁定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由於每件案件的事實都有所不同,因此並不是清單中的所有項目都一定適用於每一件案件。就以本案而言,本席不會就以上每點作出討論,而只會在相關及可行的情況下,就以上清單中所列的因素來考慮本案的事實,從而考慮何種安排最能符合兩名兒子的最佳利益。

14.從以上法律條文可見,本席在裁決有關子女管養權或探視權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該些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在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亦須考慮他們的意願及其他關鍵性的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的報告。

15.社工按法庭指示提交了日期為2017年1月3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說:

(i) 男方及女方均關心兩名兒子。兩名兒子和訴訟雙方和他們現時的照顧者的關係都是良好的。

(ii) 在女方離開其婚姻居所前,訴訟雙方均有照顧兒子,於女方離開之後,女方和四姨婆一直為弟弟的主要照顧者,男方和嫲嫲則為哥哥的主要照顧者。

(iii) 期間,男方甚少探視弟弟。相反,女方每逢星期五會接哥哥到四姨婆住所留宿,直至星期日送回。

(iv) 考慮到兩名兒子年紀尚小,正值是建立兄弟情的黃金時間,社工認為應讓兩名兒子共同生活,互相扶持。

(v)  女方和四姨婆有能力照顧兩名兒子,也有照顧哥哥和弟弟的準備和可行之計劃。

(vi) 過往弟弟曾經由男方和嫲嫲照顧,但後來卻因為照顧的問題,男方將弟弟交回女方照顧。

(vii) 社工建議法庭將兩名兒子的共同管養頒予雙方、照顧和管束權頒予女方,男方可得合理探視權,包括一半學校假期探視和週末留宿探視。

16.此外,綜合雙方的案情,應用上述的法律原則,本席認為本案的主要考慮因素包括:

(a)兒子的意見;

(b)兒子與訴訟雙方的關係

(c)兒子的需要;

(d)訴訟雙方對兒子的照顧能力;

(e)訴訟雙方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f)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兒子造成的影響。

兒子的意見

17.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1)(a)(i)(A)條,法庭須對兒子的意願給予適當考慮。就兒子的意見,男方說哥哥的意願是繼續由男方和嫲嫲照顧。在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社工說:

41.   社會工作主任與哥哥單獨會面時,嘗試了解他分別在父親和母親家中的情況和感受。哥哥能說出他星期五至星期日會到姨婆的家,在姨婆家與媽媽玩包剪泵,他亦表示在姨婆家驚會被舅父打“pat pat”,舅父又不與他玩耍。此外,他提及他最想與爸爸玩,而他的嫲嫲接他放學,教他乖,教他上學不要扭計,爸爸也這樣教他,所以他現在上學已很乖。

42.   弟弟年紀尚幼,未能就此表達意見。

18.弟弟年紀尚幼,未能就此表達意見。

19.就上文哥哥所說,社工的的觀察為他和舅父仔的關係,其實是不錯的。社工說:

30.   哥哥與母親和姨婆一家的相處自然和互動,他與舅父仔和姨姨玩耍時亦樂在其中 …

兩名兒子與訴訟雙方的關係

20.就社工的觀察:

28.   在第一次家訪(四姨婆的住家),哥哥熱情地向社會工作主任介紹四姨婆的居所,弟弟則坐在學行車內周處走動,表現愉快,甚為可人。

30.   哥哥與母親和姨婆一家的相處自然和互動,他與舅父仔和姨姨玩耍時亦樂在其中,惟他會向母親扭計,例如會以哭的方法爭取他想要的東西。面對哥哥的要求,女方和四姨婆會提示他要冷靜或要乖才會給他想要的東西。

34.   在觀察所見,男方與哥哥的相處十分自然和輕鬆,對於男方的指示和意見,哥哥亦能聽從。至於弟弟,他在與男方一起於遊戲室內沒有表現任何問題,他亦喜觀看着哥哥現,不時跟隨哥哥發出笑聲。

21.由社工的報告可見,兩名兒子與女方、四姨婆一家和男方的關係都是不錯的。

兩名兒子的需要

22.本案涉及兩名年幼兒童,哥哥現年4歲半;弟弟現年1歲。因為訴訟雙方的分離,長期以來兄弟由父母分開照顧。就兄弟關係,社工的觀察為:

(i) 在兩名兒子與女方相處時

30. …哥哥在與弟弟互動時表現較自我,他表現不太願意與弟弟一起玩耍,而需要在母親鼓勵下才與弟弟分享玩具。

(ii) 在兩名兒子與男方相處

34. …哥哥表現不喜歡與弟弟一起玩和分享,他需要父親不斷鼓勵下才較願意讓弟弟參予其玩的過程。

23.在作總結及建議時,社工說:

社會工作主任在考慮本案建議時,除考慮兩名家庭子女的照顧安排,亦十分關注如何建立和維繫他們的兄弟情,尤其觀察到哥哥與弟弟較疏離的關係。誠如社會工作主任與雙方所言,是次離婚訴訟,並非一場管養權勝負之爭,而是大家以兒童長達利益為依歸,擬定兩名兒子在離婚後最理想的照顧安排。當考慮到哥哥和弟弟年紀尚小,正值是建立兄弟情的黃金時間,社會工作主任認為兩名家庭子女共同生活、照顧和探視有利他們建立手足情,互相扶持,長遠對他們的成長路上有所裨益。倘若安排兩名兒子分別由女方和男方照顧,的確較難安排兩名兒子一同探視,尤其當弟弟開始上學後,共同探視的時間應更難計劃。至於男方提議安排兩兄弟一同參加課外活動,基於兩兄弟年齡的差異,興趣亦可能不同,社會工作主任認為未必可行。

24.經小心考慮後,本席同意若讓兩名兒子一同生活,一同成長,互相扶持,會比安排他們由訴訟雙方分別照顧,更為符合當事兒童的利益。

訴訟雙方對兒子的照顧能力

25.男方質疑女方對兩名兒子的照顧能力。出世後,哥哥於日間主要由外婆照顧,那時女方在上班前,會把哥哥送到外婆的家,晚上放工後接回。在哥哥還是嬰孩時,男方會不時帶哥哥到他教授乒乓球的中心,於休息時照料哥哥。於2014年10月,哥哥入讀幼兒班,同時訴訟雙方開始聘用外傭主力照顧哥哥,哥哥在星期五放學後,也會到嫲嫲家中留宿至星期日。於2015年12月,弟弟出世後,他也是主力由家傭照顧。

26.由以上可見,一直以來男方和嫲嫲、女方、外婆和四姨婆都是兩名兒子的照顧者。

27.由2016年8月至今,哥哥由男方和嫲嫲照顧,弟弟由女方和四姨婆照顧。

28.男方說女方在破碎家庭長大,不適宜照顧兩名兒子,又質疑四姨婆是否有能力同時照顧多名幼童,又說擔心哥哥被舅父仔打,又說嫲嫲工作環境品流複雜,也不適宜照顧兩名兒子。男方也怪責女方懷着弟弟的時候,冒着風險去日本旅行,坐飛機,到日本後又玩過山車,又食生冷食物,致弟弟早產。

29.女方自幼父母分離,女方懷孕時與男方同行去日本,都是不爭的事實。弟弟早產的原因未明。無論如何,本席認為女方的家庭背景,或女方懷着弟弟時去日本旅行一事,對與女方現時是否有能力照顧兩名兒子,並不是重要的考慮因素。

30.在本案來說,按本席的觀察,女方現時是有盡力照顧好兩名兒子的決心的。

31.綜合雙方的證供,現時四姨婆在日間只需要照顧三名兒童,包括她和四姨丈的分別為11歲就讀小六的兒子,和5歲就讀K3的女兒(即舅父仔、姨姨)和弟弟。舅父仔是一名資優兼過度活躍的兒童。作供時,社工表示她認為四姨婆有能力同時照顧一對兒女,哥哥和弟弟。對於哥哥說給舅父仔以拳頭打他和“起飛腳”踢,男方說感到擔心。就男方的關注,社工的觀察是哥哥其實很喜歡與舅父仔和姨姨玩,雖然他們會因爭玩具而起紛爭,而這些孩童間的紛爭,也是自然的事,他們也可以在其中學習如何與他人相處。又從社工就家訪女方的報告可見,女方、四姨婆,四姨丈在處理這些孩童間的糾紛這方面,也頗有辦法:

29.   …哥哥在用膳時,弟弟坐在餐桌旁的嬰兒高椅,由女方餵他吃糜飯,哥則自動自覺地逐一稱呼各人吃飯,舅父仔鼓勵哥哥說,吃飯吃得快有獎勵,其他家人亦說如果吃得快可在當晚外出吃甜品。由於哥哥在用膳時只顧望着電視,舅父仔遂把電視關掉,而哥哥亦開始表現有點兒扭紋,一時說要與舅父仔玩,一時又把食物吐出來,又說要上廁所。女方、四姨婆和四姨丈表現從容,繼續鼓勵哥哥好好吃飯,哥哥其後亦表現較合作地繼續吃飯,而社會工作主任也在這時完結家訪。

30.   …當四姨婆與幼女返家時,哥哥表現興奮,他向姨姨說買了兩條朱古力條,由於女方收納了朱古力條在房間內,哥哥心急向女方哭着要求朱古力條,女方和四姨婆提醒哥哥冷靜,哥哥回應說他已冷靜了,最終女方把兩條朱古力條給哥哥,而哥哥即時收起眼淚,愉快地與姨姨分享食物。

32.女方說若她獲得兩名兒子的照顧權,她會與兒子繼續居於四姨婆的住所,並由四姨婆協助照顧兒子。由於她的妹妹將遷出外婆的居所,她打算在其後與兩名兒子搬往外婆的居所,外婆和四姨婆住得相近,四姨婆亦會繼續協助照顧兩名兒子。長遠而言,她會申請公屋單位。至於哥哥的上學安排,她已為哥哥申請學位,由下一個學年開始在慈雲山上幼稚園,並已繳交留位費。

33.對於女方會搬回外婆住家,男方說外婆工作環境複雜,擔心會對兩名兒子有不良之影響。外婆在飛鏢店工作,工作時間為下午5時至凌晨2時。若將兩名兒子交由她照顧,女方答應她不會帶兩名兒子到外婆工作的地點,也同意不會讓外婆單獨帶兩名兒子外出,包括返回工作地點。

34.經小心考慮後,本席同意女方和四姨婆有能力給兩名兒童合適的照顧。

35.在2016年8月後,哥哥由男方和嫲嫲照顧。按社工觀察,哥哥和男方、嫲嫲的關係是不錯的。至於弟弟和男方的關係,在本席看來則比較生疏。按社工所說,從2016年11月社工接辦個案至今,經安排下,男方只在2016年11月即他生日當天,和兩名兒子一同吃飯。除這次以外,期間男方並沒有探視弟弟。男方解釋這是因為工作忙的緣故。男方當藥房售貨員,工作時間長。但本席認為若說多月來,他都無法抽到時間來探視弟弟,這是不大可能的。又如在農曆年假期間,藥房會休息,男方應可找到時間來探視弟弟。男方和嫲嫲都對社工說樂意照顧兩名兒子,但在2016年8月,男方將弟弟交回女方照顧,在此以後,男方更甚少探視弟弟。究竟為甚麼會這樣,本席認為男方對此沒有提供可令人信服的解釋。

36.男方與弟弟的關係是比較疏離的。反之,在哥哥由男方和嫲嫲照顧期間,女方每週星期五會接哥哥到四姨婆家留宿,至星期日送回。女方和哥哥一直以來是維持了一個緊密的關係。此外,女方現時的工作,每星期有二天休息日,男方則需要工作至晚上,星期六、日也會工作。在兩名兒子上學後,女方能親自照顧兩名幼童的時間,也會比男方為多。

37.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對於同時照顧兩名兒子的能力方面,將訴訟雙方相比較,女方的能力比男方佳。

訴訟雙方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38.在過往,男方說以工作忙為藉口,甚少探視弟弟。本席認為男方在這方面所表現的態度並不理想。

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兒子造成的影響

39.自雙方分離後,男方便成為哥哥的主要照顧者。男方說哥哥已經適應現時的生活環境,擔心若加以改變,會對哥哥造成不良影響。無疑哥哥是已經由男方和嫲嫲照顧一段不短的時間,但在這段時間,他每週星期五至星期天會由女方照顧,他熟悉四姨婆家的居住環境,女方、外婆和四姨婆也是哥哥自少至今的照顧者之一。一般來說,若當事兒童和父母都維持緊密的關係,而又熟悉父母雙方分別提供的環境的話,生活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困擾便會有可能減少。在這方面的法律原則可參考案例Liu Lau Oi Yuk Shelldy v Liu Chian Hsiong, Civil Appeal Action No. 126 of 1997, 17 October 1997, per Saunders DJ。在本案而言,哥哥與女方和四姨婆都維持親切而融洽的關係,因此本席認為若將哥哥的照顧和管束權頒予女方,他在環境上的改變,應不會對他造成重大的不良影響。反之,若將弟弟的照顧和管束權頒予父親,這意味著弟弟會經歷生活環境上的改變,弟弟已經適應現時的生活環境,本席認為若加以改變會對弟弟造成不良影響。

總結

40.按以上的考慮,經女方向男方承諾她不會帶兩名兒子到外婆的工作地點,也不會讓外婆單獨帶兩名兒子外出,包括返回其工作地點,本席頒令:

(1)   訴訟雙方擁有兩名兒子的共同管養權;

(2)   兩名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則頒予女方;

(3)   男方須於哥哥在本學期結束其後7天之內,將哥哥交給女方照顧和管束;

(4)   每逢星期五晚上6時至星期日晚上8時30分,男方有留宿探視權,由男方到兩名兒子的住所進行交接;

(5)   在學校長假期,即聖誕節、農曆新年、復活節和暑假,男方可佔一半這些假期的留宿探視權;

(6)   社工監管探視6個月,期滿提交進度報告。

訟費

41.訴訟雙方都是本着對兩名兒子的關心而爭取兩名兒子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的。就本申請,本席認為應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女方自己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何氏律師事務所吳綺雯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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