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346/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April 2019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Child maintenance – Disclosure obligations – Hearsay evidence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 Evidence Ordinance – Respondent failed to disclose income – Hearsay evidence rejected – Child maintenance awarded $4,500/month – Nominal maintenance $1/year –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Legal issues: Child maintenance calculation · Disclosure obligations and adverse inferences · Admissibility of hearsay evidence
Outcome: Nominal maintenance of $1 per year awarded to Petitioner. Child maintenance of $4,500 per month awarded to Petitioner retroactive to 1 March 2018.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Petitioner's costs.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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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9346/2016 [2019]HKFC10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9346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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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 1.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背景 2.在中學於乒乓球訓練時,訴訟雙方認識。在2012年4月,訴訟雙方結婚。在2012年6月,大兒子出生。大兒子有學習障礙。在2015年12月,小兒子出生。他是早產嬰兒,須定期到醫院覆診。在不久以前,應老師建議,小兒子接受智力測驗,被評為手肌肉、語言發展遲緩。小兒子也有過度活躍和專注力不足的學習需要。 3.在2015年,訴訟雙方關係轉差。在2016年6月,訴訟雙方分居。在2016年7月,女方以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呈請,同時提出兩名兒子之管養、照顧和管束之要求。女方又要求男方付兩名兒子之贍養費。訴訟雙方不能夠經排解來解決家庭子女事宜。在2017年4月21日,經過審訊後,本席頒令將兩名兒子之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女方。男方有界定探視,包括週末留宿探視和長假期探視安排。 4.在2017年10月16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5.在2018年2月27日,經聆聽女方的代表律師的陳述及男方親自陳述,本席作出命令如下︰
6.但直至今天,男方並沒有按命令提交更新表格E,也沒有付分毫兩名兒子的中期贍養費給女方。 7.在2018年7月19日,經聆聽女方的代表律師的陳述及男方親自陳述,又經雙方同意,本席頒令替男方於2018年暑期的探視日期作出分配,也調整了探視兩名兒子時的接送安排,又作出命令︰-
8.因為訴訟雙方不能夠經排解來解決附屬濟助事宜,在2018年11月2日,經聆聽女方的代表律師的陳述及男方親自陳述,本席作出命令如下︰
9.按命令,女方提交了更新表格E、誓章、預計審訊時間證明書等文件,也預備了審訊文件冊,但男方並沒有按命令提交文件。 10.男方缺席2019年2月25日之審前覆核聆訊。在2019年2月25日,經聆聽女方的代表律師的陳述及在男方缺席下,本席頒令︰男方將更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和就香港法例第192章第7條作事實陳述的誓章存檔法庭及送達女方的時限予以最後延期至本命令送達起計的14天之內。 11.直至今天,男方仍沒有按命令提交文件。 12.女方代表律師已將上述2018年11月2日和2019年2月25日之命令和女方按上述命令提交之文件和審訊文件冊寄給男方。女方代表律師說,文件並沒有退回。女方代表律師也向法庭作出承諾會儘快將送達誓章存檔。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既然女方代表律師已將審訊通知和有關之文件妥為送達男方,雖然男方缺席,審訊應繼續進行。 13.女方親自作供,但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14.女方要求男方每月支付兩名兒子合共$5,000作為兩名兒子的贍養費。 法律原則 15.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6.就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中譯本)第56至80段。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 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終審法院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了五個步聚︰-
17.其中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第74段指出︰-
本席的看法 18.應用上述法律原則,從雙方的案情看來本案主要爭論為︰-
男方可能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濟來源和他的經濟需要 19.男方在內地出生,於5歲時與其母親來港與父親團聚。其父親任職藥房,其母親為家庭主婦。於13歲開始,男方學習乒乓球,在中四時開始兼職乒乓球教練,於18歲中五畢業後,獲推薦修讀教育學院全日制課程,但由於對課程興趣不大,他在一年後退學,並轉為全職乒乓球教練,直至在結婚後半年,他停止當教練,在港經營藥房。女方說,因沉迷賭博男方輸掉很多錢並於2016年5月破產。 20.於2017年2月14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中,男方填報為破產人士,除強積金$12,587.27外,並沒有任何資產。他在藥行任職售貨員,月入為$12,000。在開支方面,他住父母之公屋單位,並無租金支出。又按男方填報,其一般開支為$3,480、個人開支(包括供養父母每月$3,000)為$6,850,子女開支為每月$4,940,每月開支總額為$15,270。 21.女方說,男方之父母並無任何經濟因難,男方無須供養父母。女方又說,自分居以來,男方並沒付任何兩名兒子之贍養費給女方,她不接受男方有所說之子女開支。女方也質疑男方之謀生能力及經濟情況。男方並沒有將更新表格E存檔和送達。女方提交了她從男方的面書戶口取得的幾張名片和一些男方和其他人士的對話記錄的影印本。女方說,從名片和對話記錄可見除在藥行任職售貨員之外男方另有工作。 22.女方所說除在藥行任職售貨員之外男方另有工作的說法所依賴的名片和對話的記錄屬傳聞證據。 23.對於傳聞證據,香港法例第8章《證據條例》第67條有以下以規定︰
24.《證據條例》第47A條則規定如下︰
25.根據第47條,民事法律程序中傳聞證據不應被豁除,除非豁除並不害秉行公正的原則。在作出評估時,法庭需要考慮的因素見第49條︰
26.法庭接納傳聞證據必須基於秉行公正的原則。雖然女方並沒有按第47A條給予男方擬援引傳聞證據的通知,但本席接受這些傳聞證供不應被豁除。然而,就本案而言最重要的考慮因素為有關傳聞證據的可信性。眾所週知,面書屬社交媒體。本席認為,在𥚃面的披露和交談,若未經驗證,實難以盡信。若細心地看女方提交的幾張名片,上面可見男方的名號和一些公司名稱,但不見任何職銜的描述。在作供時,女方接受,從這些名片看來見不到究竟男方在這些公司是否擔任何角色,更見不到男方是否從這些公司有任何收入。在作供時女方也接受,男方現仍在藥房工作,工作地點在尖沙咀。若如是,男方又如何可分身的例如在其中一張名片上所見的深圳公司工作?對於這個問題,女方無法解答。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接受除在藥行任職售貨員之外男方另有工作及收入的說法。 27.男方沒有提交更新表格E或敍事誓章。在附屬濟助的訴訟程序中,訴訟雙方都有重要的披露責任,目的是使法庭得到關於他們的經濟狀況的足夠資料。他們必須作出詳盡和坦白的披露,如訴訟任何一方做不到這點,法庭可作出對其不利之推斷 (見LKW訴DD (2010) 13 HKCFAR 582 第73段)。在英國案例NG v SG [2012] 1 FLR 1211判決書(見第16段),Mostyn J 討論了當法庭認為訴訟一方並沒有作出詳盡和坦白的披露時,法庭應考慮之因素︰
28.本席認為,男方並沒有作出詳盡和坦白的披露,這是不容爭議的事實,但女方並沒有提出可靠的證據供法庭以此為基礎就男方是否有隱瞞收入和資產作出對男方不利之推斷。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打算仍採納男方在其表格E所說月入為$12,000作為男方現時之收入。 29.經小心考慮後,在男方的開支方面,本席接受男方無須供養父母的說法。在2017年2月14日的表格E,男方填報有每月子女開支每月為$4,940。當時,大兒子與男方同住由男方之母親照顧。在2017年4月21日,本席頒令將兩名兒子之照顧和管束頒與女方。其後,男方也將大兒子交給女方照顧。在現時,並無證據男方仍有所謂子女開支。又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在表格E 所填報之每月一般開支和個人開支,在扣除供養父母項目後,都是可接受的。換言之,男方每月總開支為$7,330。 女方可能擁有的收,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她和兩名兒子的經濟需要 30.女方現年25歲,於香港出生,在家中排最大,有一名妹妹。現時,女方與其母親及兩名兒子一同居於慈雲山一個公共屋邨單位。在中五畢業後,女方修讀了短期的醫療課程,之後便於診所工作至今,現於港島區一診所任職助護,基本月入為$14,500,加上超時工作,花紅及其他津貼,每月平均月入為$16,575。按女方的更新表格E,在資產方面,女方有存款$9,303.5、保單總值$46,024.26,兩個強積金戶口總值$125,222.45。除此以外,女方填報她負債$253,533.33,當中$61,633.33為信用卡債務,$191,900為女方欠其父母的債務。女方說,負債都是用於日常生活開支。 31.在開支方面,在更新表格E,女方填報每月一般開支為$5,500、個人開支為$4,970、子女開支為$14,600、每月總開支為$25,070。女方說,為應付兩名兒子之特殊需要,例如大兒子須自費上社群、情緒管理課程,小兒子則須接受訓練跟進手肌肉、語言發展遲緩情況,預期未來開支會增加。本席注意到,女方所說之子女開支包括子女看顧費每月$6,000。女方全職工作,日間由女方母親幫忙照顧兩名兒子。本席認為,在資源緊缺的情況下,所謂子女看顧費,並非必要之開支,可以省卻。除此以外,本席認為女方填報之開支都是合理的。女方現時每月開支為$19,070。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也接受在未來女方為照顧兩名兒子之特殊需要在開支方面會每月增加約$2,000。換言之,本席接受女方每月開支為$21,070。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濟助命令? 32.女方一邊工作賺取收入,同時獨力照顧兩名兒子。在扣除債項後,女方並沒有多少資產。女方入不敷支,預期每月之短缺為$21,070-16,575=$4,495。男方月入$12,000,每月總開支為$7,330。本席認為,男方可負擔每月付女方$4,500作為兩名兒子之贍養費。 33.男方有供養兩名兒子之責任,本席打算將上述贍養費命令的生效日期回溯至由2018年3月1日起生效。 34.在目前資源緊缺的情況下,本席打算作一個男方付女方象徵式贍養費命令。 判令 35.按以上裁定,本席頒令︰-
訟費 36.女方可算為成功之一方。在附屬濟助法律程序中,男方也屢次不遵守法庭的頒令。本席現頒令男方須付女方附屬濟助法律程序之訟費,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在頒下判案書14天內,任何一方沒有提出申請要求更改這個暫准命令,這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訴訟雙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37.本席頒發滿意子女安排聲明。
呈請人:由何氏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 答辯人:親自行事和缺席聆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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