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346/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April 2019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Child maintenance – Disclosure obligations – Hearsay evidence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 Evidence Ordinance – Respondent failed to disclose income – Hearsay evidence rejected – Child maintenance awarded $4,500/month – Nominal maintenance $1/year –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Legal issues: Child maintenance calculation · Disclosure obligations and adverse inferences · Admissibility of hearsay evidence

Outcome: Nominal maintenance of $1 per year awarded to Petitioner. Child maintenance of $4,500 per month awarded to Petitioner retroactive to 1 March 2018.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Petitioner's costs.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9346/2016[2019] HKFC 10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6 Apr 2019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9346/2016

[2019]HKFC10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934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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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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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9年4月3日
呈請人結案陳詞︰ 2019年4月10日
判決日期 ︰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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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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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背景

2.在中學於乒乓球訓練時,訴訟雙方認識。在2012年4月,訴訟雙方結婚。在2012年6月,大兒子出生。大兒子有學習障礙。在2015年12月,小兒子出生。他是早產嬰兒,須定期到醫院覆診。在不久以前,應老師建議,小兒子接受智力測驗,被評為手肌肉、語言發展遲緩。小兒子也有過度活躍和專注力不足的學習需要。

3.在2015年,訴訟雙方關係轉差。在2016年6月,訴訟雙方分居。在2016年7月,女方以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呈請,同時提出兩名兒子之管養、照顧和管束之要求。女方又要求男方付兩名兒子之贍養費。訴訟雙方不能夠經排解來解決家庭子女事宜。在2017年4月21日,經過審訊後,本席頒令將兩名兒子之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女方。男方有界定探視,包括週末留宿探視和長假期探視安排。

4.在2017年10月16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5.在2018年2月27日,經聆聽女方的代表律師的陳述及男方親自陳述,本席作出命令如下︰

(1)  首次約見的聆訊押後至2018年7月19日。

(2)  訴訟各方須親自出庭應訊。

(3)  本命令須註明罰則通知,但無須以面交方式送達男方。

(4)  於2018年4月3日前,男方須將更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送交存檔和送達女方。

(5)  所有中段申請,必須在2018年4月18日前提出。

(6)  訴訟各方須各自預備一份同意及/或爭議的資產負債表,針對爭議的資產或負債項目,須簡易地提供理由。

(7)  以上各列表須由訴訟各方簽署,並於下次聆訊前7天呈交法庭和送達對方。

(8)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3,000作為兩名兒子的中期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18年3月1日,其後在每月第一日付款,直到法庭另作命令為止。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女方的中國銀行戶口。

6.但直至今天,男方並沒有按命令提交更新表格E,也沒有付分毫兩名兒子的中期贍養費給女方。

7.在2018年7月19日,經聆聽女方的代表律師的陳述及男方親自陳述,又經雙方同意,本席頒令替男方於2018年暑期的探視日期作出分配,也調整了探視兩名兒子時的接送安排,又作出命令︰-

(1)  首次約見的聆訊押後至2018年11月2日。

(2)  訴訟各方均須親自出庭應訊。

8.因為訴訟雙方不能夠經排解來解決附屬濟助事宜,在2018年11月2日,經聆聽女方的代表律師的陳述及男方親自陳述,本席作出命令如下︰

(1)  附屬濟助之審訊預計須時2天,定於2019年4月3日開審。

(2)  審前覆核聆訊定於2019年2月25日下午3時進行。

(3)  於2018年11月16日之前,男方須將更新《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送交存檔和送達女方。

(4)  於2018年12月14日之前,訴訟各方須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一份誓章,各自就香港例第192章第7條作事實的陳述。

(5)  於2018年12月14日之前,訴訟各方須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一份其証人之誓章。

(6)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不可再將誓章送交存檔。

(7)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已經存檔及送達之誓章/文件及/或其有關證人就事實所作的供詞將被採用為訴訟雙方及/或有關證人的主問證據。

(8)  所有中段申請,必須在2018年12月26日前提出。

(9)  女方須擬備《審訊文件冊》(並須編定頁碼),並於審前覆核聆訊21天或之前呈交法庭及送達男方。男方並於其後7天內以書信存檔及送達以確認是否同意上審訊文件冊,若不同意,必須詳列理由。

(10)  訴訟各方須於審前覆核聆訊7天之前將須針對審訊時間證明書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1)  訴訟各方須於審前覆核聆訊14天之前將各自的爭論點陳述書及家庭、雙方各自的資產列表(並列爭議及不爭議竹旳資產及其理由)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2)  訴訟各方須於審前覆核聆訊14天之前將〈附屬濟助核對清單〉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3)  訴訟各方須備列表,在其中列出是否同意對方現時每一項每月開支,若不同意,必須詳列理由和交代自己認為合理的金額,於審前覆核聆訊14天之前將列表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4)  於審訊14天或之前,女方須將書面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公開建議,和訟費估計(表格H)等文件呈交法庭及送達男方。

(15)  於審訊7天或之前,男方須將書面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呈交法庭及送達女方。

(16)  除非主審法官另有命令,否則審訊語言將採用中文進行,訴訟各方須遵從法定語文(翻譯)規則。

9.按命令,女方提交了更新表格E、誓章、預計審訊時間證明書等文件,也預備了審訊文件冊,但男方並沒有按命令提交文件。

10.男方缺席2019年2月25日之審前覆核聆訊。在2019年2月25日,經聆聽女方的代表律師的陳述及在男方缺席下,本席頒令︰男方將更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和就香港法例第192章第7條作事實陳述的誓章存檔法庭及送達女方的時限予以最後延期至本命令送達起計的14天之內。

11.直至今天,男方仍沒有按命令提交文件。

12.女方代表律師已將上述2018年11月2日和2019年2月25日之命令和女方按上述命令提交之文件和審訊文件冊寄給男方。女方代表律師說,文件並沒有退回。女方代表律師也向法庭作出承諾會儘快將送達誓章存檔。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既然女方代表律師已將審訊通知和有關之文件妥為送達男方,雖然男方缺席,審訊應繼續進行。

13.女方親自作供,但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14.女方要求男方每月支付兩名兒子合共$5,000作為兩名兒子的贍養費。

法律原則

15.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16.就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中譯本)第56至80段。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 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終審法院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了五個步聚︰-

(1)  確定資產︰這包括可能有的收入 ,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

(2)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  考慮有沒有充分理由不作出平等分配;

(5)  決定分配結果。

17.其中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第74段指出︰-

「74. 第二步是法庭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如上文所述,法庭考慮第7條所述各事項時,通常到這一步便停止,因為總資產可能不夠使法庭進展到下一步,或者甚至不夠滿足雙方的需要。如果是這樣,便沒有條件運用任何分享原則。舉例來說,要照顧妻子和子女的需要可能已經立即佔去多過一半總資產。在此情況下,「需要」就因沒有任何其他選擇,便成為決定性因素。如果只有少量資產,或許不可以有「清楚了斷」,而可能需要法庭作出定期付款命令。」

本席的看法

18.應用上述法律原則,從雙方的案情看來本案主要爭論為︰-

(1)    男方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他經濟需要;

(2)    女方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她和兩名兒子的經濟需要;

(3)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男方可能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濟來源和他的經濟需要

19.男方在內地出生,於5歲時與其母親來港與父親團聚。其父親任職藥房,其母親為家庭主婦。於13歲開始,男方學習乒乓球,在中四時開始兼職乒乓球教練,於18歲中五畢業後,獲推薦修讀教育學院全日制課程,但由於對課程興趣不大,他在一年後退學,並轉為全職乒乓球教練,直至在結婚後半年,他停止當教練,在港經營藥房。女方說,因沉迷賭博男方輸掉很多錢並於2016年5月破產。

20.於2017年2月14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中,男方填報為破產人士,除強積金$12,587.27外,並沒有任何資產。他在藥行任職售貨員,月入為$12,000。在開支方面,他住父母之公屋單位,並無租金支出。又按男方填報,其一般開支為$3,480、個人開支(包括供養父母每月$3,000)為$6,850,子女開支為每月$4,940,每月開支總額為$15,270。

21.女方說,男方之父母並無任何經濟因難,男方無須供養父母。女方又說,自分居以來,男方並沒付任何兩名兒子之贍養費給女方,她不接受男方有所說之子女開支。女方也質疑男方之謀生能力及經濟情況。男方並沒有將更新表格E存檔和送達。女方提交了她從男方的面書戶口取得的幾張名片和一些男方和其他人士的對話記錄的影印本。女方說,從名片和對話記錄可見除在藥行任職售貨員之外男方另有工作。

22.女方所說除在藥行任職售貨員之外男方另有工作的說法所依賴的名片和對話的記錄屬傳聞證據。

23.對於傳聞證據,香港法例第8章《證據條例》第67條有以下以規定︰

47.   傳聞證據的可接納性

(1)  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不得以任何證據屬傳聞為理由而豁除該證據,但在以下條件均獲符合的情況下,則屬例外 ——

(a)   將予援引的該證據是用以針對某一方的,而該一方反對該證據獲接納;及

(b)   法庭在顧及該個案的情況下,信納該證據的豁除並不損害秉行公正的原則。

24.《證據條例》第47A條則規定如下︰

47A. 擬援引傳聞證據的通知

(1)     法院規則可訂立條文 ——

(a)  指明第(2)款所適用的傳聞證據;及

(b)  規定在第(2)款適用的情況下,該款所施加的責任須以何種方式履行(包括履行該責任的時限)。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及在不抵觸第(4)款的條文下,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擬援引屬第(1)(a)款指明的傳聞證據的一方,須向該法律程序中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 ——

(a)  發出載有該事實的通知;及

(b)  (在接獲請求時)提供該證據的詳情或與該證據有關的詳情,

而所須發出的通知或提供的詳情,須限於為使上述另一方或其他各方能處理任何因該證據屬傳聞而引起的事宜並且在有關情況下屬合理及切實可行者。

(3)     第(2)款的規定,可藉各方的協議豁除,而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須獲發給通知的人均可免除任何人履行發出該通知的責任。

(4)     沒有遵從第(2)款的規定,或沒有遵從根據第(1)(b)款訂立的規則,並不影響有關證據的可接納性,但法庭 ——

(a)  於考慮行使其在法律程序的過程方面及訟費方面的權力時,可顧及沒有遵從規定或規則此一事;及

(b)  可將沒有遵從規定或規則此一事,作為對按照第49條而給予有關證據的分量有負面影響的事宜而予以顧及。

25.根據第47條,民事法律程序中傳聞證據不應被豁除,除非豁除並不害秉行公正的原則。在作出評估時,法庭需要考慮的因素見第49條︰

49.   與衡量傳聞證據有關的考慮

(1)     在評估民事法律程序中某項傳聞證據的分量(如有的話)時,法庭須顧及任何能據以合理推斷該證據的可靠程度或不可靠程度的有關情況。

(2)     就第(1)款而言,法庭可尤其顧及以下各項 ——

(a)  設若要由援引有關證據的一方在援引該證據時交出作出原陳述的人為證人會否屬合理和切實可行;

(b)  原陳述是否在所述事宜發生或存在的同時作出;

(c)  該證據是否涉及多重傳聞;

(d)  所涉人士是否有任何動機將事宜隱瞞或作失實陳述;

(e)  原陳述是否經過編選,或是否聯同他人作出或是為某特別目的而作出的;

(f)  援引有關傳聞證據的情況,是否使人聯想到有人企圖妨礙該證據的分量的適當評估;

(g)  該一方援引的證據是否與其以往援引的任何證據相符。

26.法庭接納傳聞證據必須基於秉行公正的原則。雖然女方並沒有按第47A條給予男方擬援引傳聞證據的通知,但本席接受這些傳聞證供不應被豁除。然而,就本案而言最重要的考慮因素為有關傳聞證據的可信性。眾所週知,面書屬社交媒體。本席認為,在𥚃面的披露和交談,若未經驗證,實難以盡信。若細心地看女方提交的幾張名片,上面可見男方的名號和一些公司名稱,但不見任何職銜的描述。在作供時,女方接受,從這些名片看來見不到究竟男方在這些公司是否擔任何角色,更見不到男方是否從這些公司有任何收入。在作供時女方也接受,男方現仍在藥房工作,工作地點在尖沙咀。若如是,男方又如何可分身的例如在其中一張名片上所見的深圳公司工作?對於這個問題,女方無法解答。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接受除在藥行任職售貨員之外男方另有工作及收入的說法。

27.男方沒有提交更新表格E或敍事誓章。在附屬濟助的訴訟程序中,訴訟雙方都有重要的披露責任,目的是使法庭得到關於他們的經濟狀況的足夠資料。他們必須作出詳盡和坦白的披露,如訴訟任何一方做不到這點,法庭可作出對其不利之推斷 (見LKW訴DD (2010) 13 HKCFAR 582 第73段)。在英國案例NG v SG [2012] 1 FLR 1211判決書(見第16段),Mostyn J 討論了當法庭認為訴訟一方並沒有作出詳盡和坦白的披露時,法庭應考慮之因素︰

“(a) The Court is duty bound to consider by the process of drawing adverse inferences whether funds have been hidden.

(b) But such inferences must be properly drawn and reasonable. It would be wrong to draw inferences that a party has assets which, on an assessment of the evidence, the Court is satisfied he has not got.

(c) If the Court concludes that funds have been hidden then it should attempt a realistic and reasonable quantification of those funds, even in the broadest terms.

(d) In making its judgment as to quantification the Court will first look to direct evidence such as documentation and observations made by the other party.

(e) The Court will then look to the scale of business activities and at lifestyle.

(f) Vague evidence of reputation or the opinions or beliefs of third parties is inadmissible in the exercise.

(g) The Al-Khatib v Masry technique of concluding that the non-discloser must have assets of at least twice what the Claimant is seeking should not be used as the sole metric of quantification.

(h) The Court must be astute to ensure that a non-discloser should not be able to procure a result from his non-disclosure better than that which would be ordered if the truth were told. If the result is an order that is unfair to the non-discloser it is better that than that the Court should be drawn into making an order that is unfair to the Claimant.

28.本席認為,男方並沒有作出詳盡和坦白的披露,這是不容爭議的事實,但女方並沒有提出可靠的證據供法庭以此為基礎就男方是否有隱瞞收入和資產作出對男方不利之推斷。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打算仍採納男方在其表格E所說月入為$12,000作為男方現時之收入。

29.經小心考慮後,在男方的開支方面,本席接受男方無須供養父母的說法。在2017年2月14日的表格E,男方填報有每月子女開支每月為$4,940。當時,大兒子與男方同住由男方之母親照顧。在2017年4月21日,本席頒令將兩名兒子之照顧和管束頒與女方。其後,男方也將大兒子交給女方照顧。在現時,並無證據男方仍有所謂子女開支。又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在表格E 所填報之每月一般開支和個人開支,在扣除供養父母項目後,都是可接受的。換言之,男方每月總開支為$7,330。

女方可能擁有的收,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她和兩名兒子的經濟需要

30.女方現年25歲,於香港出生,在家中排最大,有一名妹妹。現時,女方與其母親及兩名兒子一同居於慈雲山一個公共屋邨單位。在中五畢業後,女方修讀了短期的醫療課程,之後便於診所工作至今,現於港島區一診所任職助護,基本月入為$14,500,加上超時工作,花紅及其他津貼,每月平均月入為$16,575。按女方的更新表格E,在資產方面,女方有存款$9,303.5、保單總值$46,024.26,兩個強積金戶口總值$125,222.45。除此以外,女方填報她負債$253,533.33,當中$61,633.33為信用卡債務,$191,900為女方欠其父母的債務。女方說,負債都是用於日常生活開支。

31.在開支方面,在更新表格E,女方填報每月一般開支為$5,500、個人開支為$4,970、子女開支為$14,600、每月總開支為$25,070。女方說,為應付兩名兒子之特殊需要,例如大兒子須自費上社群、情緒管理課程,小兒子則須接受訓練跟進手肌肉、語言發展遲緩情況,預期未來開支會增加。本席注意到,女方所說之子女開支包括子女看顧費每月$6,000。女方全職工作,日間由女方母親幫忙照顧兩名兒子。本席認為,在資源緊缺的情況下,所謂子女看顧費,並非必要之開支,可以省卻。除此以外,本席認為女方填報之開支都是合理的。女方現時每月開支為$19,070。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也接受在未來女方為照顧兩名兒子之特殊需要在開支方面會每月增加約$2,000。換言之,本席接受女方每月開支為$21,070。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濟助命令?

32.女方一邊工作賺取收入,同時獨力照顧兩名兒子。在扣除債項後,女方並沒有多少資產。女方入不敷支,預期每月之短缺為$21,070-16,575=$4,495。男方月入$12,000,每月總開支為$7,330。本席認為,男方可負擔每月付女方$4,500作為兩名兒子之贍養費。

33.男方有供養兩名兒子之責任,本席打算將上述贍養費命令的生效日期回溯至由2018年3月1日起生效。

34.在目前資源緊缺的情況下,本席打算作一個男方付女方象徵式贍養費命令。

判令

35.按以上裁定,本席頒令︰-

(1)  男方於絕對判令頒布後向女方支付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上述款項適用直至任何一方身故或直至女方再婚之日,兩者以較早者出現為準。

(2)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4,500元作為兩名兒子的贍養費,即每人每月為$2,250。首次付款始於2018年3月1日,以後每月1日為一期,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訟費

36.女方可算為成功之一方。在附屬濟助法律程序中,男方也屢次不遵守法庭的頒令。本席現頒令男方須付女方附屬濟助法律程序之訟費,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在頒下判案書14天內,任何一方沒有提出申請要求更改這個暫准命令,這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訴訟雙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37.本席頒發滿意子女安排聲明。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何氏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

答辯人:親自行事和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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