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346/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July 2019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Civil contempt – 交付羈押 – 藐視法庭 – 區域法院規則 – Maintenance order – Breach of order – 經濟狀況陳述書 – Sentencing – 8 weeks imprisonment suspended – Costs
Legal issues: Civil contempt of court · Sentencing for contempt
Outcome: Contempt of court established. Sentence: 8 weeks imprisonment suspended on conditions.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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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9346/2016 [2019]HKFC15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9346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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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在2012年4月,訴訟雙方結婚。在2012年6月,大兒子出生;在2015年12月,小兒子出生,他是早產嬰兒。大兒子患學習障礙;小兒子也有過度活躍、專注力不足及手肌肉、語言發展遲緩等特殊學習需要。 3.在2016年6月,訴訟雙方分居。在2016年7月,女方以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呈請。訴訟雙方不能夠經排解來解決家庭子女事宜。在2017年4月21日,經過審訊後,本席頒令將兩名兒子之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女方,男方有週末留宿和長假期探視。 4.在2017年10月16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5.在2018年2月27日,經聆聽女方的代表律師的陳述及男方親自陳述,本席作出命令如下︰
6.男方並沒有按命令提交更新表格E,也沒有付分毫兩名兒子的中期贍養費給女方。依據以上的事實,在2018年10月30日,女方根據〈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52號命令向法庭申請許可發出交付羈押申請。在2018年12月20日,本席頒令許可女方發出交付羈押申請。在2019年2月11日,女方發出交付羈押傳票,定於2019年4月18日舉行聆訊。在2019年4月4日,女方代表律師將交付羈押傳票、隨附之警告通知、申請交付羈押令及陳述書面交送達男方。 7.男方缺席在2019年4月18日舉行之聆訊。在2019年4月18日,本席頒令女方之交付羈押傳票之聆訊預計須時一天,定於2019年6月5日上午10時30分於42庭開審。 8.就訴訟雙方附屬濟助事宜,在2019年4月26日,本席頒下判案書,頒令︰
9.雖然女方代表律師已將2019年4月18日之命令以郵遞方式送達男方,但男方缺席2019年6月5日之聆訊。 10.〈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19〉(第一冊)第52/6/4段(第1098頁)有以下的解說︰
11.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審訊應繼續進行。女方親自作供,並沒有傳召證人。 12.原訟法庭歐陽桂如法官在CMA CGM v. NG CHIP CHOI MAURIC (無彙報案例HCMP 2988/2014、判案書日期2015年3月12日)就藐視法庭罪有以下之解說︰
13.當男方出席在2018年2月27日舉行之聆訊時,在庭上本席已用本地話向男方宣講當天的命令,也提示男方不遵從該命令的後果。該命令的蓋印副本(包括經法庭許可在2018年5月16日修訂的命令),亦已以郵遞方式送達男方。直至今天,男方並沒有按命令提交更新表格E,也沒有付分毫兩名兒子的中期贍養費(或按2019年4月26日的命令須付之贍養費)。毫無疑問,男方違反了法庭在2018年2月27日作出的命令。 14.男方在內地出生,在5歲時與其母親來港與父親團聚。其父親經營藥房,其母親為家庭主婦。由13歲開始,男方學習乒乓球,在中四時開始兼職乒乓球教練,中五畢業後獲推薦修讀教育學院全日制課程,但由於對課程興趣不大,一年後退學並轉為全職乒乓球教練。在婚後半年,他停止當教練轉為在藥房工作。女方說,因沉迷賭博,男方輸掉很多錢,在2016年5月破產。在其2017年2月14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中,男方填報為破產人士,在藥行任職售貨員,月入為$12,000,除強積金$12,587.27外,並沒有任何資產。他住父母之公屋單位,並無租金支出。又按男方之填報,其一般開支為$3,480、個人開支(包括供養父母每月$3,000)為$6,850、子女開支為每月$4,940,每月開支總額為$15,270。 15.女方說,男方之父母並無任何經濟困難,男方無須供養父母。女方又說,自分居以來,男方並沒付任何兩名兒子之贍養費給女方,她不接受男方所說之子女開支。 16.經小心考慮後,在男方的開支方面,本席接受男方無須供養父母的說法。在2017年2月14日的表格E,男方填報有子女開支每月為$4,940,當時大兒子與男方同住,由男方之母親照顧。在2017年4月21日,本席頒令將兩名兒子之照顧和管束頒與女方。其後,男方將大兒子交給女方照顧。現時並無證據顯示男方仍有所謂子女開支。又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在表格E 所填報之每月開支,在扣除供養父母和所謂子女開支後,都是可接受的。換言之,男方每月總開支為$7,330。再經考慮到男方月入$12,000,本席認為毫無疑問男方有充足之經濟能力付中期贍養費每月$3,000。 17.在附屬濟助的訴訟程序中,訴訟雙方都有重要的披露責任,目的是使法庭得到關於他們的經濟狀況的足夠資料。男方卻沒有提交更新表格E,對此也沒有作出任何解釋。 18.就違反命令的意圖方面,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男方違反2018年2月27日之命令絶非隨意、無意或者意外的行為。 19.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裁定女方已成功地證明至無合理疑點的標準男方公然違反了2018年2月27日的命令,應該因着他藐視法庭的命令而受到懲罰。 20.在判刑之前,本席會聽取男方的求情理由。 (法官聆聽求情理由) 21.法庭的命令是必須遵行的,如果有人刻意違反法庭的命令,通常的刑罰就是判監。一般來說,雖然判監是最後的對策,但法庭須作出判刑,以顯示一個人不應該蓄意違反法庭的命令。在量刑的時候,本席考慮了Chan Wai Tak v Chiu Kwok Kuen (無彙報案例HCMP HCMP 899/2010、判案書日期2011年2月2日鍾安德法官之判決第10段); A O Smith Holdings (Barbados) SRL v Zhang Da Cheng (無彙報案例HCMP 1132/2011、判案書日期2012年6月1日區慶祥法官之判決);Arboit v Koo Siu Ying (No 2) [2016] 3 HKLRD 154;Law Lai Lan v Tamang Prem Chandr [2018] HKCFI 536第40段 等判決其中所提及之法律原則。本席也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在此不再重複,亦聽取了男方求情理由。法庭已經給了多次機會給男方,但他仍舊拒絕去遵行命令。經小心考慮整體的情況後,本席認為法庭不應該再寬大處理,一個短期的監禁是適切的,所以本席現命令男方須就上述藐視法庭罪被交付監獄,並由入獄當天起計監禁8個星期。本席又命令如男方遵守以下條件,即:-
則本命令不予執行。 22.本席頒令男方須支付交付羈押傳票之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倘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女方自己之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呈請人: 由何氏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2019年6月5日之聆訊、親自出席2019年7月3日之聆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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