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昊成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1/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May 2017.

2. 2016年10月25日約0542時,警察發現被告在一輛停泊在九龍旺角山東街51A號外的私家車(車牌號碼LE1289,下稱“該車”)內形跡可疑,於是截查被告。警員PC950要求被告下車搜身,他在被告身穿的長褲的右前褲袋搜出由一張20元紙幣摺疊包著白色粉末的可卡因粉末(0.03克含可卡因的粉末),其後在該車司機位旁車門手把下的儲物格發現了三包可卡因,分別是一包1.02克固體內含0.93克可卡因,一包0.18克固體內含0.17克可卡因,一包18.1克固體內含16.8克可卡因。被告有4部流動電話及近$20,000在身上。毒品總量是0.03克含可卡因的粉末和17.9克可卡因。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1/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May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昊成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7年5月25日上午11時37分
出席人士: 林順超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藹琪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Au Yeung Cheng Ho & Tin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

2.2016年10月25日約0542時,警察發現被告在一輛停泊在九龍旺角山東街51A號外的私家車(車牌號碼LE1289,下稱“該車”)內形跡可疑,於是截查被告。警員PC950要求被告下車搜身,他在被告身穿的長褲的右前褲袋搜出由一張20元紙幣摺疊包著白色粉末的可卡因粉末(0.03克含可卡因的粉末),其後在該車司機位旁車門手把下的儲物格發現了三包可卡因,分別是一包1.02克固體內含0.93克可卡因,一包0.18克固體內含0.17克可卡因,一包18.1克固體內含16.8克可卡因。被告有4部流動電話及近$20,000在身上。毒品總量是0.03克含可卡因的粉末和17.9克可卡因。

3.在拘捕及警誡後,被告說可卡因是自用的。

4.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說是早兩天晚上一次過買的,他把毒品包成現狀,打算在家中自用,放在香煙內吸食,每天3至4次,會在15至20天內吸食完畢。他的4部流動電話是個別用來約家人和朋友的,而身上的錢則是他的工資。

5.警察估計涉案毒品零售價為$20,219。

6.被告是該車的登記車主。

求情

7.被告現年45歲,有3項刑事記錄,其中一項是1996年被判罰款的藏毒罪,另一項是2004年被判入戒毒所的販毒罪。被捕前他是地盤散工,女友是清潔工人,同住在被告名下的公屋單位。他是家中長子,父親80多歲,母親早已離家。

8.曾大律師求情指涉案大部分毒品是自用,本席認為被告既然在兩天前買毒品是想回家吸食,質疑他在被捕當中還攜著大量毒品在外。本席表示要進行案情聆訊,曾大律師索取指示後告訴本席,謂被告不想浪費法庭時間傳召證供,要求本席便憑現有證供判斷。

9.曾大律師亦指今次聆訊前的兩天,她已通知主控官謂被告會認罪,因此免卻控方傳召證人,包括一名已寫出專家報告但候命出庭就可卡因服用量及反應作供的私家醫生,節省了公帑。

判刑考慮

10.上訴法庭在R v. Lau Tak-ming [1990] 2 HKLR定出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如下,涉及10克至50克者監禁5至8年。根據Attorney General v. Rojas [1994] 1 HKC 342,該指引亦適用於可卡因。

11.曾大律師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俊生[2012] 2 HKLRD 1121,法庭可就個別情況按被告將毒品部分或全數自用減刑10%至25%不等。

本案判刑

12.本席認為涉案毒品中有少許是被告自用,現以5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以約10%減刑反映自用(即7個月),量刑基準是4年11個月,本席給予被告在審訊當日認罪可獲的約20%減刑(即12個月),另一個月減刑是因不須傳召專家而節省了公帑,最終刑期是3年10個月。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