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建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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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8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886號 ---------------------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販運毒品。2014年7月29日大約下午10時46分,警員於油麻地上海街150號進行反毒品行動中,在該樓宇閣樓與一樓梯間與被告逆方向而行。當見到警員時,被告突然停步。警員認為有可疑,上前截查並於被告手持的膠袋內搜獲兩袋(經化驗後知分別為內含11.2克可卡因的23.5克固體和內含11.3克可卡因的23.4克固體),可卡因的總重量為22.5克。 2.警方估計該批可卡因市值為$49,198。 個人背景及求情 3.被告現年39歲,有6項刑事記錄,她的丈夫染有毒癮多年,她受影響也染有毒癮,分別於2013年1月及6月因管有毒品被判入獄。她兼職家務助理,月入$6,000至$8,000。她的丈夫與13歲的兒子領取公援維生,她不清楚數額多少。 4.代表被告的徐大律師求情時指涉案共有兩包毒品,賣家每包賣$8,000,這是非常優惠的價錢。被告約定賣家在上海街與寧波街交界的巴士站會面,她與朋友周先生一起來到巴士站,她把個人積蓄$8,000交給賣家,賣家將一個紙盒交給她,內有兩包分量相若的毒品,其中一包便是她買的,而另一包則是周生先打算買的,但周先生要求她一同步行到附近樓宇一樓的沐足店內驗貨後才付錢,他會把錢交給她,她會返回來巴士站付$8,000給賣家,可是她與周先生卻一同在一樓梯間被警察截查。就周先生想買的一包毒品而言,她的角色是替賣家拿著及帶到沐足店內讓周先生驗貨,以及將周先生要付的$8,000帶回巴士站交給賣家。 判刑考慮 5.上訴法庭在R v. Lau Tak-ming [1990] 2 HKLR定出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如下,涉及10克至50克者監禁5至8年。根據Attorney General v. Rojas [1994] 1 HKC 342,該指引亦適用於可卡因。 6.辯方大律師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俊生 [2012] 2 HKLRD 1121,該案例參考過3宗源於入口毒品作販運的案例後,建議減刑計算方法是先將毒品總重量定出一個量刑基準,然後就個別情況按被告將毒品部分或全數自用減刑10%至25%不等。本席認為該案例所指的減刑不能套用於本案,因為販運毒品的法律定義已包含入口毒品自用,然而若被告是在本地管有毒品自用並不算販運,法庭不應將管有作為自用的毒品也涵蓋入販運的總重量來計算量刑基準。 本案判刑 7.被告在求情信的第二段中提到是經損友誘導下替人運毒品搵快錢,除了買入給自己作為販運用途的一包之外,她也協助賣家將一包毒品從街上帶到該樓宇內讓周先生驗貨,本席認為這行為也屬販運。本席以5年3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後,刑期為3年6個月,她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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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