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茂根 對 高海燕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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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次的聆訊是因為原告人馬先生沒有按照法庭的指示呈交修訂草擬上訴文件册, 而且從2017年1月起法庭按馬先生在上訴通知書的地址(港島香格里拉大酒店5027房間) 給予他的信件已多番被退回,馬先生也沒有按規定知會法庭及答辯人更新他的地址,所以法庭須考慮是否以馬先生沒有意願繼續上訴為理由撤銷這上訴。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189/201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6 Jul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8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189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2年第466號)

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馬茂根
(MA MAOGEN)
第一被告人 高海燕
(GAO HAIYAN)
第二被告人 謝和平
(XIE HEPING)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聆訊日期: 2017年7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7月6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今次的聆訊是因為原告人馬先生沒有按照法庭的指示呈交修訂草擬上訴文件册, 而且從2017年1月起法庭按馬先生在上訴通知書的地址(港島香格里拉大酒店5027房間) 給予他的信件已多番被退回,馬先生也沒有按規定知會法庭及答辯人更新他的地址,所以法庭須考慮是否以馬先生沒有意願繼續上訴為理由撤銷這上訴。

2.本上訴簡單的事件時序如下:

一、  2016年8月11日原訟法庭法官杜溎峰頒令判決馬先生敗訴。

二、  2016年9月12日馬先生提出上訴。

三、  馬先生在2016年9月29日提交草擬上訴文件册,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2016年10月3日給予修訂上訴文件册的指示。

四、  其後,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2016年12月2日給予修訂上訴文件册的進一步指示。

五、  馬先生沒有按該指示製備修訂上訴文件冊,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2017年1月5日再次規定馬先生須在2017年1月26日前將修訂上訴文件冊交予法院。

六、  法庭載有2017年1月5日指示的信件因馬先生不在他給予法庭的地址居住而被多番退回。

七、  司法常務官在2017年2月2日再次提醒馬先生他未有按法庭指示行事,敦促他在2017年3月31日或之前執行。該信件又因馬先生不在他給予法庭的地址居住而被退回。

八、  司法常務官在2017年4月5日再次延展馬先生提交修訂上訴文件冊的期限至2017年4月30日,並且提醒他若他再不按法庭指示行事,法庭可能會剔除他的上訴。

九、  馬先生至今沒有按該指示辦事。

3.没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一方須按法庭規則給予一個在香港境内可供送達與該訴訟相關文件的地址:《高等法院規則》第6號命令第5(1)(b) 條(該條文因第8號命令第3(3) 條及第59號命令第3(1) 條適用於上訴通知書), Wong Yu Cho Rolly v Ling Dai hong CACV 59/2013, 5 May 2015。按該地址送達的文件,法庭視為有効的送達,因此訴訟人有責任確保該地址的有効性。若訴訟一方選擇給予一個不能有効知會的地址,他自己必須承担沒有及時獲知會的一切後果。馬先生在遷離港島香格里拉大酒店5027房間後不知會法庭及更新他在香港境内可供送達與該訴訟相關文件的地址,可被視為他經已沒有意慾繼續進行本上訴。

4.直至如今,馬先生仍沒有向法庭提交修訂上訴文件冊,也沒有解釋為何他不按法庭指示辦事。若他有誠意繼續進行上訴,本庭不明白為何他會對法庭多番的指示置若罔聞,又長期不跟進上訴的進度。

5.法庭因此於2017年6月13日發出通知,安排聆訊以考慮是否因他沒有意願繼續上訴為理由而撤銷上訴或發出「限時履行指明事項」的命令。

6.馬先生沒有出席2017年7月6日的聆訊,也沒有就他多番不按法庭指示辦事作任何書面解釋。

7.馬先生經已嚴重耽誤本上訴的正常進度,再次拖延案件的處理會對答辯人構成不公,本庭不能容許這情況繼續。

8.所以本庭現頒令如下:馬先生須在2017年7月20日或之前存檔修訂上訴文件冊。若馬先生不按上述指令行事,本上訴將因他沒有意願繼續上訴為理由而被自動撤銷。

  ( 林文瀚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