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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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致命交通意外案件,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罪(控罪一),但承認不小心駕駛。至於第二項控罪是使用結構有問題車輛(控罪二),控罪指被告人所使用的車輛,第一車軸兩邊輪軚內側簾布線結構暴露出來,被告人承認控罪二。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DCCC 1130/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May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3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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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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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6年5月26日
出席人士: Mr Thomas IU,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TANG Warren Louis,由黃國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
[2] 使用裝配有充氣輪胎而其簾布線結構有部分暴露出來的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fitted with pneumatic tyres that have a portion of the cord structure expo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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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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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致命交通意外案件,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罪(控罪一),但承認不小心駕駛。至於第二項控罪是使用結構有問題車輛(控罪二),控罪指被告人所使用的車輛,第一車軸兩邊輪軚內側簾布線結構暴露出來,被告人承認控罪二。

2.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面對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3.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早上時分,被告人駕車返工途中,行經交通意外地點,即上水清曉路御皇廷車輛出口附近地方。該段道路是一段大型左彎,兩線向東,兩線向西,路中央有雙白線作分隔。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當日天氣晴朗,路面乾爽。

4.發生碰撞地點是左一線向東方向,被告人車子左前車頭位置撞及死者。當時死者在該段路打算橫過馬路,但當被告人車子駛近至七個車位距離時(死者站在路旁),一秒之後,當被告人車子駛近至三至四車位距離時,該名死者突然間衝出行車線,在左一同左二線虛線上打算橫過馬路。被告人作出反應,將車扭左,並响號。但死者(一位74歲老伯)當時就轉身跑回原本所站立的位置。過程中遭到被告人車子撞及,整個人被拋上車上面,然後再跌落地下。

5.被告人未撞及死者那刻之前曾大力地剎車,剎車之後撞及死者。路上留下兩條長長剎車痕,右邊長約30.80米而左邊27.20米。專家計算後,指被告人剎車痕開始出現時的車速為每小時68加減7公里。換句話說,被告人撞及死者之前的速度,應該為每小時61公里以上。

6.法庭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原因是以當時情況而論,他當時駕駛車子的車速過快。

7.被告人現年22歲,過往有兩項刑事紀錄。刑事毀壞同管有危險藥物。至於交通方面,亦有兩項,使用冇第三保汽車和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

8.辯方律師在求情方面並沒有太多說話,只強調被告人被判不小心駕駛罪成,而案中亦有行人因為被告人的駕駛態度而引致死亡。辯方要求法庭若判處監禁的話,要求法庭把有關監禁暫緩執行。至於吊銷駕駛執照,或者參與駕駛改善課程,辯方律師就冇進一步陳述。

9.考慮到本案情況,被告人的不小心駕駛以當時情況而論,是駕車速度過快。而其駕駛態度導致另一人死亡,這情況是嚴重的,判處監禁是恰當。考慮到他本案認罪,本席以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監兩個月。再考慮到本案的案情,被告人所述的事情發生經過,雖然本席對此說法有懷疑,但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告人指行人當時是衝出馬路的情況。考慮過整體情況,本席認為把監禁暫緩執行是恰當,因此頒令這兩個月監禁緩刑兩年(本席已在庭上向被告人解釋緩刑的意思)。

10.另外吊銷駕駛執照,本席認為被告人的駕駛情況極之不理想,吊銷駕駛執照亦是恰當。就不小心駕駛而言,法庭有酌情權是否頒令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如另一種罪行例如危險駕駛,法例規定法庭如屬初犯,危險駕駛停牌不少於六個月。

11.考慮到本案是不小心駕駛及本案案情,本席頒令停牌四個月。在未來四個月,被告人不可申領或持有任何車輛類別的駕駛執照,亦不可駕駛車輛。

12.就第二項控罪而言,罰款1,000元。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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