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081/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August 2018.
1. 被告承認4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的罪名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其餘控罪均是指被告違反了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該規例」)的不同條款。第二項控罪的罪名是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 違反該規例的第37及121(1)條; 第三項控罪的罪名是使用窗門玻璃透明度不足的汽車, 違反該規例的第28(1)(b)及121(1)條; 及第四項控罪的罪名是使用汽車而其強制性前燈沒有保持清潔及有效運作, 違反該規例的第89(3)及121(1)條。
Cites 4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