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liday Resorts(management)co Ltd. v. Chan Yuk Yan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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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1年7月17日,本庭頒下CACV 25/01判案書及命令。判案書內已詳述事實背景及HCA 7665/98的程序歷史,在此不需重覆。判案結果為本席駁回原告人上訴,並作出暫准命令上訴訟費由原告人付予被告人。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25/200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9 Oct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025A/2001

CACV 25/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25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案件1998年第76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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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HOLIDAY RESORTS(MANAGEMENT)CO LTD
被告人 CHAN YUK YAN 與
CHAN SHUI MING MI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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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1年9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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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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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年7月17日,本庭頒下CACV 25/01判案書及命令。判案書內已詳述事實背景及HCA 7665/98的程序歷史,在此不需重覆。判案結果為本席駁回原告人上訴,並作出暫准命令上訴訟費由原告人付予被告人。

2.隨着該判決,被告人於2001年7月23日發出傳票,要求本庭作出判令如下:

“(1). 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及原訟法庭法官袁家寧應原告人所申請的上訴而於2001年7月17日所頒發的判案書之訟費命令,判在判案書頒發前一切聆訊之訟費由原告方付予被告人並因原告的律師在處理本訴訟之錯失行為作進一步的適當指示及處置。

(2). 判上述於2001年7月17日所頒發的判案書前因原告的律師在處理本訴訟之錯失行為而誤導法庭所造成的一切聆訊判決無效及/或重新作出適當的指示及處置。

(3). 就原告人律師的錯失行為引致被告人在本訴訟興訟至今所受到無理纏擾之人手、時間、資源的損害施以即時的懲罰性定額補償及濟助的指示及公平處置。

(4). 本申請的有關訟費歸訟案中的訟費及/或由原告人支付。”

3.被告人更於2001年9月17日由他們的所謂「執事人」陳鈺麟先生作出誓章,內容聲稱原告人在訴訟中「不當地」取得簡易判決,又聲稱原告人代表律師,因是原告人公司的董事之一,應對該屋苑的事況十分清楚,卻讓原告人「不尋常地」作出興訟,行為「迫害」被告人,向被告人施以「法律迫害」。先生相信原告人是為該律師的利益而興訟,故此向本庭申請命令該律師應“就其親自及引導原告人作出失當的行為負全責,包括本上訴案的訟費及一切由此而揭露過去三年招致的訟費及賠償,均由 [該律師] 支付。”

4.在本傳票聆訊中,先生又說原告人將於9月28日向聆案官申請命令被告人繳交某訟費,所以他向本庭申請就本庭2001年7月17日的訟費命令,以「整筆款項」代替需經評定的訟費。代表原告人律師反對該新加的申請,本庭亦拒絕該申請。

5.無疑,「整筆款項」訟費命令於某情況有其效用,但在本上訴中卻不適用。《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4)(b)規則及第28A規則是適用於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但本上訴中,被告人並沒有親自出席,而是由先生代表。先生並非律師,卻索取超過$250,000的訟費。本庭認為「整筆款項」訟費規則不宜用於這特殊情況,本上訴訟費應根據常規由處理訟費評定的聆案官評核。

6.至於先生代表被告人出席聆訊及於聆訊中向法庭陳詞事宜,本庭頗感意外,但基於先生已於下階法庭代表被告人,而原告人律師亦沒有反對,故本庭未加以作評。其實,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於法庭聆訊過程中,只許有人在旁陪伴,給予他建議及協助他提出案情;於法庭程序中,該在旁協助的人稱為「麥堅時友人」("McKenzie friend")。然而該「麥堅時友人」本身並無出庭發言權;在法庭內,提出案情的權利始終只歸於訴訟人本人。上訴法庭副庭長高奕輝於Lobo v. Kripalani [1998] 2 HKLRD 325, 328中已提出以上見解,本庭敬而同意:

“一名無律師代表的訴訟者是容許有人在旁陪伴,給予他建議及協助他提出案情的,但要向法庭提出案情的仍然是無律師代表的訴訟者本人。就在他席前進行程序的方式,法官有權容許以合理程度的彈性處理。但是對原審法官在本案中容許Ashok先生實質上代表上訴人,本席必須表示關注。確定的是高等法院法官只可在最例外的情況下才應該容許這樣的情形發生。一名麥堅時友人在高等法院是沒有出庭發言權的。”1

7.至於被告人申請訟費應由原告人律師個人負責,該申請並不屬《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8(1)(a)、(b)和(c)規則範圍內。本庭於7月17日命令被告人的訟費由原告人負責繳付,故該訟費對被告人而言,已有解決。本庭看不到被告人有何理據可向本席申請命令原告人律師付其訟費。先生誓章中只是聲稱該律師「錯誤引導」法庭作出簡易判決。但於每案件、每聆訊中,必有勝方敗方,若敗方上訴得直,並不等於勝方在原審中「錯誤引導」法庭,除非有清晰証據顯示有人故意或魯莽地作假証供。先生誓章中所說的「法律迫害」、「錯誤引導法庭」並無確立証明該等行為。

8.陳先生和被告人也沒有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原告人或其代表律師在上訴所採取的步驟或行為,可支持懲罰性的訟費令。本庭處理本案的上訴時,也不覺得原告人或其律師應被處以懲罰性的訟費令。

9.因此,本庭撤銷被告人7月23日傳票,確認7月17日上訴訟費暫准命令,而命令本傳票引致的訟費由被告人支付予原告人。在此本庭提醒雙方在下階法庭未有處理的訟費應向各適當法庭申請。

10.另外,被告人於9月13日發出另一傳票,要求判令如下:

“(1). 要求法庭批准被告人應原告人的修改申索陳述書作重新抗辯及反申索,及/或

(2). 指示原告人尊重法庭遵從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及原訟法庭法官袁家寧於2001年7月17日所頒的命名第1點:批准原告人修改其申索陳述書,清晰地陳述在本訴訟中,它真正的身份及訴訟因由,並須在命令日期起計十四天內存檔及送達被告人。清晰地陳述在本訴訟中它真正的身份及事實上的訟因於修改申索陳述書內,避免重蹈覆轍地再浪費數年法庭及被告方的訴訟時間,及/或就事況並將第1點作適當的處置。

(3). 本申請的訟費由原告人支付。”

11.本庭於7月17日命令批准原告人修改申索陳述書後,原告人已於7月27日將修改申索陳述書存檔及送達被告人。根據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01年版第20/4/8段,法庭批准修改狀書時,不需明文批准相應修改的狀書,因已隱含相應修改的權利;但若超出相應修改的範圍,則另需申請批准。2

12.引用於本案情況中,若被告人準備在其答辯書只作相應的修改,則不需法庭批准,除非是超越了法庭規則的期限。但若他們擬在答辯書中作其他的修改,則需另行批准。儘管是超越了期限或意圖作其他修改,他們都應向聆案官申請,而非向上訴法庭申請批准,皆因上訴已結束,處理HCA 7665/98一案的權限歸於原訟法庭。

13.至於9月13日傳票第二段所提及的事宜,亦理應由原訟法庭處理。若被告人認為修改申索陳述書未能清晰地表達原告人的身份及事實上的訟因,他們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向原告人索取更詳盡清楚的詳情。若原告人拒絕的話,而被告人認為該拒絕無理,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

14.因此,本庭認為被告人9月13日傳票應撤銷,並命令該傳票引致的訟費由被告人付予原告人。

(胡國興)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林文傑律師事務所甘義威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陳鈺麟先生代表,自辯

1 原文為: "A litigant in person is allowed to have sitting with him someone who can give him advice and help him with the presentation of his case; but it is still the litigant in person who has to present that case to the court. .... A judge is entitled to exercise a reasonable degree of flexibility in the manner in which he allows proceedings to be conducted before him. But I must express my concern at what the judge did here in allowing Mr Ashok in effect to represent the appellant. Certainly, it is only in most exceptional cases that a High Court judge should permit that course to be taken. A 'McKenzie' friend does not have a right of audience in our High Court."

2 原文為: "Where the Plaintiff is given leave to amend his statement of claim, the Defendant is not entitled, in the absence of express leave to do so, to introduce any amendments that he chooses, but his implied right to amend his defence is limited to making only such amendments as are consequential upon the amendments made in the statement of cla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