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友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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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至三。控罪一和控罪二均為「洗黑錢」罪,控罪三則為串謀「洗黑錢」罪。

Case No.DCCC 436/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Oct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3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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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友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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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7年10月16日上午10時2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蔡天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許林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程競達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3]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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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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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至三。控罪一和控罪二均為「洗黑錢」罪,控罪三則為串謀「洗黑錢」罪。

2.三項罪行涉及電話騙案,騙徒叫受害人把款項帶到指定地點交款,被告人到該等地點收取款項。三項罪行發生在2017年2月28日同一日的五個多小時內。

案情

控罪一

3.2017年2月28日上午10時許,一名77歲的陳先生在家中接到電話,騙徒說他的女兒已被綁架,騙徒在電話中要求100,000元,陳先生在電話中聽到一把女子聲音,以為是女兒在說話,那女子叫陳先生先付50,000元。

4.陳先生受騙,盡拿家中積蓄湊成50,000元,按騙徒的指示帶到交錢地點,他在上午11時45分左右把錢帶到牛頭角,放在一個垃圾桶下,陳先生一時情急,只放下41,500元。不久,被告人出現將那41,500元拿走。

5.陳先生付錢後,在中午終於找到女兒,知道受騙,於是報警。

控罪二

6.同日上午十一時半左右,一名74歲的翁先生在家中也接到電話,對方說他的兒子正被毆打。翁先生在電話中聽到一把似他幼子的聲音,那人叫出「別打了」。

7.騙徒在電話中假說翁先生的幼子替人作了200,000元的債項擔保,但付不起錢。騙徒要翁先生交付四至五萬元,翁先生答應支付50,000元。

8.翁先生在當日下午12時30分左右,按騙徒的指示把50,000元放在旺角一後巷內,被告人來到把錢取走。

9.翁先生後來回到家裡,致電找到兒子,知道受騙,於是報警。

控罪三

10.一名55歲的黃女士在同日下午2時50分左右,於家中收到電話,騙徒說已經綁架了她的兒子,要$200,000贖金。黃女士在電話中聽到有一把聲音扮是她的兒子,說正遭一些人禁錮,叫黃女士救他。黃女士十分驚惶,她的女兒也在家,發覺情況不妙,於是報警。

11.警察來到,把假錢交黃女士作贖金,帶到騙徒指定的地點去交騙徒。

12.黃女士在當日下午5時15分左右,依騙徒的指示到達旺角一後巷,被告人來到說要收錢,被告人當時正在電話和人講話,他拿了那袋假錢便離去,很快便被埋伏的警察捉著。當時,被告人身上有一部電話、港幣4,720元、400元人民幣、兩張匯款單及一條酒店房門鎖匙。

招認

13.警誡下被告人說,國內一名友人叫他來港收錢,說會給他報酬。

14.被告人後來再對警察說,他在國內開酒吧,蝕了60萬元人民幣,有個叫梁子揚的朋友找他來港收錢,會給他8%報酬。子揚叫被告人不要問收錢的詳情,照指示去做便可。

15.被告人說,他在2017年2月27日來到香港。翌日上午11時左右,被告人收到一名指示員的電話,他便去收了控罪一那一筆41,500元的款項,指示員叫被告人到一找換商處,把錢匯回國內。被告人對警方說,他想過他收的是賭債,但又覺得收錢方式奇怪,指示員用過五、六個電話號碼去聯絡他,亦叫被告人更換衣服。

16.同日中午,被告人收到另一名指示員來電,叫他到旺角收控罪二那筆50,000元的款項,被告人收到錢後,按子揚的指示,自己先拿起8%(即4,000元),然後把餘款46,000元帶到同一找換商,匯回國內一個戶口。被告人回到酒店後,再換掉衣服。

17.同日下午3時左右,被告人收到第一位指示員的電話,叫他再到旺角去收錢。他到達一後巷,從控罪三的黃女士那裡收到一個袋。他對警方承認他當時聽到黃女士在電話中問對方何時可以見到兒子,警方隨即出現,將被告人拘捕。

案底

18.被告人現年33歲,是一名中國公民。他在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19.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和太太在2012年已經離婚,前妻現在和兒子同住,被告人則和女友同居,被告人最後當散工,每月賺大約4,000元人民幣,會給兒子1,000元人民幣作生活費。

20.被告人說,他起初以為子揚叫他來港作合法收債。他在香港的時候才發覺子揚及指示員給的指示奇怪,但被告人已人在香港,便依對方的指示行事。律師說,被告人對於自己沒有懸崖勒馬因而犯法,現在深感後悔。

21.律師說,被告人在控罪三當場被捉,但控罪一及控罪二是他自動向警方招認才引致被檢控,控方亦確認如此。

22.另外律師說,被告人曾向警方提供一些資料,讓國內的公安拘捕了子揚,不過此說未能被證實,辯方亦放棄此項求情理由。

23.律師說,被告人事前不知騙徒在電話中所作的詐騙。被告人只是被控「洗黑錢」控罪一和控罪二,所處理的金錢數目分別為$41,500和 $50,000。控罪三是串謀「洗黑錢」,騙徒在電話中勒索黃女士$200,000,但被告人收下的是警方交給黃女士的假錢。

24.辯方律師提及CACC 21/2014 岑華擴案及CACC 254/2014李永洪案,他認為控罪一至三的個別判刑起點不應超過3年監禁。

25.律師亦說,三項罪行發生在同一天,犯罪時間為當日的十一時許至下午五時許的五個多小時內,律師說,三項刑期可以全部或大部分同期執行。

26.律師呈上被告人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悔意及說不會重犯。

判刑

27.本席不信納被告人說他起初以為來港只為合法收債。被告人並非收數專家,人家怎會給他8% 報酬去幹如此容易的合法收數事情,本席肯定被告人在國內已知指示他來港行事的人要他幹不法的事,被告人是越境犯案。不過,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知道電話騙案的內容,本席不能算他為騙徒之一。證據顯示被告人只是當跑腿去收不法之財,一日內五個多小時三次犯法。

28.根據CACC 322/2011 吳建兵案及CACC 21/2014 岑華擴案的判刑原則,本席認為控罪三的判刑起點為3年監禁。控罪一和控罪二都是被告人向警方坦白招認才引致被檢控和定罪,因此這兩項罪的判刑起點可稍為下調至每罪為兩年九個月監禁。被告人在第一時間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因此控罪三的認罪判刑為24個月監禁,控罪一和控罪二的判刑則各為22個月監禁。

29.在CACC 360/2008 HKSAR v Tan Meiyuan and others一案,幾名被告人於二十多日內犯下多過一宗街頭騙案。上訴庭認同不同罪行的部分刑期應分期執行,每項分期刑期的幅度為6個月或以上的監禁。

30.本案的三項罪行雖在同日內的五個多小時內發生,但性質同類,都是嚴重,本席認為三罪的總判刑起點應為四年半監禁,即總認罪刑期應為3年監禁。

31.本席頒令,控罪一及控罪二每項刑期中的6個月刑期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罪三的24個月刑期都分期執行,達至三項罪行的總認罪刑期為合共36個月監禁。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