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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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年7月18日,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原審法官)席前承認了一項非法販運81.5克晶狀固體,內含80.8克“冰毒”後,在2017年1月17日被判處入獄7年4個月。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CACC 30/2017[2018] 2 HKLRD 76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5 Dec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0/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30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5年第2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YM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7年12月5日
判案日期: 2017年12月5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7年12月11日

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背景

1.2016年7月18日,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原審法官)席前承認了一項非法販運81.5克晶狀固體,內含80.8克“冰毒”後,在2017年1月17日被判處入獄7年4個月。

2.原審法官以涉案毒品中有14克是申請人作自用,而用作販運的則有66克為基礎,亦指出管有10多克“冰毒”亦會導致不輕的判罰,最終以11年作為量刑基準,並因申請人認罪而將量刑基準扣減三分一至7年4個月。

3.申請人不服判刑,在2017年2月8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法庭批准他就判刑上訴。經聆訊後,本庭駁回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上訴理由

4.代表申請人的孔慶碩大律師對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及其基本判刑原則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5.孔大律師唯一的投訴是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沒有考慮申請人曾向當局就他人犯案提供協助。孔大律師的立場是考慮到申請人曾向當局提出的協助及因此可能要面對的後果,他理應取得超過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討論

6.根據控方提供的資料,申請人是在2015年1月17日干犯本案。他在2016年4月底表示希望向警方提供罪案消息,但當警員在2016年5月16日探訪申請人時,他改變主意及不會向警方提供任何消息。

7.2016年6月8日,申請人透過律師表示,他再次希望和警方會面。其後,申請人在三份非用作承認責任供詞中向警方透露某些罪行的資料。申請人亦有在認人手續中認出他指和該些罪行有關的涉案人。申請人指該名涉案人曾以申請人身上搜到的兩部手提電話聯絡及指示他“販毒”。

8.警方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有作出過非常詳細的調查,亦曾經拘捕該名涉案人。雖然申請人有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該名涉案人,但警方最終沒有就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作出任何檢控行動。

9.警方的立場是申請人在被捕後16個月才提出協助警方,但隨後又突然改變主意。一個月後,申請人又再次提出協助,但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有不一致的地方,其可靠性令人懷疑,加上他的說法完全沒有任何佐證。警方不認為能根據申請人提出的消息作出任何檢控行動。警方的立場最終得到律政司的確認。

10.為了破解罪行及能令犯案者會被繩之於法,法庭會鼓勵一名犯了刑事罪行的人向警方提供他人的犯罪資料。鼓勵方法之一是向提供資料的犯案者作出刑期扣減,幅度要根據資料的性質和提供資料會對該名犯案者造成的後果而定(見Z v HKSAR [2007] 10 HKCFAR 183案)。但法庭必須採納嚴謹的態度處理事件,避免犯案者濫用上述減刑基制,一方面聲稱協助警方,另一方面則確保其提供的協助不會有實質的後果。

11.本庭認為一般情況下,如犯案者希望能以提供他人犯罪資料來取得刑期扣減,條件之一是犯案者提供的資料必須是有價值的資料,否則只會浪費警方的資源。上訴法庭在HKSAR v W [2014] 2 HKC 459案判案書第462頁第11段表明:

“… where information provided in fact leads nowhere, the system opens itself to abuse if credit is given merely for the provision of detailed and specific information which in the event bears no fruit. And ‘fruit’ in such a case is not produced by mere identification without the assistance of the accused in actually securing,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he prosecution and conviction of the person concerned.”

“…當提供的資料事實上是完全無用的,如被告人提供準確和詳盡,但沒有導致有用後果的資料時,仍可取得讚揚,則制度會被濫用。‘有用後果’並非單單指被告人認出涉案人,被告人提供的協助,須直接或間接導致有關人士被檢控及定罪。”(非官方翻譯)

12.在處理上述議題時,法庭必須恰當及謹慎地行使酌情權,作出公平、合理的裁決,否則以提供犯罪資料來取得刑期扣減的制度必會被濫用。

13.申請人否認有存心拒絕和警方合作,並指已據實將所知的事情告知警方。他亦否認控方指他提供的資料有前後不一致的地方。他亦指有客觀環境證據支持他的立場。

14.申請人所指的客觀環境證據本身並不支持申請人對涉案人士的指控。再者,不爭議的事實是申請人是在案發後超過一年才首次表示願意協助警方,而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控方是沒有足夠基礎檢控涉案人士,更不可能成功將他定罪。

15.事實上,申請人被判刑前,控方已就申請人提供的資料表明“控方已經調查完畢,就冇進一步嘅行動會進行”。當時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接受控方的說法,亦沒有以申請人有向控方提供協助為理由要求法庭進一步減刑。原審法官亦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不構成額外的減刑理由。申請人無權在被判刑後,再以同一理由支持其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減刑。

16.本庭已有小心考慮事件的背景,本庭不認為應該行使酌情權,就申請人有向警方提供資料而給予他額外的刑期扣減。

17.本庭駁回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伍淑娟代表。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大律師孔慶碩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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