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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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債仔 (被告人) 使用12 張空頭支票拖延欠下債主 (尚盈有限公司) 港幣 $11,166,686.25還款的責任。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的罪行罪成,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B (1) (b)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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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8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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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前言 1.本案涉及債仔 (被告人) 使用12 張空頭支票拖延欠下債主 (尚盈有限公司) 港幣 $11,166,686.25還款的責任。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的罪行罪成,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B (1) (b) 條。 案情 2.皮草公司“Mehovoy Dom Ltd Liability Company”(Mehovoy) 與皮草加工公司 「尚盈」 自2008年起有生意來往,形式是由被告人代表“Mehovoy”提供皮草予 「尚盈」 作加工。然後, 「尚盈」 再向“Mehovoy”直接收取加工費用。“Mehovoy是一間俄羅斯公司在香港沒有註冊紀錄。 3.「尚盈」與“Mehovoy”起初的生意合作頻密,每年生意額約達1,500萬港元。“Mehovoy”亦一直根據 「尚盈」 要求按時繳付加工費。但是,至2014年底,“Mehovoy”已拖欠「尚盈」$11,166,686.25港元(該債項)。 4.大約於2015年11月初,被告人同意以個人名義以分期付款方式解決該債項。被告人向 「尚盈」 的老闆劉先生訛稱自己當時有能力償還欠款,他擁有相當高價值的稀土礦產,把這些礦產轉換成金錢就可以還債,他所需要的是時間。 5.被告人因此向 「尚盈」 同一時間開出12張支票,並由「尚盈」一名職員到屬於被告人名為銀晉集團有限公司拿取。這些支票是從被告人於南洋商業銀行的戶口支付 (頭11張每張面額100萬元,而最後一張就是欠款餘額 $166,686.25;第一張到期日是2015年11月20日,往後每一張順序到下一個月的20號到期)。 6.被告人說以其擁有稀土生意的兩間內地公司作抵押向內地一間銀行貸款三億元作還債的說法被法庭裁定並非事實。 7.「尚盈」職員分別在2015年12月8日及2015年12月20日將首兩張支票存入,但因被告人的銀行戶口未有足夠資金而未能兌現。 8.在往後的數個月,「尚盈」職員曾經分別5次存入一張或多於一張支票 (涉及頭10張支票),但全部都未能兌現。最後一次存入是在2016年9月2日。 9.「尚盈」 於2016年6月後向高等法院對被告人提出民事訴訟追討欠款並於同年10月24日因其欠缺行動下獲得裁決。 10.事件最終驚動警方,被告人於2017年8月3日遭警方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11.該銀行戶口(南洋商業銀行)被告人於2004年開立,並於2016年約6月底被取消。被告人的銀行戶口自2010年起並不活躍,資金流動的高峰於2011年至2013年,但金額只限數十萬元以內,交易金額亦從未超過百萬港元。 12.由2014年初至2015年11月,該銀行戶口只有少量交易,資金在數萬元以內。而該些存款亦立即被提取或轉移。被告人在開出那12張支票時,該銀行戶口實際上並沒有資金。於2015年7月的結餘為 $355.21港元,往後的結餘一直低於$355.21港元。 求情 13.被告人現年49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已婚,育有一子一女,尚有高齡父母由他負責供養。兒子已經大學畢業,目前在本地一間銀行任職。 14.媽媽多年前曾患乳癌,經手術割除後,目前情況未能說完全痊癒,律師說還有機會隨時復發。而媽媽、太太和兒子都有到庭支持被告人。 15.律師說被告人一直從商,對員工友好亦樂於助人,曾於2014年捐贈內地四萬元人民幣教育經費,為弱勢社群作出貢獻。 16.他生意失敗,但亦積極面對,變賣物業償還債務。太太非常擔心被告人的經濟情況,最壞的時候曾經典當珠寶手錶等幫助家計,並且於2016年4月開始做水吧工作,希望渡過難關。 17.律師指出被告人太太於2017年4、5月期間一共替被告人歸還債主 「尚盈」 80萬元。 18.最後,律師呈上多封求情信,分別來自被告人的家人、朋友、生意夥伴、銀行家及內地部門等等,他們都異口同聲地對被告人讚賞有加,展露出被告人頗為正面的一面。 理由 19.對於這類罪行,上訴庭並沒有判刑指引。在一宗律政司就刑期提出覆核的案例 丁江河 CAAR 9/2000可略見上訴庭對這類罪行的判刑意見。 20.答辯人丁江河被控兩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罪,即不誠實地利用共21張期票(第一項控罪10張,第二項控罪11張)來償還欠受害人一共760萬元的債項,但這些期票在到期時並不能兌現。 21.經審訊後,丁先生給法庭定罪並判處一共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對於答辯人的犯罪行為,上訴庭如此說:—
但上訴庭考慮到答辯人已經服刑滿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因此判他入獄12個月。 22.觀乎本案,雖然發出的空頭支票數量只得12張,但涉及欠款的金額比以上案例多出幾百萬元,在情節上而言,可說是嚴重得多。 23.對於被告人樂善好施,向內地兒童在教育方面作出的捐獻,雖值得讚許,但就減刑而言卻未能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理由很簡單,他在本地犯事,但香港社會卻沒有因他過往所做的善事而曾經獲益。 24.在求情方面,確實有些正面的情況,例如他過往行為良好,一直奉公守法;辯方採取務實的抗辯方式—不爭議絕大部份控方案情—令法庭可聚焦案中真正的爭議事情從而省卻不少時間。另外,事後被告人太太亦向債主 「尚盈」 歸還80萬元的欠款。把以上種種綜合來考慮,本席會給予半年刑期的扣減。 25.就犯案的情節而言,本席以兩年半作為量刑起點,給予以上一段所述的減刑,本席再看不見有其他減刑因素,因此被告人被判處兩年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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